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增强公民理性法律意识的路径与对策*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我国已经如期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但是我国公民理性法律意识依然薄弱,并严重影响着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因此,培养和提升我国公民理性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普法教育,营造一个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的理性法律意识,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公民理性法律意识;法治社会;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我国要真正步入法治化轨道,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具备“硬”与“软”两个方面的条件。“硬”条件,即具备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软”条件,即社会公众普遍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快速推进。“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是中国加快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正式标志我们已远离了无法可依的年代。但是,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在我国“快速推进”立法实践过程中同时存在着公民理性法律意识的滞后,以及掌握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低下的现状,这将严重制约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如何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精神,努力培养和增强我国公民理性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是独立主体的社会公民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公民对法的本性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社会,只要有法律存在,就会有相应的法律意识。[1]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基础条件所决定。
理性法律意识也称现代法律意识,是指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理性自觉的认识,不仅表现在对法律现象及法律精神的感知、理解和认识上,还表现在处于这种理解下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生活方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我国公民应逐步培育和树立以下几种理性法律意识:其一,追求公平正义。理性法律意识是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根基成长的,是法治普适性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蕴含于法律的内在品质之中,为公民法律信仰的树立提供精神信赖。[2]其二,崇尚法律权威。即培养公民对法的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和高度信任,它是现代公民对法律至上的理性推崇和理想感情。其三,坚持以人为本。即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注重提升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理性的自律意识、权利本位的意识及公民的自主参与意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是现代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也是理性法律意识最主要的内容。其四,强化民主意识。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发扬民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培养新型的公民守法、护法意识。研究新形势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大体存在三种法律意识,即“崇法”、“避法”、“抗法”。崇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崇拜,如遇涉法事宜,愿意自觉遵守或服从法律,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避法表现为对法律的漠视和冷淡,如遇涉法事宜,不自觉和不适应依法维权,习惯采用私了方式解决问题;抗法表现为少数公民对法律的抵制和敌视,如遇涉法事宜,往往站在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上,对法律采取对抗的态度或行为。
培育和提高公民理性法律意识具有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首先,公民理性法律意识可以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立法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之源,在立法过程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立法的参与者(公民),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其法律意识的影响。只有立法者和立法参与者(公民)都具备了良好的理性法律意识,才能保证国家立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才能在立法中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其次,公民理性法律意识可以促进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否被国家机关严格地执行,关键因素在于国家机关司法、执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高低,以及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程度,这将会直接关系到他们处理案件的正确、合法与否,保证执法和司法活动有效进行。[3]最后,公民的理性法律意识可以促进公民自觉守法、护法。法律的实现不仅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更取决于它能否为公民及社会组织所接受、拥护并自觉遵守。公民的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公民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从而促使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只有公民内生的自觉自为的法律信仰与社会外在的完善的法律、严格的执法和守法相辅相成,才能协调一致达到一个良好的法治建设状况。与此同时,只有重视和加强对公民的理性法律意识培育,促使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普通公民真正信法、尚法,法治才有实践动力,社会及公民的一切活动才能纳于宪法、法律的范围之内。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强,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曾认为现代化的进程必然也是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而过去一切传统的观念和问题都会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迎刃而解。然而,社会生活展现的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我们不得不清醒地看到,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在市场经济倡导的竞争意识的影响下,由于受个人利益的驱动,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上的扭曲,以及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和失误,使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推进与同步培育公民法律意识不匹配、不对称,导致我国公民理性法律意识滞后,总体水平较低,尚未形成学法、信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气,更有少数公民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治,这些问题的存在已成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严重障碍。例如,一些权力部门常出现的公务人员滥用权力或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威严的现象;我们通过立法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开展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宣传和打假活动,但现实社会生活中民众对时有发生的盗版、盗印等现象却习以为常;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人人皆知,但在没有交警看管的情况下,自觉按照交通红绿灯行进或驻足的民众却为数不多;尽管我们强调法律至上,而部分公民不会依法维权,还是“信访不信法”,等等。特别是近几年屡屡发生的由“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案件,其最深层次的原因也在于我国一些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缺乏。导致我国公民理性法律意识滞后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影响理性法律意识的形成。首先,表现在传统社会的“权大于法”的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基本政体是君主专制,中国古代政权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都是为了维护皇权。所以,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大于法”的权力本位主义是法治的天敌。其次,表现在传统社会的“人治”观念。古代的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朕即国家”、“家国合一”,皇帝以下的各级官僚受皇帝委托“代牧”民众,长期以来老百姓把自己的生存和未来希望都寄托在“明君”和“清官”身上。第三,表现在依据儒家思想提出的“德主刑辅、重刑轻民”的封建法律,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司法运作上,君主把法作为统治工具重在御民,法多表现出威慑、惩罚、镇压和统治的作用,造成了人民对法的畏惧、恐慌以及畏讼、厌讼心理。
二是长期以来的农耕经济影响理性法律意识的形成。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封闭运行、商业被严重抑制的农耕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来的主要经济形态。而维系人与人之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纽带是人情习俗,即所谓的“人情大于王法”。在这种社会结构中,纠纷的解决主要是依据宗法族规,缺少必要的国家法律调整问题。而商品经济是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土壤,长期以来的农耕经济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因缺少了必要的经济基础而遥遥无期。[4]
三是长期受“左”的思潮干扰影响理性法律意识的形成。社会主义新中国诞生后,我国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在1955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但随后因受“左”的影响徘徊不前,特别是在“文革”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随着“砸烂公检法”后制造出一系列冤假错案,社会主义法制被彻底扼杀了。这导致在改革开放前,法律意识在人们心中极其淡薄。粉碎“四人帮”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法律问题逐渐增多,迫切需要恢复法治秩序。通过法治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才逐步恢复并不断提高。但从总体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是低下的,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是转型期存在各种涉法的负面典型影响理性法律意识的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党和国家反腐工作力度的增大,暴露出了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无视法律的存在,任意践踏、违反法律,使得法律权威受到民众的质疑。如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曾因司法权受到权力的干扰发出过“权大还是法大”的疑问,后来又发出“钱大还是法大”的责问,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社会上存在诸多“不守法”行为,如在资本市场、商业交易、个人消费等层面出现的失信及欺诈行为,以及逃税、骗税、毁约、虚假信息、虚假新闻等,不仅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另外,司法案件上存在的一些腐败,使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大打折扣;民众中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现象,也给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认为法律不能够真正维护正义。
公民理性法律意识需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在我国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当下,公民理性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从公民角度上讲,法律至上就是公民对法表现出来的一种巨大热情、高度信赖、神圣崇尚和忠诚意识,是公民对法的理性推崇。公民坚持法律至上,就会自觉加强法律防范意识,做到事事小心,时时谨慎,既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又约束和防止自己去触犯法律。从国家角度上讲,法律至上原则是社会实现法治的首要标志,是现代社会和公民应该树立的最主要的法律意识。法律至上的原则不仅要体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更要在社会制度构建中得到体现。因为,只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以确信法律是社会主体行为最重要的或根本的价值标准,才能对法律产生依赖感,并相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和用法。[5]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司法体制,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建立这样一个体制,才能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应当指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主要弊端是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权力行使方式到社会使命的职权划分不明确,机构设置不够合理,难于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导致司法权威不足,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价值取向,逐步完成国家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改变,合理界定司法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6]不断优化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做到侦查与检察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离,控诉与辩护平等;强化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理念,尊重司法权力运作的特殊规律,尊重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性和职业个性。与此同时,着力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对司法腐败案件的惩罚力度,从体制上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威,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营造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后,必须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司法是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其危害性超过十次严重犯罪;因为前者污染的是水源,后者污染的仅仅是水流。”司法的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因为公民与司法的关系最为直接,他们通过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观察与亲身体验,形成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与判断。因此,司法公正对于确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信仰至关重要。在公正司法的作用下,公民会逐步形成“亲法”的法律情感,并逐步上升为对法律由衷的信任感、依归感,从而最终形成理性的法律情感。为此,我们必须坚决根除某些国家机关少数司法人员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违法、滥用职权等破坏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恶劣现象,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使广大公民对国家的法律树立起信心,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监督国家法律正常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深入实施普法教育,增强公民对法律的责任感
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创新。自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的“普法教育”经过近30年努力,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急需改进的问题和不足。如我国的普法教育在内容上主要是进行法律条文教育和守法教育,这往往使公民不重视系统掌握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从而弱化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所以,有必要在普法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上进行改革完善,把原来的普法教育从主要是“普及法律常识”和“开展守法教育”向全面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转变。同时,普法教育还要从原来带有行政指令式、群众运动式、统一答卷式的做法向深入社会化、启发自愿化、手段多样化、机制制度化方向转变。与此同时,还要转变“领导布置一下子、基层应付一阵子”的形式主义做法,代之于常规化、制度化途径,把全民普法教育变为全民的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阵地。
普法教育涉及各个领域和部门。一是要加强各级政府的普法宣传职能,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多种方法,深入宣传“普法”的有关内容,以不断启发和增强群众的公民意识,逐步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种教育阵地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通过对他们从小学到大学的系统培养,让新一代公民从小就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三是高度重视加强专业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通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水平;法学研究是培养公民理性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法学研究的成果通过法学教育使部分公民先行接收,然后通过这些受教育的公民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不断更新和提高。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个伟大号召。当前,中国正处于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转变的伟大变革时期,并取得了我国民主法治史上的辉煌成就。但是,仅仅完成了法治建设中的“硬件”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软件”建设,显得更为紧迫和更为重要。只有全体公民在头脑中牢固树立起理性法律意识,崇尚法律,敬畏法律,才能使法律各项规定成为全社会人们的价值准则,才能使人们自觉地根据法律法规调整自己的行为,促使人们同一切违法的行为作斗争,才能形成一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
[1]郑象征.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法学院,2005.
[2]韩振文.中国公民理性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4).
[3]吕中国,祁家能.论和谐社会构建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功能与培育[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4]谷欣.公民法律意识与信访制度变革[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5.
[5]祁家能,吕中国.商鞅的法律思想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启示[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3).
[6]王平正.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制度层面的考察[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The Path and Countermeasures in Strengthening the Cultivation of the Rational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hinese Citizens
SHA Ji-chao
(School of Postgraduate Educatio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
China has formed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n schedule,but the rational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 is still weak,which seriously affects the cours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Therefore,the cultivation and promotion of our country’s rational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 is an urgent mission.We must proceed from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supremacy of law,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deepen the law popularization,create a good environment of fair justice,and enhance the rational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 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rational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society governed by law;the rule of law
D902
:A
:1009-1734(2014)05-0053-04
[责任编辑杨 敏]
2014-03-10
沙季超,在读博士,从事法律方法与法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