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新时期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实践的特点

2014-04-10 06:45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保障法妇女儿童纲要

王 芳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一、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多年,是中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颁布最为集中、数量最多、成效也最为显著的时期。《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各项法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1](P69)这些条款使妇女权益在中国获得广泛实现有了《宪法》依据。

依据《宪法》确定的原则,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

1992年4月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创举,是中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也是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律的特点,就是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全面而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制定了严厉惩治侵犯妇女权益行为的措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54条规定中,有75%的条文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这为在执法过程中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2](P135)。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其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职责,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等关系妇女切身利益方面的权利作了更有针对性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法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2012年4月28日,关系全国1.37亿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特别规定》在保持了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特别规定》正文16条,附录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近几年,国家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法规也都进一步保障了妇女的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规定:“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强调保护女童在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些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并且在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禁止或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们基本涵盖了公约定义的范围,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能确保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在中国得以实现。

此外,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中国的立法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明文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立法和司法都强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者应根据暴力侵害的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积极给予受害人以司法救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增加了反对性骚扰的条款,这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第一次。

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妇女权益保障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与此同时,国家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各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二、妇女权益保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紧密结合

第一,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发展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保障和发展妇女权益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并采取具体措施,大力推进。为了统筹协调、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做好妇女工作,中国政府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2005年、2011年先后召开了5次高级别、高规格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妇女儿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4~5年召开一次高层专题会议的机制。各省(区、市)及国务院各部委负责同志聚集在一起,交流经验,探讨如何解决发展和保障妇女权益的问题。全国31个省(区、市)还采取不同形式,层层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地方各级党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会议,定期听取妇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妇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将管理妇女工作列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

第二,保障和发展妇女权益被纳入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增加了“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P35)的内容,正式用立法形式把妇女发展纲要,即妇女权益保障的各方面内容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紧密联系起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实施北京《行动纲领》、全面推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为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中国政府又于200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此期间,妇女发展也被中国政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强化自身的管理责任,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社会舆论宣传,推动了“纲要”的具体实施。截至2010年,我国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所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得以实现,“这十年是我国妇女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之一”[4]。

从“十二五”时期一直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2011年7月,中国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的宗旨,按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国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本部门的纲要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促进妇女发展、推进两性平等的主线贯穿始终。该纲要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5]。

2005年8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尤其强调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年中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专门列出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一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15个督导组,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导。

国家已经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确定的各项目标全面纳入其各项发展政策和计划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第三十六章专门单设一节用来强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重要性。

第三,为保障妇女权益建立专门机构。中国的各级行政、司法机构都有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此外,中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1988年4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建立,由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以及有权威、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儿工委在北京成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儿工委。本届国务院妇儿工委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担任,成员单位由国家35个部委和社会团体组成,委员由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副部长级领导担任,同时各有一名局(处)级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该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协助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妇女发展纲要,协调各地各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和发展工作,推动实施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操作性比较强,通过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可以解决由一个部门、一个群众团体难以完成的工作和实际问题。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网络,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

2008年,国务院成立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该联席会议由政府部委和社会团体计31家单位组成,增强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工作力度。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机构。这些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合力解决重大问题。

三、利用国际履约机制促进妇女权益保障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妇女权益领域的活动,签署了一系列有关妇女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承担起促进妇女权益的责任和义务。1979年,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的内涵。这个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妇女权益文件,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设有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1980年9月29日,中国签署了《消歧公约》,成为最早签署和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之一。我国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体现。

在1985年7月13日至7月26日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参与审议并制定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简称《内罗毕战略》),建立了国家级的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并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现《内罗毕战略》所规定的目标。

1990年9月7日,中国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005年8月28日,中国政府又批准通过了《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2009年12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995年9月,中国成功地举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这次大会上,“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和“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等重要命题被写入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妇女权益成为《行动纲领》关注的12个重大关注领域及战略目标之一。中国政府通过了这两个重要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后继行动,加大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

中国政府始终认真履行所签署的各类国际妇女权益法公约国际人权文件,于2000年5月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2005年3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北京行动纲领〉(1995年)和第二十三届联大特别会议成果文件(2000年)情况报告》。2006年8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审议会议,并于2011年提交了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中国落实“消歧公约”的情况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妇女权益领域的活动,不仅促进了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而且也在世界妇女权益运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非政府妇女组织在妇女权益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妇女权益领域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是各类非政府妇女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据统计,到2004年,中国有1万多个非政府妇女组织。它们影响决策和参与立法的作用不断加强,通过多种形式维护妇女权利[6]。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妇联”)是中国最大的维护妇女权利和促进妇女发展的非政府组织。妇联长期开展“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2012年,妇联依托2200多个县级以上巾帼家政服务机构,全年安置78万妇女就业。扶持创建各级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1.1万多个,全年培训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11.8万人,辐射带动800多万农村妇女就地创业就业[7]。为帮助贫困地区失学、辍学女童重返家园,全国妇女从1989年起开始实施“春蕾计划”,到2005年,共募集资金6亿元,资助150余万失学女童重返校园[8](P85-88)。此外,2005年8月18日,全国妇联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组织全面开通了妇女维权和反家庭暴力热线[9],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摆脱困境和减轻精神压力。

中国政府还特别注重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非政府组织加强密切合作,听取它们对妇女发展、维权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的非政府妇女组织还派代表参加了与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同时举行的非政府组织论坛的活动,先后17次参加联合国系统举办的旨在实现妇女十年目标的培训班和研讨会。

五、重视运用舆论手段,在全社会普及妇女权益观念

首先,借助国家主流媒体,全方位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权益观念。尤其是面向党和政府的领导进行宣传,提高决策层的重视程度。其次,面向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提高妇女们自身的权利意识。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强化公民尊重、保障妇女权益的观念。最后,面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促进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情况,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交流,提高国际地位,扩大国际影响。

当然,中国虽已初步形成了运用法律、经济、社会及其他方法保障妇女权益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制度,在维护和促进妇女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社会中仍然存在着性别不平等、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利的现象,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2]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

[3] 国务院法制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05年第九辑)[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8/08/c_121829044.htm,2011-08-08.

[5] 宋秀岩.开创中国妇女儿童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就《两纲》相关问题答记者问)[EB/OL].http://www.gov.cn/jrzg/2011-08/09/content_1922630.htm,2011-08-09.

[6] 张晓玲.展示我国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成就的窗口[N].人民日报,2006-01-24.

[7] 宋秀岩.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推进妇联工作科学发展——在全国妇联十届五次执委会议上的工作报告[EB/OL].http://www.women.org.cn/allnews/1415/29.html,2013-03-29.

[8] 王金玲.中国妇女发展报告No.1(’95+10)[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9] 潘岳.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开通[N].人民日报,200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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