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4-04-09 11:15
税收征纳 2014年4期
关键词: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

●哪些项目可以享受 《增值税暂行条例》免税优惠?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税务登记证副本》;(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4)购销合同或合同公证材料、购货付款证明;(5)购进货物(原材料)所对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如何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如何计算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新开业的纳税人在什么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9)第十条的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自产的设备(存货)在出售前出租,到期之后收回再销售,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出租,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同时生产该设备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什么是涉税即办事项?

答:涉税即办事项,是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或上级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审批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当场办结,无需进行多环节审批,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监控。

●我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当年没有申报扣除,在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可以结转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第三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贵公司2008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财产损失的2008年度扣除,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在注销时,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尚未提完折旧额,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9〕60号)第三条有关清算所得税处理规定,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就是说,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价,在清算时,改变持续经营假设,对资产要按照可变现价值计价,并且就可变现价值同计税基础的差额缴纳清算所得税。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征收消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自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 《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附带手写清单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是防伪税控系统自带打印的。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什么情况下印花税凭证的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并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规定,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某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中,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电力部门与用电单位签订的用电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合同鉴定人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因此,合同鉴定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技术转让合同如何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猜你喜欢
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
前10 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3.7%
中国通过印花税法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都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丢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合同签订时,需要贴花履行印花税的纳税手续吗?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有什么减免优惠?
“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