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处,河南 郑州 450002)
农民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民的消费能力,关系到农村消费市场及其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因此,农民收入问题成为“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期,国内外学术界对农民收入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农民收入问题.李纯英[1]、冉光和[2]、刘振彪[3]等分别研究了农业投入、金融发展、财政支持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吴江等[4]、罗序斌等[5]研究了利用科技进步促进农民增收问题;刘拥军等[6]研究了农产品市场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影响;许经勇[7]、黄宇慧[8]分析了城镇化与劳动力转移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张晓山[9]、盛洪[10]注意到制度因素对农民社会境遇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王恩胡[11]具体分析了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从以上文献梳理中可以看出,这些学者的研究从多角度整体分析了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和解决途径,但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区域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状况不同,区域间的差距拉大,很有必要从区域角度对此问题进一步分析.本研究基于收入来源的视角剖析中国东、中、西部各区域农民收入增长结构的变迁趋势,从中发现各区域发展的比较优势,探寻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进而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的有益启示.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农民收入通常分为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和人均纯收入.其中,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扣除各种发生费用以后的平均收入水平,相比更能真实反映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本研究选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表示农民收入.农民收入是由多个来源部分组成,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是各部分变动的综合反映.因此,本研究把全国分为东、中、西3大区域,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运用2000—2010年中国农民收入来源的统计数据(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及《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在总体上把握3大区域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基础上,将农民收入来源细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4项.经过对比分析,深入探讨东、中、西部区域农民收入来源的差异,把握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结构变迁的特征.
纵观11 a来,中国农民收入呈持续增长态势.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3%,其中,东部地区增速最快,约是10 a前的177%,中部和西部地区增速几乎相等,两者仅差0.5个百分点.进一步从增长趋势上分析(图1),由图1可以看出,中国农民收入在2004年前后增速明显差异较大.在新世纪伊始,受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大丰收的农产品出口受阻,“谷贱伤农”现象发生,农民的农产品收益下降;与此同时,外贸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正经历着“寒冬”,农民进城和外出打工的劳务收入减少,非农产业收入下滑,导致农民收入增幅明显减缓或停滞.如西部2001年人均农民收入仅比2000年增长了0.6个百分点,而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速的减缓更加明显,2004年与上期相比减速为0.87个百分点,达到了低谷.伴随着2004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1号文件的出台,2005年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增速表现很快,尤其是有“中国粮仓”之称的中部地区增速达26.7%.2006年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新农村建设开始,中央连续发布了8份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1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的重要地位,拓宽了农民就业渠道,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产品特产税等,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民增收途径,确保农民收入增长稳步发展.进一步对图1分析还可以发现,东、中、西部的农民收入增长率差异正在逐渐缩小.在2006年之前,3大区域的差异较大,作为粮食主产区的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速发展缓慢,落后于其他地区,错失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也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国家后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推动中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其增速在2005年遥遥领先.从2006年开始,3大区域的农民收入增速差距缩小,且趋势也基本一致.
图1 2000—2010年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年环比增长率变化
国家统计局将农民收入来源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4项.从近11 a的数据来看,中国农民收入结构具有明显的动态变化趋势.
3.1收入来源多元化,工资性收入贡献日益显著
从各收入来源的增速看(表1),2000—2010年期间,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平均增速依次为24.62%,9.85%,34.90%,47.47%.其中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增速高于家庭经营收入近1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已经转变为农民持久性的重要收入来源,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和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趋势依然会继续;农民转移性收入也随着政府政策对“三农”的倾斜和补贴,增速非常快,已成为农民收入来源的一大渠道.
表1 2000—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来源
3.2家庭经营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农业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由表1和表2 可知,家庭经营收入虽然逐年增加,但其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不过还是高于工资性收入与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的比重.2000—2010年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由37.01%下降到29.12%,依然占很大比重,且农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在60%左右.牧业收入,交通、运输、邮电业收入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的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在24%左右,占农民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15.51%下降到2010年的11.28%.
表2 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主要来源
3.3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长较快,但份额偏小
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与国家政策、理财能力有密切的关联.由表1可知,2000—2010年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由5.50%上升到11.07%,2010年的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比2000年增长了531元,为2000年该收入的5.29倍,平均增速42.90%.特别是转移性收入2010年的收入为2000年的5.75倍,平均增速高达47.47%,在4种收入来源中增速最快,主要得益于中国自2004年以来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加大对农民的财政转移力度,有效地促进了转移性收入的增长,但与其他收入来源相比,其在纯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偏低,分别为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的23.13%,26.95%,只占总收入的1/10.
3.4东、中、西区域农民收入内部结构变迁比较
由表3可以看出,2005—2010年东、中、西部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年均增速都很快,分别达到15%,17%,17%.具体从收入来源结构上看,3大区域内部工资性收入的贡献在逐年增大,分别由2005年的47%,36%,28%增长到2010年的51%,41%和34%,分别增加了4~6个百分点.进一步分析,东部地区工资性收入的贡献明显大于中西部地区,占到农民总的收入一半以上,这和该区域几乎集聚着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有关.在城市经济较强的辐射能力的带动下,其农村经济和农民非农收入得到快速提高.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人口基数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区域转移难等原因,使得工资性收入增长较东部地区缓慢,尤其是西部地区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仅占总收入比重的1/3.同时,与工资性收入不同的是,东、中、西部各地区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都有较大下滑,分别下降了7%,9%和11%,尽管如此,它依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分别占到总收入的51%和54%,表明以粮食主产地为主的中部地区和以少数民族聚集区为主的西部地区对家庭经营收入的依赖性更大.伴随着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转移收入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中的比重有着不同程度的提升,分别上升了3%和4%.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知,中国农民收入增速较快,收入来源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收入来源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工资性收入将随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步伐的加快而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一大主要来源,转移性收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大与有效实施也将不断增长.但是,与东部相比,中部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来源仍比较单一,对家庭经营收入的依赖性较强.为进一步提升中国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鼓励中部和西部地区依托产业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升农民工资性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多的农村居民将经历非农化和市民化转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则是其主要依托模式.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便于形成农村新的居住模式、服务管理模式和产业格局,为节约土地和增加农民收入埋下了铺垫,但必须依托产业支撑,产业发展可以给农民的社区新生活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同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又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移与升级.这样便于形成产业、新型农村社区与农民收入间良性互动,可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工作就业机会,确保了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的发展.
表3 2005年与2010年东、中、西部农民家庭收入比较
其二,支持落后地区依托地区资源支撑特色农业发展,确保家庭经营收入稳定增长.中部和西部地区需依托各地区农业资源优势,加强农产品科研机构和农民的合作,拉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打造特色农业,积极推广高品质、无公害、绿色产品或者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提升农产品的内涵和层次,多思路地发展家庭经营,以达到缩小地区差距的目的.
其三,创新金融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民财产权保障机制,着实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创新金融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更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各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及交易方式的规范;强化产权明晰,建立健全公民财产权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农民财产,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容侵犯;加快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的抵押和自由上市流转问题,切实减少大量土地和房屋长期荒废,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其四,依托财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民转移性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仅加强兴修水利、铺设道路、通讯、水电等看得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外出务工、农产品的运输等提供便利,而且要加强有线电缆、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等无形基础设施,为农民种植、养殖等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和智力支撑.进一步完善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和教育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尝试推行以政府和集体负担为主的模式,使各种社会保障覆盖到农村每一个公民,给予农民敢于在看病、养老、买房、孩子读书等各方面花钱的信心,将高储蓄释放成内需消费,搞活农村经济发展,有效促进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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