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地入秦初期的管理体制再探讨

2014-04-11 00:42
关键词:秦昭王郡守蜀地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062)

废封建为郡县是中国历史上地域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转变,因而也是中国古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可否认,目前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大量重要成果,但对郡县制演生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难以明了的细节问题。即就蜀地而言,有学者指出:“秦人兼并蜀地,是秦首次实现大规模的领土扩张,为后来统一中国事业的成功奠定了最初的基础。”[1]蜀地入秦的历史意义既如此重大,然而,学界对该地入秦之初的管理体制却存在不同认识。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一 学界对蜀地管理体制的几种意见

对于蜀地入秦之初的管理体制,古代学者的意见即存在差异。唐人李善注《文选》引扬雄《蜀王本纪》曰:“秦惠王讨灭蜀王,封公子通为蜀侯。惠王二十七年,使张若与张仪筑成都城。其后置蜀郡,以李冰为守。”[2]75蜀郡是在废除蜀侯国之后设立的,且未言张若为蜀守之事。同样出自唐人手笔的《元和郡县图志》“剑南道上”的说法是灭蜀后“封公子通为蜀侯,于成都置蜀郡,以张若为守”[3]765。蜀侯国与蜀郡二元并立,且认为张若为第一任蜀守。前辈学者的主流意见与《元和郡县图志》一致,以任乃强先生为代表,他认为:“惟灭蜀后守相并置则可定。”[4]130即蜀地同时存在三位大员:蜀侯、蜀相、蜀守。蒙文通先生说:“秦既置蜀相,又且置蜀国守,这在当时的制度上也很特殊。”对此,他的理解是:“秦汉对少数民族的政策,和对内地不同,虽设置郡县,但邑君侯王仍然存在。蜀侯、蜀相之外又置守,也就是这个缘故。”[5]58可见,蒙先生也认为侯、相、守三者并置是秦灭蜀之初即采用的统治手段。谭其骧先生说:“惟据常璩《蜀志》,则(陈)壮诛后公子恽及绾又相继为蜀侯,其时盖国郡并置。”[6]2林剑鸣先生说:“巴蜀归秦后,秦惠文王遣自己的儿子公子通为蜀侯,命陈庄为蜀相,又派张若为郡守。”[7]240显然都与任先生的看法一致。此外,童恩正先生认为:“秦仍将原蜀王之子封为蜀侯,维持了原蜀国的行政系统,仅派陈壮为相,以张若为蜀国守,而并没有立即置蜀郡。”[8]143童先生虽然不认为蜀国、蜀郡并置①,但在侯、相、守三大员共存这一点上,又与任、林之说相同。杨宽先生的说法较为特别,他认为:“秦伐取蜀在前二年(按:指前316年),封原蜀王子弟为蜀侯在是年(按:指前314年),殆先使陈庄为蜀相治理,至是年始选定原蜀王子弟公子通为蜀侯。盖‘戎伯尚强’,对少数族采用羁縻政策,仍以蜀为属国,改封蜀王子弟为蜀侯,并设置守、相以监护之。”[9]519如此说来,最晚在前314年,蜀地必已设守,至于秦灭蜀的前316年是否设置蜀守,杨宽先生并未明言,只说“殆先使陈庄为蜀相治理”。不过,在前314年这个时间点上,杨先生对蜀地行政管理结构的认识与任、林诸家是相同的,他们之间的认识差异或许仅仅由于对两年间的历史细节关注程度不同所致。要之,杨先生对侯、相、守同置起始时间的论述仍不出灭蜀之初这个阶段。

也有另一种相对微弱的意见认为:“灭蜀后,初贬蜀王为侯。至秦昭襄王六年(前301),蜀侯辉(晖)叛,被诛后,乃废封侯置相,设郡置守。”[10]2毛曦说:“秦统一巴、蜀后并不是如某些学者认为的那样随即开始在该地推行郡县制度,而是经过了一个过渡时期。”[11]242孙华认为:公元前285年,秦国诛杀最后一任蜀侯,“从这以后,秦国才在蜀地置郡”,张若也在此年担任蜀守[12]。这几种说法都将封侯置相与设郡置守看做一个前后相继的转折,若如此,则秦灭蜀之初只设蜀侯和蜀相,未立蜀守。这个认识与唐人李善的看法尽管存在着郡守人选的差异,但就侯国、郡县前后相继这一制度变化过程而言则是一致的。

通观以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论断,对灭蜀之初蜀侯、蜀相的并置实际上并无多大实质上的异议,存在争论的要害惟在蜀守一节。而三员同置论之所以能够提出,其主要依据就在于《华阳国志·蜀志》(以下简称《国志》)的这样一段记载:“周赧王元年(前314),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以陈壮为相。置巴、蜀郡,以张若为蜀守。”[4]128后来的《元和郡县图志》大概正是依据《国志》为说,后世学者亦深受其影响,侯、相、守并置说遂有渐成定论的趋势。尽管《国志》系张若为蜀守的时间于公元前314年,但论者往往不大计较这一点,而将此时间前推至“司马错伐蜀,灭之”的公元前316年。从这一年开始,蜀地侯、相、守同置,而张若就是蜀守。以这个判断为基点,再结合《史记》之言:秦昭王三十年(前277),“蜀守若伐楚,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13]213,于是便有了任乃强先生如下一番推论:“秦自惠文王灭蜀,任张若为蜀守,至昭襄王三十年(公元前三一六——二七七),凡四十年②,未易其守。”[4]134

类似的推论也出现在林剑鸣先生的论述中:“张若从公元前三一六年任蜀郡守,直到公元前二七七年调任黔中守为止,在蜀郡守任内共四十年。”[7]马非百先生搜集有关张若的史料,除了依据《史记》、《国志》以外,又加了一段按语:

元材案:《蜀王本纪》云:“秦为太白船万艘,欲以攻楚。”……其后昭王三年,司马错果率巴蜀众十万,大船舶万艘,米六百万斛,自巴涪水浮江伐楚,取商於地。三十年,张若复由蜀东下,攻取巫、笮及江南地为黔中郡。然则,张若守蜀任内之政绩,尚有练兵、造船、积粮等大事,不仅仅修城筑池而已。[14]304

马先生将诸事连缀起来,实际上也是认可了张若一直担任蜀守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张若任蜀守40年之说与蜀地三员同置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为二说的时间起点都是在公元前316年。承认了前者,必然会导出后一个结论,而接受了后者,也很容易将张若任蜀守的时间前推到灭蜀之年。本文对蜀地管理体制的考察即以对此两说的检讨为切入点。

二 《华阳国志》不可尽信

既然张若守蜀凡40年的结论是以《国志》为基本依据的,那么我们首先就来看看该书对从灭蜀之初至秦昭王三十年的相关记载是否可靠。

有论者曾指出:“《国志》亦未可为信史也。”[15]82这种质疑适用于《国志》对灭蜀之初至秦昭王三十年诸事所做的系年。比如:“(周赧王)六年,陈壮反,杀蜀侯通国。”任乃强指出:“《秦本纪》在赧王四年。”[4]128还是在“六年”条下,《国志》又说:“秦遣庶长甘茂、张仪、司马错复伐蜀。诛陈壮。”任乃强指出:“《秦本纪》在赧王五年。”[4]128尽管任先生对此表示理解,认为:“始皇元年以前各书纪年皆纷歧不一,与干支不合,难定孰是故也。”[4]128但四、六年之间相差两年,似乎就不是“差谬一年”可以解释了。

又《国志》对周赧王七年的记载:司马错“浮江伐楚,取商於之地,为黔中郡”[4]128。《史记》未有此事,并且以当时情势观之,《国志》所记亦非实。赧王六年,“张仪死”[13]734。而张仪在世时曾经代表秦国许诺楚王:“故秦所分楚商於之地方六百里”还给楚国[13]1723,可见秦国在赧王七年前已经据有商於之地。直至周赧王十年,“秦昭王初立,乃厚赂于楚”[13]1727。秦楚两国关系一直比较紧张。由于秦国失信,引起两国交兵,“秦大败我军,斩甲士八万,虏我大将军屈匄、裨将军逢侯丑等七十余人,遂取汉中之郡”,又“战于蓝田”,楚军大败[13]1724。可以说,在此一时期,楚国焦头烂额,在与秦国关系尚未改善且又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夺回商於之地。赧王七年的秦国既然本就占据着商於,《国志》却说是年“取商於之地”,这岂不是很矛盾吗?此外,商於之地与汉中东南部毗邻,与黔中之间尚隔着巫郡(楚国所置),距离并不近便,何以“取商於之地,为黔中郡”呢?这又是一个难解之处。对此,只能以《国志》在剪裁缀合史料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来解释。

对周赧王三十年的记录,《国志》亦有不合理的地方:“三十年,张若因取笮及楚江南地焉。”[4]129任乃强将之与《史记·秦本纪》秦昭王三十年的记载(见上节所引)相印证,这是有道理的。但通过对比,也可发现,仅在这一句话里,《国志》与《史记》就存在多处歧异。一是系年问题,若依《华阳国志》采用周王纪年的惯例,则此“三十年”当为周赧王三十年(前285年),亦即秦昭王二十二年。《秦本纪》此年记录为:“蒙武伐齐。河东为九县。与楚王会宛。与赵王会中阳。”[13]212张若未与其中。二是史实问题。若以秦昭王三十年当之,则两书皆言及伐取楚国的“江南”地,事迹颇合。不过,《史记》进而说到设置黔中郡的问题,这在《国志》中并没有得到反映,反倒是周赧王七年有“为黔中郡”的记载。前已论及“取商於之地,为黔中郡”不合情理,而这显然是《国志》割取《史记》秦昭王三十年的记载所致。《国志》既将“为黔中郡”置于赧王七年,那就必然要求三十年时不能再次出现这样的字眼。

蒙文通说:“秦灭蜀后,三封蜀侯,三个蜀侯又都被杀,这事真是可疑。在《史记》一书内,本纪和年表、列传叙说此事既简略,又处处矛盾颠倒,可能是司马迁原来把这回事没有弄清楚。常氏《华阳国志》依《史记》来写,又略增加了些如《蜀本纪》之类的材料,但把秦封蜀侯的事还是说不清楚。”[5]56蒙先生有这样的感受,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应当就在于常氏对《史记》等史料的不恰当剪裁补缀。虽然蒙先生此言针对的是《国志》所记述的蜀侯封杀之事,但不应忽略的是,蜀侯的三度封杀正处于秦灭蜀之后的40年间,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国志》相比于《史记》所增加的材料是否可靠。而张若守蜀40年说恰恰是依据《国志》的独家记述得出的认识,若是依据更早的《史记》,根本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

《史记》在记录蜀地入秦初期的相关史事时并没有提到张若其人。《秦本纪》:“(秦惠王)九年(前316),司马错伐蜀,灭之。”两年后的公元前314年,“公子通封于蜀”[13]207。无论是伐蜀抑或守蜀,两年的记载均未涉及张若。另据《战国策》记载:“(秦惠王)卒起兵伐蜀。十月,取之,遂定蜀。蜀主更号为侯,而使陈庄相蜀。蜀既属,秦益强富厚,轻诸侯。”[16]183亦不记张若其人参与其中。因为《战国策》、《史记》均早于《国志》,从史料的可靠性上来衡量,后者记载战国史事的可信度显然要弱一些。

当然,这样的论述方式有默证之嫌,怀疑的理由还不是很充分。因为《史记》、《战国策》不述张若为蜀守的起始年,也有可能是记载疏略所致。面对这样的质疑,接下来无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张若为蜀守40年是否合理?换句话说,在秦国扩张初期,让一个人一地为守40年是否时间太长?

三 可疑的张若守蜀40年说

实际上,只要注意到秦惠、武、昭三王时期所任郡守的任职年限,就不难发现张若任蜀守40年是违背常理的。

一般而言,郡和郡守的出现是列国加强中央集权的主要表现,其要旨在于强化对新获土地的控制权。因此,不会允许出现分封制那样的某一家族或某一人物长期独揽一地统治权的情形。伴随着郡守的设置,各国中央往往还要建立起上计制、任免制等一系列制度与之相配合。至于对郡守有无任职年限的具体规定,因为史缺有间,尚无法明了。不过,以事实而言,秦国郡守总会在任职一段时间后被调往中央或其他地方,也就是说,秦国中央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并不允许一个人无限期地担任一地郡守。这一点,秦国扩张初期几位郡守的经历可为证明。

出土的战国兵器有“王五年上郡疾戈”、“王六年上郡守疾戈”、“王七年上郡守疾戈”[17]43-46。早在1947年,杨宽就指出:“王六年”戈“当是秦惠王称王更元六年(前319年)的制作,疾即樗里疾,那年樗里疾正做上郡守”[18]405。后来学者不乏承其说者③。若如此,早在前318年,樗里疾已经是上郡守了。具体哪一年上任的,目前还难以知晓。上郡入秦在前328年,我们以最大值来计算,姑且将上任之年定在此年。当前312年樗里疾“助魏章攻楚”时,由于远离上郡,应当已经卸任上郡守。那么,樗里疾任上郡守年限的最大值是17年。

还有“七年上郡守间戈”,王辉认为是秦昭王七年(前300年)[17]49-50,兹从之。此上郡守与上郡守疾之间有无他人相隔,亦未可确知。仍以最大值计,假设他在前312年上任。当秦昭王十二年(前295)时,他已被“上郡守(向)寿”[17]50所取代,任职年限最大18年。至于上郡守寿的任职年限,由于他的上任时间必在秦昭王七年到十二年之间,而这段时间已经被计入到上郡守间的任职年限内,不当再计入上郡守寿的任职年限内。因此,这里暂且把秦昭王十二年视为上郡守寿上任之年。至秦昭王二十五年(前282),又有“上郡守厝”[17]60,则上郡守寿任职期限在13年左右。关于上郡守厝,除了“二十五年上郡守厝”戈,文物还有“二十七年上郡守”戈,王辉认为两戈指涉的上郡守“应为同一人,其人很可能就是秦之名将司马错”[17]61。值得注意的是,秦昭王四十年时,出现了“上郡守”,王辉说:“陈平以为当读作起,即昭王时名将白起④,这自然也有可能,不过字既在疑似之间,也难于肯定。”[17]71“”字虽然无法隶定,在字形上也与“”颇为相像,但毕竟不同于“”,应当不是指司马错。如此一来,司马错任上郡守最多16年。那么上郡守呢?文物有“二年上郡守冰”戈,王辉认为“以定在庄襄王时为宜”[17]81。秦昭王四十年到庄襄王二年(前248),时差为20年,这就是上郡守任职年限的最大值,他也是所有已知上郡守中任职最长的。

从上郡入秦的前328年到前248年的80年间,有名可查的上郡守有六位,上郡守冰已跨入庄襄王时期,时代比较晚,此处不计。其他五位郡守的任职平均年限为16年,最长者也不超过20年。

除了上郡,秦惠王后元十三年(前312)设置了汉中郡,首任郡守为何人,史书不详。不过,秦昭王十三年(前294)“任鄙为汉中守”[13]212,即便此年以前的汉中守一直未更换,首任汉中守任职也不过19年。任鄙死于秦昭王十九年,任汉中守最多7年,因其不是正常调离,与其他郡守不具有可比性,可以不计。秦昭王时期还有蜀守李冰,对其任职年限有多种看法。任乃强认为“可能是接替张若”,“估计至始皇统一时(前二二一)或犹在任也”[4]134。果如此,则从公元前277年到前221年,李冰竟然任蜀守56年还不止,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可能性微乎其微。据冯广宏考证,“李冰当在公元前273年或稍后为秦昭王任命为蜀守。他在公元前245年或稍前调往上郡,在蜀任职近三十年。”[19]前已谈到,前248年时,李冰已是上郡守,这样,李冰任蜀守的年限不超过26年。这个数值要略大于上郡守的任职年限。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推算大多依据出土文物,历史上在这段时期内实际任郡守的人数很可能要超过上面所列举的。如此一来,前面述及的各郡郡守之间未必就是前后密切衔接的历史过程,中间可能存在某些缺环。因此,秦惠、武、昭三王时期郡守的任职年限实际上要比上面推算的短一些。至此,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即便都以最大年限来计算,秦国最初几位郡守的任职年限都没有超过26年的。比较而言,张若任蜀守竟长达40年之久,这显然是过长了。

另外,通观诸位郡守的身份,樗里疾是秦惠王之弟,向寿是昭王母亲宣太后外族,与昭王少相长。司马错任上郡守之前屡立战功,任鄙在秦武王时即以勇力闻名,“至大官”。如果学者以上郡守为白起的推论成立的话,那么,此上郡守也是战功显赫之人。上郡守间、蜀守李冰在任职前表现如何,史无明文,不可考矣。但这基本不妨碍对郡守任职资格的判定:非秦王族,即大功臣。由此亦可见郡守职责之重。张若在灭蜀之前名不见经传,如果承认他任蜀守长达40年的话,以古人的一般寿命来衡量,他任职时年龄也就二三十岁,一旦灭蜀,稳定局势乃当务之急,任命他来担任蜀守,能否堪此重任,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一些历史迹象也难免令人对秦灭蜀之初张若是否担任蜀守产生疑问。秦国的郡守握有兵权,也不乏带兵出征者。假如张若确实在最初就担任蜀守,那么,他就应对蜀地局势的稳定负责。然而,《史记》记载的蜀地入秦初期发生的多起重大事件中,根本就见不到蜀守这个职官的身影,更何谈蜀守张若其人。在初次分封蜀侯的时候,《史记》并没有张若担任蜀守的记载。秦惠王十四年(前311),“伐楚,取召陵。丹、犂臣,蜀相壮杀蜀侯来降”[13]207,此处也没有牵涉蜀守张若。在平叛时,“秦使甘茂定蜀”[13]2311。那么,蜀守何在?按照正常逻辑,蜀地出现动荡,张若身为蜀守也应当对此负一定责任,但秦武王元年(前310)“诛蜀相壮”,对张若并不见有何追究。秦昭王六年(前301)时,又有一位蜀侯反叛,“司马错定蜀”[13]210。当蜀侯再次发生反叛时,蜀守张若又去了哪里呢?竟然又需秦中央派兵前来平叛。这当中显然存在种种难以解答的矛盾。

鉴于上述疑点,笔者认为:初封蜀侯那一段时期,张若并没有担任蜀守。如此一来,所谓张若担任蜀守40年的说法也就难以为信了。

四 守、相并置说的疑点

如果认为张若守蜀长达40年,那自然就会得到这样的结论:秦国灭蜀之初对蜀地采用了守、相并置的管辖方式。正如任乃强所言:“惟灭蜀后守相并置则可定。”“守”即蜀守,“相”即“蜀侯之相”,再加上蜀侯,则蜀地共有三主。这种管理体制是战国历史上仅见的一例,因其迥异于常制,任乃强对此也不乏疑惑:“然则蜀侯何为而设?又何为屡以反叛诛而不废其国耶?”不过,他又解释说:“盖当时郡县制度初创,如何治理,尚在摸索。属地广远,求制度能与相适应,不能免于纷更。”[4]130此论不能说没有道理,至少任先生揭示了秦对蜀地管理的“摸索”性质,这一点对我们很有启发。

作为秦国扩张进程中攫取的第一块比较封闭、独立性较强的区域,秦国在摸索蜀地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应当不至于草率行事。为了更有效地管控这一地区,秦国决策者定然会仔细研判形势,推出稳健、审慎、缜密的政治策略。如果对蜀守、蜀相并置说不假思索的话,我们也可以将守、相并置的做法看作秦国“摸索”地方管理体制的结果。然而,无论从制度发展的长时段趋势来看,还是从秦国自身的历史经验来看,守、相并置的做法都显得跨度过大。

我们注意到,直到秦统一时,当时的秦廷上下对国家管理方式的考虑仍处于两个极端,一派说“请立诸子”,另一派主张“皆为郡县”[13]238-239。以秦始皇“又复立国,是树兵也”的思维观之,退一步说,假如他真的立诸子,为加强约束,必当如汉初那样为皇子侯置相。也就是说,在秦汉之际,政治人物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侯、相是一组固定搭配。针对某个地区,或者分封诸侯,为之置相,以加强监督;或者不进行分封,仅派遣太守进行管理。这两派意见的对立,恰恰反映了直到始皇时代,政治精英们依旧认为侯相体制与郡县体制构成对立关系,两者泾渭分明,无法融合。进入汉代,诸侯王⑤的权力日渐被剥夺,国相实际上已演化为郡守的角色,这才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两种体制的交汇。即便如此,汉代也没有出现过在一个王国内同设国相、太守的情形。可见地方管理体制演变的渐变性和长期性,它不是出于某个人的想象,而是在种种现实考虑下结合已有统治形式而形成的。考虑到这一点,那就很难认同,在先秦时期两种体制远未融合的情况下,在蜀地这一个封国内既有相又有守。

就秦国自身的统治经验来说,在灭蜀前后,秦国分封大体有两种:一种只封一县;另一种则地域广大,下辖若干县。后一类与蜀侯之封在区域管辖的架构方面具有一致性,因而也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史记·商君列传》:“卫鞅既破魏还,秦封之于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商君之封下辖若干城邑,这与蜀地之封当商鞅末路之时,先逃魏,又入秦,其中应当有些许时日,但其仍然可以“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如果商君封地同时还有一个郡守的话,必有所防备,何能让商君回到其封地收聚徒属呢?此为封地不同时置守的例证之一。另有秦昭王时的魏冉之封,封于穰(属后来的南阳郡),“复益封陶”[13]2325。《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记载,“秦相穰侯东行县邑”[13]2403。昭王时期秦国郡县制度已普遍推行,行县本是郡守的责任,穰侯为何屈尊而为?这里的“东行县邑”似应理解为视察分封给自己的县邑。如果封地设守的话,穰侯又贵为秦相,国事繁忙,似不必对行县之事如此亲力亲为。魏冉不惮暂置政务,而忙于照顾个人私利,也说明受封者拥有对封地的实际控制权。如果秦国又设守管理的话,那实际上就会架空受封者,秦国这种表里不一的做法又如何实现其激励军功的本意呢?因此,秦国的分封并不同时设守,当更合于历史实情。在这一点上,再结合侯相体制与郡县体制在制度史上的对立,笔者认为,在秦国已设置蜀侯、蜀相的背景下,不会再设置蜀守。

更为重要的是,在蜀地同置守、相,势必造成多头管理的情形。这或许可以用两职分工不同来解释,即蜀相主要监督蜀侯的行为,而蜀守主要管理军政事务。但这个解释并不是通行无碍的。前已言及,假如蜀守存在的话,由于其负责军政事务,就稳定蜀地局势而言,他应当首先负责才是,何以叛乱发生后由蜀相来顶缸,蜀守似乎置身事外呢?更进一步说,战国时期的郡守是军事长官而不是地方行政首脑[20],虽说进入战国后期“郡的职能也逐渐由军事向行政、司法等方面扩展”[21]461,郡守一职自然也会日益向行政首长转变,但对于秦国来说,蜀地成为与郡相当的一级政区之时,尚处于秦国郡制产生的最初阶段,且蜀地刚刚入秦,若设蜀守的话,此职责必然仍以“军事长官”为特色。在此情况下,蜀守自当成为稳定蜀地的第一责任人。然而,事实却是秦国将动荡归罪于蜀相,其不合理之处是十分明显的。

如果严格地从蜀相被诛的史实出发,我们只能说蜀地入秦之初不存在多头管理的可能,秦国对该地的管理唯有侯国置相的体制。这个体制既符合先秦至于汉代郡级区域管理体制的变迁大势,也合乎秦国自身的历史经验,更可以化解所谓守相同置体制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从而更为合理地反映历史真实。

现在看来,将侯、相、守三员同置视为秦对蜀地管理体制“摸索”的成果,很可能是在真理面前又迈出了一大步,造成了认识的偏差。实际上,秦国给蜀侯配备蜀相,这便是秦国决策层的“摸索”的结果。

有学者指出:“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战国时期的相居相当重要的位置,甚至可以视为国家的代表。”[22]238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所谓的相都是战国七雄在本国的中央层面上设置的,东方六国的中央政府从来都不为本国境内的封君设置相这一职位。秦国在夺取蜀地之前,也不曾有过类似做法。但秦国夺取蜀地后却史无前例地设置了蜀相,这一措施应当有这样的含义:秦国对蜀地的控制并不稳固,骤然实行郡县制可能会遭遇强烈抵制,因而对蜀地进行羁縻管理,至少在政治姿态上,要给予蜀侯较大的政治自由度。比照当时只有列国中央置相的情形,我们可以说,秦国为蜀侯置相,确实做出了这种政治姿态,因为这一举动具有在名义上认可蜀侯国与秦国本部政治地位对等的色彩,两国都有配备国相的资格。但秦国又绝不甘心蜀侯揽权,必然要对之进行牵制,设置蜀相,根本目的即在于此。蜀相代表了秦国的意志,而非蜀侯的意志。这与七雄自身置相的根本性质不同。因此,蜀侯国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国家。

通过设置蜀相这一举措,秦国既要让蜀侯国享有独立之名,使秦国自身的侵略者角色得以淡化,从而提升政治道义;同时又要不损害秦国对蜀地的实际控制权。秦国在考虑对蜀地采用何种管理体制时的审慎与纠结,不难体会。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衡量,笔者认为秦国为蜀侯置相,这个举措就是秦国“摸索”地方管理体制所迈出的一大步。至于设置蜀守,那应当是经历了侯相体制下蜀地政局的多次反复,最终认识到侯相体制存在缺陷,遂终止这一体制,而代之以郡县体制,从而跨出了制度发展的又一大步。

论述至此,还要附带提及蒙文通先生对守相并置的解释。蒙先生虽然感觉到这个体制“很特殊”,但又以汉代西南地区“很多县既有县令,又还有邑君”的情形来解释这种现象[5]58。此论以后世情形来说明前代,未必合于先秦实际。再者,不应忽略的是,县令和邑君并存的体制发生在县这个行政层级上,与所谓蜀相、蜀守并置体制并非同一个层次,不能简单地拿来比附。蒙先生还举出了秦并天下以后将越王勾践之后“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13]2979的史例,但越人君长并非只有一个,见于记载者即有无诸、摇两位,而闽中郡守却只能有一位,也就是说,这些君长的封邑处在闽中郡范围内,实际上类似于县,越人君长与闽中郡守亦不在一个行政层级上。因此,此例仍然无法用来证明同一行政层级上郡国并行的合理性。

五 体制转变及张若事迹的真相

否定了张若守蜀40年以及蜀地入秦初期守相并置体制,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秦国对蜀地的管理体制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张若究竟何时担任蜀守?对《国志》中张若“城成都”等行为的记载该如何理解?

对于第一个问题,既然守相不可并存,那么,大体上说,蜀地的管辖体制应当经历了从蜀侯国到蜀郡这样一个前后相继的演变过程。蜀侯始封于前314年,而废侯之年,《史记》未明言。《国志》说:“(周赧王)三十年(前285),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但置蜀守。”此蜀侯绾不见于《史记》、《战国策》,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当从《国志》。根据此条记载,则蜀侯之封结束于前285年,蜀守也置于是年。此后,蜀地置郡成为定制。

此外,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前316年秦灭蜀,而封蜀侯在前314年,之间的两年是什么体制呢?司马迁在自述家族渊源时曾谈到:“在秦者名错,与张仪争论,于是惠王使错将伐蜀,遂拔,因而守之。”《集解》引苏林曰:“守,郡守也。”[13]3286-3287此说有些武断,“因而守之”的“守”明显作动词来用,只是说司马错乘灭蜀之威,以军事力量镇守其地。至于当时是否有正式的蜀郡建制,司马错是否具有郡守之名,尚在疑似之间。不过,这只是名义问题,关系不大。以本质而论,由“因而守之”推论司马错对蜀地采取了军事管制,这是没有问题的。如此,秦对蜀地管理方式的演变过程为:军事管制(前316年-前314年)—蜀相负责的分封制(前314年-前285年)—郡县制(前285年及以后)。至于张若任蜀守的起始年代,应当不早于蜀地郡县制确立的前285年。再根据《史记》中张若在秦昭王三十年(前277)以蜀守身份伐楚的记载,那么,前285至前277年间的某一年当为其始任蜀守之年的记载,更具体的就难以详论了。

现在来看《国志》记载的张若其他事迹,主要有周赧王五年(前310)的两项:“仪与若城成都”;“成都县本治赤里街。若徙置少城”。两事均不见于《国志》以前的现存文献,无法反证其不实,目前条件下,我们只能暂且相信其自有依据。“仪”指张仪,张若与张仪共同筑成都城,这是有可能的,因为筑城是一项对政治能力要求不高的事务,张若完全可以较低的职位担当筑城之责,这与司马错守蜀的记载并不冲突。张仪是与司马错共同灭蜀的,而张若与张仪共事,如此一来,可以判定张若早在灭蜀之初即已出现在蜀地。

如果认为此时的张若已经担任蜀守,那么,对张若“徙置少城”之事很容易理解为郡守府的迁徙。然而,前已明辨张若不可能在前310年任蜀守,则上述理解显然是不合适的。需要注意的是,紧接着“若徙置少城”,《国志》对成都的市政建设记载很详细:“内城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并且这些话是以“成都县本治赤里街”起头的,将“成都县……(张)若……内城……”连缀起来,仔细揣摩其中的微妙信息,此时的张若担任成都令的可能性倒是更大一些⑥。唐人卢求《成都记序》:“惠王遂遣张仪、司马错从石牛道灭蜀,因封公子通为蜀侯,以陈庄为相。置巴蜀郡,迁秦人万家实之,民始能秦言。以蜀令张若为太守。”⑦尽管卢求没有明确说明置巴蜀郡的时间,但他提到张若担任蜀郡太守之前的身份是“蜀令”,这还是有几分合理性的。虽然“蜀令”与“成都令”还存在差异,但“蜀令”毕竟非“蜀守”,或许此“蜀令”就是“成都令”的另一种称谓方式?

关于秦对蜀地的统治方式,笔者也注意到罗二虎先生的意见:“秦国在巴蜀地区采取了双重的统治政策,一方面对于巴蜀的土著居民采取了基本维持原统治制度的‘羁縻’统治,册封蜀侯和巴人君长等;另一方面又从秦国本土向巴蜀地区大量移民,并且在移民中实行郡县制的统治。”[23]29-30这个说法很具有启发性,对不同的群体采取类似于后世“胡汉分治”的办法,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但还需要指出一点,秦的地方管理自商鞅以来主要是中央直管县,后来虽有上郡、汉中郡之设,但那是在没有分封侯国的情况下采取的办法。至于秦向蜀地移民,考虑到主要目的是依赖秦人加强对蜀地的防守,因此,秦移民必当分散于各个城邑中,依靠县级政权对其加以管理即可。如果县级以上又架设郡级机构,那么负责防务的还是蜀守,与蜀相负责制又出现了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将罗先生“在移民中实行郡县制”理解为在移民中实行县制,可能更准确一些。也就是说,灭蜀之初,在相当于郡一级机构的层面上,设有傀儡般的蜀侯以及相当于蜀守的蜀相,其下则是主要由秦人主导的各个县。就成都的战略地位而言,它所拥有的秦国移民会更多一些,张若在筑就成都以后,出任成都令应当并不意外。

如果张若为成都令说能够成立,张若的履历就可以更清晰一些。他先是在成都以较低身份负责市政建设,因官卑职小,与蜀侯反叛事件没有多少瓜葛,故而没有被问责。当蜀侯废黜的时候,由于张若曾经在成都有着突出政绩,因此成为蜀守的绝佳人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张若守蜀“凡四十年”说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讲得通,因为他不管是做县令,还是被提拔为郡守,都是在蜀地任职,参与或主持着蜀地的防务⑧。不过,这个意义上的守相同置说与目前占主流地位的守相同置说存在本质的不同,因为后者是指在同一个行政层级上有国相又置太守,前者则不然。

注释:

①童先生的论述也有自相抵触的地方,比如在另一处,他说:“在秦灭巴蜀之初,由于巴蜀大小奴隶主的潜在势力还相当大,而秦人的力量一时还难以全部控制这一地区,所以在行政制度上,不得不采取一种过渡的方案,即分封和郡县并行的双重政策。”显然又认为蜀侯国与蜀郡同置。笔者认为,童先生的矛盾是由于无法确定“蜀守”的性质所致,因为一般而言,守是郡的长官。童先生既然认为守相同置,那么就应当认可蜀郡的设置,但他又因为无法理解蜀侯国与蜀郡并立的现象,于是便出现了有蜀守却不设蜀郡的折中解释。童先生的矛盾之处表明,我们有必要对地方管理守、相并置二元体制进行辨析。

②四十年这个数字是将从灭蜀到“封公子通国为蜀侯”的前314年这两年也算在内了。如果严格地从前314年算起,则任乃强所得年数实际上是38年。任乃强先生大概是认为蜀地入秦伊始张若即担任了蜀守,故而有40年说。但对最初两年的失察基本不影响本文的论证,因此,本文仍以“四十年”为称。

③对此戈年代的考订,王辉认为“当以杨说为是”(《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第45页),而李学勤则将其归入秦始皇时期(《文物》1980年第9期,第30页)。笔者以为杨宽先生的结论更有说服力。这三件戈年代相属,且指涉同一人,实际上可以一体考量,陈平说此三戈“皆秦惠文君改元称王时物”,与杨宽先生的意见具有一致性(王辉《高山鼓乘集:王辉学术文存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92页)。

④北宋成书的《元丰九域志》卷八说“秦白起尝为汉中守”,未言何据。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一九○引《汉中记》云:“秦白起尝为汉中太守。”《明一统志》卷三四的说法是:“秦白起守汉中。”清沈青崖《陕西通志》卷七三与《明一统志》同。

⑤这里不涉及列侯,因为汉代列侯相当于县,与直辖于中央并且大略相当于郡的诸侯王不同。本文所提到的封君格外注意其下辖多县的特征,强调其处于中央与县之间的层级性质,只有这样,才与本文探讨的蜀侯国、蜀郡具有可比性,这一点务请留意。

⑥前310年是否存在“成都”之称还是存在疑问的。有学者说:“‘成都’之名出现在秦汉之际,在秦汉以后才普遍流行起来。”(沈仲常、黄家祥《从出土的战国漆器文字看“成都”的得名》,收入《巴蜀考古论文集》,第187页)此说值得重视。但无“成都”之称,也不妨碍这个地方的实体存在。本文所说的“成都令”是出于行文方便,暂且这样称呼。

⑦《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地理类都会郡县之属《四川通志》卷四十四。又见于明代周复俊《全蜀艺文志》卷三十,宋扈仲荣、程遇孙《成都文类》卷二三,明曹学佺《蜀中广记》卷九六。

⑧之所以这么说,是以暂且承认张若在任蜀守前不间断地担任成都令为前提的。实际上,笔者对此亦持怀疑。因为从前316年算起,到前285年废侯设守为止,张若任成都令达32年,这也是不可思议的任职时长,笔者认为可能性极小。比较合理的理解是:张若起初担任成都令,后来可能曾转徙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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