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苗傲阳(1990-),女,汉族,河南兰考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专业:公司金融,研究方向: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管理。
摘要:本文以上海证交所2009-2011年度的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上市公司研发(R&D)费用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
一、研发费用及其信息披露
(一)研发费用的概念
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包括人类文化和社会知识的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中要求企业将研发工作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开发阶段的支出并且符合确认条件的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即所谓的研发支出的资本化。但是关于如何划分这两个阶段,却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了难以准确计量各部分支出的金额。
(二)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我国目前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规范过于简单,远远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财务报告中缺少足够的研发费用相关信息,使得投资者無法对公司创新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客观的评价。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研发费用的正确合理披露有利于他们充分利用信息,做出比较准确的投资规划,提高投资的积极性,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赢得更多的利益。
二、分析上市公司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现状
薛云奎、王志台(2001)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对研发费用信息的披露似有不当或不充分的嫌疑。根据薛云奎等人对上交所1995—1999年上市公司年报的查阅,没有发现一家公司披露了R&D数据。侯晓红和干巧(2009)对沪市上市公司2000~2006年的R&D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各年的披露比例分别为8.74%、10.68%、1371%、15.90%、17.20%、19.18%和20.19%。可见,2000年以后企业才逐渐开始重视R&D信息的披露,并在一定程度上对R&D信息进行了自愿披露。梁莱歆、金杨(2010)对2007~2008年深市上市公司的R&D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2007年R&D信息披露比例为29.36%,2008年R&D信息披露比例为32.53%,相比2007年提高了3.17%,披露比例增长率为10.97%。
本文在以上交所2009-2011年度的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研发(R&D)费用披露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的数据如下表格所示:
结合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2009年大约查到了105家的高新技术行业的公司,其中主要包括医药制造类和计算机应用服务类的公司以及生物制品类的公司,在这105家企业中共有24家在他们的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对资本化的部分进行披露,披露比例为2286%,至于费用化的部分只有大约7家公司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仅为667%。2010年大概查阅到了113家高新技术行业公司的财务报表,其中共有27家公司在他们的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科目中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部分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为2389%,费用化的部分大约有66家公司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为5841%。2011年只找到了82家公司的财务报表,而在这些报表中共有20家公司在他们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科目中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部分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为2439%,大约有60家公司对费用化的部分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为7317%。并且在查阅这些财务报表时还发现,公司对于费用化这部分的处理各有不同,大多是在研究开发费下披露的,也有的在“科研及技术使用费”“技术研究开发费”“研究与开发费”“新品开发”等科目下进行的披露,披露的科目并不统一。
由此发现:在新准则实施后,上市公司对R&D信息披露的情况有所改善,披露比例在逐年提高,但是研发资本化的部分的总体披露数量还不是很多,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披露研发费用资本化部分信息的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目前仅占此类上市公司的四分之一左右,披露的形式及内容也十分简单。而费用化的部分大多都记到了管理费用里或者是在财务报表附注里进行了比较模糊的说明,远远无法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此外,王新红、惠瑛(2010)发现一些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主要在“政府补助”和“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披露R&D信息,而并非在新准则规定的研究开发处理科目——“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管理费用”中披露。这说明,企业接受国家R&D投入较大,而自身的R&D投入较少,企业目前还没有成为R&D活动的真正主体。
三、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自身披露动机不足,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不足是造成研发费用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现状的原因之一。研发费用信息与其他信息有所不同,可能涉及企业的一些相关商业机密。
2.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划分比较模糊,公司不能对此进行准确的披露。
3.研发费用的投入大,但是结果却并不理想。企业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只有近乎四分之一的部分能够转化为公司的资产。
4.高新技术类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比普通企业更加充分而规范的研发费用信息,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四、完善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我国研发费用披露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我国政府应该完善会计制度,增强其约束性,使得上市公司能够更多及时地披露研发费用方面的信息,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次是增强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不明,导致了可操纵的空间,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还有就是设置研发费用的明细账,使得投资者在观看报表时能够看懂研发费用,而不至于模棱两可;最后就是国家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和政策支持,以提高上市公司披露R&D的积极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新红,杨惠瑛.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状况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 27(13)
[2]袁艳红.现行会计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J].会计之友,2009(24)
[3]茆晓燕.低碳经济下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的会计政策选择[J].商业会计,2011(15)
[4]刘斌,李翔.R&D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研究[J].技术经济,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