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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拿》侵权案终审,毕飞宇获赔1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毕飞宇《推拿》一书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毕飞宇版《推拿》构成不正当竞争。
9月22日,《泰囧》被诉知识产权侵权一案一审判决出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光线传媒等4家公司和导演徐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华旗”)经济损失500万元,驳回武汉华旗的其他诉讼请求。2012年12月,由光线传媒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品、徐峥执导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在全国公映,最终获得12.66亿的票房佳绩,成为2012年度最卖座的华语电影。2013年3月,《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以知识产权侵权之名,将参与《泰囧》制作的4家公司及导演徐峥告上法庭。武汉华旗认为,5被告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在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且,无论是电影名称、构思、情节还是电影故事、主题、台词,《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两部电影均构成实质相同或相似。武汉华旗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提出1亿元的索赔要求。而光线传媒等5被告表示,“人在囧途”名称初始来自于1985年的新加坡电视剧《人在旅途》,而“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并非独创或唯一。“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知名商品,亦不构成特有名称,故《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构成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光线传媒等5被告败诉。对于判决结果,光线传媒认为存在极不合理状况,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9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毕飞宇《推拿》一书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毕飞宇版《推拿》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枰、西苑出版社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8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据了解,毕飞宇所著的《推拿》一书于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曾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之后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话剧和电影。2013年,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擅自将《推拿》一书改编为剧本,并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版权页标注为“长篇小说”,并在封底注明“建议上架:当代小说”。后毕飞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枰和西苑出版社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2014年3月,该案一审判决出炉,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所著有的《推拿》的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认定两被告未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侵权。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详细调查研究,对陈枰版《推拿》系小说还是电视剧剧本、陈枰版《推拿》是否构成对毕飞宇版《推拿》版权侵害、原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人民文学出版社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最终认定陈枰、西苑出版社对毕飞宇版《推拿》构成侵权,西苑出版社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