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4-10 10:42林禄明
宿州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毕业生大学生

林禄明

安徽省教育厅教育评估中心,安徽合肥,230022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禄明

安徽省教育厅教育评估中心,安徽合肥,230022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上还存在政府主体职责缺位、部门联动乏力、就业资源缺乏整合、就业反馈机制不灵等问题。构建的思路是充分发挥政府、人力资源保障和教育部门的各自职能,健全就业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就业政策和制度环境,开展就业督导评估,实施就业率挂钩和目标考核,推动部门工作联动,整合就业市场资源,搭建就业创业平台,落实就业跟踪帮扶,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和学科专业预警,推进大学生就业指导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等。

大学生;保障机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高校毕业生已成为新增劳动力的主体之一。就业工作保障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对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实现我国从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维护社会繁荣稳定以及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1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的内涵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国大就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毕业生是我国整个社会就业资源的享有者和服务受众中相当重要的群体。因此,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涵盖教育系统内部和外部两个领域。教育系统外部指国家公共就业保障,主要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保障以及其他社会就业保障,包括国家大学生公共就业政策平台、工作平台、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等;教育系统内部主要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服务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保障条件,具体包括教育部、省级和高校层面的就业工作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和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平台、就业市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就业经费投入等。

2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的成绩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02]19号)文件,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条件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高等学校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多方支持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了国家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框架体系,基本建立了以高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1]。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推进有力,就业工作的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建立了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就业指导队伍。近年来,高校在就业经费保障、就业服务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都投入了较大的财力。

2.2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张,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的逐年增加,在就业保障条件及其监管上还有许多方面急需完善。

一是主体职责缺位。政府是保障就业的主体,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提出“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十八大报告也要求“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但在操作层面上,高校毕业生就业还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以下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政府职责缺位现象普遍存在,如已经出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不配套,惠及面不广,缺乏有效督查,执行不够到位等。

二是部门联动乏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国办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通知》虽然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强化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但是,在两部门工作的磨合阶段,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区域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沟通管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动效应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就业计划、人事编制、社会保障等政策衔接方面还不够顺畅,已经出台的就业政策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制度和政策壁垒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影响了高校毕业生自由就业和跨区域流动。

三是资源整合不够。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资源分散于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社会就业组织之间,就业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信息采集标准不统一,就业信息对接不畅,形成了诸多的“信息孤岛”,不能实现就业保障条件和资源的互享互通,导致就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由于单个高校就业投入力量有限,从而造成了技术手段更新较慢,运行效率低下,不能为毕业生提供全面、深度、实时的就业服务和岗位资源信息等尴尬局面。毕业生就业成本高、就业机会少已是不争的事实。

四是反馈机制不灵。由于就业资源条块割裂,制度性障碍较多,就业监管缺乏效力。统一的就业状况监测发布机制尚未建立,即使开展就业监测,也是重结果,轻过程,更很少开展就业预警发布工作,使得社会用人单位需求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不能得到及时反馈,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也难以根据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对学科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模式作出及时调整,从而加剧了高校毕业生的结构性失业问题。

五是支持经费不足。目前,我国的就业保障体系还缺乏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制度设计,就业经费投入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还未将资金扶持对象涵盖离校前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承担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和政府的经费投入不匹配,政府对离校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行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鲜有发起设立大学生就业保障基金,国家的失业保险还没有覆盖到大学生这一“新失业群体”,失业保险基金还没有惠及大学生失业群体[2]。由于缺少具体操作性办法,加之社会风险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也屡屡受挫。

3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建设的促进对策

3.1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

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很多国家在这些目标间发生冲突时,政府往往会首先确保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目前,高校毕业生已逐步成为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主体。且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仍然十分明显,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提供和岗位匹配功能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必须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职能。

一是健全就业领导机制,开展工作目标考核。成立并充分发挥专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真正将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地方政府“大就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以推进[3]。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修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将离校前的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资金扶持对象,建立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4]。

二是优化就业制度环境,拓宽就业创业空间。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降低劳动力流动的成本。从长期看,应通过发展经济,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近期看,则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给双方自主选择的约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员工由“单位人”走向“社会人”,淡化单位的福利保障功能,引导更多的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减少“观念选择性失业”现象的发生。同时,加强就业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制定出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加大市场培育扶持力度的同时,强化市场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5]。建立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普及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规避目前“契约合同式就业”模式下大学生由于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法律知识欠缺造成的就业权益受损[6]。

三是以经济发展拉动人才市场需求,增加就业岗位供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以经济发展拉动市场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创造更多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并完善已经出台的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调控高校毕业生的流向和流量。当期,各级政府应积极提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增加岗位供应量。同时,政府应率先垂范,为大学毕业生中弱势群体就业提供帮助。

四是建立就业监测网络,开展人才需求预警。政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政府、高校、用人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就业监测信息网络,设立专门研究机构,及时采集市场供求信息,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报告,积极引导高校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课程内容,让高校通过“市长”找到“市场”,从根本上改变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的结构性矛盾[4]。专业预警机制可在国家、地区(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层面)和高校三个层面同时进行。通过锁定、发布和调控本地区或高校不同供需状况的专业,对本地区的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特有的供需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调控。

3.2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主管”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专门负责就业工作的部门。目前,高校毕业生已被纳入“大就业”范畴,国务院“新三定”方案规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因此,必须发挥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主管”作用。

一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就业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具体包括离校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衔接制度、就业工作定期会商制度、就业统计制度、就业岗位信息交换制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制度、基层项目衔接制度、就业考核表彰制度等,加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关联的政府部门,充分挖掘各自潜能,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是加大政策资金扶持,拓宽政策惠及范围。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投入保障机制,真正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国家大就业的范围,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将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民工就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惠及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资金扶持范围,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专项补贴,并认真落实各类扶持资金,支持高校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活动,减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压力。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帮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政策。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参与的方式,积极构建技能培训网络,选择一批有资质、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7]。

三是积极搭建支撑平台,促进创新创业孵化。加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各级各类创业园等资源的整合力度,推进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入园领办、创办企业的大学生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资金扶持、场地支持等。通过财政拨付和社会募捐等多种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出台并切实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简化工商注册、税费办理等手续,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减少小额贷款审批环节,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3],从而形成政府推动、学校主动、社会互动的创新创业联动机制。

四是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落实就业跟踪帮扶。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对进行无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跟踪推荐服务。将离校回原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家庭生活困难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优先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实行“保底就业”。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在大学生进校时,政府以财政支持的形式为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大学生“新失业群体”的就业安置[8]。

3.3 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指导”作用

一是开展就业督导评估,完善高校就业工作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导评估,促进高校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推动就业工作全员化、全程化、专业化建设,形成就业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院系具体抓,广大教职员工人人抓的校内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促进高校不断加大就业工作投入,认真落实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提高就业工作的硬软件建设水平。

二是完善就业率公布制度,开展学科专业预警。建立和完善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强化就业状况对招生和培养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加强对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的监测,对失业率高、失业量大的专业亮红黄绿牌,实施专业预警。完善就业率定期公布制度,并将事业发展计划、专业设置和办学水平评估与就业率适度挂钩,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改革,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

三是丰富就业信息网络,整合就业市场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是促进就业的载体,连接“需求市场”的通道。必须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实现培养与需求的有效对接。首先是建“天网”,搭建“云”平台,引入新型“云计算”,编织就业网。建立和开发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破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组织之间的信息屏障,连接各个就业“信息孤岛”,切实解决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通畅问题。其次是织“地网”,构建有形市场,拓宽就业主渠道。以校园市场为主体,以区域性、行业性、学校间协作市场为补充,构建省、市、学校三级贯通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最后是连接“局域网”,推进区域就业互助。结合区域发展战略,推进高校就业联盟建设,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

四是加强就业指导人员的培训,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严格的就业指导人员培训制度,纳入高校教师培训计划,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在条件成熟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高校职业发展教育课程要积极提高教学质量,通过多渠道的专业化建设,培育一批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科带头人,提升就业服务指导能力。与此同时,加大投入,加强对高校就业服务指导人员的素质及专业培训;落实相关政策,改善就业服务指导人员的薪酬待遇,以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和安心于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当前,高校毕业生已经成为我国新增劳动力的主体之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站在大就业的高度,结合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行系统设计,通过不断优化各种资源配置,强化就业工作的软硬件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着力构建就业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

[1]周济.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全力以赴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8(24):9-14

[2]朱红军.大学生“新失业群体”的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9(3):48-51

[3]林禄明,贾海峰.扩招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的构建[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8(5):124-126

[4]李和平.进一步强化离校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J].教育与职业,2011(1):6

[5]林蕙青.用改革的精神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J].中国高等教育.2003(5):4-6

[6]韩琳琳,徐澄.试论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建设[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86-88

[7]姜丽美.构建我国大学生“新失业群体”就业保障机制[J].生产力研究,2008(12):79-80

[8]林毓铭.大学生失业的政府保障模式和市场保障模式[J].高等教育研究,2007(8):94-98

(责任编辑:刘小阳)

2014-03-1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子课题“高校毕业生就业条件保障监管机制建设研究”。

林禄明(1972-),安徽霍邱人,高级经济师、高级职业指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等教育评估。

10.3969/j.issn.1673-2006.2014.07.033

G640

A

1673-2006(2014)07-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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