关于热处理企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

2014-04-15 23:05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河北省秦皇岛066011刘宏磊
金属加工(热加工)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热处理企业

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河北省秦皇岛 066011)刘宏磊

热处理是生产制造过程耗能较大的工序之一,也是节能减排潜力较大的工序之一。笔者曾用质量管理中“人、机、料、法、环”的思路结合自身工作谈过热处理节能降耗问题。从质量管理思路中“人、机、料、法、环”等角度去研究热处理节能降耗问题,可能会使问题分析的更全面,并能从更多角度挖掘节能降耗措施。热处理节能降耗问题也是热处理工作者长期研究的课题,此课题的更深入研究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产生深远的社会效益。笔者也曾对铝合金轮毂连续式热处理炉热能产生和散失的每个环节进行节能改造的探讨,论证热处理设备升级改造的方式方法,设备经节能改造后取得良好的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对铝合金轮毂热处理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较为深入的剖析,据此不断对铝合金轮毂热处理工艺进行优化。经生产实践证明,通过热处理工艺改进能取得良好的节能效果,并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以上均主要是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来分析热处理节能减排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从社会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热处理节能减排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说在边际经济效益大于边际成本的条件下,企业站在自身经营的角度可能不选择持续节能减排,但从社会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讲就不然,企业必须选择持续节能减排,这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并从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的角度论述热处理企业节能减排的必由之路,与同行一起学习交流。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特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2.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3.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4.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5.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6.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条、四条规定: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节能目标及方案

国务院2011年8月31日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了“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t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t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t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t标准煤。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t、2086.4万t,比2010年的2551.7万t、2267.8万t均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均控制在238.0万t、2046.2万t,比2010年的264.4万t、2273.6万吨均下降10%。

1.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3.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4.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t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5.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及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三、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我国改革开放后工业化快速发展,但这是依靠高耗能、高污染来支撑经济的高速发展。进入“十五”后,国家意识到依靠高耗能、高污染发展经济是不可持续的。于是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更是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检查力度。离2015年“十二五”最后期限时间还有一年多,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对照目标完成情况如何?我想明年会全面审查对标。在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中“鼓励”、“支持”、“推进”、“应当”的条款我们要积极实施,这不仅是企业技术升级的方向,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做好计划安排、记录和总结,会争取到国家的优惠政策或扶持政策。在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中“禁止”、“淘汰”的条款我们要坚决对照消除,规避法律风险。对于金属加工企业来说,热处理是企业耗能“大户”。但是,相比中国热处理行业的能效技术水平仍较低,不仅影响中国节能减排大局,更重要的是影响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热处理企业要自查能耗及排放水平,对比“十二五”主要目标,进行分析总结,找差距,定对策,才能跟上形势的发展,不被列入淘汰的范畴。企业作为国家经济运行的“细胞”,只有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才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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