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 静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生存·斗争·妥协
——美国黑人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邵 静
(新疆警察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从第一批黑人踏上美国土地,为了如何生存谱写了一部血泪斗争史,也是一部利益驱动下妥协史,从奴隶到自由人再到公民,在美国法律史上定下的每个烙印,形成以制定法和一系列重要司法判例共同构成的美国黑人法律制度。本文追寻美国黑人争取自由、平等的历程,分析美国黑人法律制度构建轨迹,揭示美国法律制度构建依据、核心价值和人权实质。
美国黑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构建
美国作为一个新兴的移民大国,存在着世界上最复杂的种族关系,曾多次爆发种族冲突,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以黑人奴隶制为导火索爆发的内战。从美国法律史看,从宪法制定、修改到大多数里程碑性的国会立法再到一系列美国最高法院著名判例都同黑人有关,通过研究美国黑人法律制度构建从而揭示美国法律、政治制度本质、规律。
1619年,有历史文献记载的第一批二十名黑人被荷兰一艘战舰运到美洲英属弗吉尼亚殖民地①,掀开了黑人在美洲大陆上的历史。最初弗吉尼亚黑人的身份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美国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黑人进入弗吉尼亚殖民地初期的身份是契约劳工②。第一代黑人被视为“不自由的仆役”、“黑人奴仆”等, 享有白人契约劳工的权利,有的黑人还能挣到工资,在服役期满后,更有黑人拥有了土地和财产权。即便如此,他们中大多数人生活和社会地位十分悲惨。契约劳工制先于奴隶制,是自由和奴隶制的中间过渡环节,是奴隶制确立的历史基础,奴隶制是在有关契约劳工的立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③。
奴隶制在13个殖民地最终确立有着深刻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原因。经济方面,殖民地丰富的土地,尤其南部种植园制度,对廉价农业劳动力渴求,黑人被作为奴役对象成为可能;文化方面,西方殖民者深刻的种族偏见,认为非洲黑人是丑陋、野蛮的,他们生来就是劣等的;社会方面,16世纪后期,殖民地发生的一系列下层劳动阶级的叛乱,对劳动力的控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17世纪40年代开始,各殖民地陆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奴隶制的合法性。1641 年,马萨诸塞殖民地通过了《马萨诸塞自由法规》,它是殖民地中第一个奴隶制度法律性文件;1644 年,马里兰殖民地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黑人将终身服劳役”,确立了黑人奴隶制终身化;1642年,弗吉尼亚法令规定“以任何形式窝藏逃亡奴隶者受重罚”;1664年,马里兰法律禁止白人妇女与黑人通婚;此外,各殖民地议会先后通过法律对逃亡奴隶进行迫害;1750年,十三个殖民地都实行了奴隶制。在这期间,黑人经常被当作“耕畜”使用,奴隶主像拥有工具一样对黑奴拥有所有权,可以任意伤害甚至剥夺黑奴的生命,更不用说政治权利和自由。
从殖民地时期到独立战争爆发前,北美英属各殖民地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种落后、残酷、野蛮的制度——奴隶制。虽然此时的北美处于英国中央集权的统治下,但是就奴隶制而言并未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件,十三个英属殖民地从自身环境、特点等因素下各自制定相关法律规定,这就构成了这一时期松散的以奴役、剥削黑人为目的法律制度。
1775年4月北美独立战争爆发,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为美国资本主义发展开疆辟土。正如列宁所说“现代文明的美国历史,是由一次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开始的”。革命开始时,美国军队将黑人排除在外,但当英国人号召奴隶参加到英军队伍时,美国革命军就将其政策颠倒过来。大约有五千非洲裔美国人参加美国军队作战,其中有奴隶也有自由人。福斯特在论及美国独立战争时指出:“使这次伟大革命得到胜利的大部分站都是靠普通人——农民、手工艺者、小店主和黑人——担任的”④。据官方估计,1778年在华盛顿的队伍里,平均每营有五十四个黑人。
(一)人权有限
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宣告了美利坚合众国诞生。在起草宣言时,发生了关于奴隶制问题的争执。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底稿,曾有一段谴责英王乔治三世奖励贩卖奴隶,即“他向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由于侵犯了一个从来就没冒犯国英王的远方民族的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由于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到另一个半球去充当奴隶,或者在运送途中就使他们悲惨的死去”⑤,这段文字被拉拢来此南部的南卡罗来那和佐治亚委员们删除了。
《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其中体现了“天赋人权”学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否认其历史进步性和重大意义。然而,这其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中“人”并不指生活在北美大陆的每一个人,不包括黑人和印第安人,主要指WASP⑥。这就与先前的黑人在战争中的作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与其中无处不强调的“平等、自由”等权利的巨大讽刺。在此场战争中,“主要的政治问题是独立……他们主要着眼于从一个遥远的国家取得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独立,着眼于保证美国独立所不可少的办法和安全措施,并保证代议制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立。”⑦必然,黑人奴隶制问题上的妥协也就不难理解了。 以《独立宣言》为基础建立的松散的邦联制政府,各州在政治、经济等制度上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这就决定了在黑人奴隶制问题上由各州自己决定,形成了在中北部资本家集团为代表的自由州和南部各州奴隶制完整的延续下来的蓄奴州并存的局面。
(二)宪法有限
如果说美国建国初期,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各州对中央集权深恶痛绝,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凸显出各自为政的政体弊端,如经济无序、政治混乱、社会动荡,大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意识到“邦联政府的制度的严重缺陷”。1787 年,邦联国会召开的制宪会议上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国家采取联邦制,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这种既有集权又有分权的形式适应了美国的发展,为美国迅速崛起创造了良好的制度保障。由此产生了宪法中三条有关奴隶制的条款:
1.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段规定了众议院代表名额分配的依据。众议员人数计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将包括的若干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方法,应在全体自由人——包括那些受契约约束做仆役若干年期限的人,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数目的五分之三。这里的“其他人”便是指奴隶,这就是五分之三比率,即“联邦比例”。这一比例并不是指黑人拥有相对于自由人五分之三的权利,奴隶“作为财产的人”在选举权中是零。这只是南北争论分配税负和计算州在众议院中应该有的代表名额,更高比率的好处将属于奴隶主而不是奴隶。
2.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段规定了对于任何现有的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这样一些人。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 “这样一些人”当然指奴隶,“移民”、“入境”当然也不是指欧洲移民,这是对非洲奴隶贸易的“美丽”描述。奴隶贸易条款作为“航海条例”的交换条件,在美国宪法制定后,从非洲带到美国的黑人数高达四万。
3. 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段是有关逃跑奴隶的。即凡根据一州之法律在该州专事服役或服劳役,逃往另一州时,不得因另一州任何法律和条例,解除其服役或劳役,而应依照可能应得此种服役或服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人交出。这里奴隶又成了“专事服役或服劳役的人”,实质上是防止奴隶逃跑的引渡制,成为1793年和1850年先后制定的两个逃亡奴隶法的宪法基础。
虽然,1787 年美国宪法充斥着极尽巧妙的婉转语和迂回说法,但确定了奴隶制的合法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黑人废奴主义者道格拉斯指出,“自由和奴隶制本身就是水火不容的,但现在却共存于联邦宪法中。联邦宪法本身就是对奴隶制的妥协,它是南方和北方的一场交易”,而交易的筹码就是这样一些来自非洲有着黝黑皮肤的人。以《独立宣言》中对奴隶制的回避和默认为起点,经历1787年《美国宪法》以国家统一的最高成文法律形式对奴隶制婉转的确立,直到内战前奴隶制以宪法为基础的奴隶制在美国迅速蔓延。这一时期,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1787 年制定的《西北土地法令》、 1793 年《逃亡奴隶法》和1950年《逃亡奴隶法》等一系列法律为补充,以及一系列国会通过的自由州与蓄奴州妥协案⑧和联邦最高法院在此阶段的关于黑人案件判决⑨共同构成的相对完备的美国奴隶法律制度。从独立战争后到内战前的这一时期,虽然在中北部的部分州废除了奴隶制,但黑人的境遇每况愈下,较独立战争前更为悲惨。
美国南北矛盾,或者说资本家和种植园奴隶主矛盾由来已久,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争夺从未中断。1857 年的德雷德·斯考特案更是将南方奴隶主势头推向了极致,马克思在《美国内战》中指出:“如果说 1820 年的密苏里妥协案扩展了奴隶制度在各领地的地理界限,1854 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又取消了任何地理界限,换上一个政治的障壁,即垦殖者多数的意志,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是通过 1857 年的判决把这个政治障壁也拆掉了,从而把共和国现在和将来的一切领地从培植自由州的地方变成了培植奴隶制的地方。”⑩与其说,奴隶制问题是内战爆发的导火索,还不如说其背后所隐藏的政治实力的争夺进一步升级,北方资本主义市场渴望的自由劳工制度与南方种植园奴隶制两种制度已经到了无法共存的地步。
(一)理想的实现
1863 年 1 月 1 日,林肯以总统的名义正式发表了《解放黑奴宣言》,宣布叛乱诸州的奴隶全部自由解放。不管这场战争在初期多大程度上是为了解放奴隶,但从这时起,战争目标不仅是为了维护美国统一,更是为了消灭残暴而落后的黑人奴隶制度而进行的革命战争。1861年4月12日凌晨4时30分,联盟的大炮向萨姆特要塞开火开始,在经历了四年的斗争后,以60 万人战死、50 万人受伤的代价,最终以北方的胜利结束。美国南北战争最重要的成果便是废除了奴隶制。
战后重建期间,为了巩固胜利果实,在利益集团、黑人团体压力下,产生了三个废除黑人奴隶制和给予黑人权利宪法修正案,即“重建法案”:1865年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该条规定“合众国境内或受合众国管辖之任何地区内不准有奴隶或强迫劳役存在……”,本款废除了奴隶制,但仍然没有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此项修正案共5款,主要思想是给予了黑人公民以合众国公民的身份,应给予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给予黑人男性选举权,但本条却又承认选举权可以被取消或剥夺,只是应以比例核减代表人数为条件; 1870年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此项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和限制”,可以说在理论上解决了黑人的公民权问题。为了实现黑人基本权利,使宪法修正案切实实施,国会采取了一些列措施,包括通过了五个“实施法令”,1866年“自由民局法案”和两个《民权法案》等。此外,南方各州也在各州出台的新宪法中确定黑人选举权。
在内战结束后的初期,废除了奴隶制,从理论上确立了黑人的公民权和选举权,形成了以宪法三条修正案为核心,配合以国会一系列法案法令和各州新宪法相关确立黑人选举权条款为补充的黑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黑人的境况开始有所改变,大批黑人行使公民权和选举权,许多黑人当选担任公职,更有一些黑人在部分州受到了接近平等的待遇。
(二)事实上的复辟
内战后的一段时间黑人的境况有所好转,但是接下来却急转直下,南方的白人种族主义者绝不甘心失去特权,极力进行反扑,斗争一直持续。从总统到最高法院,并不按法律授权来维护黑人的权利,反而向白人种族主义者敞开大门。约翰逊总统意图保持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保守政策,促使奴隶主返回故地,夺回土地,由白人选民选举成立州政府。南部各州有许多前政府官员又重新操纵了各州的议会和政府机关,他们力图保持和恢复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先后制定所谓“黑人法典”,其中存在大量限制和剥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黑人权利规定。当格兰特通过赢得黑人大量选票当选美国总统以后,就开始逐步淡化黑人选举权,并纵容各州以各种形式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在1876年选举中,民主党与共和党对总统选举结果产生了争议,双方达成了所谓“1877年妥协”,以共和党人同意从南方撤军以及放弃南方重建来换取鲁斯伏特·B·海斯出任总统,南方政权复辟。同时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判决更是雪上加霜。其中,1873 年的“屠宰场案”本身与黑人权利并无直接关联,但是该案件确立了联邦法无权判决那些不属于自己权限之内的公民权,也就是公民权利由各州来管理,使各州来决定那部分人有权利和肆意剥夺公民权利,内战成果付之东流。而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中,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该原则的内容是:各种设施实行种族“隔离”,只要对黑人和白人提供的设施是“平等的”,就不违宪。这为种族歧视法律扫清了一切障碍。南方各州迅速建立起剥夺黑人选举权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和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网。有的在州宪法中明确规定,而有的则在其他法律中明文规定。
从重建后到二十世纪初期,构成以“种族隔离”为核心思想,“隔离但平等”为原则,由最高法院判例法为依据,各州剥夺黑人以选举权为代表的各项权利的“黑人法典”为内容的种族歧视法律制度,三个宪法修正案由此成为有名无实的条款,黑人的权利名存实亡、得而复失,黑人又陷入新的泥潭之中。
如果说黑人最初踏上这片土地是只是要“活下去”,那么此后的历史便是他们要选择“怎样活下去”,同时也是他们逐步觉醒的过程。独立战争中并无明确意识的参与战争,到内战时期有意识的逃离和摆脱奴役,再到重建后面对白人歧视与迫害的积极和消极的反抗,最终形成了有组织、有计划、主动的民权运动。黑人反抗形式多样,有积极参与斗争的,包括早期的法院斗争形式和后来参加各类反抗联盟或组织进行群众抗议和直接行动形式;也有通过采取消极的移民方式摆脱遭受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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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黑人群体更加觉醒,有组织、有计划、有意识的开展了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产生了很多黑人运动领袖。这期间的民权运动空前高涨,推动产生了对黑人权利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系列判例和法案,而打破歧视是从黑人受平等受教育权开始的。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判决公共教育生来就是不平等的,隔离学校的法律违宪,从此撼动了“隔离但平等”原则,是全面消灭种族隔离制度的开端。1971 年“格里格斯诉达克电力公司案”是就业权方面存在测试不公情况,导致黑人比白人在培训、晋升方面机会更少。此案的意义在于确定歧视事实,不只是过去简单地禁止或故意伤害行为,而单是产生悬殊的种族影响(或后果)存在就可以构成对权利没有被平等保护的事实而判决违法。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一时期的民权案中找出各种理由,给予少数族群包括黑人优惠待遇进行提高,力图在事实上给予黑人群体平等的公民权。同时,在黑人民权运动的压力下,美国国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黑人权利保护法案。1957年民权法和1960 年民权法都是有关黑人选举权立法,但由于法律自身漏洞或者避免限制选举行为措施操作性不当,都未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两个法案还是使州和地方选举委员在干涉黑人选举权时变得不那么方便了。1964、1965、1968年三个民权法案在美国民主化改革,对保障黑人权利的实现上作用尤为深远。1964年民权法案是有关保护黑人公民平等享有权利的法案,包括平等进入公共设施的权利、以非歧视方式使用联邦资金的权利、不论种族性别平等就业的权利纳入了重点保护对象。1965年民权法案取消对选举资格限制的法案,法案规定禁止以征人头税作为投票选举的先决条件,禁止为投票资格而设的文化教育程度的测验、禁止设置其他障碍以剥夺少数人的选举权利。法案还规定,国会有权派遣联邦审查人员到凡是被认为存在种族歧视的选区进行检查。1968 年民权法案有关给予黑人自由居住权利的法案,法案规定禁止住房方面的种族歧视,出售或租赁房屋时,不得有种族歧视的行为。此外,国会颁布很多保障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包括1972年学校援助紧急法案,1977年公共工程就业法案,1982年通过的陆上交通援助法等等。
20世纪民权运动时期,联邦最高法律的判例和国会颁布的一系列法案维护了宪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正案,使黑人权利平等保护从文字上平等开始转向事实上的平等,形成以三条宪法修正案为原则,五个民权法案为指导的,一系列权利实现措施性法案和维护权利平等实现的具判例为内容的黑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而核心思想就是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切实实现。
20世纪80年代开始,民权行动进入低潮时期并开始走向衰落。从行政部门来看,历任总统对民权运动并不重视,颁布有关维护少数族裔权利的行政命令屈指可数;从立法部门看,在相关的立法中,降低对少数族裔10资金支持的力度,给少数族裔企业预留额比例大大减少;从最高法院来看,种族歧视案件中对构成歧视条件限制越来越严格,这一情况是自1989年的里士满市诉克罗松案开始的。90年代以来,只有1991年一个民权法案通过。同时,美国社会中出现了“重新隔离”现象,最明显的是在公立学校和公共住房方面,前面提到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裁决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在经历了一个世纪后又死灰复燃。从美国黑人法律制度构建的轨迹来看:
一是美国黑人法律制度变迁和美国法律制度变迁一样,是各方利益博弈后相互妥协的结果。
美国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立与废是统治阶级内部集团利益,即奴隶主和资产阶级博弈的结果,黑人此时只是利益集团取得利益最大化的筹码,而美国黑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现则是在黑人群体集体的抗争下,黑人群体与统治阶级博弈的结果。
二是美国法律制度构成渊源具有多层次性、多样性和相互制约性。
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形成了美国黑人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由国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各州法律法案和各级法院所做的判例和法律解释构成。这也就体现了美国法律渊源构成,包括联邦和州两级的纵向制约,也有立法、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制约,由成文法、判例法和法律解释多种形式构成。
三是有无公民基本权利不在于法律,而在于司法实践。
通过黑人法律制度变迁的轨迹看到,即便是规定了国家最高法律宪法中的公民权利,这种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能否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取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最高法律可以通过判决支持宪法或民权法案规定,也同样可以通过判决推翻轻易的否定,权利是可以任意剥夺的。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美国“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结果,司法权可以制衡立法权,这体现了美国人权阶级性、虚假性、随意性和不可保证性。
2013年6月24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在一些州保护少数族裔投票权的关键条款。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写下了这个决定,并且经由以保守派居多法官投票裁定,在9个曾经实行种族隔离的州对投票权的规定条款进行重新审查不再是必要的,因为对黑人投票者“明目张胆”或“无孔不入”的种族歧视已经不复存在。这是对1965年民权法案的推翻,是种族歧视真的已经不复存在,还是又一次要为新的种族歧视大开绿灯,我们只能静观其变。
注释:
① 美国史学界有关奴隶制起源的争论.张聚国.世界历史.2006年第2期,第128页.
② 詹姆斯·巴勒.弗吉尼亚奴隶制史(James C. Ballagh,AHistory of Slavery in Virginia).巴尔的摩,1902年版,第28-32页.
③ 福斯特:《美国历史中的黑人》,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39、43页.
④ [美]菲利普.方纳编,王华译:杰斐逊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7页.
⑤ WASP是White,Anglo-Saxon,Protestant的缩写,意指白人,盎格罗-撒克逊人、清教徒.
⑥ [美]梅里亚姆著,朱曾汶译:美国政治思想,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7月第一版,第24页.
⑦ 1820 年密苏里妥协案、1850 年妥协妥协案和1854年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案.
⑧ 联邦最高法院在此阶段作出了一系列关于黑人案件的判决,将黑人作为牺牲品维护白人权利,造成黑人在建国初期的悲惨境地。以1825 年的安特罗普案件、1842 年的普利格诉宾西法尼亚案、1857 年内战前夕的德雷德·斯考特案和1857 年德雷德·斯考特案为代表.
⑨ [德]马克思.北美内战[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 15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351.
⑩ 少数族裔包括作为美国公民的黑人、西班牙裔人、亚裔人、土著印第安人、爱斯基摩人和亚留申人.
2014-04-05
邵静(1983-),女,硕士。研究方向:多民族国家法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