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
不仅需要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和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其实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仍是需要不断提高节能服务公司自身水平和能力,赢得用能公司的信赖,最终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然而节能服务公司在目前发展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业内人士指出,融资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中遇到的首要障碍。合同能源管理尤其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节能服务公司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信用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
另外,目前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较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业内人士指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为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题,需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推动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融资、用户诚信风险担保、项目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推进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等。
合同能源管理尤其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
据了解,我国自1997年成立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以来,相继成立了许多节能服务企业。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实力和竞争力。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因此随之难以运行下去。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采用一些社会上集散的技术。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因为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效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同时,有的企业在专业性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则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应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应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者,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另外,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目前还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队伍。
有业内专家指出,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与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说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政府机关、公共建筑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而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的进入却有着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节能服务可以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此不仅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缺少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据了解,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税务部门通常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由此,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为解决节能服务中的这一矛盾,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