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全
邓小平革除干部错误婚姻观
●文/刘全
1949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任命邓小平任西南局第一书记,在解放和开发西南过程中,邓小平始终重视党的建设。其中,有效纠正部分干部的错误婚姻观,这是当时西南党建的一项重要内容。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新婚姻法颁布后,西南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出现了一个离婚高峰期,离婚群体主要是原先封建买办婚姻中的受害妇女,她们要求获得婚姻自由。于是,一大批被地主、恶霸、旧官僚和资本家娶做妾室的妇女通过婚姻法,重新获得了人身关系的自由,纷纷重新择偶,组建了一夫一妻的新家庭,过上了正常的婚姻生活。
但是,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西南一些地方的干部离婚人数之多,成为仅次于农民的第二大离婚群体。产生这个风气的原因是一些干部进城后,享乐的想法日益增长,看到城里的女青年既有文化,穿着打扮又时髦漂亮,于是少数思想上把持不住的干部开始嫌弃自己农村原有的妻子,觉得自己的妻子“老土”。这些干部就曲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为自己另寻新欢找托词,不惜违背良心和道德,单方与自己农村的妻子提出离婚,离婚后再娶城里女青年,形成了婚姻“改组”风。
邓小平敏锐地意识到这是干部婚姻观出现了错误,问题严重。为了扭转这股歪风,邓小平于1950年6月6日在中共重庆市第二次代表会议上尖锐地指出:“还有一个干部婚姻问题,现在到处在闹‘改组’。这种人往往引婚姻法作根据,说婚姻法上规定婚姻自由,于是不管政治条件,不管儿女幸福,不管道德不道德。”
这股歪风如若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助长干部队伍中滋生的腐化堕落风气,腐蚀党的干部队伍。邓小平针对干部中的婚姻“改组”风,提出严厉批评:“这种现象如不纠正,不但影响工作,损害党的声誉,而且要垮掉一些同志。”
为此,邓小平首先要求西南干部学习婚姻法,破除错误的婚姻观。在西南军政委员会召开的第六十五次军政会议上,邓小平对那些闹婚姻“改组”、学习婚姻法不认真和执行不力的干部予以严厉批评,指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意义首先在于解决干部的问题,必须从干部思想入手。
在邓小平的详细部署下,西南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有系统地组织所属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将宣传、贯彻婚姻法与其他各项工作联系起来。
邓小平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县区乡民政部门、文教、公安、人民团体各类干部的培训中,要将婚姻法作为具体指导的内容,使这些部门的干部群众在生活中主动遵守婚姻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担负起宣传婚姻法的任务。此外,邓小平指示司法和民政部门干部在处理婚姻案件时要严格依照婚姻法办事,选择典型有教育意义的案例进行宣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正确认识婚姻法,扩大婚姻法的效果;指示相关部门在婚姻登记中,严格控制,不合法的早婚、重婚、抢婚和封建包办的婚姻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教育。
通过学习婚姻法,扭转西南干部婚姻“改组”风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还有少数干部“顶风作案”,他们为了换一个漂亮妻子不惜以身试法。1952年,贵州发生了轰动西南的李民案,这个案件也成为邓小平用来教育西南干部的一个典型。
1952年春天,开完会的邓小平在回曾家岩的时候,见到一位北方农村打扮的妇女牵着一个女孩,手持一封信站在机关接待室前伤心地哭诉。那名妇女要求上书邓小平,控告遗弃她母女、犯重婚罪的贵州省绥阳县县长李民。邓小平收下了妇人的诉状,并请西南妇联妥善安排这对母女的食宿。
向邓小平递交诉状的女同志名叫丁华,在她17岁的那年,组织通知她到县里参加地委办的工作训练班,主持工作的是一个叫李民的指导员。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李民对丁华百般殷勤,山盟海誓。1948年初,丁华答应与李民成婚,生下一个女儿。婚后不久,随着济南战役、淮海战役打响,李民作为支前干部参加了进军大西南的任务。1949年严冬的一天,李民从遵义出发,率接管中队,骑着高头大马进入贵州绥阳县城,任县长并兼法院院长,当时因为缺干部,县委书记没有到任,李民实际还代理县委书记一职。
当上县长不久,李民就变了。他看中一位年方19、青春貌美、师范毕业的女青年,铁下心要把她弄到手。李民先是将姑娘调到县政府办公室当秘书,便于游说。当这位姑娘家庭不同意、她自己又死活不从时,李民就利用自己法院院长的权力逼其就范。
然后,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的李民耍起“瞒天过海”的欺诈手法,以绥阳县法院伪造证明和公函,骗取山东肥城县法院开出与丁华离婚的证明。李民最终如愿以偿,与那位城市姑娘走进了洞房。他的妻子丁华闻讯后十分生气,不畏艰险带着女儿,千里迢迢赶到绥阳。在证实李民确实已与年轻姑娘成婚后,丁华气昏在县城街头。李民得知丁华已来到绥阳,为了防止自己的丑行败露,竟然丧心病狂地宣称丁华为精神病人,还动用手中权力命令法警将丁华母女押出县城进行迫害。丁华机警地摆脱了李民的监视,深夜牵着女儿逃出绥阳直奔重庆,向邓小平上书鸣冤。
接下状纸后,邓小平十分重视李民案件,指示法院要抓住这一典型案件来教育西南地区的党员和干部。李民案由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审判,在前期严格取证、调查和审理后,公开宣判李民重婚犯罪案的大会于1953年1月2日在两路口重庆铁路局大礼堂举行,西南和重庆各级党政军机关代表近2000人参加。公审会场气氛庄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依法判处李民有期徒刑5年。
遵照邓小平的指示,《新华日报》对李民案的前前后后作了连续报道,并发表了《从李民事件记取教训》的社论。《新华日报》还报道了贵州省、遵义地委和绥阳县有关领导机关和责任人的检讨,挽回在当地造成的恶劣影响。案件审判后,受害人丁华写信给邓小平和报社,感谢邓小平为她伸张了正义。
这次审判在西南党员干部中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彻底刹住了西南干部婚姻“改组”的邪风,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促进了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端正婚姻观。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
(责编: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