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别暴力内涵的新扩展

2014-04-10 06:45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强奸伴侣气质

方 刚

(北京林业大学,北京 100083)

如果从1979年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算起,人类社会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简称“性别暴力”)的关注已经30多年了。其间,对于性别暴力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入。笔者在主持“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的工作中,深刻体会到,我们对性别暴力内涵的理解有待进一步扩展。

一、“性别暴力”的现有定义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2 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此建议将“基于性别的暴力”纳入到“对妇女的歧视”的范畴中,明确了“基于性别的暴力”是指“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这类行动、压制和其他剥夺自由的行动……”,建议还指出,“性骚扰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形式”。

1993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第 85 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妇女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的概念:“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 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宣言还详细列举了一些“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形式,包括:(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不难看出,国际社会基本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性别暴力”“针对妇女暴力”这两个概念的。

二、扩展“性别暴力”内涵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目前,中国国内对“基于性别的暴力”这一概念的使用,基本上沿袭了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的定义,将“性别暴力”等同于针对妇女的暴力。

在“白丝带反对性别暴力男性公益热线”的工作中,我们接触到多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远远超出上述定义。

如何定义“性别暴力”,对于预防和制止“性别暴力”的工作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的“性别暴力”定义存在窄化,那些被遗漏的“性别暴力”便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难以得到有力的干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此形式暴力的蔓延。毕竟,许多进行预防和制止“性别暴力”工作的专业人士,是依据针对“性别暴力”的定义来进行相关工作的,比如警察、司法系统依据“性别暴力”的定义提供干预,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系统同样根据这一定义来提供社会服务,政策制定系统根据定义来制定相关政策,传媒系统通过定义来进行宣传倡导,等等。

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基于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暴力,均可以归入“性别暴力”。事实上,“基于性别的暴力”这名词本身便包括了更广泛的一切与性别权利相关的领域的暴力。我们今天只不过是希望努力还原这个词汇本应该具有的内涵,这需要我们有更强的社会性别敏感,以及对暴力与社会性别机制关系的更深入认识。

国际社会对于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充实“性别暴力”的定义是持接纳态度的。2006年,联合国第61届会议的秘书长报告《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中便说到:在社会急速变化的时代,“需要对……不断演变和新出现的暴力进行命名。”“家庭暴力”如今更多被“伴侣暴力”这一词汇所取代,也是对最初的家庭暴力内涵的扩展[1]。

将“性别暴力”超出针对妇女暴力进行定义,完全不代表笔者想否定制止针对妇女暴力的重要性,我只是希望同时也关注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从而使制止“性别暴力”运动能够得到深入的、全面的开展。

“性别暴力”定义的完善,目前正值其时。这是因为:第一,国际社会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已经有了充分的警惕与认识。妇女无疑是“性别暴力”最深刻的受暴者,如果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尚没有形成共识的情况下,讨论其他“性别暴力”的形式,有可能会转移焦点,甚至影响到针对妇女暴力的干预。但如今,我们对暴力多样性的认识更加深入,便更有可能促进制止针对妇女暴力的工作。第二,国际社会对于性别多样性的认识更加深入了。这体现在对于社会性别实践的操演,以及性别身份选择等所有相关方面。进步的学术界与公共社会对于男性气质、女性气质的多样性有了更多共识,对于男性、女性之外的跨性别的平等存在有了更大程度的接纳。第三,国际社会针对不同暴力形式的伤害有了更清楚的理解。除肢体暴力外,特别是对精神暴力的讨论已非常深入了。

三、“性别暴力”受暴人与加害人内涵的扩展

(一)伴侣暴力受暴人与加害人内涵的扩展

伴侣暴力的受暴人多是女性,有约10%的情况是女性在实施家庭暴力。考虑到男性更不愿意承认自己受到伴侣的暴力对待,也更不愿意求助,所以这一数字可能还被隐藏了[2]。即使只有10%,这也是不应该被忽视的侵权。但是,在伴侣暴力的研究与行动中,几乎完全看不到针对受暴男性的研究,这类研究严重不足。伴侣暴力的体现形式有肢体暴力、言语及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这四种形式均可能是女性针对男性的。笔者主持的白丝带热线咨询中不乏这样的实例。

通常认为,女性对男性的暴力少,这首先有观念上的原因,因为大多数女性无法接受打丈夫的念头,社会文化也不接受女性打男人;其次就是生理上的原因,女性体力一般比男人弱。但在白丝带热线的咨询中,许多女人坦承,自己会使用推搡 、抓挠、打耳光等方式对男性伴侣进行虐待。有人认为,女性对伴侣施暴通常是自卫的表现,在白丝带热线的咨询中,许多来电女性承认,她们是暴力的发起者,男性伴侣只是忍让、逃避。

在精神暴力方面,白丝带热线中同样有女性侮辱、谩骂丈夫,不让其睡觉等施虐方式。关于女性的“唠叨”是否会造成男性的极度恐惧或严重伤害,这是有争议的。这种伤害往往被看轻,认为远不如男性加害人带给女性受暴人的恐惧与伤害,或者说,女性的“唠叨”本身是因为男性先对女性漠视才出现的。通常情况下可能是这样的,但是,这不足以成为我们忽视此种形式的伴侣暴力的借口。我们更不应该以后果是否严重来定义是否属于暴力,而应该以是否侵犯人权来定义。

伴侣暴力中的性暴力,通常指“丈夫对妻子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行为)”[3]。在白丝带热线的咨询来电中,有女性对丈夫的性能力进行羞辱性评价,从而构成与性别、性有关的精神暴力。

此外,白丝带热线的一些男性来电者抱怨说,他们的伴侣只给他们非常少的零用钱。这不仅是对他们经济开支行为的控制,更威胁了他们的自尊,考虑到社会对男性经济支配能力的要求,来自伴侣的经济控制使他们在公共空间时常处于窘迫状态,威胁着他们的支配性男性气质。虽然如何评价这种男性气质是另一回事,但经济控制对男性心理的负面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

在家庭暴力中的姻亲冲突中,不能回避婆婆与儿媳之间的暴力关系,这可能是直接实施的,也可能是婆婆通过儿子对媳妇施暴。婆媳冲突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色彩,而婆婆对媳妇的指责,通常与女性在私人领域的性别角色相关,所以,我们也视之为“性别暴力”。此外,白丝带热线接到许多同性恋伴侣的来电,讨论他们之间的暴力问题。同志伴侣暴力,也应该属于家庭暴力关注的范畴。

(二)性暴力受暴人与加害人内涵的扩展

1.性骚扰与性侵犯。暴力的本质是权力关系,所以往往是拥有权力的人对没有权力的人实施暴力。当女性拥有这样的权力时,也可以实施暴力。笔者此前曾发表过关于女上司对男下属进行性骚扰的研究报告[4]。虽然女性对男性的施暴在数量上比较少,但不等于不存在。我们定义和研究“性别暴力”的时候,必须运用全面的视角。

性骚扰包括异性间的,也包括同性间的。其中异性间的性骚扰,不仅是男人针对女人的骚扰,也同样有女人对男人的骚扰,还有男人或女人对跨性别者、生理间性人的性骚扰。其中同性间的性骚扰,既存在于男人之间,也存在于女人之间,甚至可能存在于跨性别者、生理间性人内部。这些性骚扰行为,都是基于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本质上都是性别歧视的范畴。

2.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明确将“强奸”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从共犯的视角看,丈夫之外的男子和妇女也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甚至可以成为强奸的主体。帮助丈夫强奸其他女性的妻子,就是强奸的共犯。事实是,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的唯一实施者,无论强奸男性还是强奸女性。在强奸的定义中,应该加入男对男、女对女、女对男这些不同形式的强奸。对这些强奸形式忽视的背后,是对“阴茎插入阴道”这一性交形式的“唯一正统地位”的维护。

有学者认为,强奸必须是“一般意义上的性行为,即男女生殖器官之间的相互作用,丈夫强制妻子肛交、口交或者其他方式的性交合,不构成婚内强奸意义上的强制性行为,而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或侮辱妇女罪论处”[5]。这些论点,更是对“性”这一概念的理解缺乏现代视角。“性”不只是阴茎插入阴道的活塞运动,而是一个全面的、涉及生理、心理、文化的过程,从这个角度看,强奸显然不应该仅限于阴茎与阴道的关系。

中国《刑法》关于强奸的定义只是针对男人强迫女人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具有父权思想的。男人强奸男人,也被中国刑法关注到了。但是,女人强奸女人,被彻底地忽视,而这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在对性别暴力内涵进行扩展时,笔者希望强调:强奸不仅是男人对女人的强奸,还包括女人对男人的强奸、同性别间的强奸、对跨性别者及生理间性人的强奸。而且,这些都是基于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针对性别的暴力。

(三)其他暴力形式受暴人内涵的扩展

美貌暴力。这原本指针对不符合主流审美标准的女性的歧视性暴力。以往在谈论美貌暴力时,均强调针对女性的美貌暴力、苗条暴力,但事实是,对不符合传统“男性美”的男性的歧视同样存在。他们可能不被指责为“不够美丽”,但可能因为“不够高大”或“太丑”而受到歧视。

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儿童一直被认为是“性别暴力”内涵之一,事实是,针对男孩子的拐卖更为常见,而这同样是针对性别的,因为男性更被“看重”,更“值钱”。针对女人和女童的歧视,在拐卖男婴和男童时反而成为对男孩子“性别暴力”的根源。

需要再度强调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是“性别暴力”中最主要的问题,它一方面反映出权力控制和不平等的状况,另一方面由此产生的各种健康、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后果也严重限制了妇女的平等参与。“性别暴力”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性别暴力”与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和性别权力关系密切相关。妇女、女童、男人和男孩都有可能成为“性别暴力”的受暴者,但“性别暴力”的受暴者无疑大多数为妇女和女童,这是由社会中不平等的权力分配导致的。

笔者对于“性别暴力”加害人与受暴人内涵的扩展,无意否定上述事实,只是想强调:作为研究者,我们也不应该忽视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在我们思考“性别暴力”议题的时候,不能单纯以生理性别为思考标准,而应该以社会性别作为定义“性别暴力”的标准,这才是真正的对“生理人”的解构。

四、针对性与性别多样性的“性别暴力”

(一)针对性别气质的“性别暴力”

这是针对不够阳刚的男性,以及不够温柔的女性的暴力。前者被称为“娘娘腔”“二尾子”,后者被称为“男人婆”“假男人”。不同于主流的二元划分的颠覆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性别气质的操演,因为他们破坏了“规则”,而成为施暴的对象。当有学者认为男孩子不够阳刚而提出“拯救男孩”的时候,当全社会倡导女孩子要做“淑女”的时候,不正是一种公共空间中蔓延的“性别暴力”吗?这种暴力同样制约着正忠实地执行性别二元划分规范的性别操演者,如果你敢越雷池一步,就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暴力对待的对象。于是,主流社会的人按巴特勒的“表演理论”,拼命地表演成一个男人或女人,同时更突显了性别气质多元实践者的“变态”。

谁在对性别气质的“出轨者”施暴?背后是文化,具体的实施者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甚至是国家体制。无论哪种性别的人,都可能成为歧视、打击本性别或另一性别中不符合主流社会性别规范者的力量。“娘娘腔”的男人与“男人婆”的女人,会成为不同男人和女人共同歧视的对象。要求男人“像个男人”的,不只是男人,更可能是女人。在女性内化了传统性别观念时,会因为男性“没本事”“窝囊”而对他实施精神或肢体暴力,无论在家中还是在公共空间。此外,鼓吹性别气质二元划分的同时,也是对不符合这一性别气质的人的暴力,如果是教育系统强行推行这一性别刻板模式的时候,便是一种国家暴力。

(二)针对性倾向的“性别暴力”

针对同性恋者的各种暴力,一直存在于我们的文化和社会中,无疑属于“性别暴力”的一种。

男同性恋者被认为不够符合阳刚之气,恐同与反同势力一直强调男同性恋者的“女性气质”,虽然事实上女性气质并不是所有男同性恋者的共性,而且女性气质并非“坏”的。说到底,男同性恋的存在是对传统的支配性阳刚男性气质的一种挑战,是对致力于捍卫这种男性气质的男人的示威。而女同性恋,则因为女性不再是男性的性对象,不再附属于男性,从而为男性霸权所无法容忍,所以不难理解会有通过强奸来“治疗”女同性恋的论调和行动;另一方面,女同性恋的存在也让一些异性恋的、尊重男性霸权地位的女性觉得自己是被公然挑战的。

针对同性恋者的肢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从来都不少见。这些表面上看是对性倾向的歧视与偏见,实则是基于性别的暴力。

(三)针对性别选择的“性别暴力”

针对性别选择的暴力,主要指针对跨性别及生理间性人的暴力。跨性别(transgender),指传统定义的男人与女人之外的性别。跨性别者包括:变性欲者、变性人、易装者、跨性别表演者、跨性别性工作者、只做了隆胸手术的生理男人、基于性别选择目的做了乳房切割的生理女人,以及其他所有认为自己不属于传统观念关于男人和女人定义的人。跨性别这一词汇的提出,标志着人类对于性别二元划分模式的挑战,是人类对自身的更加深入、真实的认知与探索,这也要求我们对“性别暴力”进行新的探索。生理间性人(intersex,又译为“双性人”)一度被归入跨性别,但随着生理间性人解放运动的开展,他们越来越无法接受自己被归类于“他者”,而视自己为独立的一种性别。

逾越了传统性别分类与实践规范的人广泛而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只不过,在男女二元划分的刻板模式下,他们被认为是需要治疗及改变的“病人”甚至“罪人”,他们作为一种性别的存在但不被承认,其平等权益被剥夺 。生理间性人曾被理所当然地在其出生之后便被医学“解决”,从而成为被“屠杀”的一个人种,不承认他们有存在于世界上的权利。

对跨性别与生理间性人的歧视与暴力随处可见。2011年6月17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各会员国在第17届会议中投票通过了关于性倾向和性别身份的人权决议,决议“对于在世界所有地区,针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与歧视行为,表达严重关切。”

五、小结

总之,反对“性别暴力”需要实现最广大的同盟,需要我们对所有受“性别暴力”对待的人的权益予以关注,这不仅将提升对长期以来被忽视的非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重视,还将使反对“性别暴力”的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吕频.中国反家庭暴力行动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71.

[2] 方刚.反家暴立法应有男性气质视角[J].妇女研究论丛,2011,(6).

[3] 孙秀艳.论丈夫对妻子的性暴力[A].肖扬.中国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研究与行动[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70-77.

[4] 方刚.被性骚扰的男人:立法的研究[A].方刚.多元的性/别[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200-209.

[5] 冀祥德.婚内强奸的概念界定及构成特征[A].肖扬.中国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研究与行动[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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