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贺奋清(1989-),女,山西吕梁人,西南政法大学2012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主要讲人的自由意志的成长过程。这一过程有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本文主要征对第二个阶段——道德进行详细的阐述,指出道德是不同于抽象法的内在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是纯主观性的,它还有客观性。最后,指出道德即自由意志在內心中实现的三个环节。
关键词:道德;自由意志
一、道德是不同于抽象法的内在法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的逻辑:意志首先是直接的,从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他的定在是外部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我中反思,被规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里我们就有了主观意志的法,也就是道德的领域。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的是:首先道德是不同于抽象法的内在法;其次,在抽象法中出现了个人。黑格尔说只要是人,他就会对外物进行占有,也就是我的意志赋予外物,变为了“我的”,这就是所有权的飞跃。这是道德出现的基础。黑格尔在第二篇“道德”一书中开头部分就提到“把人规定为主体”①这就是说,当我们研究道德的时候,一定要有具体的人的存在,而这个人必须是具有自由意志能力的人,否则道德研究则无从下手。黑格尔在这里强调个人的存在,其实是对个人、人的内在本质的肯定,同时也指出了道德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黑格尔讲的道德究竟是什么。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指出:“道德是完全表述自由的概念的实在方面。”②“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③我们可以看出: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是自由意志在内心中的实现。
二、 道德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道德从其定义来看是主观性的。“意志的主观性这一规定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作为主观性也必须具有客观性。这就是说,意志成了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必须把自己从纯粹的主观性这另一片面性中解放出来。”④如果道德是纯粹主观的东西,我相信道德就不会起到调节社会规则的作用。比如说,没有受过教养的小孩,他们在做事情的时候听从暴力和自然因素的支配,看见外面下的很大的雨,可还是不依不饶买糖吃。这个时候,小孩子不具有道德的意志,但是等他到一定的年岁,社会教养、规则内化,他就可以按照外部规则行事,进而达到规则的外化。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他本身在他所做的一切事情中得到了体现。
道德一方面指个人内心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指的是个人在活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内心的规则。在这一过程中,道德客观性表现在:首先,个体的自由意志不是自我随意的规定,而是作为客观性存在的自由概念本身。自由这一概念为什么是抽象的,是因为黑格尔自己规定的绝对精神就是客观性的存在,在他的整个逻辑体系中,自由概念是实存的、必然的。其次,客观性指的是在个人实践的结果,即目的的客观性。
三、道德行为的各个环节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谈到过道德行为的环节包括了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
第一个阶段,黑格尔指出 “任何行为如果要算作道德的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对于在意志定在内部作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⑤“行为的抽象法或形式法”,即这种行为在直接定在中实施时的内容,一般说来是我的东西,从而它是主观意志的故意。⑥这里提到的“我的东西”仅仅指的是以我所知道的自己所做的事情为限,然后对其负责任。我们可以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如果某人不知道自己所杀死的人是自己的亲生父亲,那么就不可以对他以杀父罪提出诉讼,比较注重主观性和责任问题。故意一个环节主要的问题是个别,自我,而不是整体,不具有普遍性质。这一点理解故意和责任很关键,也是区别于意图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个阶段, “行为的特殊方面就是它的内部内容,它的一般性格,对我来说是明确的,而我对这种一般性格的自觉,构成行为的价值记忆。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我的行为;这就是意图。行为的内容,作为我的特殊目的,作为我的特异主观定在的目的,就是福利。”⑦故意向意图的过渡,最主要的就是知道他自己的行为是与普遍性相关联的,在意图这一环节,问题是关于整体的,是与客观的外部普遍规则是相关联的,不仅仅是对于我的表象的东西承认和负责任的,还应该按照普遍的规则来行事。这个阶段,意志就把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行为统一起来,如果一个人的主观动机是良好的,但是他的目的的实现,是恶的,是违反普遍规则的,那么,他就可以说是不道德的。这里的普遍性、普遍问题理解的时候可以联系到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矩”。
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道德追求的目的——“善”。“善”就是已经获得实现的自由,它表现形式是良心。良心又分为两种:“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形式的良心”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时候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黑格尔在112节中提到:意志的基地是主观性,他人的意志是我给与了我的目的的实存,是一种他物。所以说我的目的的实现就意味着我的意志和他人意志的同一,实现与他人意志具有肯定的性质。这也就是在道德的领域中,我的自由意志扬弃了那种主观任意性,与他人的意志保持了同一。建立起的两个意志和他们之间肯定的关系,我的意志和他人的意志不再是相互敌对的状态而是可以和谐共处的。所以,黑格尔才会说到,“反之,在道德的领域中,他人的幸福也会被牵涉到而成为问题。这种肯定的关系只有在这里才会出现。”⑧
无论是抽象法还是道德,都会而且应该向主客观统一的伦理转化。“因为法是欠缺主观性这一环节,而道德则是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不具有现实性。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法不过是整体的一个分支或是象藤类的植物,攀援在自在自为地屹立着的树上。”⑨(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注解:
①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0页。
②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0页.
③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1页。
④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0页-112页。
⑤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7页。
⑥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7页。
⑦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7页。
⑧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15页。
⑨ 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