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2014-04-09 12:44王晨耀曹仁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号牌道路交通机动车

王晨耀,曹仁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浅析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王晨耀,曹仁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近年来,机动车使用假号牌的现象呈增多趋势,迫切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但由于该项工作中存在机动车假号牌鉴定难等问题,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为此,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专业鉴定机构、提升专业人员素质等途径促使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切实有效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92式机动车号牌;假号牌;法律条款;鉴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民收入进一步提高,“轿车走入家庭”的梦想已经成为现实。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已超过2.5亿辆,且呈快速增长趋势;即使在实行机动车号牌拍卖的上海地区,机动车总量也正以每月超过9000辆新车的速度增多。

目前,北京、天津、杭州、广州等地实施了“机动车号牌尾号限行”的限制通行规定;上海则采取早晚高峰时段禁止悬挂外地号牌的机动车上高架道路行驶、沪C号牌机动车全天禁止进入外环线(含)以内道路行驶,这些措施使得部分机动车行驶路线受到一定限制,一些车主怨声载道。这些现象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新的“商机”,他们认为有利可图,于是铤而走险,大量伪造机动车号牌并利用各种途径进行非法推销,谋取暴利;有些车主为了一己之私,不惜以身试法,公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在道路上驾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一直以来是全国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重点之一。以上海地区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2003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共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950起,罚款21万元,收缴假号牌1230块,查扣违法机动车570辆。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2005年至2008年上海交警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通过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但是,2011年5月1日以来,上海公安交警部门成功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案件数量锐减, 2012年全市成功查处此类案件只有15起,罚款7.5万元,收缴假号牌21块,查扣报废机动车5辆。据笔者的调查分析,此类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特大型城市尤其突出。为此,本文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调整引发新问题

1. 法律条款调整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调整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机动车使用假号牌,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整后的法律条款

2011年5月1日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作了如下调整:

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 引发的问题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由过去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调整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并且增加了对违法当事人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违法主体不明确。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当事人是谁,执勤交警对于处罚对象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还是驾驶人难以确定。在现行管理制度下,为了节省各种运输成本,逃避法律追究,有些私企老板往往给车辆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被雇佣的驾驶人并不具备识别号牌真假的能力,只是为生活所迫帮老板开车。如果被执勤交警查获,受到处罚的往往是懵里懵懂的驾驶人,而真正的幕后老板却逍遥法外。

二是取证困难。由于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特别是涉及对违法当事人15日以下拘留的处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固定证据的要求也就更高。遗憾的是,目前查处此类案件中警方往往因为号牌真伪鉴定困难,导致多次出现举证不利的现象,从而引发了更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鉴定机动车号牌的真伪在成功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过程中显得至关重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提到这种鉴定由哪家机构来作出,更没有提到鉴定机构应具备怎样的资质。

(二)号牌真伪鉴定难

1. 号牌真伪难辨

目前全国各地(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分为“92式”和“三统一92式”两种。“92式”机动车号牌1992年启用,2008年7月停止生产,但继续沿用;“三统一92式” 机动车号牌2008年7月全国启用至今。全国共有114家生产厂家经审核、注册,生产这两种机动车号牌。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7年12月调查显示,“92式”机动车号牌因为当时的设计局限性,生产技术较为落后,防伪技术含量低,极易被仿冒;加之部分生产厂家没有严格执行“G36——1992”国家标准,导致“92式”机动车号牌在材质、反光度、字体和颜色等标准上,全国不统一。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假团伙利用数码技术仿制的“92式”机动车号牌真假难辨,令执勤交警现场识别困难。

2. 缺乏法定鉴定机构

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定——对查获的有造假嫌疑的机动车号牌进行真伪鉴定,是成功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遗憾的是,目前全国还没有哪家鉴定机构能正式出具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机动车号牌真伪鉴定报告。

无论是“92式”还是“三统一92式”机动车号牌,只要查获假号牌,就必须经过鉴定程序,否则就不能准确认定违法事实。“92式”和“三统一92式”机动车号牌是由公安部交通科学管理研究所设计、开发的,但是该单位目前不具备正式鉴定资质;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者刑事案件物证鉴定中心,因为是非第三方机构,所做鉴定可能对于违法当事人有失公正,因此无法受理此类鉴定。司法鉴定中心由于业务分工不同,没有此类鉴定的经验和鉴定所需的对比依据,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又担心其可能泄露机动车号牌防伪机密,拒绝提供对比依据,因此,司法鉴定中心也无法受理此类鉴定。所以,一线执勤交警一旦查获涉嫌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完全统计,2011年5月以来,全国各地因鉴定难而搁置的此类案件超过500起。

(三)现有警用设备对实战的支撑力度有限

1. 路面监控系统缺乏鉴别功能

目前,路面监控系统已广泛运用到实战中,但是对于“92式”和“三统一92式”机动车号牌的识别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根据标准指标体系,对实际指标进行量化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以食品消费支出为例,其他项目的消费支出以此类推。假设标准指标体系中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均GDP之比分别为A1*、A2*、A3*,实际指标体系中分别为A1、A2、A3,若Ai(i=1,2,3)> Ai*,则ai=1-(Ai - Ai*)/ Ai*,若Ai(i=1,2,3)

2008年以来,公安机关大力加强街面监控建设。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地区的部分大城市治安、交通监控设施的覆盖率在中心城区已经达到了87.64%。但是目前所有的路面监控系统,只记录街面人员、车辆情况,并不具备识别机动车号牌真伪的功能。例如,2009年11月,南方某特大城市公安局启用了一套“车辆牌照识别系统”, 具有车辆自动识别、比对报警功能。遗憾的是该套系统只是对机动车是否改变自身外观、颜色,是否具有盗抢嫌疑,以及是否具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等状况进行识别、比对和报警,并不具备识别机动车号牌真伪的功能,与现有的出省道口安检监控系统大同小异。

2. 警务通缺乏鉴别功能

在“科技强警”理念的指导下,一线执勤交警单警装备的科技含量有了较大提升。截至2011年底,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城市的一线执勤交警每人都配备了一台便携式移动警务通(简称PDA),这台设备体积小、液晶显示屏大,功能强大,查询业务范围广泛,既能查询人、车相关的各类数据,也能显示人、车的原始照片。警务通深受一线交警的欢迎,通过运用警务通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类违法行为的情况有所增多。虽然警务通能查获“机动车套用、挪用他车号牌”和“冒用他人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但该设备仍然不能识别机动车号牌的真伪,更不具备机动车号牌真伪的鉴定功能。

(四)缺少专业打假人员和系统培训

1. 警力不足,缺少业务能手

现在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后续的工作由公安交警审理部门负责,但是该部门警力普遍较少,年龄老化,专项警力得不到保证,同时缺少必要的办案经费,致使“打假”审理工作无法深入,尤其是在深挖扩案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因为“假牌假车”多数在夜间出没,即使外勤民警查获嫌疑车辆并抓获嫌疑人,往往要等到第二天才能够移交审理部门,结果往往导致贻误战机。例如,2011年7月6日夜晚,某交警队夜班交警在辖区道路一处人行道上,发现停有两辆跃进牌三吨大货车均无前后牌照,但从其车尾模糊的喷涂车号上发现两车为同一车号,当即在附近守侯伏击。两小时后,执勤民警从一男一女两名驾驶员身上查获两本同一车号的行驶证,接着又在其车内查获两副相同的车辆号牌,并发现了私刻的车辆年检章。据男车主交代,其中一辆车为真牌真证,他是在向车管所慌报遗失了车牌证后,办理了补发手续,再把车牌挂到另一辆车上。同时,他还交代他的同乡中也有类似情况。但是此案在移送审理部门时,由于该交警队审理科夜班人员缺乏对机动车号牌真伪的识别技能,同时又在审理其他案件,导致未能乘胜追击,错失良好战机。

2. 缺少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2008年第一季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了一次全国公安交管系统的培训工作,分别筛选出北京、上海、江苏、沈阳等地一批具有教训经验的业务能手,组成培训师资,在无锡市“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开办了两期“全国交警系统机动车假号牌查缉工作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的197名交警参加了培训,培训效果显著。随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警总队分别组织过一些规模不等的此类培训。但是2011年至今,此类培训大幅减少。另外,部分一线业务能手因各种原因转岗或退休,致使打假专业警力大量流失,相关业务技能的“传、帮、带”大幅脱节,造成了该项执法工作的断层。2010年以后,各地基层交警队补充了大量的新警员,由于缺少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的专题培训,一些新警员不仅缺少打假查缉技能,而且对该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款应用也不准确。

二、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设立专职鉴定机构

1. 修改法律条款

笔者建议,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起草一份关于修改“查处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相关法律条款的建议后,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而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款时,能同时考虑目前“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的状况,制定、增设若干法律条款,并且确保调整后的法律条款能尽快得到顺利实施。比如,准许公安部刑事物证鉴定中心能够受理此类鉴定;明确对“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当事人的认定标准等。

2. 设立专职鉴定机构

针对目前的执法现状,笔者建议,对于现有的鉴定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相应的专职机构,使其能为基层一线实战单位服务。例如,公安部交通科学管理研究所应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鉴定资质;通过与司法鉴定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添置此类鉴定工作所需的技术设备,从而成为第三方鉴定机构。

为改善“远水解不了近渴”的情况,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或下属的交警总队增设立一个内部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机动车号牌做出初步的鉴定后,再移送第三方鉴定机构做正式鉴定,这将会大大缩短磨合期,以提高对此类案件的成功查处效率。

(二)增加机动车号牌科技含量

“92式”机动车号牌在“间隔符”黄铜片表面用激光打印了“92公安部许可”字样作为防伪手段,但是由于其技术含量较低, 1999年就已被制假分子成功假冒,且仿真度极高,几乎到了真假难辨的地步。“三统一92式”号牌在设计时改进了防伪工艺,增强了防伪性能,但笔者在实战调研中发现“三统一92式”号牌的防伪技术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可以进一步增加其防伪的科技含量。笔者建议,在目前的“三统一92式”机动车号牌生产过程中,可增设一道工序,即在号牌正面添加二维码,用于存储车辆的各类信息,包括车架号、发动机号、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主姓名等信息,交通警察在执法时即能运用警务通快速扫描,读取该车、牌证的相关信息,提高交警现场执法的效率和准确率。

(三)提高专业人员的技能

1. 专项专管

交警部门应调集事审科、一线执勤交警中的业务能手,成立一支专项打假队,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这支队伍可采用弹性工作制,对一些假号牌、无牌无证机动车出没相对较多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可以取得明显成效。例如,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设有交通违法侦缉大队,该队成员50%以上为侦查员,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同时又都是“打假”行家,对于查处伪造、变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案件,实行全程办理,直至移送检察机关,对打击制假、贩假、用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效果十分显著。

2.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经笔者调研,2008年至2010年全国各地接受过《机动车牌证识别》课程培训的一线交警打假技能明显提升,能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注重发现机动车使用假号牌的“蛛丝马迹”。例如,2008年一季度,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开设两期“全国交警系统机动车假号牌查缉工作培训班”,培训效果显著,当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打假”高潮,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捷报频传、战果辉煌。

目前,机动车使用伪造号牌的现象已经从治安违法扩展到刑事犯罪领域,基层一线民警急需掌握识别机动车号牌真伪的技能。《机动车牌证识别》这一课程因其内容贴近实战、业务指导性强,深受职后民警培训班学员的欢迎。为了更好地胜任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行为的工作,笔者建议,应当在初任民警培训和职后民警培训中开展有关机动车牌证识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讲授机动车号牌识别要点以及传授“远观、近查、详问、比对”查缉工作方法,全面提高一线民警关于机动车号牌的识别技能;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进一步规范查处机动车使用伪造号牌违法行为的流程,使受训学员结业后更好地为实战服务。

此外,公安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校局联动”建设,加强与实战单位的协作,定期举行业务交流会,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教训方针,派教官教师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并邀请基层的业务能手参与教训工作。

总之,查处机动车使用假号牌违法案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该类违法行为还将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各基层实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在抓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开拓进取,针对实战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研究对策,不断提高反假技能,进一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打防并举,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Brief y Analyze Diff cult Problems in Handling the Traff c Violation, Motor Vehicle’s Fake Registration Plates

Wang Chenyao, Cao Renxia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motor vehicles use fake registration plates. It is urgent for police agencies to strengthen punitive measures against such a violation.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identify them, which constitutes a puzzle to traff c police off cers in their law enforcem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the traff c law, establish professional appraisal agencies and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s’ quality and etc. so that traff c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can effectively handle and curb such a violation.

92 Type of Motor Vehicle Registration Plate; Fake Plate; Law Clause; Appraisal

D631

A

1008-5750(2014)03-0026-(05)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4.03.006

2014-03-27 责任编辑:何银松

王晨耀,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岗位业务教研部交通教研室教官;曹仁霞,女,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岗位业务教研部交通教研室教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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