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惠媛 刘心
摘 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为了拉动内需国家旅游局提出“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其中作为计划中提出并倡导的四项旅游之一的社会旅游与西文国家研究并倡导近五十年的社会福利旅游从宏观、长远的利益追求上来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相通性。从社会旅游产生背景入手,在对国内外对社会旅游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后,并针对“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社会旅游发展现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社会旅游;研究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40-02
在受金融风暴影响,入境旅游大幅滑落的情况下,为拉动内需,缓解金融危机的冲击,政府根据国务院在2009年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制定了《国家旅游休闲计划纲要》。《国家旅游休闲计划纲要》是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促进全社会和谐发展,提升国民生存状态和生活品牌的国民休闲战略。它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大众休闲、大众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休闲逐步成为国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旅游”(又名福利旅游)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的时候第一次提出。国内学者和旅游界各方尚未形成完善和充分统一的认知,社会旅游处于陌生的研究阶段,就连其名称、内涵都还没有得到一致的看法。
一、社会旅游产生的背景
2010年中国人均GDP已超过5 000美元,国民公共假期达到125天(其中包括10天的带薪休假),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在解决了旅游必备的“有钱”、“有闲”的条件后,旅游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大众化阶段。据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中国有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8 000万人次的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5 772万人次的入境过夜旅游。此时正是《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普及并实施的最佳时期。大众旅游已经成为一种国民的基本的休闲权利和生活方式,在它给社会经济带来活力的同时,它的“社会福利”作用也凸显出来。
二、国内外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
社会旅游在西方已经经历了近五十年的历史,人们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一)国外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
社会旅游一词的英文为“Social Tourism”,在韩国和日本被称为福祉观光。社会旅游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欧洲,早在1951年学者Hunziker、1959年学者Milman Ady指出社会旅游的概念,它是一种由低收入群体及自己无法承担费用的群体进行的特殊的旅行形式。
1963年Arthur Herout作为主要投资人成立了国际社会(福利)旅游局(BITS),1971年国际社会(福利)旅游机构(BITS)、1978年世界旅游组织(WTO)、1980年在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上发表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以及1982年在世界观光大会上都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指出为了能够让那些在身体上、精神上、经济上有困难去旅行的公民享受到这种权利,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应为这些群体提供相应的旅游费用以及一些与旅游相关的信息,通过以资金的方式对这类群体所使用的非赢利的休闲设施予以援助的社会政策措施。
1984年学者Howard L.Hughes和1993年European Commission指出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及措施找出改变英国目前的社会福利旅游资助的最佳方式,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及贫困阶层。
2009年学者Lisheng和Yanming Tsui运用数学模型及相关理论分析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及整体社会福利状况所引起地外部效应变化,通过增加社会福利的方式确保地方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二)国内关于社会旅游的研究
国内社会旅游的理论研究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理论研究较为零散,尚未形成系统化,主要集中对社会旅游涵义的确定及旅游权利的论述,强调旅游权利的公平。2001年学者周娅从假日旅游的发展现状指出中国已经具备了实施社会旅游的基础必条件和必要条件,提出了中国旅游福利计划的目的和意义。2005年学者张永奇强调旅游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从宪法中独立出公民的旅游权。2009年学者李袛辉纠正了目前学术界及旅游学界关于福利旅游在内涵及认知上的误区。同年学者王晓红从旅游的本质内涵及功能属性的角度指出通过扩大旅游功能属性来拓展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2011年学者戴斌和夏赞才等人都从旅游权利的角度强调旅游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让所有社会公民都能够参与旅游活动并享受到旅游权利。
通过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得出,国外学者对社会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社会旅游涵义的界定、弱势群体社会旅游行为效果以及弱势群体的旅游行为对社会政策的影响等。主要从微观层面来表述社会旅游所表现出的各种问题,研究的趋势已经从权利论向社会旅游的效果评估发展。而国内的社会旅游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也更多的是宏观层面上的,研究的内容着重于旅游权利的研究。但二者从宏观、长远的利益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强调对特定群体的旅游资助并创造旅游环境。
(三)社会旅游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
作为《国家旅游休闲计划》倡导措施之一的社会旅游与西方学者近五十年研究历史相比较,二者对此概念的界定与外延论述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社会旅游概念提出的背景不同,对于公民享有旅游福利权利的提法不甚明确。西方国家的社会旅游是20世纪60年代随着带薪休假制度而自然出现的大众化旅游现象,它体现的是公民均可获得享有旅游权利的公平性,支持并援助社会弱势群体。而中国社会旅游的提出是作为一种倡导措施,促进国家旅游业发展的工具,而后才会提升到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幸福指数及社会福利的增加这一层面。二者都体现国民公平的旅游权利,强调对学生、低收入家庭、老人旅游以及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与援助。
随着人类社会高度文明的发展,平民、平等、和谐的大众化旅游是旅游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为了提高国民的社会福利,除了在理论上进行社会旅游研究外,在实践上也应逐步探讨提高社会旅游的实际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国民旅游权利的带薪休假制度
2013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其中包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休假制度是社会旅游的主要方式之一,落实和完善国民的带薪休假制度,国民可以合理地安排个人的旅游出行时间,避开黄金周的拥挤,通过合理分配劳动时间和休闲娱乐时间,保障国民定期或周期享受带薪休假政治制度,既可以提高游客的旅游感受及旅游企业的旅游质量,同时大力促进旅游行业的整体发展。
2.加大对公益性旅游景区建设并逐步走向免费
旅游景区可以分为商业性旅游景区和公益性旅游景区。在我国博物馆、城市公园等景区属于公益性旅游景区,加大其建设力度,增多参观浏览项目的优惠或免费开放,真正体现出国民的自由旅行权、闲暇权及娱乐权。公益性旅游景区由收费到设立免费日、直到完全免费,这是人类平等思想得以认同和实现的象征。
3.建立与国民公积金绑定的旅游补贴制度
为给弱势群体提供旅游机会,国家政府可以建立旅游券制度。旅游券的受惠对象为低收入劳动者和普通国民。旅游券受惠人可以以公积金形式将工资的5%~20%存入旅游券公积金账户,存期至少为6个月及以上。旅游券受惠人可使用的旅游券金额取决于受惠人所交公积金的多少,同时雇主要负担使用旅游券的20%~80%的费用。这种旅游券与国民公积金绑定制度既需要国家政府的援助同时也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
4.建立与国民医疗保险卡绑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因个人疾病需要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时提供一定比例医疗费用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政府为了减轻国民的经济负担相继出台了许多医疗保险政策及制度保障。将对国民健康有关的专项旅游项目的文娱活动费纳入国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体系的生活服务项目中,允许国民医疗保险卡有固定费用额度(20%~30%)用于支付社会福利旅游开支,通过社会旅游提升全民健康与休闲娱乐权利,通过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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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