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责任行为关系研究

2014-04-10 16:09恒,b,黄
关键词:社会公众责任企业

李 恒,b,黄 雯

(四川大学 a.经济学院,b.企业研究中心, 成都 610064)

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责任行为关系研究

李 恒a,b,黄 雯a

(四川大学 a.经济学院,b.企业研究中心, 成都 610064)

企业是追求利润的经济组织,在外部性与机会主义行为下,企业的逐利行为会损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逐利行为与社会责任行为之间既可能相容又可能冲突。当冲突发生的时候,企业倾向于损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社会公众倾向于损害企业。合理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权利,而与此权利对应的责任是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可避免的“损人利己”行为,减轻不可避免的“损人利己”行为的后果。

企业;逐利行为;社会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这一假设在经济学界曾引发激烈的讨论。西蒙从“有限理性”出发,认为企业决策行为的目标是“满意”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因为在商业决策中,由于信息不够充分,全面理性的计算无法实现,所以假设企业家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并不现实[1]61-66。从实证的观点来看,现实中很多企业并不是按边际定价原则决策(利润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相反用的是完全成本定价(full-cost pricing)或者惯例(routine)来决策[2-3]。然而,Harrod提出,现实中不是所有企业都按利润最大化行事,从自然选择的角度来看,最后只有那些能接近利润最大化行事的企业可以最终生存下来[4]。Alchian认为,新古典经济学里的企业其实就是个人,个人完全可能由于信息不足而选择按惯例行事;但是,企业所在的行业则在一个自然选择过程中趋近于利润最大化假设(边际决策原则),那些按惯例决策的企业,由于“幸运”地满足了更优化行为的要求而被竞争保留下来或者保留得更长久;所以在行业层面,利润最大化原则或者边际决策原则依然存在[5]。事实上,无论企业是否按照利润最大化的边际决策原则行事,有一点是明确的,企业的经营动机无疑是利润最大化。在“有限理性”的假设下,从企业层面来看未必可以采用利润最大化原则来指导生产,但利润最大化动机会促使企业滋生机会主义行为,会损害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除了机会主义行为,企业生产的外部性也会影响到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利益,这一点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的表现尤为突出。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频频见诸报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企业的行为,于是,对企业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义的诉求的呼声愈发强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之下,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动机受到质疑。当下流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要求企业不仅应该向社会公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还应该主动增进社会福利,例如拿出一部分利润进行慈善捐赠、改善环境、为员工提供尽可能高的收入等[6-7]。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几乎都不约而同地站在企业的对立面,在论述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时,几乎没有考虑企业是否能够做到,是否会对企业产生损害。经济学意义下的社会安排旨在提高整体福利,企业的逐利行为本身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行为,主流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下的企业行为是否有利于整体社会福利是值得深思的。本文试图理清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责任行为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符合经济理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二 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相容与冲突

事实上,围绕着企业逐利行为的企业社会责任之争,可以归纳为“利己”和“利他”之争。值得注意的是,“利己”与“利他”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中也是如此。对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既会产生收益又会产生成本,相容与冲突仅仅是收益与成本相较的结果。

(一)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责任行为相容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认为“社会问题乃是企业的机遇”,企业必须时时反省并消除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把负面的社会影响转化为可盈利的商机。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相容至少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产生广告效应。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潮流,国际国内有很多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力量。企业在公共事业方面的表现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例如,自然灾害发生后企业的捐赠行为或者企业对环境污染的主动治理等,容易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的关注,从而使人们进一步了解企业本身。冯建和程文莉指出,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看,企业捐赠行为更容易得到媒体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8]。实证研究的结论也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广告效应[9-11]。二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声誉。Carroll和Buchholtz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声誉的前导变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加快了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识别”,从而促进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提升了企业声誉[12]29-61。Brammer和Millington的实证研究发现,慈善捐赠额度较高的企业拥有较好的声誉[13]。三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有助于企业获得税收优惠。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责任行为冲突

林毅夫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中指出:“(企业)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14]企业的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冲突有常态性,……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完美自由经济和经典企业行为的假设难以成立,自发市场失灵和企业机会主义经常出现”[15]。从理论上讲,企业的逐利行为与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存在冲突。例如,企业要消费资源进行生产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弃物,而社会公众则希望置身于清洁的环境中,从而形成企业逐利行为与环保的冲突;企业希望通过控制劳动力成本或引进新技术并裁员的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员工希望有更高的工资,社会公众希望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这就形成了企业逐利行为与员工和就业之间的冲突;企业希望尽可能多地赚取利润,而消费者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这就形成了企业逐利行为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基于控制成本的原因,企业希望尽量减少税收,而政府从公共事业的角度希望增加税收,这就形成了企业逐利行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在外部性与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下,这种冲突会伴随着企业的逐利行为表现为带有“损害”的逐利行为。例如,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气或者废水,造成负的外部性,造成环境污染,这种对环境的损害还可能因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人为降低排污标准)而表现得更严重;企业为了控制劳动力成本,采用机会主义行为以违背劳工合同,或者利用契约不完全的特性损害员工利益;企业为了赚取利润,利用消费者不知情的信息优势,向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企业为了尽可能降低税收支出,采用盈余管理或做假账等手段偷税漏税,损害了政府的利益。

三 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取舍问题

不知道是被忽略了还是被人为忽视了的原因,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很少提及企业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取舍问题,特别是当企业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产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虽然“经济人”假设遭受“有限理性”的质疑,纯粹利己假设遭受心理学实验的否定。但是,从现实中可以看到,利己心在驱动人们的行为方面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当企业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发生冲突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表现会因各自的利己心而截然不同,这一点可从在十多个国家重复了近百次的“普强实验”中得到印证。值得注意的是,受利己心的驱使,企业或社会公众的取舍都会呈现出一定的非理性成分。本节先分析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取舍倾向,最后给出符合经济理性的取舍标准。

(一)企业倾向于以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代价追求利润

一直以来,“利润”、“自私”等词汇总给人贬义的感觉。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企业的经营者出于“遮羞”或其他原因,总是倾向于对外宣称企业的经营并非为了追求利润而是服务于更伟大的目的——增进社会福利。出现这种场面的原因,可以理解为他们在塑造公司形象[16]。事实上,当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相容的时候,企业采取的实际上是披着“利他”外衣的“利己”行为,对企业来说,这是具有期望收益大于投入成本的投资行为。就拿企业捐赠来说,冯建和程文莉认为,企业捐赠来自企业实现“经济人”动机的内在动力,是企业的内生性需求[8]。

当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冲突的时候,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期望收益小于企业为此支出的成本,在不考虑其他约束的情况下,企业倾向于不采取社会责任行为。例如,2011年渤海湾康菲石油漏油事件中,漏油事件最早在6月初就已经发生,直到7月初才被媒体曝光,此间康菲公司并没有停止漏油平台的生产作业,使漏油事件在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下不仅没有得到控制,溢油量还不断上升,给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破坏,给周边渔民带来了无法估计的损失。事实上,无论人们是否愿意相信,企业行为的主导力量是利己心,企业从来没有采取社会责任行为的内在动机[17]。这可以解释很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自相矛盾行为。很多企业一边热心地致力于慈善、公益事业,一边生产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或污染环境。修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官网上的公司简介中写道:“修正药业致力于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抗洪救灾、非典、雪灾救助,用于各类慈善捐赠及光彩事业价值超过5亿元,为社会提供5万多个就业岗位,其中安置下岗职工1.2万人。”然而,在2012年4月21日卫生部下禁令之前,该集团还在产品中使用严重铬超标的“毒胶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简介中也写道:“在中国发展业务的同时,更重视支持教育、环境和员工的安全保护……致力于支持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支持教育和赞助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不可否认,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并非纯粹的利己行为,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利他主义。但是,当利他与利己发生冲突时,企业总是倾向于选择利己。

(二)社会公众倾向于最大化自身收益而忽视企业的逐利本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期望企业对社会产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逐利行为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冲突实际上是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之间的冲突。事实上,社会公众是一个个“经济人”的集合,受利己心的驱使,社会公众倾向于希望企业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应该采取社会责任行为。社会公众生活在环境中,企业行为可能污染环境,他们总是希望企业能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致力于环保运动。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是企业员工,他们总是希望企业能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并希望从企业中得到尽可能多的工资。社会公众是产品的消费者,他们总是希望企业能为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社会公众是自然灾害的受害者,他们总是希望天灾降临时,企业可以不袖手旁观而伸出援手。可以认为,社会公众有夸大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动机。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0)》中,为了评价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采用160个指标来进行考评,事无巨细地包含了社会对企业行为的期望,其中包括“研发投入”、“专利数”、“本地化采购比例”、“本地化雇佣比例”、“捐赠总额”等[18]。很明显,这份评价体系夸大了企业应尽之责,就拿“本地化采购比例”来说,企业采购的原则是同时考虑产品质量和采购成本,与是否在本地采购无关,人为给企业设定一个合适的“本地化采购比例”,很容易损害企业的效率。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要求企业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也许是在损害企业的利益。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福州一位老板开了一家“诚信餐厅”,餐厅不定价,顾客愿意给多少就给多少,结果4个月下来餐厅亏损25万。在这个案例中,企业完全满足了消费者对价格的期望,带来的后果是企业无法生存下去。

(三)符合经济理性的取舍原则: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面临决策的时候,不管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将成本转嫁给他人而将收益留给自己的内在动机,这属于个体理性。例如,企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取利益,但却为社会带来了损害;社会公众一方面指责企业排放过多的污染物,却并不反思自己生活污水或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固然企业的损人利己行为应该受到谴责,然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望也同样值得反思,因为社会公众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对企业的期望是多方面的,而从实践来看,企业往往无法兼顾。由于经济学经典假设难以成立,个体理性往往通往集体不理性。在面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时候,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公众的选择都会导致集体非理性。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建议:“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19]事实上,在进行社会安排的时候必须谨慎考虑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这一点恰好是当前主流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最大的欠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变量相互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要保持其他变量的情况不变而单独改变某些变量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当前,我们看到了企业不顾社会公众利益的逐利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同样也应该采用经济推断的方式预测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待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发现并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是增进社会福利,但不能仅仅预期到问题解决后的理想状态,而更应该深思要达到这种理想状态,社会将为此付出什么代价。也就是说,当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公众的期望产生冲突的时候,并不能简单地回答应该尊重哪一方的选择,而应该从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哪一种选择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

四 符合经济理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从理论上讲,在竞争环境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是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的,这是“看不见的手”的逻辑。由于经典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形成的市场失灵使单个企业的逐利行为的最终结果可能非但不能增进社会福利还会降低社会福利。例如,在食品中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企业虽然赚到了一定的利润,但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则是无法估计的。企业在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互动的时候,难免会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逐利活动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优化了资源配置,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这种影响在现实中,通过单个企业的行为很难被察觉;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企业的逐利活动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带来的损害,在现实中,这种损害很容易被察觉。因此,社会公众容易将企业行为造成的损害都归咎于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一种危险的导向,这种导向容易使商业环境变得更糟而不是更好。

本文认为只要企业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或减轻损害行为产生的后果,那么,企业的逐利行为就应该受到尊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生了损害行为,也不能说企业没有履行社会责任。除此之外,不应该期待企业在增进社会福利的其他方面负有“责任”,否则的话,这样的社会安排会通过降低企业的效率来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在既定的约束之下,企业资源只有在企业家最擅长的领域中才可能创造更高的价值,若将这些资源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投入企业家不擅长的领域时,这对社会来说无疑是一种浪费。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行为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有时候表现为正面和负面并存的状态,所以,履行了社会责任的企业也可能会产生损害行为。Prosser指出:“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20]412可见,在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并非不合理”的损害行为实际上是为更多的人创造更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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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BehavioralRelationshipsbetweenCompany’sProfit-seekingBehaviorandItsSocialResponsibility

LI Henga,b, HUANG Wena

(a. College of Economics, b. Center of Corporate Research,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4,China)

Company is profit-oriented, under the externalities and opportunistic behaviors, its profit-seeking behavior will harm the interests of other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Therefore companies should fulfill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Company’s profit-seeking behavior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behavior are both compatible or conflict. When conflict happens, companies tend to hurt other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while public tend to hurt the companies.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rational pursuit of profit is the right of compani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is that companies must take measures to prevent harm on others to benefit oneself, and reduce the harm of the inevitable harm to the least.

Company; profit-seeking behavi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F270

:A

:1000-5315(2014)02-0069-05

[责任编辑:钟秋波]

2013-06-22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四川大学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项目“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运用研究”(编号:skgt201104)及四川大学“985”工程三期“经济发展与管理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恒(1986—),男,四川邛崃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黄雯(1990—),女,四川绵阳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跨国企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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