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春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04)
雅克布森对索绪尔的误判
赵彦春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04)
象似性是认知语言学中的标志性概念,也是其解构索绪尔符号学的重要工具。认知语言学对象似性的研究可以回溯到雅克布森基于皮尔斯的符号学阐发。然而,本研究发现雅克布森依据皮尔斯符号学理论的分析和阐发超出了索绪尔对能指与所指之间具有任意性的论述,其对任意性原则的反制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本文对皮尔斯符号学理论进行简要回顾,并在此基础上证伪雅克布森的论证,以期廓清象似性和任意性的一些基本问题。
象似性;任意性;雅克布森;皮尔斯;索绪尔
关于任意性与象似性的争论历来已久,算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此类争论依然没有平息。认知语言学以象似性否定任意性已成压倒性势头,但其学理基础是否可靠呢?迄今为止的研究者似乎并没有对此深究,没有触及其根本症结。本研究追根溯源,重点讨论雅克布森关于象似性论证的理论误区。
根据雅克布森(Jakobson,1966/2004:14)的论述,语言与世界是否具有象似关系最初是哲学家和符号学家感兴趣的问题。最早涉足此问题的有斯多葛学派、圣·奥古斯丁、奥卡姆、洪堡特、皮尔斯、索绪尔等。后来,语言学中的功能学派、语言类型学和语言共性研究等也加入此研究行列(Bloomfield,1933)。他们在毫无亲缘关系的众多语言里发现了共同的形式与意义之间相匹配的关系,从而把这种关系正式确立为象似性(iconicity)。认知语言学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象似性的研究,因此象似性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认知语言学对象似性的研究直接冲击了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即语言符号的第一原则。象似性研究涉及内容很广:从词汇到句子、从句子到语篇、从语言结构到诗学特征,几乎无所不及(Haiman,1985;Haiman&Thompson,1988;赵彦春,2001;王寅,2009)。象似性研究是基于体验主义的动态性研究,与索绪尔为语言而语言的静态观相对立。但是,其观点和论据到底能否经得起语言事实和逻辑的验证,却是不得不认真反思和论证的。其实,认知语言学对象似性的拓展基本上源于雅克布森根据皮尔斯符号学理论对索绪尔符号任意性的批判。本研究发现:雅克布森所依据的理论、语料和阐发实际上并不构成对索绪尔符号任意性的挑战,其理由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本文对皮尔斯符号学理论进行简要回顾,并在此基础上证伪雅克布森的论证,以期廓清象似性和任意性这两个最重要的符号学概念和原则,以便对符号学的深入研究和相关学科的理论建构有所助益。
或许是出于方法论的设定,同为符号学发轫者的索绪尔(F.de Saussure,1857-1913)和皮尔斯(C.S.Peirce,1839-1914)对象似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索绪尔为强调语言的独立系统而悬置了符号中可能的象似关系,皮尔斯则予以凸显。
符号学研究历来已久。斯多葛学派将符号二分为semainon与semainomenon,圣·奥古斯丁将符号二分为sigans与signatum,索绪尔将符号二分为signifier与signified。皮尔斯(Peirce,1940)另辟蹊径,于20世纪初提出了符号的三元组合:符号(sign或representamen)、符号对象(object或semiotic object)和解释项或解释符(interpretant或 interpretant sign)。斯多葛学派以降的二元组合都是抽象的符号内部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而皮尔斯的三元组合则表现为涉及符号、对象和解释项的符指过程(semiosis),其中,对象可以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是现实世界中的事物。所以,索绪尔所谓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任意性与皮尔斯所谓的符指过程所涉及的象似性并没有可比性。皮尔斯把符号分为三类:图像符(icon)、指号符(index)和象征符(symbol)。这些符号或多或少都包含象似性,我们且看看图像符:它以其与对象的相似性(likeness)来表征对象,故而具有象似性。图像符又分为三类:映象(image)、拟像(diagram)和隐喻(metaphor)。映象是近似的映现关系,诸如山水画、人物画之类;拟像则就一个事物的各个部分进行类比,描写其间的关系,比如地图、模型之类;隐喻则是因为符号与对象之间的相似特征而采用的类比手法。在皮尔斯的符号学系统内,隐喻并不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隐喻,它只是符号的一类,即隐喻符,换言之,它不是隐喻构成的述谓而只是述谓的操作单元,即符号。严格说来,隐喻符所包含的象似性是符号的理据而非符号本身,也就是说,象似性固然存在但并不构成符号之为符号的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索绪尔才把这种不是必然性的关系看做是任意性的。宽泛地说,图像符中的三类,即映象、拟像和隐喻都可以归结为隐喻符,其差别在于隐喻的体现方式与相似性程度,而象似性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隐喻。映象(如肖像)是一种完全的相似,拟像(如地图、设计图等)是一种结构上的相似,而隐喻表达的是一种平行关系,即通过指出某物与另一物在某一方面上的相似性来表达某物,这便是符号与世界之间的相似性。总之,皮尔斯所讲的象似性是符号与对象之间的相似关系,是无所谓述谓关系的,与普通的隐喻不是一个概念。当然,隐喻符和隐喻虽然概念不同,但都说明了一点,即语言符号与语言本身都是隐喻性的。
象似性,就皮尔斯认定的范围而言,是客观存在的。雅克布森(Jakobson,1966/2004)依据皮尔斯符号理论所论证的象似性成了认知语言学颠覆索绪尔任意性的利器。但是,任意性与象似性并不是对立的概念,它们属于不同的视点,源于不同的理论体系,因此雅克布森的论证对索绪尔的任意性并不构成挑战。以下,我们试以认知语言学的研究为背景就雅克布森“语言本质的探询”这篇文章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分析,以揭示其根本症结。
认知语言学从雅克布森(Jakobson,1966/2004)那里得到启发,甚至可以说继承了他的理路,重申了他的象似性命题,而雅克布森的思想直接来源于皮尔斯。尽管皮尔斯的图像符蕴含的象似性是客观存在的,雅克布森关于象似性论证的逻辑性或科学性却是值得质疑的。
我们先看看雅克布森(Jakobson,1966/2004: 18)的例子:
(1)Veni,vidi,vici.
雅克布森认为这是句法象似性,这似乎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可是雅克布森的论证与索绪尔不在一个平面上,即超出了索绪尔对能指(signifier)与所指(signified)之间的界定而切换到符号和描述对象之间了。在索绪尔看来“veni”这一音响形象(sound image)与其所表示的概念(concept)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皮尔斯所说的象似性是指符号(representaman)与对象(object)之间的关系,但是“veni”与所表示的对象即动作之间有什么象似性呢?应该说,表征动作之类的符号并不属于皮尔斯所概括的三类符号,即图像符、指号符和象征符。再说,雅克布森的例子并不是符号与对象的关系而是符号组合与动作序列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雅克布森所谓的句法相似性与索绪尔关于能指、所指的界定并不具有可比性。如此论证显然并不构成对索绪尔的挑战。具体说来,索绪尔的讨论不在符号与世界这一层面而在符号系统本身,因为索绪尔把符号系统看作一个自主的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直接的关系,由此而推导出其所谓的任意性原则,即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不可论证的。进而言之,索绪尔对任意性及理据性问题的讨论局限于语言本身,主要在于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以及符号与符号之间的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简言之,他悬置了语言之外的现实世界。比如,在索绪尔看来“veni”之所以为“veni”是无所谓理据的;能指,即作为音响形象的“veni”与所指,即其所表示的“来”这一概念无必然的联系,因此也就无所谓象似性,“vidi”、“vici”亦如此。既然“veni”、“vidi”、“vici”无理据,那么我们就不能得出“无理据+无理据+无理据=理据”的结论,它又如何象似于事件呢?例(1)表明雅克布森所谓的象似性是处于符号组合与被指称的动作序列之间的。如果这符合皮尔斯符号与对象关系的界定却不符合索绪尔能指与所指关系的界定,即这所谓的象似性不处于能指所指之间,即“veni”之为语音形象与“veni”之为概念之间。就算我们认可符号与被指称事件之间的讨论,两者之间具有象似性这一立论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语言是用来指称或表征世界的,对先发生的事件先描述也是在情理之中的。请看例(1)的两种对等译文的句式:
(1’)a.I came,I saw,I conquered.
b.我来了,我看见了,我征服了。
拉丁语、英语、汉语这三个句子的顺序都一样。其实,对事件描写必然如此。如果一本书不按事件发生的顺序描写,那将是难以想象的。如果先发生的事先描述,后发生的事后描述,就说这是语言的象似性,那么象似性就不需要论证了,因为这是不证自明的。再者,就算这种推论可以成立,我们还不能得出语言象似性的结论,因为我们没法证明谁与谁象似。我们也完全可以反向立论,即事件与语言象似,也就是事件顺序应和语言顺序。而这便是语言决定论(linguistic determinism)的观点了(Whorf,1956)。基于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事件决定语言和语言决定事件这两种可能的结论——前者是经验论的后者是先验论的。认知语言学的体验观(Lakoff,1987;Lakoff&Johnson,1980,1999)属于经验论,其事件决定语言的基本假设只是一种可能性。而经验论与先验论构成二律背反,是不可求证的。
综上分析,雅克布森的症结在于超出了索绪尔对符号的界定而以违背同一律的方式来否定索绪尔的任意性(Jakobson,1966/2004)。而其论证的象似性也不具有说服力,而且具有循环论之弊。
雅克布森还断言,重要的东西排在前面,不重要的东西排在后面,比如:
(2)The President and Secretary of State attended the meeting.
他认为这也是由事件所决定的而不是符号系统或语言本身所决定的。其实,这恰恰超出了索绪尔局限于符号系统本身的界定。而即便排除这一问题不论,雅克布森这一断言也经不起验证。比如,我们可以这样说:
(3)The Secretary of State attended the meeting with the President.
其中的“The Secretary of State”虽然没有“the President”重要,却可以排在前面。可见,语言与事件(或现实)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是描述和被描述的关系,被描述者在句中的位置取决于描述的角度而不是它本身是否重要。
雅克布森还把象似性问题扩展到形态运作,他认为音素的增加与象似性有关,比如在很多印欧语言中形容词的平级、比较级、最高级表明音素渐次增加,如:
(4)a.high-higher-highest
b.altus-altior-altissimus
这表明了形式的递增意味着所指或指称的递增,似乎很有道理,而且也符合皮尔斯的界定。可是,我们认为其论证和论据都是没有说服力的。理由是:印欧语的形态变化是加缀的问题,与所指或对象或指称没有必然的关系——加缀,单词自然就长。如果按照雅克布森的逻辑进行推论,那么就(5)而言就应该是表示对象身高或体重这些符号长度的递减,可事实是恰恰相反的:表示最矮、最瘦者的符号却音素最多。
(5)a.short-shorter-shortest
b.thin-thinner-thinnest
当然,你可以说这是程度的递增,可是程度的递增与象似性是两码事,因为程度的递增与对象的递减关系超出了雅克布森的话题范围。更重要的是,我们还必须搞清楚语言表达式的长短是源于事物本身,还是出于表达上或述谓上的需要。比如,就“Mary is beautiful.”与“Mary is more beautiful than Rebeca.”而言,叙述对象是“Mary”,其本身并没有变化,如果按照雅克布森的逻辑说“more beautiful”比“beautiful”长是因为象似,那么是什么与什么象似呢?因为在这些表达式中,“Mary”还是“Mary”。由于“Mary”本身没变,我们不能说“Mary is more beautiful than Mary herself.”。以此看来,语言或语言表达与描述对象属于不同的范畴。基于此,雅克布森的推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雅克布森还提到印欧语言中的复数比单数长的问题,以此说明形式长度的增加意味着所指的增加,如:
(6)Je finis-nous finissons,te fini-vous finissez,il finit- ils finissent
此例涉及单复数与相应的动词变位。单数短,复数长,这看似事实,却不尽然,如feet是foot的复数,但两者一样长,“phenomena”是“phenomenon”的复数但前者却比后者短。我们能以此证明象似性问题吗?其实,这种对象似性问题的论证是不具有任何说服力的,甚至是不相关的。其一,如果法语是象似的,那么相比之下汉语对等词就不是象似的了,因为汉语没有相应的形态变化。其二,这是语言的形态运作系统,与对象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按照雅克布森的推论,表示“多”与“少”、“大”与“小”、“富”与“穷”的词,其长度应该从长至短。可是情况并非如此,“grand”与“petit”字母一样多,若按音节前者是一个,后者是两个,前者比后者还少。再如英语的“big”竟比“small”、“little”还短小。汉语的“大”也不比“小”更大——无论是音位还是笔画。可见,单复数问题属于语言系统内部的屈折变化,与对象或现实世界的多少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自然更不能说明能指与所指之间有什么必然的对应关系。
雅克布森还提到超出语音和结构层面的象似性问题。他说,就“ennemi”一词,索绪尔认为没有任何理据(ne se motive pas rien),但在“ami et ennemi”中却是押韵的。同样,“father”、“mother”、“brother”虽然不能分成词根和词缀,但第二个音节却表明了某种语义上的邻近关系。雅克布森还以数词为例说明象似性问题:在“ten”、“teen”和“ty”,“three”、“thirty”和“third”,以及“two”、“twelve”、“twenty”、“twi”和“twin”之间虽然没有任何共时规则说明之间的词源联系,但在聚合关系上却可以分别连接成一个词汇家庭。而且不论“eleven”和“twelve”之间的理据多么晦暗,我们还会感到其间音形上的联系。我们认为相关并不等于象似,因为我们找不出符号与对象或者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任何象似关系,这些例子充其量只具有相对理据性,即索绪尔所谓的相对任意性。既如此,这自然不构成对索绪尔任意性的任何挑战。
雅克布森还把象似性问题扩大到融合词(blend)上,他认为:从“slimy”和“lithe”而来的新造词“slithy”表明了它是能指和所指相互融合的结果。由此可见,雅克布森的论证与(1)之类的论证理路不一样而是处于能指与所指之间了,其论述违背了同一律。传统形态学把这类现象称作融合,是两个词各取一部分组合成一个词的构词现象。如果“slimy”和“lithe”的能指与所指之间无所谓象似,其融合词“slithy”便无所谓象似性,那又如何能够支持雅克布森的断言,即融合是能指和所指相互作用的结果呢?
雅克布森还提到文字游戏(paronomasia),如书名“Multilateral Force or Farce?”和俄国谚语:“Sila solomu lomit”(power breaks straw)。我们认为,文字游戏只能是文字层面的东西,只涉及近似的能指,即近似的音响形象,谈不上与所指有什么关联。比如汉语的“吃了四十四只涩柿子”只表示符号之间在能指上的近似,而不表明作为音响形象的“吃”与作为概念的“吃”之间有什么关联,而“吃”的所指与“四”、“十”、“只”、“涩”、“柿”、“子”这些音形上相似的所指之间也没有什么关联。如果音响形象与所指之间的象似性立论能够成立,那么作为概念的“吃”、“四”、“十”、“只”、“涩”、“柿”、“子”就可以象似性地统一了,即概念、动作或样子是象似的了。这显然是荒谬的。而且,自然语言中存在大量的同音异义词,如汉语的“书”、“蔬”、“梳”、“舒”、“疏”、“殊”等等,我们能说发音相似,意思就相似吗?如果不相似,那么象似性又何在呢?
雅克布森又提到元音变化(umlaut)现象,如依地语(Yiddish)中的“tog”(day)和“teg”(days);“fus”(foot)和“fis”(feet)。元音变化既然是词汇形态变化的一种方式,自然就无以证明能指与所指之间有任何象似性的关系了。
雅克布森还援引博林杰(Bolinger)提到的相似的音与相似的义的结合,如:“bash”、“mash”、“smash”、“crash”、“dash”、“lash”、“hash”、“rash”、“brash”、“clash”、“trash”、“plash”、“splash”、“flash”。此外,还有能指的部分象似性和所指的部分象似性,如“star”作为天体的“星”和作为人的“明星”。对此两点的所涉及的象似性我们可以认可。不过有两点说明:索绪尔已经对拟声词进行解释了,如果不针对性地证明其伪,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这确实是象似的,便没有实质的意义。“star”这个例子属于隐喻用法,星星放光,但明星并不放光。在此意义上没有象似性,如果说由“星”扩展出作为人的“明星”,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的,那么这也不是象似,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理据而只是相对理据性。索绪尔则明确论述这属于与绝对任意性(absolute arbitrariness)相斥的相对任意性(relative arbitrariness)。
通过对雅克布森提供的语料及其论证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他所谓的象似性大多超出了索绪尔论讨的范围。只有语音象征才算得上真正意义的象似,但是索绪尔对此已经论述过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便丝毫动摇不了索绪尔的理论体系。当然,如果说索绪尔的讨论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便是另一回事了(赵彦春,2004)。
语言象似性问题是认知语言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语言的一个重要属性。但是研究者需要对它进行合理论证和归位,而不宜偷换概念而违背同一律,由此失去理论的解释力。认知语言学的普遍观点是:象似性是指语言的能指和所指之间,也即语言的形式和内容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即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论证的、有理据的。我们应该指出,这种对象似性的界定大体是对的,皮尔斯符号与对象的关系也可以如此理解。索绪尔实际上只是悬置了象似性问题,而着重于任意性的阐发。认知语言学家对任意性进行反向论证是学术所要求的,但其引申和论证沿袭了雅克布森的观点和思路,而雅克布森的论证大都没有恪守皮尔斯对象似符的界定。就此,我们有必要重申:根据皮尔斯的定义,象似性在符号与对象之间,但雅克布森关于象似性的论证却超出了这一界定,其论述的对象主要是符号组合与动作序列之间的关系、符号的形态变化以及音与义之间的关系等。由此可见,雅克布森的论述与皮尔斯象似性的界定严重错位,已不属于同一个话题了。雅克布森以其论证来否定索绪尔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任意性自然也毫无理由。
基于本文讨论,我们得到两点认识:其一,雅克布森的语言象似性研究无以颠覆索绪尔的语言任意性(Saussure,1959);其二,基于雅克布森语言象似性研究的认知语言学有必要反思象似性与任意性的作用范围。
对雅克布森的经典论述进行回顾和反思可以正本清源,以有益于语言学科的健康发展。其实,象似性和任意性处于语言的不同层面或者属于不同的研究视角,两者并不互相否定。只是研究者应给予它一个合理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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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obson's Wrong Elucidation of Saussure
ZHAO Yan-chun
(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Tianjin 300204,China)
Iconicity is an important term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 an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ools wherewith cognitive linguistics deconstructs Saussure's semiology.The cognitive linguistic account of iconicity can be traced back to Roman Jakobson's elucidation of C.S.Peirce's semiotics.However,this research finds that Jakobson's discussion exceeds Saussure's definition of sign,hence untenable as a contravention against the principle of arbitrariness.This paper,based on a review of Peirce's theory,falsifies Jakobson's demonstrations,hoping to illustrate the basics concerning iconicity and arbitrariness.
iconicity;arbitrariness;Jakobson;Peirce;Saussure
H0-06
A
1002-2643(2014)05-0028-05
2014-06-20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BYY031)和中共中央编译局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A06)的部分成果。
赵彦春(1962-),男,汉族,江苏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文学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语言学、翻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