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核安全管理体制简评

2014-04-08 15:28罗艺
世界环境 2014年3期
关键词:核设施安全局核能

文/罗艺

法国核安全管理体制简评

Brief comm ents of French nuclear safety m anagem ent system

文/罗艺

法国对核能的利用主要是核能发电,在核电技术领域也一直处于世界前列。法国的核电发电量和核电站数量均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目前,法国运行中的核电机组共有58座,总装机容量达到63,300多兆瓦,核电占总发电量的78%,其比率位居主要工业国的首位。法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力净出口国,每年由此获得的收入超过30亿欧元。值得称道的是,法国在运行的核电站,迄今已安全运营40多年。虽然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许多国家基于对核安全问题的考虑,决定暂停或暂缓发展核电。法国依然高调宣称坚持发展核电,并对其核电技术充满信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国拥有一套比较完备的核安全管理体制。

一、健全的核能法规体系

法国的核能立法主要是在核工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适时制定的。与核能利用和核安全相关的许多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核能法规体系。该法规体系的核心是《核透明与安全法》(2006年),它是核安全领域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立法。除该法之外,还包括涉及放射性防护、核设施监督、放射性材料管理、放射性医疗、核辐照加工、核贸易出口、第三方核责任、核废物管理、核矿资源开采、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法规和法律文件。比较典型有:《反污染法》(1961年)、《重要核设施法令》(1963年)、《核材料保护与控制法》(19 8 0年)、《核废物管理研究法》(1991年)、《全面保护人体免受电离辐射法令》(2002年)、《可持续管理放射性材料与废物规划法》(2006年)等。法国的核能法规,不仅满足了法国庞大核工业体系管理的需要,而且同国际惯例和跨国经营接轨。法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核国际公约,如《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核电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等。

此外,在《环境法典》、《公共卫生法典》、《劳动法典》和《防卫法典》中也有涉及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电离辐射防护、职业保护、核透明、放射性废物管理、核安保等内容的规定。这些也是法国核能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效的核能监管机构设置

法国《核透明与安全法》(20 0 6年)确定了法国核能监管的基本框架。目前法国的核能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会、政府和核安全局(ASN)。国会在核能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能是核能及核安全立法。政府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监管,比如:核应急准备工作;制定与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相关的一般性技术规章;根据《核透明与安全法》(2006年)的授权做出与基础核装置有关的主要决定;与核安全局协商起草核安保方面的法令和规则等。最主要的核安全监管事项主要由核安全局负责。法国的核安全局是根据《核透明与安全法》,在2006年而设立的,并且取代了先前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总委员会。核安全局是独立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机构,其代表国家专门负责法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的监管,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核能利用活动带来的危害,并向全体公民提供相关信息。法国核安全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规章、批准(授权)、实施监督、参与应急、调查事故、提供信息和研究跟踪。该局直接对法国议会负责,由总统和议会独立任命的5人委员会领导,每个委员任期6年,不能连任。为了保障核安全机构的有效运行,法国给予核安全局在财政、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充分保障,并成立了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研究院(IRSN),作为核安全局的技术支持单位,为核与辐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后援和咨询。

三、全程化的核电安全监管

核电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关键,也是人们关切的重点。作为核电大国的法国,目前有58个民用核反应堆在运转当中,它们的平均投入使用时间为25年。为了确保核电安全,法国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制度,对核电站采取了系列化和标准化的管理。也就是从核设施选址、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的一种全程化监管模式,并通过核安全许可证制度来实施对核电设施、核材料和辐射安全等的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核安全局并没有向核电机组颁发具有一定有效期的运行许可证,而是要求核电机组运营商每10年对机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这一检查包括合规性审查(确保该处运行核电机组能够满足所有安全条例的要求)和安全保障审查。在核设施相对集中的地区都设置有地方监督站,在核设施的现场派遣核安全监督员,及时掌握核设施的运行情况,有利于核安全的监管。法国核安全局在该国有11个派出机构,分11个区对核安全实施监督,每个核电厂都派有监督员。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法国民众也对其本国核电工业的安全性产生了担忧。法国政府决定对所有核电站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保其安全性,并将关闭没有通过欧盟标准测试的核电站。

四、核电废物的妥善管理

随着核电工业的发展,产生的放射性核废料激增。在1991年,法国议会就核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问题通过了一项专门法律——《Ba ta ille法》,该法对核电废物管理做出了详尽的程序规定。同年,根据该法组建了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局,完全独立于废物生产单位,负责对法国的放射性废物进行长期管理。2002年,依法重组了法国核安全与辐射防护总局,负责政府在这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类别,依照《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长期管理法》(2006年)关于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的规定,对核废物进行整备和处理。由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ANDRA)对法国领土内1991年后产生的核废物进行统计,自2004年后,每年公布核废物地理分布状况清单。此外,该机构还负责预测法国今后10年、20年乃至更长期需要处理废物的数量。

五、核安全信息公开

法国在其核电工业起步之初,就着手建立了一套值以信息透明公开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面向公众宣传、沟通的体系。核安全管理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核安全信息公开。核安全局负责向公众发布信息,包括随时向公众通报核设施的监管情况以及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核安全局还办有自己的杂志和网站,每年都要发表一次长达400多页的年报,披露各种情况,包括核设施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还经常举行新闻发布会,与媒体沟通,向社会释疑。在紧急情况下,在医药和健康领域或者涉及公民安全方面向负责采取行动的机构时提供建议。除了核安全机构的信息公开外,还要求法国惟一的核电运营商——法国电力公司面向公众进行核电和核安全的广泛宣传。多年来该公司在公众沟通方面投入巨资,比如每个核电站都会定期与传媒和地方上的各种机构接触,广泛派发宣传品,消除公众对核电的神秘感,每年组织约10万人参观各地的核电站等。有效的核安全公众宣传,以及核能发展与核安全管理决策的公众介入机制和法律保障,力求为核能的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法国“一体化”的核电运作模式、技术标准化、核电国家垄断经营等方面都对法国核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产生了良性效应。

二十一世纪,新型清洁能源将逐步成为未来能源发展的主要方向,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包括核能在内的新型清洁能源。推进核能发展的前提是保障核能安全,法国核安全管理体制及其相关规定,对于构建我国的核安全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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