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亮
(作者系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今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签署第59号令,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部门行政规章,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正在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是继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办法》将主要发挥4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四是提高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辅助政府科学决策和职能履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目前,各地都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688号明文电报要求,正组织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
近日,吉林省通榆县一处被房地产开发商损毁的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获得赔偿重建,地下水监测工作得以恢复运行。这成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施行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有效监管和成功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首起案例。
7月11日,发现通榆县1眼深层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孔信号中断后,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与通榆县国土资源局取得联系。经调查,通榆县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建筑场地有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的情况下,依然在开发中腾家园小区施工时进行占压,并致使地下水自动监测仪掉入监测孔中,导致这一监测设施彻底损毁,严重影响了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网的正常运行。
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31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的规定,吉林省国土资源厅7月15日向通榆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商请解决通榆县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被损毁的函”,经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通榆县人们政府共同协商决定,由监测设施破坏方通榆县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具体负责重建。按照7月17日签订的协议,通榆县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重建国家级地下水监测孔经费25.50万元。历时45天,这起严重侵占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事件,在《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支撑和保障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通榆县地下水监测设施损毁事件发生后,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向各地(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保护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通知》,并附有“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一览表”,要求各地(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各地质环境监测站做好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目前,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监测总站已对全省地下水监测设施开展巡查排查,并要求各监测分站积极与当地国土资源局联系,把辖区内的地下水监测设施分布位置报告城乡与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建议在批复建设用地和规划选址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地下水监测设施。
一是对照“地下水监测设施一览表”,积极依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地下水监测设施的排查和保护,对所有地下水监测设施设置统一标识,设立警示牌。
二是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各地(市)监测分站联动起来,联合监控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明确其保护对象和责任主体。
三是在加强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巡查排查工作中,制定落实巡查排查制度,每次现场巡查后,要编制国家级地下水监测设施巡查报告。
四是各地(市)监测分站要主动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将监测设施位置列入土地、城建规划当中。
五是在巡查中一旦发现地下水监测设施有损毁现象,要及时上报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协助解决。
通榆地下水监测设施损毁事件说明,《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给我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所以,我们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地质环境监测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认知,加深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重要性的理解,增强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
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创造性地的开展工作,必将推动我国地质环境监测事业迈向更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