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剑平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室内环境由诸多元素所构成,如装饰设计、陈设布置、照明、声音和气味等[1-2],其中照明除满足人最基本的可视要求外,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它正成为影响室内环境氛围、进而影响人心理感觉的一个重要因素[3-5]。2008年Van T M通过主观评价对一般性环境的喜好性进行研究,发现被试者的视觉喜好性与照度、亮度水平有一定的关系[6]。郝洛西对不同价格定位的服装店进行诱目性研究,得出了在价格定位高端的时装专卖店中,消费者较喜好高强度的重点照明[7]。可见研究照度、亮度水平对室内环境喜好性氛围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家具专卖店零售环境中,如何利用不同强度的照明来诱发消费者视知觉的喜好性,促发情感反应,吸引其走近商品至使消费行为发生[8-9],已是当今日益残酷化商业竞争的迫切要求所在。本文通过试验以探求照度、亮度水平与家具专卖店喜好性氛围之间的关系,为家具专卖店的光环境设计提供依据。
试验在一个5.7 m(长)×3.8 m(宽)×3 m(高)的房间内进行,试验场景布置区的尺寸为4.2 m(长)×3.8 m(宽)×3 m(高),其余为被试适应区(图1)。试验场景布置区域为一独立封闭空间,一个立面为落地活动窗帘软隔断,另外两个立面是玻璃隔断,最后一个立面是白色乳胶漆墙面。在玻璃隔断的两立面都安装上米色无光窗帘(窗帘背面加衬遮光布),目的为阻止自然光对室内照明的干扰。顶面为白色无光乳胶漆材质,地面为深灰色无纺布地垫。在房间配置沙发、椅子和茶几等家具,将其布置成客厅形式的展示场景。
图1 试验室平面布置图Fig.1 The layout of floor in the laboratory
试验中采用三种照明方式,分别为重点照明、垂直面照明以及环境照明。重点照明采用卤素射灯(1个,型号MR16,功率35 W),垂直面照明采用T5荧光灯(2根,功率28 W,色温2800 K),环境照明则用T8荧光灯(1根,功率28 W,色温2800 K)。
T8荧光灯管、T5荧光灯管和卤素射灯在顶面的安装位置如图2所示,卤素射灯的强度固定设置为调节强度的最大值。T5和T8灯管都有两种调节强度:一种为高强度水平,为调节强度的最大值,另一种为低强度水平,为调节强度最大值的二分之一。T5和T8荧光灯是通过低压调光器来调节其亮度,这样可以保证其色温不发生变化。试验采用混合照明的形式,即三种光源同时打开,按照调节强度的不同共构成四种照明条件(表1)。
图2 试验室顶面布置图Fig.2 The layout of ceiling in the laboratory
表1 四种照明条件所用光源及其强度的配置Table 1 The density of light source in four lighting condition
四种照明条件所构成的室内场景经高清数码照相机拍摄后如图3所示。
图3 四种照明条件下的场景Fig.3 The scene under four lighting condition
分别测量四种照明条件下场景的四个表面(分别为沙发背景墙、地面、左墙面和右墙面)和一个中心点(沙发座面中心)的照度值和亮度值。场景表面最大最小照度值是用照度计(浙大三色 SPR-300A CCD)来测量的,在亮部和暗部中心区域表面多点测量取平均值,获得每个表面最大最小照度值,沙发座面中心照度值则直接测量。场景表面亮度的分布情况用数码相机来记录,使用软件(Techno team,LMK2000,版本3.6.5.14)分析4个表面(沙发背景墙、左墙面、右墙面、地面)的照片,获得各个表面的最大最小亮度值以及平均亮度值,沙发座面中心的亮度值则直接用亮度计(柯尼卡美能达LS-100)测量,测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四种照明条件下场景各个表面照度和亮度的测量值Table 2 Illuminance and luminance value of the surface of the scene under four lighting condition
参与试验的25名青年大学生志愿者,年龄(23.5±3.5)岁,无视力方面的缺陷和疾病,测试之前均未进行过有关照明课程的系统学习。主观评价采用语义微分法[10],使用7级量表,喜好性氛围评价包含不美丽—美丽、不舒适—舒适和不吸引人—吸引人3项内容(表3)。
表3 语义微分法的7级量表Table 3 Seven-degree scale on sematic different method
对四种照明条件下测定的场景照度值和亮度值统计分析得到关系图4。
(1)从图4(a)可以得出:沙发背景墙的表面亮度平均值在照明条件Ⅳ下最大,其他依次分别为照明条件Ⅲ、照明条件Ⅱ和照明条件Ⅰ。其他三个表面亮度平均值大小排列顺序也与沙发背景墙相同,说明在照明条件Ⅳ下,场景的平均亮度值最大,其它依次为照明条件Ⅱ、照明条件Ⅲ和照明条件Ⅰ。
(2)通过比较图4(b)和图4(c),可以得出:四种照明条件下,场景各个表面照度的最大最小比值和亮度的最大最小比值的变化趋势是相同的。在沙发背景墙上,照明条件Ⅰ、照明条件Ⅱ以及照明条件Ⅳ的亮度变化率较大,照明条件Ⅲ的亮度变化率较小;在左右墙面上,亮度变化率最大的为照明条件Ⅱ,其次为照明条件Ⅰ,照明条件Ⅲ和照明条件Ⅳ最小;对于地面的亮度变化率而言,照明条件Ⅰ为最大,照明条件Ⅱ其次,照明条件Ⅲ和照明条件Ⅳ较为接近。这些变化率说明:在照明条件Ⅰ和照明条件Ⅱ下的场景整体光分布不均匀,沙发背景墙和沙发区域的亮度较强,其次为照明条件Ⅳ(由于沙发背景墙亮度变化率较高),照明条件Ⅲ下的场景光分布最为均匀。
图4 四种照明条件下场景各个表面测量值之间的关系Fig.4 Relationship between measured values of each surface of scene under four lighting condition
3)进一步分析沙发座面中心的亮度值与沙发背景亮度均值的比值关系,结果如图4(d)所示,表明:除照明条件Ⅰ外,其余三种照明条件下,沙发座面中心的亮度与其背景亮度均值的比值都小于1,说明在照明条件Ⅰ下,沙发座面中心亮度值大于沙发背景亮度均值,即家具产品的重点照明系数(沙发座面中心亮度值与沙发背景亮度均值的比值)最高。
主观评价数据统计处理结果见图5,可知:各评价内容(美丽,舒适和吸引人)在四种不同的照明条件下,主观评价得分平均值的排列顺序一致,从大到小依次为:照明条件Ⅰ、照明条件Ⅱ、照明条件Ⅳ、照明条件Ⅲ。据此,可以认为被试对于三项评价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通过求平均值的方法得到喜好性的值,即:喜好性=(美丽+舒适+吸引人)/3。
图5 喜好性及三个分项得分平均值比较Fig.5 The contrast of mean for preference and three sub-indicators of preference
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4)显示:四种照明条件在“美丽”、“吸引人”和“喜好性”的评价项目得分差异显著性相同P<0.001;而在“舒适”评价项目得分差异则未达显著性差异P=0.919>0.05。一般卖场场景以3500~4500 K为主,这种色温自然,能引起人们的购买欲望,颜色在商品的反射,给人放心、舒适的感觉;客厅的色温以4000~4500 K,接近日光,给人自然、舒适、安稳感觉。色温2800 K属于暖色,活泼、温馨、愉快、放松,但是对本来情绪欠佳的人有热燥感。本试验选用色温2800 K荧光灯作垂直面照明和环境照明可能是“舒适”评价项目得分差异未达显著性差异,且与总体喜好性评价关系不太密切的原因。
表4 不同照明条件的喜好性评价结果与单因素方差分析Table 4 The result of the preference assessment for the each lighting conditions and single factor analysis of variance(Mean±SD)
对得分差异显著性的项目“不美丽-美丽”、“不吸引人-吸引人”及“喜好性”进行事后LSD法比较,结果表明:在这些评价项目上,照明条件Ⅰ得分均值显著高于其它三种照明条件,照明条件Ⅱ和照明条件Ⅳ分别与照明条件Ⅲ都有显著性差异,其他则没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被试对照明条件Ⅰ的喜好性较强,再次为照明条件Ⅱ和Ⅳ,最弱为照明条件Ⅲ。
将从客观测量值中分析得出的三个指标:场景的整体亮度水平、光分布均匀性及亮部集中区域与主观评价值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列于表5。由表5可知:(1)喜好性评价得分与场景整体亮度关系并不明显;(2)喜好性评价与场景光分布的均匀性有一定关系,场景光分布不均匀时,喜好性得分偏高;(3)喜好性评价与场景亮部集中区域有一定关系,当亮部集中在展示产品(沙发)时,且家具产品的重点照明系数越大,喜好性得分越偏高。
表5 客观测量值指标与主观评价值的对比分析Table 5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objective measurement indicator with subjective evaluation score
(1)在总体喜好性评价结果上,四种照明条件对于被试而言,都具有一定的偏好性(总体喜好性得分平均值都大于零),且相互之间存在着显著性差异。当重点照明(卤素射灯)为高强度,环境照明(T8)和墙面照明(T5)都为低强度时,被试对于喜好性评价得分最高。相关研究发现,在单一的环境照明或者重点照明方式时,被试对于高强度光源亮度喜好性较强[5]。研究的结果有所差异,可能是由于照明方式的不同所引起,这说明对于喜好性的评价结果,不仅仅决定于光源亮度影响,还受到如照明方式等其他因素的作用。
在喜好性三个分项评价结果上,四种照明条件在“美丽”和“吸引人”评价项目上的得分均值之间存在着显著性差异,而在“舒适”评价项目上,由于选取荧光灯的色温2800 K属于暖黄色,对被试情绪有一定影响,主观评价得分均值之间则不存在显著性差异。说明在整体色温较低,“美丽”和“吸引人”分项评价结果与总体喜好性评价结果关系密切相关,而“舒适”分项则与其关系并不太密切。有研究发现,在低色温2800K时,单一的灯槽照明或洗墙照明方式下,光源强度对被试评价 “舒适”氛围结果也无显著影响[3],与本次研究结论有相似之处,但目前得出的研究都是基于试验场景的整体亮度在一定水平之上的,随着光源强度的不断降低,某种照明条件时的亮度水平变得较低时,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即“舒适”氛围的感知结果是依据场景的整体亮度是否达到某一临界值而定,在临界值之上,各个强度水平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在临界值之下,可能会有所差异。
(2)进一步研究表明:总体喜好性氛围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分别为:场景光分布均匀性和场景的亮度集中区域,且当场景光分布不均匀,家具产品的重点照明系数较高时,喜好性氛围较高,这表明了在只考虑顾客喜好性时,现实中许多家具专卖店依靠大量射灯的对家具产品进行照明,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要保持射灯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以获得整体环境亮度的不均匀分布。
(3)灯具布置时,用于重点照明的卤素射灯或者金卤灯要远离高强度水平的垂直墙面照明和环境照明光源,以防止相互交叉影响,降低家具产品的重点照明系数;在光源的选择上,用重点照明光源和墙面垂直照明光源(如卤素射灯、金卤灯、T5荧光灯等)可以丰富空间的光影层次,突出要表现的家具,但突出重点照明的前提是相对降低环境照明的亮度;在光源强度水平的选择上,高强度的重点照明有利于突出展示家具,而低强度水平的环境照明和墙面垂直照明则有利于烘托环境氛围,保证环境最基本的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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