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政:一批税收政策新年起执行

2014-04-10 07:07
税收征纳 2014年1期
关键词:年金个人账户邮政

从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这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税收中介专家作出详细解读。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文件名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主要内容:

1.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纳入“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为11%。

3.106 号文件完善和调整了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办法,调整1项和新增6项差额征税业务。

4.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购进初级农业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调整了“营改增”试点减免税优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

关键点解读:

1.注意“营改增”试点范围变化。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围,除铁路和邮政外,还增加了一些“营改增”试点的小行业,比如把收派服务、翻译服务和航天运输服务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注意售后回租销售额的确定。106号文件允许租赁公司在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的本金计征销项税,这就避免了对没有进项的租赁物本金征收增值税。但是与老规定相比,可以扣除的范围缩小了,“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不再允许扣除。

3.注意其他几项服务销售额的确定。106号文件除重新明确了售后回租的销售额之外,还规定了其他几项服务的销售额。

4.注意相关优惠政策内容的变化和截止日期的调整。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从2014年起,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5)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7)以下优惠都执行到2015年底。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免税的期限延续到2018年12月31日。

5.注意国际运输零税率的适用方。根据106号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注意抵扣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率的变化。106号文件规定,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再出新规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主要内容:

1.“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2.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关键点解读:

1.75 号公告是基于2014年1月1日全国“营改增”试点将铁路运输与邮政业服务纳入后,将试点前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的总结,同时将已发布的多个相关法规废止。

2.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公告、2013年第28号和33号公告相比较,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而之前理论上都是试点之后才能推进此项实际性的工作,预认定措施更多是从试点顺利推进的角度,长远来看,预认定应只是一个过渡的办法。

3.除上述第2点之外,75号公告其余内容基本上是一种更严谨的表述调整,如“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修订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一限制,遵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3]10号)中的规定条件,去掉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在实务中将减少很多争议。

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

文件名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主要内容: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两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点解读:

1.年金的运行。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2.年金的领取。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3.年金的个税递延纳税规定。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缴费工资基数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5.什么时间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年金中既有缴过个税的,又有没缴过个税的,注意其税务处理。

个人在103号文件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由于其领取的年金中,既有已经缴纳过个税的,也有没有缴纳过个税的,按照下面的方式处理: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103号文件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103号文件规定的方式征税。如果是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按103号文件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分摊已经缴过个税的年金,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10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一次性领取年金如何纳税。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103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0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年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应该是当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才可税前扣除,如果只为部分中层或高管缴纳年金,是不能扣除的。

9.年金缴费方式的选择。年金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每月或每季缴纳,也可以是每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可以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作量,二是税收负担。从工作量的角度考虑,肯定是半年或一年缴费的工作量小。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该根据员工的收入水平和缴费的规模测算不同方式的税负水平。假定在12月缴纳全年的年金,全部年金都从12月的工资中扣掉,有可能出现差额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情况,这就可能不如平均到每个月中缴纳,可以更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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