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松强, 沈馨怡, 刘晓宇, 肖 潇, 徐 静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9)
科技资源共享,是指在不损害科技资源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避免或减少科技资源的搁置浪费或重复建设,将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共享。国家科技部出台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则将科技资源限定为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成果和网络环境六个方面。
早在公元前1世纪,资源共享这一概念被西方学者提出。自此,发达国家科技资源共享的雏形开始形成。由科技文献资源开始,慢慢扩展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科学数据资源和自然科技资源,形成一个规范化、系统化的体系。
美国科技资源共享的特色在于其政策制度十分完善,且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保证科技资源共享理念的传播和实施及其科技资源的公开。
(1)法律法规完善。在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方面,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方面,为了有效区分不同系别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美国先后制定了《联邦采购法》、《寿命期的资产管理》、《生命期的资产管理》等法律条文;在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美国政府颁布《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并为此专门成立技术中心,以推进科技信息的共享,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科技生产力;在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方面,美国先后制定了《国家遗传资源保护法》、《国外遗传资源收集指导依据》、《DNA确认法案》、《基本矿业法》等,细化对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相关规定。
(2)政策体系健全。在科学数据资源共享方面,1990年的“全球变化研究法案”规定美国实施共享的科技研究项目类别,并完善相关数据的整合。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建立了以“完全与开放(full and open)”共享国策为核心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标志着美国科学数据资源共享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事实上,“完全与开放”的共享政策使美国成为全世界的数据和信息中心,为美国在21世纪继续保持其领导地位打下了科技资源基础[1]。
为了改善科研环境,针对自身发展特点,欧盟主要采用了两项合理有效的措施:
(1)创建“欧洲科研区域”的理念。该理念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优秀科研院所为中心的科研网络,利用信息技术联合各国科研网络,发展共建共享的科研区域,鼓励参与国开展科研合作项目,鼓励各国科研人员相互交流,以此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自2000年以来,欧盟开始创建“欧洲研究区”,把法国的国家研究中心和德国的马普兰研究所等一些大型科研机构联合起来,确定优秀中心,并把这些优秀中心联合成科研网络,进一步协调和促进科研人员交流互动。
(2)高度重视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制定了“欧盟跨国使用科研基础设施计划”,该计划规定欧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应当允许其他国家的科研单位使用,以此来共建共享科研设施。以德国为例,所有政府投资配置的科研设施,都免费向国内外科研院所及其科研人员开放使用,并且专门为一些重大的科学仪器设备成立了协调委员会,以保证开放共享协调有序进行,如果某科研院所或科研人员想要使用某种仪器设备,就可以向协调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委员会批准即可使用[2]。
综上所述,欧盟依托多国共享科研区域、科研设施等方式,有效促进科研人员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形成了科技资源共享的辐射性网络。
日本政府重视科技资源的共享,重视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为此不但制定相应的资源使用条例,以保证政府投入的科技资源“物尽其用”;还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有效促进了“产、学、研”各环节之间科技资源的共享与互动。
(1)政府加大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资金投入。在日本政府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投入占到很大比重,且此比重仍在继续攀升。
(2)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其规定由国家资金投入的仪器设备必须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共享,并接受民间的科研委托。根据此规定,日本已有很多企业委托大学或国立研究所进行高难度的科学研究,借助于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和专业科研人员,使得企业的科研水平大为提高,已明显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总而言之,日本科技资源共享的最大亮点在于其强调科技资源的高效利用,以此促进产学研各个环节效益的提升。日本法制健全,产学研也共同开发,取得了成绩,积累了经验,“设备共享、接受民间委托”可谓是日本科技资源共享中最为成功的部分。
近年来,国家通过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共享,许多省市和部门都进行了卓有成效探索,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为:我国已先后在资源环境、农业、人口与健康、基础与前沿、工程技术、区域综合六大领域共24个部门开展了科技资源共享;同时,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门户网站已经开通。但是,面对日益活跃的科技创新活动,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的建设与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科技创新活动对科技基础条件的迫切需求,科技资源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共享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科技发展与创新的壁垒。事实上,科技资源共享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范围广,实施条件多,必然存在诸多制约和阻碍,本文重点分析其存在的关键性问题。
各类组织(包括政府、科研机构、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尚未形成科技资源共享的共识,组织间自主共享资源能力弱化,难以在政府单向引导下构建、维持并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产出绩效的资源共享机制。
传统理论认为,组织核心竞争力来源于其所获得的优势资源,因而内部资源成为组织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但是战略缺口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组织内部的资源和能力均是有限的,不可能独家拥有产生某种产品的全部最优技术。这限制了组织走依靠自有资源和能力自我发展的道路,而资源共享机制的提出为组织知识吸收、技术创新和能力创造等方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路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体现了我国对待科技资源意识的转变,但构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是组织相互依赖性的体现,仅仅依靠政府的单向引导,各类组织之间很难形成以互依性为基础的协议和共同认知,特别是在互异性资源基础上产生新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为此,各国正不遗余力地完善相关信息平台,特别是搭建组织之间公开交流平台[3]。目前我国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参与者的异质性及社会科技资源的公开度不高等原因,参与者对资源共享的认知度较低。
政府投入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不能为全社会所共享,资源重复、分散、浪费,成为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近年来,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用于建设科技基础设施,改善科研条件,但是,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布局,各省市自己建设共享平台,每个平台的投入都有限,层次分散,无法形成集成优势,利用效率低下[4-5];甚至导致科技资源的分布不均衡,中西部资源严重不足,共享水平极低,制约了科学研究。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大规模的数据共享,加之各省市所制定的共享标准不统一,导致许多单位重复获取本来已有的数据,造成从“低水平重复获取”到“高水平重复获取”的局面,形成资金浪费、资源相对利用率较低的问题。因而,不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科技发展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分散、重复、浪费问题,实现不了社会共享,科研基础条件落后的状况就难以改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就难以提高[6]。
科技资源共享是基于环境因素之上战略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大系统,政府作为系统构建的主体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新一轮转型的背景下,政府的相关职能也必将进行新的变革和完善。事实上,在科技资源管理领域,政府角色定位不清、缺位越位的现象长期存在。① 政府对科技资源管理实施了过多的干预,造成条块分割。一直以来,我国科技资源的管理体制就是“小而全”,作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所属机构,其大多拥有一定的科技基础资源,试图各方面都自给自足,因而科技资源也主要局限于各自机构使用,缺乏外部交流与共享。②机构部门对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资料等重保管、轻服务[7]。由国家资金投入实施的科技项目资源成果散落在不同机构及其个人手里,得不到有效整合,使科技资源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同时,许多单位又不得不重复获取数据或实物资源,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③在我国科技资源管理中,政府权力占压倒性地位,压制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科技,进行资源共享的过程中,十分重视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提倡行业自律。最后,政府没有发挥好宏观协调管理作用。由于缺乏科技资源投入的总体设计和宏观协调管理,各机构争抢科技研究项目,大量重复购置仪器设备,造成了资源浪费严重。与此同时,由于资金分散,又往往不足以配备完善的配套辅助设施,使仪器设备的质量普遍不优,加之缺乏资金进行配套和维护,许多仪器设备呈低效状态,从而引发科技资源效益低下的恶性循环[8]。
通过法律法规保障科技资源共享是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而我国缺乏与科技资源共享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科技资源共享缺乏实践、操作层面互不通气,阻碍了科技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随着信息化的日益渗透,科技信息资源逐渐在互联网上整合、发布和共享,由此也会带来诸多的问题,比如信息安全、信息的开放程度和使用权限、知识产权和版权问题等,在此方面,我国如何建立引导性政策、约束性条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且值得探讨的课题。
我国在资源共享网络支持、用户管理、信息发布等相关配套服务方面尚显薄弱,具体表现为:①我国数据自动化程度较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大部分信息机构各自为政,在系统平台上缺乏开放性和互联性,联机检索网络尚未全面建成,限制了资源共享的展开[9];②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科技资源共享中存在公共领域数据不公开和收费过高的问题,造成科技资源共享成本过高;③由于有效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导致获取科技资源信息的不对称性,这是制约我国现阶段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因素[10]。由于不能准确掌握科技资源的分布状况,导致许多单位或科研人员不知道如何获取对自己科研有用的、真实存在的资源;自己无法将已经获取的相关资源提供共享服务,从而为其他科研机构在开发关联技术中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和战略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在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依托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总体战略,确立以“政策为导向,利益为纽带”的共享机制,充分调动主体共享积极性;整合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完善科技资源管理体制、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法律法规体系,合理配置科技资源;重视科技资源共享的综合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的共享环境。
制定和实施科技资源共享战略是解决科技资源共享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应尽快制定和实施科技资源共享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具体内容包括:从宏观层面来对科技资源共享进行指导和协调;加强对科技资源建设投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改变科技资源建设投入中资金分散、力量分散的局面;建立科学高效、协调有序的科技资源共享管理体制,从国家总体到地方省市,多方参与科技资源共享;建立科技资源共享的资金支撑体系,给予科技资源共享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支持。
建立共同利益的认知是解决资源共享认知薄弱的有效措施。所谓共同利益的认知是指潜在参与者在对内外环境变动和企业组织间的资源优势认知清楚的基础上,自发地形成了在共同利益之上的共同目标。
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大力宣传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社会公众,当然更主要的是科研人员,传递科技资源共享的理念,营造科技资源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国家要鼓励科技资源拥有者积极参与多种方式的共享活动,并推广共享的成功经验。媒体要大力宣传科技资源共享的意义和价值,倡导共享精神。只有当科技资源共享的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时,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全社会科技资源的高水平共享,才能有效发挥科技资源的使用价值。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中,重点是打破行政体制束缚,整合国家同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以期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资源共享平台,相应的组织结构也可以进行有关的分层演变,设置相应的科技资源管理部门,即作为较高一级的资源共享平台由上级资源管理部门控制,而次级的则可以由其下属部门控制。
同时,若使用的标准和规范不同,会直接影响科技资源共享的服务质量,为了提高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平,必须制定恰当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规范化建设。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吸引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单位或机构参与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中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在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并积累经验,再通过科技资源共享的服务在相关领域和行业中应用和推广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让更多人知晓科技资源共享并参与到共享行列,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13]。
有效的管理体制是实现科技资源共享的先决条件之一,也是保障共享主体利益与需求的组织条件。管理体制建设包括三面:
(1)设立依托科技部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管理机构。针对目前存在的科技资源总数不少,但分布极为不均和利用程度较低等弊病,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资源引进和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对有关实验研究项目实施监督[14]。
(2)成立专门的科技资源共享管理平台。鉴于我国学科门类复杂性,要想实现区域范围内的科技资源共享,就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资源共享平台,专门负责搜集和整理国内外各种科技资源的分布和使用状况,并根据密级划分对全国不同的科研机构和公众人员开放。资源需求者通过这种办法获取科技资源信息要远远优于仅靠几个科技网络或大学的图书馆,并且利于政府部门对科技资源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3)改革科技评价机制。随着我国科技力量的不断壮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根据不同的创新目标、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为社会和科技界公认的科学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成立由投入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科技资源投入的立项进行科学论证,对其运行服务实施民主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保障共享服务的质量。
通过法律法规保障科技资源共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应加快科技资源共享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使科技资源共享有法可依。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与相关制度,①法律法规要具有很强的目标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不应被忽视,即一项新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在法治社会中往往是针对当代社会和现实中产生的新的需求和矛盾问题,为了规范该特定领域的活动而制定的。②建立资源共享的法律监管平台,即制定资源信息网隐含的或明确的组织规章和约束,包括外部的法律和政策以及信息共享网内部制定的章程[15]。政府正是通过建立风险防范的法律平台来达到外部监管的目的。③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其不同科研工作的自身特点制定相应适合的法律法规。科技资源共享与单位或机构,以及科研人员的关系密切,且复杂多变,因此应根据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分情况讨论,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度环境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及全社会提供良好服务。
通过网络环境建设扩大共享。一方面,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现有通讯条件,逐步建立科技资源共享网络,包括专业数据库网络、科研教学机构网络、人才队伍网络、科学数据网络等。另一方面,鼓励科技数据和科技资源对外开放,扩大开放机制,以促进区域内外科技资源的共享。在完善网络环境建设的基础上,相关部门通过行政引导、利益调控等手段形成健全有效的共享机制,积极鼓励国家与地方合作,通过联合资助、风险共担等方法推进科研机构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消除封闭和条块分割[16]。鼓励科研单位之间、高校之间、企业之间以及科研单位及高校与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减少重复、最大可能地做到科技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科技资源作为信息化时代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和信息资源,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管理水平。科技资源的共享则为国家和地区的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保障。作为奉行共享战略已久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已形成了完整的共享体制机制。因此,我国从科技资源共享战略,科技共享平台,管理体制及法规体制等多个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极为必要的,这也对提高我国科技自共享率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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