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斌
朱福林新型受贿案剖析及预防对策
杨晓斌*
本文对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福林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剖析,这是金华市近年来查处的唯一一名在重要岗位任职的在职厅级干部,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针对此类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朱福林案 新型受贿犯罪 预防对策
2013年12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朱福林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福林,中共党员,1959年1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被查时任金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金华市婺城区区长、兰溪市市委书记等职。经查,2007年至案发期间,朱福林利用所担任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开发、人事工作安排、环境评审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其中包括以房产交易、投资收益、车辆借用等名义收受贿赂的新型受贿行为。
1. 从受贿人自身而言,朱福林阅历丰富,思维缜密,是块难啃的硬骨头。朱福林本为金华市引进的高校人才,因其能力较强,一步步走上了领导岗位,在多个地方任过职,随着职务不断提升,在案发时担任的又是市政府重要领导职务,为人处世更加谨慎。在当地,接触过他的机关干部及群众都认为其思维缜密,考虑周全,工作能力出众。其在受贿时,也是惯于思前想后,小心应对。在案发前,朱福林已对相关调查有所警觉,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反调查,如让家人、秘书、司机退还赃款赃物,并和相关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2. 从事发领域来看,受贿事实主要发生在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领域。本案中,朱福林虽然先后担任过金华市国土管理规划局局长、金华市婺城区区长、兰溪市市委书记等职务,但其受贿犯罪的时间段主要是集中在其担任分管城市建设的金华市副市长期间。2008年以来,金华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得到迅速发展,朱福林在分管城建的过程中,开始有意结识房地产界的成功人士,并利用土地审批过程中的制度漏洞,在土地出让、土地拆迁、地块功能转换、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大肆收取贿赂。
3. 受贿手段隐蔽复杂,单次作案金额大。本案中,认定向朱福林行贿的对象共有十多人,基本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主,涉案金额达到1600余万元。朱福林身居要职多年,耳濡目染,对直接收受现金或银行卡等方式的贿赂心存忌惮,除了极个别关系相当密切的行贿人外,他不敢收受其他人的大额现金。但是由于其贪婪之心作祟,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因此采取的方式更多的是以家庭或假借亲戚的名义进行炒房、投资、借贷等形式来包装其受贿行为,这种新型受贿形式虽然隐蔽,但是并不能掩饰其权钱交易这一贿赂犯罪的本质。具体方式如,一、以“借用”名义受贿。朱福林在配备有公车及拥有私家车的情况下,借口朋友需要用车,希望某公司董事长徐某能借用一辆汽车,于是徐某很识趣地花了20多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六”型轿车,配好牌照、办妥手续给他送去。实际上,该车基本上是朱福林及其妻在用,还在其所住小区的停车位上漆上该车牌照号。二、以低价购房名义受贿。朱福林分管城市建设工作,在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求于他时,即以其夫妻之名、或以儿子之名,甚至以多个亲戚的名义,从这些不同的房地产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店铺,有的没隔多长时间即转手,从中赚取了巨额差价。三、假借投资名义受贿。李某在投资开发某土地中欲转让给他人,已明知将获利润巨大,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即跟朱福林商量,让其赶紧筹措资金,并包其大赚。于是朱福林以其亲戚名义与李某签订投资合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这笔所谓的“投资”款即汇回,通过这一出戏,其账上又另外多了“利润”人民币330万元。四、以借贷名义受贿。在查处中还发现,朱福林高息借钱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上该公司当时资金充足,并不需要到社会上借钱。按该公司董事长的说法,其目的就是为了给朱福林好处,这种借钱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有利于掩饰。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形式不断翻新,我们称之为新型受贿犯罪。由于这些新类型的受贿犯罪更具隐蔽性、复杂性,甚至可以说更具腐蚀性,因此,有必要予以大力打击。同时,为了有效惩治新型受贿犯罪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更要因此做好预防工作。在此,笔者试结合该案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一些预防对策。
1.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思想褪色,行为就容易堕落。预防受贿犯罪,就必须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净化灵魂,调整心态,预防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端正对金钱的态度,既不漠视、也不盲目追求,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与学习。像朱福林,对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高息借贷给“关系户”的方式认识模糊,以为前者不过是得到些优惠而已,最多只会以违纪处理,对后者认为是你情我愿,正常经济来往。通过教育与学习,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新型受贿犯罪手段、方式虽有变化,但在贪腐的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权钱交易,都构成受贿罪。第三,要加强新型受贿犯罪警示宣传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组织公职人员旁听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庭审、收看相关视频,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用反面典型事例对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让大家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慎始慎终。
2. 加大惩治力度,增加冒险犯罪成本
惩治是预防的一种特殊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对于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大力度查办新型受贿犯罪案件,依法严惩,其实质是减少犯罪黑数,提高冒险犯罪成本,使腐败分子少侥幸之心,无漏网之鱼。犯罪黑数,指的是尚未被发现的、潜伏的犯罪数,即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但还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犯罪的数量。笔者从事反贪工作多年,发现正是因为在贿赂犯罪上存在较严重的犯罪黑数,致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认为案发被查处是运气差,“中了大奖”,一些人自恃位高权重,或关系网广,或势力强大,从而心存侥幸,以为可以逃脱罪责。从新型受贿犯罪而言,要加大惩治力度,一是侦查部门自身不能畏葸不前,要高度重视对新型受贿犯罪的打击,提高办案的主动性,深入研究、总结该类犯罪的发案特点和作案规律,加强对新型受贿犯罪的法律运用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减少犯罪黑数,从打击角度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严刑峻法,不枉不纵,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较量的人不是普通人,有时甚至是一窝“仓鼠”,这时决心很重要,坚决破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无论案件涉及什么人,都要敢于查办,依法查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各种压力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不查、少查、轻判、罚不当罪,姑息纵容。三是提升贿赂犯罪成本,剥夺犯罪所得利益。一般情况下,贿赂犯罪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利益,得益的是个人,尤其在新型受贿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几乎没花多少成本就获利巨大,可谓“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在查办案件中,受贿犯罪分子交代的数额往往要比实际的少,受司法成本等各种客观因素影响,侦查机关追究的罪行也往往会少于犯罪分子实际所犯罪行,赃款赃物也不一定都能完全追缴。受贿犯罪分子即便受到了刑事追究,却依然获得不少利益,当前出现的不少裸官现象内在就有“万一事发,一人坐牢,家人幸福”的博弈观念在作祟,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他们铤而走险的欲望。因此,必须提升受贿犯罪分子的冒险犯罪成本,尤其是在经济上,应对非法获得的利益全面剥夺,重视运用罚金刑的再惩罚作用,使他们在经济上不能得到任何好处,才能有效扼制贿赂犯罪猖獗的势头。四是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外逃或向外非法转移资产。新型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因获利相对巨大,便借外逃或向外非法转移资产之机,保全所获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应建立专门的缉捕队伍,认真研究经济犯罪逃犯的心理、行为和缉捕工作艺术,充分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追逃。对逃往国(境)外的逃犯,可与其他国家建立国际侦查协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合作机制,积极利用多种渠道开展追捕追赃。
3. 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制度建设是治理腐败的核心。一是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重大经济行为报告和公示制度,完善相应的申报、报告责任制度。新型受贿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在很大程度上由貌似合法的交易形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弄清公职人员及其家庭的财产状况,真正掌握他们是否有参与或合作投资、理财,是否买卖过房产、汽车等信息,他们的财产显露在“阳光”下,接受广大群众、社会的监督。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招投标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加强集体会审,规范审批行为。在招标投标工作方面,应规范相关程序,在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干预因素,将招标投标的审批以及交易的程序、内容、标准、时限、结果等向社会公示,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朱福林受贿一案,就发现在土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如领导出面打招呼,泄露招标投标内情,串通投标,内里实质存在着权钱交易,朱福林就是这样“跌”进了“深坑”。此外,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也要细化,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有错必纠。三是仍要充分发挥各级机关、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压力。加强社会监督,非常有利于防范新型贿赂犯罪。如网络,提供了更大的反腐倡廉平台,让更广泛的群众能够参与反腐。总之,应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依靠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界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取得他们的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杨晓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