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晓 宇
(山东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司马迁作《酷吏列传》为“法治”还是为“吏治”
——与《史记三家注·酷吏列传》的一点商榷
李 晓 宇
(山东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史记三家注•酷吏列传》于“在彼不在此”一句之后注云“在道德,不在严酷”,奠定了后世对酷吏严刑峻法的批评,但是忽略了司马迁为酷吏及循吏这两类官吏作传的目的。太史公以史家之笔直述酷吏的言行,并非为简单揭露吏治的黑暗。结合《循吏列传》以及《太史公自序》可知,太史公所云“在彼不在此”应理解为强调吏治对于政治统治的重要性,而非前人所云道德。
司马迁;《酷吏列传》;《史记三家注·酷吏列传》;酷吏;吏治;法治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老氏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汉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
这是《史记·酷吏列传》的首段,司马迁在此段阐明了他的看法。《史记》开为酷吏作传之先河,此后正史中开始列有酷吏传,但宋代之后酷吏已与佞臣合称,不再单独作传。
三家注于“由此观之,在彼不在此”后,有注云“在道德,不在严酷”。且一开始引用孔子与老子的话,文中亦有“太上失德,法令滋起。破觚為圜,禁暴不止。奸伪斯炽,惨酷爰始。乳兽扬威,苍鷹侧视。舞文巧诋,怀生何恃”之语,法令滋彰,奸伪萌生,均是源于“太上失德”。因此大多数观点认为太史公此语在表明对严刑峻法的批判态度以及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也奠定了后世对酷吏及其施行严刑峻法的批判。
但此一点,笔者认为尚有商榷之处。首先,太史公首创“酷吏”之名,本义并非后世所熟知的暴戾之吏;其次,太史公于文中并没有全然否定酷吏的所作所为,而是秉承史家之笔,予以公正评述;最后,列传记载的是汉代人物,司马迁并不能脱离自己的时代看待问题,因此酷吏出现的历史背景与作者的态度是息息相关的。从其“成一家之言”的目的可知,司马迁意图通过为历史人物作传来表达自己的思想主张或是政治见解,《酷吏列传》亦不例外。那么,结合《循吏列传》和《太史公自序》,笔者认为“由此观之,在彼不在此”一句应理解为“在吏治,不在法令是否严密”。所谓吏治,就是地方官吏的作风和治绩。
一
《循吏列传》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也就是吏治清明的情况下,即便法制不完备,也无损于统治效果,其中心是在于吏治。《太史公自序》曰:“民倍本多巧,奸轨弄法,善人不能化,唯一切严削为能齐之。作酷吏列传第六十二。”观此言,并无从道德角度批判官吏执法过于严苛之意,且持赞同态度。
而《隋书·酷吏传序》曰,“昔秦任狱吏,赭衣满道。汉革其风,矫枉过正。禁网疏阔,遂漏吞舟,大奸巨猾,犯义侵礼。故刚克之吏,摧拉凶邪,一切禁奸,以救时弊,虽垂教义,或有所取焉……高祖膺期……其所笞辱,多在无辜,察其所为,豺狼之不若也。无禁奸除猾之志,肆残虐幼贱之心,君子恶之,故编为《酷吏传》也。”《隋书》为唐人所著,已显见汉、唐两代对“酷吏”的看法之不同,汉代以酷吏救时弊,而唐之酷吏的残酷行为已足以与豺狼相比。
酷吏究竟是何意?应先从“酷”字谈起。酷,《说文》:“酒厚味也。”司马相如《上林赋》:“芬芳沤郁,酷烈淑郁。”形容香味之浓烈。段玉裁注曰:“引申为已甚之义。”《白虎通》曰:“酷,极也。”《史记》之前,“酷”字可参见下列两例。
其一,《荀子·议兵篇》:“秦人其生民郏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杨倞注曰:“酷,严刑罚也。”然王念孙曰:“杨注言《刑法志》注而误。”《汉书补注》曰:“酷,重厚也。”其二,《吕氏春秋·孝行览第二》:“调和之事,必以甘酸苦辛咸……熟而不烂,甘而不哝,酸而不酷,咸而不减。”由上下文证之,此处“酷”应解释为过分。
由以上所见之例可知,“酷”在《史记》之前基本是表示程度,即段玉裁所言“已甚”之意。《酷吏列传》中所用“酷”之义亦可作此解,“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在秦之乱世,只有官吏的执法如同救火止沸,只有勇武刚健严苛的执法才能胜任其职。那么,“酷吏”一词就可以理解执法异常严苛,吏中之非常之人,并不特指其行为残暴。《酷吏列传》所载无一不是执法严苛之人,虽然在当世及后世之人看来是惨酷异常的,但其行为并非一无是处。
太史公亦言曰:“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方略教导,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质有其文武焉。虽惨酷,斯称其位矣。至若蜀守冯当暴挫,广汉李贞擅磔人,东郡弥仆锯项,天水骆璧推咸,河东褚广妄杀,京兆无忌、冯翊殷周蝮鸷,水衡阎奉朴击卖请,何足数哉!何足数哉!”相对于其他手段残忍、行为令人发指之徒,文中所记酷吏的所作所为是远远不及的。
因此,虽然《酷吏列传》中所记载此 10吏之所为造成的结果十分符合后世对于“酷”的理解,亦切合唐宋之后对于“酷吏”的理解,但这也正是由于司马迁著史“不虚美,不隐恶”的正直史官之笔造成的。
二
为酷吏及循吏作传正是司马迁为后世吏治嬗变留下的经验直录,所谓“法不当时而务不适用而不危者,未之有也”。司马迁的重点仍是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这从正文之始便可知其意。
《酷吏列传》一开始引用孔子与老子的话,这是《史记》常用的引用方式,类似于《庄子》中常用的重言,借用古人之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庄子不同之处在于《史记》中的引文常常以重新排列组合的方式,形成一个完整意义的表述。《酷吏列传》这一段就是典型的例子。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此句出自《论语·为政》,大意是用政治来引导百姓,用刑罚来规范百姓,这样百姓只是一时免于刑罚,却没有羞耻之心。如果用德治来引导百姓,用礼法来规范百姓的行为,这样的百姓有羞耻之心并且会反省自身。老子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这段分别出自《老子》第三十八章和五十七章。大意是统治者无为而治,天下太平,是为有德之世;如果老百姓整日留心如何不触犯法令,反倒是一个失德的社会。这样的结果只会是法令越来越繁杂,犯法之人也越来越多。从两种观点出发,政治统治如果以法令为工具约束百姓,是得不到想要的结果的,反而会产生法令愈繁杂局面愈混乱的结果。
因此,司马迁在赞同前任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治,戴震《孟子字义疏证》曰:“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那么,“治清浊之源”可以解释为理清政治产生清明与污浊的源头。制,《康熙字典》:“正也,御也,检也,造也。”《管子·形势解第六十四》:“天覆万物而制之;地载万物而养之;四时生长万物而收藏之。古以至今不更其道。”以制为裁断驾驭之义。“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可解释为,法令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却不能辨明裁断政治产生清浊的根源。至于何为政治清浊的根源,参见下文所举之历史事实。
“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汉之前,秦之世,法令繁密,可从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十八种》等相关出土文献窥见一斑,仅《秦律十八种》就包括了《田律》《厩苑律》《仓律》等 18种,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诸多方面。然而秦之乱世亦为后世所诟病,“奸伪萌生”“上下相遁”。在这种时候,执法严苛的吏治才是统治的正途,“非吏敢酷,时诱之酷”,所以孔子所言的“无讼”之说以及后世董仲舒所言的“以德治国”都只能沦为笑谈。
其后又举一反例,汉初,“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法令不可谓不简朴,萧何取法秦律所作“九章律”,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均沿用近百年;执法不可谓不宽松,且汉代执法不时有法外之恩,如文帝废除肉刑等。效果却是“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
所以,太史公曰:“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从上所举两例可知,秦之乱世,太史公赞同吏治之严苛,不赞同以德治国;汉之初兴,太史公认为法令之疏漏,吏治之宽松亦是可赞。因此,所谓“在彼不在此”,应为统治要达到“黎民艾安”的效果,吏治“因时而用”方是正途,并不在于法令制定的严密与否,并不能用法令制定时的严密来判定政治统治的健康状态。这也正切合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赞道家时所用之语“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和”。
三
司马迁强调吏治要“因时而用”,不能仅以过去的历史经验为鉴,更应认清当时当世的政治形势,因此作《酷吏列传》有其时代必然性。
秦世暴戾,因“专任刑罚”而速亡。汉初凋敝的民生使政治以休养生息为主,这也是社会由乱到治的一种自然调节。到汉武帝即位,“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但“君无为而臣有为”的政治指导思想,以及在地方行政管理上的不作为思想,造成了豪强势力对统治的威胁。当时在民间就流传有“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的说法,足见豪强势力的威胁之严重。
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了诸多富商大贾,如蜀卓氏“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且富商大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他们自身拥有的特殊权利,兼并农民,武断乡里,成为游离于王权之外的社会势力。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旧的统治思想已不能拿出有效可行的对策,新的历史条件要求改变这种软弱无力的“无为而治”,这种变化虽从汉景帝时期就已逐渐开始,“自宁成、周阳之后,事益所,民巧法,大抵吏之治类多成、由等矣”,宁成、周阳是景帝时期的官员,可知这一时期吏治开始发生改变,不再谨慎。但最突出的改变还是在汉武帝即位以后。
因此,酷吏的出现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是必然的,《酷吏列传》所载的酷吏中就有张汤、义纵、王温舒、尹齐,他们由于“行法不避贵戚”“排富商大贾”“夷其豪”而为汉武帝所赏识。
《史记·酷吏列传》及《循吏列传》是古代史家首次对中国的官吏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代表了官吏的两种极端状态。《循吏列传》:“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所载的循吏都是后世称为贤德的官吏,也是百姓所期待的。而酷吏是典型的统治工具,一切以政治统治所得到的效果为准,这些人一方面是最高统治者需要的,另一方面又对统治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为后世所诟病。
酷吏和循吏形成了两种极端,循吏的道德教化是政治统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而酷吏则是统治者现实的需要。二者只占据了整个官僚阶层的极少一部分,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是一个庞大的中间群体,政治上的平庸才是吏治的常态。
(责任编校:耿春红英文校对:杨 敏)
Ku Li Lie Zhuan: Is It for “Rule of Law” 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officials”——Discuss with Shiji Sanjiazhu
LI Xiao-yu
(college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 China)
After “it is there not here” it interpreted that “it is in moral not in cruelty” in Ku Li Lie Zhuan of Shiji Sanjiazhu. It laid foundation for the criticism of the harsh punishment of the cruel officials. However, it ignored the purpose of Si Maqian who intended to write biographies for the cruel officials and lofty officials. Si Maqian presented what the cruel officials say and what they do directly which not simply disclosed the darknes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officials. It is clear to see that“it is there not here” by him means to stress the importanc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officials to the political rule but not the morality accepted by the predecessors when combining it with Xun Li Lie Zhuan and Tai Shi Gong Zi Xu.
Si Maqian; Ku Li Lie Zhuan; Ku Li Lie Zhuan of Shiji Sanjiazhu; cruel officials; administration of the officials; rule of law
K09
A
1673-2065(2014)02-0101-03
10.3969/j.issn.1673-2065.2014.02.022
2013-07-14
李晓宇(1989-),女,河北邢台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