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启云,蒋 婕
(1.太原科技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山西 太原 030024;2.西安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部,陕西 西安 710048)
和谐是稳定的逻辑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化,适应改革与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而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和谐”的基本含义是利益的均衡,建设和谐社会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达到利益的大体均衡,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融洽,整个社会才会和谐。2006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残疾人数为8296万,加上他们的直系亲属,涉及全国2.6亿人口。全国有残疾人家庭户共7050户,占全国家庭总户数的17.8%,有残疾人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①文中有关数据均来自《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7月。。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都是整个机体中的细胞。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只有每一个细胞的和谐才能促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庞大的残疾人数量,涉及的家庭如此之多,研究这一问题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的和谐可以抽象为四个向度:即能力、分工、财富和职位。我们从构建公正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入手,让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权利,为他们提供多种向上流动及发展的机会和平台,有助于消除非制度性财富失衡,使其能经过自身的努力和社会的扶持摆脱不利困境,自我追求和个体价值得以实现,从而使社会达到整体和谐。
社会财富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含义,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具有对人有使用价值之劳动产品。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社会财富“包括一切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1],其划分的依据就是社会财富能够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产品特点。
一般来说,社会总财富在社会各成员之间的最终分布结果是历经四次分配形成的。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首次分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利息等;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途径,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再分配”;非盈利慈善组织进行的第三次分配是通过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活动实施,其依据的是“道德原则”;第四次分配就是“灰色分配”和“黑色分配”,表现为如盗窃、抢劫、偷税漏税、贪污和受贿等犯罪活动。
社会财富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对于社会成员尤其是对于处于弱势状态的残疾人群体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但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扩大。差距过大毫无疑问会影响到不同群体,特别是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使其产生精神压抑、负担沉重、“仇富”乃至暴力等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倾向和行为。因此我们要在发展和做大经济总量这个“蛋糕”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调控收入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基本合理的范畴内,才能化解由不合理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风险,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发展环境。同时,将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才能调动他们包括残疾人投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及社会财富分配,不同场景出现在我们眼前:一是产品极大丰富,社会财富迅速积累,资本充足,劳动力具有无限供给的潜力。二是据统计,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甚至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①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三是为数众多的人口无缘享受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有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很多残疾人对未来缺少信心,没有基本的稳定感。几幅图景交织在一起,给予我们最直接的感受就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和原因在以下四个方面。
初次分配是个体依赖自己的能力和机遇赚取的收入和积累的财富,因为它强调个体在生产要素方面的付出数量和付出质量与自己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对称,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有限公平。但目前我国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日益呈现出加速扩大的趋势。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153910名15岁以上残疾人中,在业人口仅为46752人,占比30.37%;不在业人口为107158人,占比69.63%。不在业人口因为不占有生产要素而丧失初次分配的权利;即使是在业人口,也会因为生理因素、智力因素等种种原因而致使劳动报酬不仅过低,而且增长慢。与弱势的残疾人分配收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人掌控着生产要素的非自由流动而获利;一些垄断企业或个人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取得垄断利润,市场主体平等地位不平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严重破坏了等价交换原则等等,由此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第二次分配是通过政府的调控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补偿在初次分配中基本需求不能满足的群体,从而调节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可以采取诸如对收入高的阶层进行征税等合理调整,对收入低的阶层进行转移支付等基本方式。目前,既对高收入阶层诸如对垄断企业收入以及一人多处占房等问题调控不力;又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低收入者或者无收入者有效保障基础薄弱。200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有594万残疾人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仅占残疾人总数的7.16%。虽然还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通过临时救济救助、定期补助等保障了基本生活,但是相关社会保障体系所涉及的范围窄,且保障的水平层次和种类样式也不全,使得多数残疾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扶助。
作为一种社会分配机制,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慈善的方式运用社会机制进行援助,即高收入阶层对低收入阶层和生活的不幸者进行自愿捐赠。它在客观上为国家(政府)提供的社会支持提供了强有力的补充,在政府无力涉足和财力状况不允许的领域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数据表明,发达国家社会公益资源的投入占国民总收入的8%—10%,而我国国内仅有0.1%—0.2%。究其原因,关键是慈善制度不完备,慈善公益组织的影响力不够,慈善文化缺失,没有形成良好的人人都有义务参与慈善的氛围。此外,缺少有效监管,捐赠的去向、分配以及使用的不透明性等问题也是影响人们捐赠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收入分配货币化程度低,透明度不高,加之某些腐败者通过其权力敛财,且腐败成本较低,使得少部分人员能够通过寻租和腐败获得巨额收益。另一方面,残疾人家庭收入低,贫困问题仍然十分突出。2005年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不论城市还是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都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社会财富分配领域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了。
随着利益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社会愈将转向多中心时代,这意味着市场配置资源并决定初次分配的基础作用更加强化。所以,市场化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市场必须充分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依此,既有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又可以减少“寻租”机会。因为租金的根源来自对某种生产要素的需求提高而供给却因种种因素难于增加而产生的差价。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和A·克鲁格(Anne.Krueger)的论述,寻租行为源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了干涉和制约,阻碍了市场竞技自由的功能,就制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2]。这种以权力获得资金的活动其本质是钱权交易,是权力的腐败。
1.夯实市场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社会基础。首先,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它必须是具有完整、统一、规范、开放的特质,实现市场对于生产要素的完全配置权;其次,健全完善市场自组织体系,包括流通、调节、管理等等环节,各司其职;再次,加强对市场主体、客体和行为的监理,按照市场主体活动法制化、市场客体标准化、市场行为规范化的标准严格要求,真正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
2.合理公正地凸显个人依靠自身的成就所获得的回报,对于那些凭借垄断获得的高额收入进行调控。先是要彻底铲除垄断产生的体制基础,消除行业垄断产生的腐败土壤;还要充分运用竞争杠杆作用,允许各种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对残疾人开办的企业或为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就业岗位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同时要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人才、劳动力市场。
3.贯穿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一是继续贯彻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的原则,让全部资本、技术、知识和劳动形成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性,因为只有充满活力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二是要重视社会公平。全国八千余万残疾人中,在业的人数仅为297万人,就业年龄段未工作的城镇残疾人占到60%以上。也就是说,全国只有3.5%的残疾人享有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权。公平与效率原则显然贯彻得不够完备。
市场经济存在固有的缺陷:如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盲目性、局限性和滞后性,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在收入分配上缺乏公平性,会加剧贫富矛盾。所以,仅靠第一次分配形成的市场权利机制会导致失衡状态出现,破坏了社会和谐,降低了社会经济发展效率。因此,再次分配就十分必要了。现阶段主要通过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1.国家应实行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中一部分税款投入残疾人援助基金。(1)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力度。要由类群管理转为重点人物盯防,减少偷漏税可能性。(2)建立个人财产税制。在一定时期内,应将个人收入的管理与个人实物财产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开征财产税。(3)征收遗产税、高消费税可以有效避免社会财富的高度集中、弱化社会成员之间的过分不平等。二是对负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完善。“负所得税”就是对公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收入实行免税。如果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其补偿将从所得税中获得,因其是政府对个人支付,那么对政府而言就是公民个人的负收入,因此称“负所得税”。其作用有两项:其一不收低收入群体的所得税,相反要支付所得税补助,保障每个人收入处于一定水平;其二在此基础上,公平之外要讲究效率,有劳动能力的人要自食其力。此项制度极大缓解了财政分配中既要公平又要效率的矛盾,完善了社会分配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负所得税方案应依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相应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和所获得负所得税补助的最高限额,以便充分发挥负所得税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三是将社会保障基金转换为社会保障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方面发展迅速,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实践中的缴纳方式存在某些问题,比如涉及面小,项目规划水平不齐,征缴幅度不够,相关制度不完善,政策不一致等,这些都不能维持在社会保障收入中的需求。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增强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建立一个比较规范和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能够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国家财政支出政策,主要表现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以及带有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和补助等,从而提高国民收入中低收入阶层所占比重,进而促进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国务院出台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显示,近年来,财政以更加注重公平为导向,支出安排不断向残疾人倾斜,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当前财政支出结构改革的基本理念。这种新理念的产生,是妥善解决残疾人问题的必然选择。
在具体操作上,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在目前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应该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低保基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强化低保对象的发现和认定以及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完善与低保相配套的各项政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联动机制。
孟子曰:“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梁惠王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仅仅是最低的经济需求问题。而政府应该根据残疾人的现实需求,以财政为后盾,以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构建一个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安置、疾病医疗救助及其他相关措施在内的综合救助帮扶体系。在住房保障制度上,贯彻落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在医疗救助制度上,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同时借助慈善机构参与和社会捐赠,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支出等财税手段对过大的收入差距加以调节,但是并不能彻底消除收入差距。所以,对个人收入进行社会第三次分配,就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包括慈善捐赠、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不仅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上缓解一些残疾人的困境,还有助于消除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促进社会的和谐。
1.建立新的捐赠税收减免机制。在企业进行慈善捐助时,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捐款后的税金问题。在国际上,解决方式是对捐款的所得税进行免除,从而对高收入阶层捐赠资产成立慈善或公益基金组织起到导向作用。比如,美国税务优惠政策就规定,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慈善机构捐款的个人,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国际上有的国家实行的是税前全免,有的按照30%减免,有的高达50%。在我国,纳税人捐赠如用于公益或救济性的,准予扣除其在一年之内应该缴纳税款所得额度3%以内部分,可以说对激励企业捐赠作用甚微。所以,无论是着眼于国内的现实,还是与别国横向比较,我国的免税额度都应该修改。
2.通过慈善组织的发展来带动慈善文化的普及。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良性运行的慈善组织。以往的实践显示,慈善组织培育与发展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民政部门、基层政府、业务主管或专门机构。站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落后现状和未来的实际需要角度,应是多主体合作、多种模式综合进行发展。适合何种模式就采用何种模式,只要有发展慈善组织的积极性都应该给予支持。国外慈善组织通常采用分门别类的目的事业模式和统一培育模式来推动事业发展,统一培育模式越来越成为发展趋势。鉴于残疾人生活实际考量,要更多地立足于社区层面。残疾人接受偶发性“外来”帮助,更多地需要经常性“本地”扶持。要努力使慈善文化从云端走向人间,从“精英文化”演化为“大众文化”,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帮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氛围,实施“集善工程”等一批助残慈善项目,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
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千头万绪,当务之急是取缔非法收入与整顿不合理收入。在经济领域中,最突出的不平等竞争就是一些垄断行业和单位、手中掌握国家资源的企业领导和行政审批权的政府官员,依托非法垄断经营和权钱交易获得高额利润和非法收入。权力导致的灰色及黑色收入,已经成为一些人发迹的捷径。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和扩大民主监督,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深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专项斗争,减少并最终铲除“权力资本腐败”的最直接因素。
1.以法律为准绳区分分配过程中的合法与非法收入,对非法收入进行取缔,对国有人员侵吞公有财产,企业个人偷税逃税,官员个人行贿受贿等这些非法牟利行为进行严惩。在具体工作上,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堵塞体制上的漏洞;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要进一步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把取缔非法收入同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2.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目前除存在一些非法收入外,不合理的额外收入也相当普遍,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贫富差距。因此,严肃整顿不合理的额外收入,同取缔非法收入一样,也是需要抓紧解决的重要问题。具体来说,对于体制的漏洞和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合适,利用改革的方式进行清理调换,尤其破除城乡地区的壁垒,加紧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劳动力进行合理流动;要加强管理监督,对于借助行业垄断及其特殊途径取得的额外收入定要改变,对于通过非法集资、非法收费摊派获得的收入定要整顿。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59.
[2]公丕样.让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互动[N].新华日报,2005-04-15(T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