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胜
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与社会运行
赵永胜①
泰北山地民族是泰国非泰语少数民族的主体。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氏族或家族是泰北山地民族社会组织的重要单位。村寨是绝大多数山地民族的顶层社会组织。除泰国政府的基层管理体系外,山地民族村社通常还存在一套世俗管理系统,民族头人和宗教领袖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一定行政管理权,传统社会规范和习惯法在各民族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泰北山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泰国政府对山地民族整合的初见成效,为泰国政府有效利用山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正面因素创造了条件。
泰国;山地民族;社会组织;社会运行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氏族或家族是泰北山地民族社会组织的重要单位。由于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口规模、历史文化的不同,泰北各山地民族氏族组织的形式及其功能存在一定差异。
泰国苗人和瑶人的父系氏族组织非常发达。在传统苗人社会中,每个氏族由若干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有一个代代相传的族称,再由一个或几个家族组成苗人村落。苗人的家长、族长、村长皆由男性担任,因此男性在苗人社会中拥有绝对权威。据贾法尔介绍,泰国的苗人村寨通常由4~6个家族组成;一个家族的苗人可能分布于一个村子,也可能分布于不同村落;同一家族的人们经常在农忙时节互相帮忙;除经济合作外,家族成员还会因婚丧活动每年聚会1~2次;新年期间,不同村子中的家族成员还有互相拜年的习俗。在亲戚亡故时,苗人也会收养其家庭成员进人本家族。①参见Syed Jamal Jaafar,“The Meo People:An Introduction”,in Anthony R.Walker(ed.),Farmers in the Hills,Malaysia:Phoenix Press,1975,pp.65~66.
在对泰国瑶人地区调查时发现,泰国瑶人共有12个大家族,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祖传家谱(多为汉文),与外族不通婚。每个瑶人村寨通常由3~6个家族组成,但在有些地方,一个家族的瑶人就可能组成一个村寨。通常情况下,成员最多的家族的族长会成为村社头人或村长。当瑶人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时,通常会请各家族的族长出面调解。一些大型的农事、节日、仪式,通常以家族为单位活动。当相关家族间发生重大矛盾时,一个或几个家族就会搬到别的地方定居,新的村寨随之产生。
氏族或家族组织在克伦人、傈僳人、阿卡人、拉祜人、毕苏人 (近我国拉祜族支系老缅人和傣族支系老品人)、崩龙 (德昂)人、克木人、布朗人等民族中也长期存在,并发挥一定作用。
克伦人是泰国人口最多的山地民族,现行父系继承制,但尚存母系氏族社会遗存。据拉希德和沃克介绍,克伦人认为其祖先神 “巴哈”(Bgha)是由去世很久的女性成员变化而成的,有的学者又把克伦人的祖先神称为 “母系守护神” (matrilineal guardian spirit)。克伦人每年举行一次集体性祭祀祖先神的活动。祭祖仪式由家族中最年长的妇女主持,家族全体成员都要参加,有些来自其他村落的家族成员中的妇女也会前来参加活动。②参见Mohd.Razha Rashid and Pauline R.Walker,“The Karen People:An introduction”,in Anthony R.Walker(ed.),Farmers in the Hills,Malaysia:Phoenix Press,1975,p.92.
施利辛格介绍道:“克伦人在历史上有建造‘长房子’ (Longhouse)的风俗,每座长房子通常居住着20~30个核心家庭。每个家庭都拥有独立的房间,房门朝向中央的走廊。这种形式的住房至今在缅甸一些克伦人村寨中还存在。”③Joachim Schliesinger,Ethnic Groups of Thailand,Bangkok:White Lotus,2000,p.205.笔者在克伦人村寨会孔村 (Ban Hui Khom)和会依亢村 (Ban Hui E Kang)的调查表明,克伦人的 “长房子”或 “多家庭住房”是以家族为单位建造的。居住在长房子的每一个家庭既是家族成员,又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单元,平常相互之间联系不多,但在进行重大农事活动或宗教活动时,各家庭也会进行合作。与克伦人同属藏缅语族克伦语支的克耶人、巴洞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从缅甸迁居泰国的,其人口较少,家族规模及其重要性亦无法同克伦人相较而论。
与大多数山地民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氏族或家族组织不同,泰国瑶人还通过收养子女的方式扩充家族成员。据施利辛格介绍,瑶人常从别的山地民族家庭收养孩子,被收养孩子的父母会得到一定的酬金。在有的瑶人社会中,通过收养关系增加的人口,占到了当地人口的1/5。①参见Joachim Schliesinger,Ethnic Groups of Thailand,Bangkok:White Lotus,2000,pp.185~186.日本学者竹村卓二认为,瑶人购买养子的动机,与其他社会中养子的一般概念具有显著不同,主要是 “使劳动力的补充得以实现”。②[日]竹村卓二:《瑶族的历史和文化》,金少萍等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134页。泰国学者阿南达则认为,泰国瑶人收养孩子男女平等,收养的小孩大多数来自别的民族,但他们能很好地融人瑶人的血统和传统社会之中,成为瑶人的一部分。③参见 [泰]差博·卡差·阿南达 《泰国瑶人:过去现在和未来》,谢兆崇等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07~109页。这些被收养的孩子及其后代是瑶人家族的成员,且与其他家族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泰北山地民族的家族或氏族组织,是在迁徙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迁徙文化的影响而发生重要变化。对于大多数泰国山地民族而言,迁徙是其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直到现在,仍有一些民族在泰国、缅甸、老挝边境地区辗转迁徙。笔者调查研究发现相关例子很多,在此不予赘举。迁徙有时是自发的,是人地矛盾发展的结果。有时是被迫的,时局的变化、战争的爆发以及国家政策的干预,都可能引发不同规模的民族迁徙。为了更好地应对迁徙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挑战,社会成员间需要充分合作,而家族无疑是联系社会成员最好的纽带。在迁徙过程中,不同家族逐渐在方言、风俗习惯、服饰等方面产生差别,进而被有些西方学者称为 “民族语言学意义上的亚族群”(ethnolinguistic sub-group)。
行政村是泰国最低一级的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广大山地民族村民而言,村寨或村社才是其社会的顶层机构或顶级社会组织。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泰北山地民族皆以村寨为单位进行活动。因此,村社对于泰北山地民族村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泰北山地民族地区,行政村村长称 “瀑也傍” (Phu Jie Ban),由村民选举产生,自然村村长称 “瀑南姆傍” (Phu Nam Mooban),也由村民推选产生。行政村和自然村村长协助当地政府管理村寨事务。民族头人在当地少数民族中有较高威望,因而也经常通过竞选成为行政村的村长。苗人村寨拉帕底村 (Ban Ra Pha Di)的村民告诉笔者,按苗人的传统习惯法,村寨所辖范围内未开垦土地的所有权属村寨头人,村民要开垦需征得头人同意,开垦后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得将其分给自己的子女继承。
除民族头人外,各民族的宗教神职人员也享有一定特权。施利辛格认为:“斯戈克伦人 (与波克伦人、巴奥人同为克伦人主要支系——引者)中,宗教领袖通常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惟一人选,他可以作出裁决和判处罚金,而村寨头人通常只负责把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泰国当局。”④Joachim Schliesinger,Ethnic Groups of Thailand,Bangkok:White Lotus,2000,p.206.其他山地民族的宗教神职人员如阿卡人的 “披玛” (Pima)和 “宗玛” (Dzoema)、拉祜人的 “安多” (Ando)和 “多波” (Dhobo)、拉佤人的 “魔巴” (Maw Pa)、傈僳人的 “摩蒙” (Maw Mong)、毕苏人的 “布当” (Bhu Dtang)等人员在主持宗教仪式、为人治病祈福的同时,在山地民族村社中也享有较高社会地位并掌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泰北山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村寨会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用于讨论村寨发展建设的相关问题或调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各民族的宗教神职人员几乎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在泰北山地民族传统社会中,民族头人和宗教领袖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突出,他们有时也享有一些特权,但从总体上看,泰国山地民族的阶级分化并不明显,只有拉佤人出现了明显的社会阶层分化。
据施利辛格介绍,泰国的拉佤人分为三个社会阶层:最高的阶层称为 “坤”(Khun),接下来的阶层为 “鲁阿” (Lua),下一阶层为 “混合阶层”(Mixed Class)。其中混合阶层主要由那些与外族通婚的拉佤人构成。在一些大型的祭祀活动中,只允许 “坤”阶层的成员参加,其他等级的村民只能作为旁观者参与活动。⑤参见Joachim Schliesinger,Ethnic Groups of Thailand,Bangkok:White Lotus,2000,pp.104~105.“坤”是泰国拉佤人社会的特权阶层,来源于泰人的敬语 “坤”(Khun)。由此看来,泰国拉佤人的等级制度显然受到了当地泰人的影响。 “鲁阿”阶层又称 “萨芒”(Samang),是泰国拉佤人社会的主体,故泰国拉佤人有时又被称为 “鲁阿人”。
泰北山地民族在适应自然、适应社会和寻求自身繁衍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人生礼仪的规范,通常以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各民族行事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在山地民族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泰北山地民族的习惯法通常是以村寨头人、宗教领袖、老年人为主,联合普通村民制定的,其作用主要有三:一是调节人际关系,约束人们和谐相处,以维持正常的群体关系和社会生活;二是为出生、成年、婚嫁、丧葬等重要事件制定必要的行事规范;三是调整人地关系或社会成员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这些习惯法有些为成文规定,有些为村民们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
调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或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是泰北山地民族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笔者在阿卡人村寨阿帕村进行田野调查时,恰逢该村一家人的牛吃了另一家人种在离村子不远处地里的旱谷,笔者见证了村民们按照当地人的传统习惯法解决纠纷的全过程,兹简要记录如下:2005年6月16日下午,该村发生了一起牛吃庄稼的事件,需按阿卡人的传统习惯法进行调解。笔者赶到了阿帕村的公共用房,那是一所两头并没有门的长条形房屋,向所有村民和外来人员开放。在内墙上,贴有一个泰文专栏和一些英文宣传画,对阿帕村与阿卡人的历史、服饰、风俗习惯、活动与节日、 “禁地”、社会组织与宗教活动等进行介绍。
参加调解仪式的主角一共有5人,分别是当事人双方的家长以及村长 (同时也是村寨头人)、“披玛”①“披玛”(Pima),阿帕村阿卡人的巫师,相当于我国哈尼族的巫师 “毕摩”,其作用主要是主持各种宗教仪式,并通过 “叫魂”等手段替村民治病。和 “仪式主持助理”②仪式主持助理 (Ritual Asst.),毕摩的助理,协助毕摩等宗教神职人员主持各种仪式。3位调解人。调解大约持续了40分钟,在调解过程中,不断有村民前来旁听。调解由村长阿帕主持,受害人先陈述事实和通报损失情况,要求对方赔偿4 000泰铢。对方反驳说并没有吃掉那么多谷子,自己家人放牧时也是不小心才让牛吃到庄稼的,自己同意赔偿,但最多赔偿1 000泰铢。其后的主要过程为3位调解人的建议和各方的辩论,其间也有一些老人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肇事的牛主人一方给受害人赔偿2 000泰铢。
在上述事件中,由于牛没有践踏或吃掉太多庄稼,所以事情很快得到了圆满解决。调解人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3位调解人的调解,当事人双方的赔偿金额由差距较大到最终达成一致。村长阿帕告诉笔者,在类似事件中,假如肇事一方的牛吃掉的庄稼很多,那么双方的争议可能会很大,解决起来也麻烦得多。村里的调解大多数情况下都偏向于受害者一方,最高的惩罚为杀牛赔偿。阿帕还介绍说,在以前,村民之间发生矛盾,无论大小,只要当事人提出调解,则村寨头人都会出面请宗教领袖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05年时,类似牛吃庄稼的纠纷仍由村里调解,但蓄意伤人或烧杀抢掠等恶性事件,则由村里和政府 (行政村或乡里的工作人员)共同解决,处理结果要在乡政府备案。
侯兴华先生在研究泰国傈僳人的社会组织的功能时,列举了3个傈僳人用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案例。其中 “葫芦纠纷”案和 “密之死”案是爱德华·保罗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清迈府班伦寨调查时发生的,“黄牛吃玉米”案则是他自己2008年在班伦寨调查时发生的。他认为,在泰国傈僳人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泰国国家的权威力量和傈僳族的传统习俗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共同发挥作用,维护傈僳族社会稳定,促进其社会和经济发展。③详见侯兴华 《泰国傈僳族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整体研究与个案调查》,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95~118页。
一些民族的传统社会规范或习惯法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重视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健康,以更好地防范和规避冲突发生的可能。大部分泰北山地民族共有的一些传统,如尊老爱幼、热情好客、乐善好施等,在山地民族民族社会中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泰北山地民族关于出生、成年、婚嫁、丧葬也有许多传统社会规范或习惯法,其中又以对婚嫁的规范最为著名。几乎每个泰北山地民族都有关于婚嫁的传统社会规范或习惯法。克伦人、克耶人、苗人等民族,传统习俗规定不与外族通婚。在泰北山地民族中,有许多民族对离婚都有严格的规定,故离婚率较低。如克耶人规定只有在丈夫不务正业、无法养家糊口或妻子与外人通奸时,才能由村寨头人判决双方离婚。而在有些民族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则并非那么严格。例如,王文达先生便介绍说:“离婚对泰国境内的拉祜族是平常的事。夫妻不能共处,向村长和父母交很少的钱便可离婚,由村长和双方家长商议如何分财产。孩子由女方父母抚养。”①王文达:《拉祜族》,载秦钦峙等 《中南半岛民族》,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25~226页。
此外,泰北山地民族中还有一些关于调整人地关系或社会成员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传统规范。笔者在泰北山地民族地区调查到的资料有:苗人传统习俗规定村寨的土地和森林、竹林归村寨头人所有,苗人村民要在森林或竹林中开垦土地,需征得头人许可;克伦人传统习俗规定要善待森林,不能在水源地伐木;拉祜人重视水源的保护,传统习俗规定不能在水源地伐木,在水源林以外的地区,也不能砍伐在水中有倒影的树木,因为这样也会对水源林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在泰北山地民族的传统社会规范或习惯法中,也存在着一些消极因素。例如,阿卡人对待缺陷婴儿和双胞胎的传统习惯显然是消极的。笔者在阿卡人村寨阿帕村了解到,按照阿卡人的习惯法,人生下来的时候身体上不能带有明显缺陷,也不能生双胞胎,一旦有这种情况出现,必须立即将婴儿弄死,并由神职人员举行仪式,以求得神灵对婴儿父母的宽宥,同时净化阿卡人的血统。阿卡人对待动物也是如此,他们认为猪要产3仔以上,亦不能产有缺陷的猪仔 (如奇蹄猪仔),若出现类似情况,立即把猪仔杀死;狗不能在森林里产仔,否则杀之;鸡不能生软皮蛋,否则杀之。上述情况皆要举行祭祀仪式。
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是泰北各民族生产方式和历史文化的综合反映。泰北山地民族中,拉佤人、克伦人等民族在当地居住的历史已非常久远,其他民族大部分是近代以后才从中国、缅甸、老挝等邻国迁徙到泰国的。“山”这一特殊的自然环境是泰北山地民族的生存空间及其文化孕育的土壤。从中国境内的皑皑雪峰到泰北地区连绵不断的群山,各民族始终依山而居,伴山而存。在多山环境中孕育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及与之伴生的迁徙文化,决定了家族的组织形式及其在泰北山地民族社会中的特殊地位,也使得泰北山地民族形成了较为独特的世俗管理系统和习惯法。
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在泰北山地民族社会中具有重要功能。许多泰北山地民族村寨都设有由民族头人、宗教领袖和德高望重的老人等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村民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因绝大部分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阶层分化并不明显,故调解的形式较为民主,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与此同时,泰北山地民族习惯法中防范和规避冲突、规范人生礼仪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维护泰北山地民族社会的有序和良性运行,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基于上述原因,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获得村民们的广泛支持并自觉加以维护。
同时,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村寨是绝大多数山地民族的顶级社会组织,村民们参与国家政治的意识不强,热情不高。虽有少量山地民族村民成为基层政府机关或当地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但绝大多数村民仅在其居住的自然村行使选举权和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权利。在山地民族社会中还普遍存在一套世俗管理系统,民族头人与宗教神职人员在山地民族社会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和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给泰国政府基层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泰国政府限制流动性较强的山地民族加人泰国国籍,②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仅有61.2%的山民获得泰国国籍。参见Philip Hirsch(ed.),Seeing Forest for Trees: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ism in Thailand,Chiang Mai:Silkworm Books,1996,p.205。笔者2005年和2013年在泰北地区调查时发现,仍有许多山民未获泰国国籍,甚至没有山民证。仅颁发给他们 “山民证”,而不给他们颁发 “居民身份证”的做法,也对现代行政管理体系与世俗管理系统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造成了负面影响。
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重要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华人华侨问题和南部马来人问题得以初步解决,泰国政府将重点转移至毒品问题严重且存在边疆安全隐患的泰北山地民族地区,从20世纪50年代,政府开始在该地区实施以毒品替代种植为中心的经济开发政策,同时以佛教为依托,以教育为基础,对山地民族进行同化。泰北山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从此步人现代化轨道。随着泰北山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泰国政府对山地民族整合的初见成效,山地民族的国家观念大为增强,政治参与意识日益提高,无疑为泰国政府有效利用山地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和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正面因素,在泰北山地民族地区建立更加有效合理的基层管理体系和社会运行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责任编辑 甘霆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民族学视野下的缅甸与泰国跨国民族”阶段性成果 (10YJC850037)
赵永胜,玉溪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云南玉溪,6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