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明清的“富民”阶层与社会结构

2014-04-09 02:11林文勋杨瑞璟
思想战线 2014年6期
关键词:赋税富民阶层

林文勋,杨瑞璟

宋元明清的“富民”阶层与社会结构

林文勋,杨瑞璟①

中唐以来,“富民”阶层的兴起引起了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宋代以后,虽然朝代鼎革,但 “富民”阶层的发展一直贯穿整个历史过程,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也成为认识这一时期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键。这突出表现在3个方面:富民阶层始终是宋元明清的社会基础;国家与富民的关系是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富民是国家乡村控制的主要依靠力量。因此可以认为,宋元明清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整体性的社会,即 “富民社会”。

富民阶层;社会结构;宋元明清整体性

唐代以来,中国社会兴起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富民”阶层。“富民”阶层的兴起,引起了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应予以高度重视。对于唐宋 “富民”阶层的崛起,我们已作了探讨。现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宋元明清几朝 “富民”阶层的发展及其影响作进一步分析。

所谓 “富民”阶层,是中唐以来特别是宋代以来崛起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又称“富室”、“富家”、“富户”、“富人”、“富姓”、“多赀之家”,某些情况下还可称 “大姓”、 “右族”、“望族”、“豪族”、“兼并之家”等。在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他们主要以农业为致富的途径,但也包括了以工商等其他途径致富者。作为一个在社会经济分化中产生的新兴阶层,“富民”阶层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阶层的显著特征,即没有政治特权,仅仅占有财富和拥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依然属于 “民”的范畴。作为富民家庭,维持其家业不败,一是靠财富,二是靠文化教育。自唐宋特别是宋代,历元、明直至清代,有关 “富民”的记载大量出现,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阶层发展的线索。

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整个社会资源开始了打破重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部分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成为社会上的富裕阶层,而另一部分人则丧失了土地财富,成为贫苦者。当时人记载:“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①李 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21页。正是在这种贫富分化的过程中,富民阶层开始产生。郑学檬在论及唐五代太湖地区经济发展的新趋向时指出,一个新的趋向就是当地富户增多。②郑学檬:《唐五代太湖地区经济试探》,《学术月刊》1983年第2期。事实上,这不单是一个富户增多的问题,而是一个 “富民”阶层已经开始崛起的问题。包弼德在 《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一书中分析唐宋社会的转型变化时指出,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出现了一个“地方精英”集团。③[美]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转型》,刘 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5页。宋人苏辙说: “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④苏 辙:《栾城集·三集》卷8《诗病五事》,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1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835页。据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1记载: “初,蜀民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民十六户主之。”这16户富民,竟然能够适应市场交换的需要,发行一种新的货币,这既体现出其富有程度,也可以看出富民对唐宋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巨大影响。由于富民阶层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流动的加剧而出现的,因此作为个体来说,这一阶层可能并不稳定。宋人方回说:“后世田得买卖,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是为富民。骤盛勿衰,亦不可常。”⑤魏了翁:《古今考》卷18《附论班固计井田百亩岁出岁人》,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68页。《宋会要》中也记载: “富民大家,保数世而不失者,抑几何人?”⑥徐 松:《宋会要辑稿》职官79之28,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4223页。但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富民阶层已经成为一个稳定的群体,成为宋以后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核心。

元王朝是蒙古族人主中原建立的政权,一般认为,这个政权以马上得天下,对中原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关系冲击与破坏甚大。其实,就“富民”阶层来讲,由于这个阶层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结果,主要是依靠财富和文化教育立于社会,故蒙元的人侵虽然震荡很大,但是这种上层政权的更替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富民”阶层造成大的冲击。相反,由于蒙元统治治法疏阔,富民阶层继续承袭唐宋以来的发展之势,得以赓续和壮大。特别是在江南地区,诚如明人于慎行所说:“元平江南,政令疏阔,赋税宽简,他无征发,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其来非一朝一夕也。”①于慎行:《山谷笔麈》卷12《赋币》,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39页。这样的记载至少说明:一方面,元朝对 “富民”阶层的控制能力并不强;另一方面,“富民”阶层也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迅速在乡村社会中取得更大的支配权和主导权。因此,进人元代,富民阶层不仅没有受到削弱,相反却日益壮大,其财力和影响远远超过两宋时期,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情况更是如此。松江富民曹梦炎,占湖为田,数至几万亩,“积粟百万,豪横甲一方,郡邑官又 为 之 驱使,……北人目之曰 ‘富蛮子’”。②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上,载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239册,济南:齐鲁书社,第326页。瞿霆发,“延祐间,以松江府拨属嘉兴路,括田定役,榜示其家出等上户,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此可谓 ‘多田翁’矣”。③杨 瑀:《山居新话》卷4,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4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73页。这些富民在社会上拥有极大的势力,“江南三省所辖之地,民多豪富兼并之家,第宅居室、衣服器用,僭越过分,逞其私欲,靡所不至”。④《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7《刑部十九·禁富户子孙跟随官员》,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第2086~2087页。甚至比地方官员拥有更大的影响力,“富家私田跨县邑,赀无算,援结大官贵人如平交,气势出守令上远甚”。⑤虞 集:《道园学古录》卷15《户部尚书马公墓碑》,四部丛刊本 (初编)第1439册。以往有学者认为,蒙古族人侵,打断了中原经济发展的势头。但从 “富民”阶层的发展看,非但没有,反而更加壮大。最典型的莫如巴塘黄氏,元人吴澄所撰的 《巴塘黄氏族谱序》中记载:“乐安一县四乡之富家大姓非一。予幼年稔闻众口夸谈宗支之蕃衍、文物之光华、声誉之烜赫者,巴塘之黄为盛。”⑥吴 澄:《吴文正集》卷32《巴塘黄氏族谱序》,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45页。据记载,这个巴塘黄氏,从北宋历南宋,一直到元代,都是当地有影响的富民,足证 “富民”阶层在宋元之际的鼎革中并未受到大的冲击。认真梳理元、明史料我们可以发现,明代初年影响较大的富民大姓,大多是发迹于宋,壮大于元,延续于明。因此,明初富民势力非凡,实与元代的发展有关。

明代,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富民阶层力量更加壮大。明初,虽经战乱,但富民特别是江南富民仍具有相当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洪武三年 (1370年),户部官员向朱元璋报告:“以田税之多寡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已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⑦《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三年二月庚午,台北: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83年,第965页。最引人注目者,如沈富, “长洲人,富甲江南,名闻天下,田宅跨于各邑”。⑧莫旦纂:《弘治吴江志》卷7《居第》,台北:台湾文成出版社,1983年,第259页。无锡华氏,“世居东亭,田跨三洲,每岁收租四十八万”。⑨钱 泳:《登楼杂记》,转引自谢国桢编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01页。仁和华兴祖 “金蓄百万,田地不计,大池三百六十处,期以百生息供一日饮馔”。⑩沈朝宣纂修:《嘉靖仁和县志》卷13《纪事》,载 《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19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210页。随着明初休养生息政策的推行和经济的恢复,富民进一步成长壮大起来,并有力地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宋元相比,明代富民阶层虽然分布更为广泛,财力更为雄厚,但其阶层特征仍沿而未改,继续以财富和文化教育雄居于社会。明人杨士奇曾说:“吾宗自吉水徙西昌盖四百年,世以赀甲闾右,然所恃者诗书行义相传袭,未尝恃赀也。”⑪杨士奇:《东里续集》卷5《乐志堂记》,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33页。凤湖三王氏,“有以计名致富者,有以盐筴起家者,连檐比屋,皆称素封”,但 “世以诗礼承家,文人高士,抱节明经,代不乏人”。⑫曹叔明:《新安休宁名族志》卷1,转引自谢国桢编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7页。这说明,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富民阶层的历史特征是极为稳定的。不惟如此,明代富民阶层在社会经济中继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明中期以后,随着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众多的富家大户更是积聚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臣窃闻江南富室,有银至数十万两者”,⑬《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358《钱钞部·钱谷论》,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影印本。以至 “且宗藩之最巨者,不过以财自娱,如江南一富室而已”。①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106《应诏陈言疏》,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75页。正因为如此,时人王世贞曾指出:“盖东南者,国根本也。富民者,东南所恃以雄者也。”②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75《延祥上区华氏役田记》,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80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73页。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从事手工业、商业的富户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起来。这一变化,一方面引起了富民阶层内部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扩大了富民阶层的社会影响。20世纪五六十年代,傅衣凌先生曾撰有 《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一书,指出明代江南出现了大批的市民。但从富民阶层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些所谓的“市民”,还并不具备市民阶层的特征。傅先生所引述到的 “市民”,从我们的观点来看,基本上都是我们所说的富民。

清代,富民阶层仍是社会上最具有影响的阶层。清代前期,不惟在农民分化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富裕农民和庶民地主,③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25页。而且 “富豪之家,田连阡陌”④《清圣祖实录》,卷146,康熙二十九年乙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11页。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乾隆时期的昭梿云:“本朝轻薄徭税,休养生息百有余年,故海内殷富,素封之家,比户相望,实有胜于前代。”其中值得称道的富民,如京师祝氏 “自明代起家,富逾王侯”,怀柔郝氏 “膏腴万顷,喜施济贫乏,人呼为 ‘郝善人’”。⑤昭 梿:《啸亭续录》卷2《本朝富民之多》,何英芳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34页。由于富民阶层拥有的巨大财富实力, “里党咸称为素封之家”,⑥胡 英续修:《毗陵胡氏宗谱》卷3,光绪二年乐善堂刊本。如 “山西富户,百十万家资者,不一而足”,⑦《清高宗实录》卷1257,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壬申。淮扬盐商更是 “资本之充实者,以千万计,其次亦以数百万计”,⑧李 澄:《淮鹾备要》卷7,道光三年刻本。徽州 “其拥雄赀者,高轩结驷,俨然缙绅”。⑨许承尧:《歙事闲谭》卷18《歙风俗礼教考》,李明回等点校,合肥:黄山书社,2001年,第603页。这些富人大多奉行“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治家法则,成为土地的主要占有者。据乾隆十三年 (1748年)湖南巡抚杨锡绂奏报:“近日之田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⑩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见 《清经世文编》卷39,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58页。在广西,“田大半归富户,而民大半皆耕丁”。⑪《吴英拦舆献策案》,载原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 《清代文字狱档》 (下册)第5辑,清代历史资料丛刊本,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497页。也就是说,在湖南、广西,土地大约有一半以上都是富民所有。据罗仑、景甦两位先生的研究,清代前期以来形成的山东经营地主中主要都是属于庶民地主的富民阶层。⑫罗 仑,景 甦:《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2章 《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的发展状况》,济南:齐鲁书社,1985年,第64~91页。由此可见,清代前期以后,富民阶层已经成为了乡村地主阶层的主体部分。最后需要顺带指出的是,由于富民阶层的发展,富民在拥有经济力量之后,努力通过读书应举,谋取政治权力,出现了“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钱而人学校”⑬侯方域:《状悔堂文集·正百姓》,载 《续修四库全书》第140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5~106页。的状况。对于明清社会的这一现象,傅衣凌先生早有论断:“土地的频繁买卖和不断的更迭,又构成封建财产不是很稳定的……是以中国无百年之富,有富不过三代之谚。我们玩味中国民间俗语——‘新发家’和 ‘破落户’的含义,就是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升降隆替,特别是科举制和捐纳制更是促进身份制与经济权的分裂而又抱合在一起。”⑭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6页。这种富民 “士绅化”状况的出现,既是富民追求政治权力和自身地位的表现,也是富民阶层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

富民阶层的发展壮大,引起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这突出表现在如下3个方面:

(一)富民阶层始终是宋元明清的社会基础

这可从宋元明清几朝的保富论中明显看出。保富论强调富民的重要性,强调富民是社会的基础。南宋叶适对富民的重要性作了最全面的阐述。叶适指出:“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具体而言,对 “上”来说, “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就是说,富民通过占有土地,既提供土地给贫民耕种而使贫民得以生存,同时又为国家提供赋税;对 “下”来说,“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有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①叶 适:《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丛书集成初编本,第129册,台北:新丰文出版社,1997年,第802页。也就是说,富民在底层社会起到了一种中心的作用。离开富民,社会经济关系很难正常运行。

在这点上,朱熹虽然没有全面阐述富民的社会作用,但也认识到了富民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他说:“乡村小民,其间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每至耕种耘田时节,又就田主生借谷米,及至终冬成熟,方始一并填还。佃户既赖田主给佃生借以养家活口,田主亦借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今仰人户递相告诫,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②朱 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劝农文》,四部丛刊本,第1103册。朱熹与叶适,在政见、思想、学术方面具有很大不同,甚至相反,但他们都看到了富民的这种作用,说明富民这股力量在宋代社会中已不可漠视。

明清时期,大批思想家继续强调富民的重要性,要求保护富民。黄宗羲主张 “重民”,认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天下之大害,君而已矣”,要求限制君权,呼吁保护富民的私有财产。③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页。丘浚说: “富家巨室,小民之所赖,国家所以藏富于民者也。”④丘 浚:《大学衍义补》卷13《蕃民之生》,载 《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2册,台北:中华书局,1986年,第189页。指出富民与小民的依存关系并由此突出富民的重要性。王夫之则明确论述道: “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⑤王夫之:《黄书》大正第6,王伯祥点校,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28页。“国无富人,民不足以殖。”⑥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舒士彦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47页。并进一步强调:如果一味要抑兼并,“犹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矣。”⑦王夫之:《宋论》卷12《光宗》,舒士彦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218页。李雯针对社会上要抑富民的论调,愤然质问: “富何罪哉?”他认为,富民是 “贫民之母”,是国家赋役的基础, “贫者不立,富者以赀易其田,捐半租与贫民,而代其赋”,“富民者,贫民之母也”,“今贫民无资寄种,不可得而役;游民转徙浮生,不可得而役,陛下之所役者独富民耳。”⑧李 雯:《蓼斋集》卷43《策三·赋役》,载 《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1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第595页。明末,“武生李琎请括江南富户,报名输官,行首实籍没之法”,礼部侍郎钱士升激烈反对,他说:“且郡邑有富家,固贫民衣食之源也。地方水旱,有司令出钱粟,均粜济饥;一遇寇警,令助城堡守御,富家未尝无益于国。《周礼》荒政十二,保富居一。今以兵荒归罪于富家削,议括其财而籍没之,此秦皇不行于巴清、汉武不行于卜式者,而欲行于圣明之世乎?”⑨《明史》卷251《钱士升传》,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488页。就连乾隆皇帝也具有这种思想认识。清儒顾琮提出,每户农家之土田面积以三十顷为最高限额,乾隆皇帝驳斥说: “尔以三十顷为限,则未至三十顷者原可置买,即已至三十顷者,分之兄弟子孙名下不过数顷,未尝不可置买。何损于富民,何益于贫民?”⑩梁章钜:《退庵随笔》卷9《政事》,二思堂丛书本。魏源借用 《周官》保富之说,将富民称为 “一方之元气”,说: “富民一方之元气,公家有大征发,大徒役皆倚赖焉,大兵焚,大饥馑,皆仰给焉。”强调 “土无富产则国贫,土无中产则国危”, “使人不敢顾家业,则国必亡”。反对侵害富民的财产。⑪魏 源:《古微堂内外集》卷3《治篇》,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第4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164页。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在论及黄宗羲 《明夷待访录》的历史地位时认为,在黄宗羲的思想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存在一种 “从君民一元的专制向 ‘富民’分权的专制”的思想。他不同意有的学者将黄宗羲 “重民”中的 “民”简单地看作农民的看法,强调黄所说的 “民”是指地主、工商业者等富民阶层。他说:“这个民不是所谓的一般民,而是被当时视为有力量的、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地主阶层与它的伙伴都市工商业者,亦即富民阶层。”⑫[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龚 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357页。他认为,称黄宗羲为中国的卢梭以及将他的思想纳人 “近代民主思想”的范畴都是不妥当的,黄宗羲 “主张民的自私自利,正是富民阶层的保有财产的主张,在这个主张的根柢,存在着 ‘以安富 (户),使便贫民’这一富民阶层的以乡村秩序的实质领导自负的愿望。”⑬[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龚 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344~359页。我们非常赞同沟口雄三的观点,认为明清这些思想家的思想认识与宋代的保富论一脉相承。可见,宋代是保富论的形成期。而这也同时说明,一些学者将明清时期的保富论看成是代表新兴市民阶层利益的思想言论的那种认识是极不正确的。明清时期的保富论与宋代的保富论思想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保富论发端于中唐,主要形成于两宋,在明清得到继承与发展。保富论一脉相承,充分说明,在宋元明清几朝中,富民阶层始终是社会的基础。

(二)国家与富民的关系是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

宋代以来,国家不断推行改革。历代改革均涉及社会和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但一般来说,均平赋役和整顿吏治始终是国家改革的两个重点。而这两者又均与 “富民”阶层紧密相关。换言之,历代改革主要重点之一就是调整国家与富民的关系。

自中唐两税法改革后,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征收逐渐由人丁过渡到土地资产。在新的赋税制度下, “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①陆 贽:《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王 素点校,中国历史文集丛刊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22页。显然,作为社会中占有资产财富较多的群体,富民就是国家赋税征收的主要对象,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但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每多上缴一分赋税,就意味着自己收人利益的减少。因此,逃避赋税自古至今从来都是一直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富民阶层兴起以后,理论上需要缴纳与其经济地位相适应的赋税,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之中的很大一部分却一直想方设法逃避国家的赋役。因此,围绕赋税征收与赋役摊派问题,富民与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博弈关系。这种博弈关系持续存在,最终在国家的赋税改革中得到具体反映。

北宋立国之初,为均平赋税,宋太祖就开展检田均税运动。宋太宗时,赋税不均已经较为严重,“富者益以多畜,贫者无能自存”,②李 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雍熙三年秋七月甲午,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21页。而豪富者却纷纷以 “诡名子户”、 “诡名挟佃”等方式逃避国家赋役,导致国家赋人随之减少。到仁宗时,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于是一些地方官为解决赋税不均问题,开始推行千步方田法,进行清丈田亩,以均平赋税。但这种清丈田土的方法,最终在富民阶层和一些官僚的反对声中,以“重劳人”为由停罢。仁宗皇祐时, “天下垦田视景德增四十万七千顷,而岁人之谷乃减七十一万八千余石,盖田赋不均,故其弊如此!”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英宗时,《治平会计录》所载: “计其租赋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另一方面,自仁宗以后,国家财政开支急剧增长,已经形成 “冗官”、 “冗兵” 和 “冗费” 三冗局面。因此,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人以达到富国强兵目的,也是为了均平赋税,缓解社会矛盾,神宗即位后既重用王安石等人,开始实行变法改革。神宗时期的变法改革运动又称为 “熙丰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青苗法、雇役法 (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均输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保马法、保甲法等诸类。在这些变法内容中,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是国家赋役改革的重点。方田均税法来源于千步方田法,将东西南北千步见方地段作为一个丈量单位,由县令、佐清丈田土,并在方庄账籍上注明土地形状、土壤成色,以此均定赋税数额。至元丰八年 (1085年)时,共清丈了京东、河北、河东、陕西和开封府五路田土,随即因遭到各方势力反对 (其中即有来自富民的反对)而罢止。募役法则规定应役民户可向官府交纳免役钱,由官府进行雇募充役,从而减免由差役所导致民户不胜其烦的各种职役。这种免役法,受益者主要为富裕的富民阶层。⑤张锦鹏:《北宋社会阶层变动与免役法制度创新》,《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因此,以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为主的赋役改革,其实就是国家和富民阶层进行博弈的反映。神宗以后,政局与政令屡次变更,在蔡京等人的主导下,徽宗时的政府政令科剥越发残酷,加剧了统治危机与矛盾,北宋就在金人南下过程中衰亡。继之而立的宋高宗,在初步稳定政局之后,随即着手解决国家财政与赋税问题。在其支持之下,李椿年着手进行经界法改革。经界法既是方田均税法的延续,又将之往前大大推进一步。这主要表现在砧基簿的置造方面。编置砧基簿之前先要 “画图”,而 “画图”或由田主自实自绘,或请人绘制,要注明亩脚数字、四至、地势、肥瘠、税率和税额等,然后田主和佃客在“画图”上逐坵计亩脚,依次押字,保正长则在地图四至押字,责结罪状,申报经界措置所审覆,最终在 “草图”基础上制成 “正图”,也即是砧基簿。直至南宋后期,以砧基簿为基础,又发展成鱼鳞图册,基本完成了对全国范围的田土核查工作。这样,经界法丈量田土与砧基簿的置造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核实田土和均平赋税,其调整推行的主要对象仍是占有大量田土的富民阶层。

元代由蒙古族所开创, “政令疏阔”,对于赋税征收等制度规定基本沿袭宋、金旧制,对富民阶层的赋税利益之争尚未进行调整改革即亡国。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一方面迁徙富户,对豪横富民予以打击,同时鼓励移民垦田,完全继承了南宋经界法丈量田土与编制鱼鳞图册的做法,以均平赋税;另一方面则任用富民为粮长,实施 “以良民治良民”的方针,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政局较为稳定。至正统、成化以后,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新的社会贫富分化又愈演愈烈,赋税不均问题也随之而凸显。嘉靖时,明廷不得不再次进行清丈田土等改革,但遭到富民官绅的强烈反对,很多地方官员只能敷衍了事。万历年间,由于大学士张居正的强力推动,各地官员才重新认真进行田土丈量,并于万历十年 (1582年)基本完成全国的田土清丈工作。虽然在清丈田土过程中,一样遭到富民、贵族、官绅的反对,但就整体情况而言,这次改革对于均平赋税仍取得了较好成效。此外,张居正在进一步总结各地地方官员赋役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种新的赋役制度,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金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如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于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①《明史》卷78《食货二》,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902页。如果说张居正清丈田土是官府对富民逃避赋役所采取的举措,是针对富民逃避赋役行为进行改革的话,那么一条鞭法则相反,赋役合一、赋税折银,简便了赋税征收程序,将更有利于富民阶层的成长。事实上也是如此,明代嘉靖、万历以后,社会经济极为活跃,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一些地区性的全国商帮随之兴起,富民阶层的力量进一步随之扩张,这与一条鞭法的改革有很大关系。尽管张居正去世后,前期改革成效有所消退,但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影响却持续存在,虽明亡而不终。

清代立国,赋役政策基本沿袭明一条鞭法而来。“若其征之于民,因明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以州县每岁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数,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至运输给募,官为支拨,而民不与,其法不烦而易行。”②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赋册粮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本第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49~250页。鉴于明朝灭亡的经验教训,顺治三年 (1646年),清廷确定以万历时赋役旧籍为准,取消明末各种摊派和苛政暴敛。至顺治十四年 (1657年),编成 《赋役全书》。康熙朝时,国家一方面继续推行蠲免赋税钱粮政策,另一方面则不断劝导富民地主对佃农减租,以缓和社会矛盾。与此同时,清廷还在不断将自宋明以来的赋税改革进一步推向深人。康熙五十一年 (1712年),颁布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令,规定将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银限额,额外滋生新丁,一律免收丁银。在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实施之后,雍正时期,在全国全面推行将徭役银归于赋税银,将人丁税并人土地税的赋税改革,即 “摊丁人亩”、“摊丁人地”,并最终在乾隆初年全部完成。“摊丁人亩”改革的完成,是自唐宋以来简化赋税征收环节、统一税制这种赋税制度的最终完善,又为废除人身自由限制的编审制度创造了条件。乾隆年间停止人丁编审,对人户自由流动不大干涉,有利于加强地区联系、城乡联系,人们谋生的出路扩大,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而富民阶层的力量也就进一步扩大。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宋明清各朝赋税赋役改革过程中,整顿吏治也一直是国家赋税赋役改革的一个重心。赋税征收的各个环节都有官吏参与其中,而吏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赋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各朝赋役不均等问题,固然是富民阶层逃避赋役的结果,但这一结果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地方胥吏与豪横富民狼狈为奸、上下勾结,在籍簿登录等环节弄虚作假,从而导致赋役不均愈演愈烈。因此,不论是熙丰变法、经界法,还是一条鞭改革、摊丁人亩改革,都将整顿吏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总体来说,大凡国家与富民的关系处理得好,社会就稳定;反之,则相反。一般来讲,国家为实现有效统治,对富民是既依靠,又利用;但另一方面,为防止富民力量过于强大,同时也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又要对其豪横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这也体现出富民与国家既有同一性的一面,又有矛盾性的一面。

(三)富民是国家乡村控制的主要依靠力量

中唐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乡里制度逐渐发生变革,担任基层社会头目的人再也不属于“官”的范畴,而逐渐变成一种职役负担。之后,职役制经历了重大变化,但不论如何变化,有一点是极其明显的,这就是,“富民”是国家对乡村实施统治的重要力量。

宋代,统治者行衙前、里正之制。据 《文献通考》的记载:“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耆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揀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但从宋代充当衙前、里正的人来看,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富民。宋太宗淳化五年诏:“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②李 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775页。之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虽然统治者曾调整了衙前、里正的职责,对应役人户的户等要求也有所放宽,但仍然规定需四等以上人户承担。如熙宁年间推行募役制时,就规定应募户长者的标准,须是乡村民户中第四等以上的富户。而在此前后所推行的保甲制,也对担任相应职事人员的标准作了规定,充任小保长须是主户中 “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长须是主户中 “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须是主户中的 “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伏及物力最高者”。③徐 松:《宋会要辑稿》兵2之5,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6774页。这种情况,到南宋亦然。南宋中兴后的保甲制,“保正副:十大保为一都保,二百五十家内通选才勇物力最高二人充应,主一都盗贼、烟火之事。大保长一年替,保正、小保长二年替,户长催一都人户夏秋二税,大保长愿兼户长者,输催纳税租,一税一替,欠数者后料人催。”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3《职役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一样表明保正副等仍是富民。日本学者柳田节子曾经指出:户等在宋代不仅与两税、职役有关,而且举凡很多重要经济活动,都与户等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宋王朝对农民的统治是通过户等制而实现”。⑤[日]柳田节子:《宋代乡村的户等制》,《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89页。而乡村组织一级头目基本都是由户等靠前的富民群体来担任,这说明,至迟到了宋代,富民作为国家对乡村实施控制的主要力量这样一种统治格局已基本稳定下来。

元代时,对地方基层组织没有特别加以重视,但也仍着重建立了社制: “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社长 “以教督农民为事。”⑥《元史》卷93《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354~2355页。这些社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应是富民。

明代的乡村基层制度,除明初一度在乡村实行 “以良民治良民”的粮长制外,又于洪武十四年 (1381年),正式设立乡村基层组织——里甲。里甲规定,每里为一百一十户,其中推丁粮多者十户轮流为里长,其余百户则均分为十甲,每甲十户。而 “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⑦《明太祖实录》卷135,洪武十四年正月,台北: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83年,第2143页。显然就是我们一直所强调的富民。里甲的职责主要是 “催征钱粮,勾摄公事”。 “催征钱粮”也就是由现年里长率一个现年甲,征收本里税粮。这种里甲组织和粮长职责有较大的交叉与重合,因此在里甲兴起以后,随着粮长制弊端的日益显露,最终导致明代粮长为里甲所取代。明中后期,里甲制亦难以推行,于是地方官员又开始推行保甲法。保甲长的选任主要是由“才力为众所服者”担任,而其主要职责也变为缉捕奸盗、维护治安等。

清代乡村组织基本沿袭明代而来,也是由富民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什么此时国家要依靠富民对乡村社会实施控制?这不仅是因为富民之家较为富裕,能够有坚实的经济基础承担起各种相应的费用开支,而且还因为富民在乡村社会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据 《夷坚志》的记载:“秦棣知宣州,州之何村有民家酿酒,遣巡检捕之,领兵数十辈,用半夜围其家。民,富族也。见夜里有兵甲,意为凶盗,即击鼓集邻里合仆奴持械迎击之。巡检初无他虑,恬不备,并其徒皆见执。民以获全火盗为功,言诸县。”⑧洪 迈:《夷坚志》乙志卷16《何村公案》,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23页。这个富民,他在乡村中的号召力是相当大的。如不然,是不可能出现如史书中所说的这种情况的。这样一来,由于富民阶层的崛起,从唐宋特别是宋代开始,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国家的乡村控制呈现出乡村自治的特征和趋势。

综上所述,宋代以后,虽然朝代鼎革,但“富民”阶层的发展一直贯穿整个历史过程,成为认识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键。我们认为,看一个社会的性质,主要是看它的阶级基础和社会结构。而中唐以后富民阶层的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宋元明清诸朝代的阶级基础和社会结构。宋至清社会的阶级基础,无疑就是富民阶层。而在社会结构中,作为编户齐民的富民阶层,也成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因此我们可以说,宋元明清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整体性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就是我们所说的“富民社会”。

(责任编辑 廖国强)

林文勋,云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瑞璟,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云南昆明,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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