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帆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互联网金融是不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从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各种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产品来看,符合这个带点乌托邦性质定义的金融产品或者模式应该并不存在,所以,单纯从概念提出的角度而言中国并不存在现实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撇开定义,就现象来看目前最普遍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有五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P2P 模式,第二种模式是以阿里为代表的电商介入金融领域,第三种模式是以支付宝、理财通为代表的吞噬传统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第四种则是以东方财富网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模式,这些互联网企业只是提供了金融产品交易的网站,第五种模式就是眼下最火暴的,那就是以Q 币、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替代。目前市场上最热门、讨论最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P2P 模式和阿里模式。本文也主要以这2 种模式展开讨论。
P2P 业务始于2007 年,2009 年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由于进入门槛低、业务模式简单、监管法规空白,这个模式从诞生开始就充分竞争,总体而言,P2P 业务已经远离了其金融脱媒的初衷,转而变成不需要准入牌照、没有监管法规的金融机构。
目前P2P 在国内主要是三个模式:
第一个是拍拍贷模式,即平台模式。P2P 公司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帮助资金提供方和资金需求方进行信息互通和需求匹配,P2P公司本身并不参与交易。这种模式其本质就是直接融资,资金不再通过银行等中介先汇集再流向资金需求方。大量的P2P 公司选择了担保的模式,使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台模式的P2P 生存难度日益加大。
第二个是担保的P2P 模式,这是目前P2P 的主流模式,本金担保和不担保,交易性质截然不同。本金担保的P2P 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了,P2P 公司不再只是提供信息的平台,而成为了一个担保机构,本来应该由投资人基于自身资金状况和借款人信息来判断、定价的借款行为,就成为了依赖P2P 机构信用的借款行为。而P2P 公司成为了交易中介,资金、信息、风险汇聚一身,从这个层面上说P2P 公司已经具有了典型金融机构所具有的一切特征,只不过吸收资金从银行柜台变为互联网,这种线上吸存线下放贷的本质跟传统的金融机构本质是一样的,不能被界定为互联网金融。
第三个模式是陆金所等类P2P 模式,这种模式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存量或者新增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化整为零,以极低的准入门槛对外销售。这种模式下,资金来源更加分散,资金期限更加灵活。这类P2P 本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平安担保公司通过对平安旗下各类金融资产的担保、打包、现金流再造的过程,这类P2P 公司规模的大小其实取决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而坏账率则直接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地。陆金所与其说是平安在互联网金融的尝试,不如说是在银行理财监管日益严格、资本金对业务发展掣肘日益明显的当下,突破瓶颈的一种手段。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均有准入制度,牌照就是敲门砖;分业监管和利率管制就是监管拦路虎;GDP 高速发展与金融业落后的落差必然导致金融畸形业态。民间借贷、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都是典型的“边缘金融”,他们围绕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大佬的周围,通过监管缝隙源源不断地从核心金融机构手中接过他们的残羹冷炙,再通过自己的特殊业务进行翻新,再递回给核心圈中的大佬们。大佬们解决了自我发展诉求与监管、资本之间的矛盾,边缘金融也用“创新”赚取了可观的收益。如此这般看来,边缘金融的存在有其必要性,P2P 只是其中的一种。
从本质而言,P2P 在我国的异化,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扭曲的金融体制的一种市场化诉求,但是这种诉求在大的制度性体系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虽然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实质性的意义还是相对有限。
放任担保模式的P2P 野蛮式增长,一方面遏制了真正的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也因为坏账率、担保比率等数据的不公开加大了坏账风险。对P2P 发展而言,无论是从金融市场创新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风险角度考虑,监管介入已经是迫在眉睫的要求。
现在的担保类P2P 公司很多已经大而不能倒,纯粹的一刀切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而且在金融市场不发生重大变革的前提下,消灭这种模式很快会引发别的替代品。单纯的取缔打压意义不大,进行整体性的金融体制改革才是问题的关键,当前对P2P 的监管也只能采取过渡性的权宜之计。(1)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实施,对P2P 所能操作业务规模跟核心资本进行挂钩;(2)对P2P 债权的分拆标准进行设定,避免债权过于分散;(3)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避免借新债还旧债;(4)严格监控虚假债权,避免P2P 资金池业务。
而对于平台模式的P2P 公司,在确保资金和平台隔离以及无相互关联债权的存在的情况下,不但应当松绑监管,还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励创新。
阿里金融基本上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四大类型的除P2P 模式外的三块业务,一块是以放贷和担保为特征的风险业务,一块是以支付宝为核心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还有一块是基于淘宝和支付宝基础上的基金销售业务和数据分享业务。阿里自建金融机构且承担实质性的风险,由于目标客户群的不同,目前来看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正面竞争不多;但是随着银行不断调低目标客户群的门槛,也随着阿里金融的不断成长,双方会形成直接的对抗,对抗结果取决于阿里金融的野心、传统金融机构的效率以及监管的态度。
当阿里成为了一家银行,可以预见到的是阿里可能更多会成为一家专营银行,切入的是以淘宝为基础的电商市场,阿里银行的规模大小取决于电商规模的大小,毕竟金融作为借贷交易的核心是其背后的信用风险控制能力。阿里金融的核心风控来自于淘宝和天猫对体系内的控制力和建立在交易数据下的风控模型。阿里金融虽然名为金融,但是他的内核还是带有明显的互联网特征,并且其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分析优势形成了其在金融领域独特的信贷交易风控模式,这种优势在体系内可批量复制并且遵循边际成本递减规则,随着淘宝天猫不断的扩大规模,阿里金融的成本不断降低,还账率始终可控。总而言之,阿里金融虽然批了金融的外衣,但是他的实质是互联网金融。
阿里金融是构建在互联网体系基础上的金融衍生,维护成本低且风险可控。但是这种模式本身是不具备可复制性的,事实上淘宝天猫只能自己越来越强变成寡头而不能产生新的竞争者。但是这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其次,淘宝和天猫的边际扩张也是需要不断的投入和维护的,目前淘宝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建立在一个亏损面超过80%的商户基础上的淘宝体系,也面临着扩张衰竭的趋势,使得在此基础上衍生金融的可能性在降低,同时,五六年的阿里金融实践之后的阿里小贷、担保的整体规模和坏账率都与设想中的规模差距甚大,阿里小贷的规模大概不会超过三十个亿的规模,这个显然跟他号称一万亿销售额的数字是不匹配的,阿里小贷面临着双重逻辑困境。体系内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不能快速上规模,或者是虽然存在有效需求但是满足其量化放贷模型的客户太少。这是一个死循环,一旦阿里上规模,其坏账率还会攀升。
阿里小贷和阿里担保的核心还是风险控制能力,但是由于这两个金融拍照在所有的金融业态中属于边缘化业务品种,阿里很难依靠这2 种市场夕阳产品维持庞大的互联网金融需求。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阿里申请银行是必然的趋势。只有申请牌照,阿里才有机会跟传统金融机构在竞争的同一平台,否则即使握有淘宝和天猫,也很难对抗银行的带有制度性保护的流动性优势。转型银行的阿里金融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确立体系内的排他性优势,另外一方面在保卫固有田地的基础上要走出来,跟传统金融机构的进行正面对抗,毕竟光淘宝和天猫是很难满足一家银行的生存需求的。
淘宝和天猫拥有别人不可企及的数据优势,阿里通过体系内庞大的数据基础进行大数据的应用,辨识客户、量度风险,区分体系内的客户类别,差异化服务。但是大数据的运用在信用风险控制层面,其实难度相对较大,大数据其实是概率论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对各种维度的数据集中处理来统一计算可能潜在的违约概率,只要让违约概率低于收益率,模型就是成功。这种以概率论为基础的信用风险识别体系,有其自身的先天缺陷:首先,概率要求数据基础是有规律的随机事件,在大量重复出现的条件下,呈现必然的统计特征,所以样本的选择必然是那些有规律的随机事件,这种随机事件要求是事件发生是相互独立事件的,就是A 发生违约跟B 发生违约没必然的联系,但是小微企业必然是不符合这样的特征的,他的违约既无规律,也不随机,样本筛选困难成为必然。其次,阿里金融数据的有效性不足。大数据维度要全数量要多,而目前阿里能依赖的排他性数据只有淘宝天猫这个平台的交易数据,这是一个单一维度。依靠这个单一维度上统计出来的数据,构建信贷风险控制模型,真实性以及逻辑性都不足。第三,目前淘宝数据的失真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几乎所有的淘宝卖家都不同程度的有买卖信用记录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正常的交易型数据的真实性,基于这种行为上所形成的数据分析是没有意义的。第四,量化模型里忽略的黑天鹅事件、模型本身的漏洞、系统的BUG,这些都会让模型出现非常庞大的系统性风险,带来致命的风险性事件。
我国的金融体系其实长期是在相对封闭的体系里完成的,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增长和竞争性保护壁垒,使银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这个发展是垄断的产物。未来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垄断,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业面临各种冲击是必然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大量的竞争者中的一员。
互联网的优势主要是体现在对大量小额的分散的人工辨别成本极高的领域具备降低成本的优势。简单的例子:一百笔五十万的信贷业务如果采取人工逐笔审核的难度是远高于审核一笔五千万的信贷业务的,前者适合用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共性化的审核标准,而后者则适合采取人工审核,因为收益远高于成本,没必要用互联网来解决,整体意义不大。所以,互联网金融更适合在中小企业层面发挥既定的优势。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不可能改变金融竞争的格局。
目前互联网金融还是资金入口的概念,只有观念上的冲击没有实质业务上的冲击。颠覆银行业必然是来自于一些基础性的金融制度和框架,破除这些制度框架之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才会真正出现,互联网金融才真正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2]田溯宁,云计算带来大变化,新金融评论,2012(1).
[3]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南方金融,2013(5).
[4]万建华,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与未来金融业变局,新金融评论,2012(1).
[5]江南愤青,互联网金融与披着互联网外衣的传统金融,百度文库.
[6]关于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