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防公职人员腐败思想刍议

2014-04-07 23:11潘树国
关键词:理想国哲学家公职人员

潘树国

(扬州职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提出了令世人震惊的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思想。柏拉图认为,当时希腊各城邦国家政治制度都不理想、各有弊端,最主要的弊端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不称职与腐败,一切弊端的根源是私有制,而私有制的最后堡垒是私有家庭;为建设理想的国家,国家的公职人员必须称职且不腐败,为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必须在公职人员中消灭财产及子女私有制,实行男女平等、共财产共夫共妻共子女的共产制,为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必须由哲学家治国。

一、现实国家与理想国家差别之关键:国家公职人员称职与否

柏拉图认为,理想的国家当是至善的国家,至善的国家应是正义的国家,正义的国家应是每个人在国家中担当最适合他自然天赋的工作。人的自然天赋是有差别的,按照自然天赋的不同,国家公民分为三个等级:智力天赋特别优秀者,这部分人只是极少数;智力一般而体力天赋特别优秀者,这部分人比前一等级数量多、但仍占全国总人口的少数;智力与体力天赋都很普通者,这部分人是国家总人口中的绝大多数。这三个等级的人在国家中应当担任的工作是:第一等级,担任国家治理者(国家统治者),以特别优秀智力为国家立法并以之治理整个国家,职业要求他们应以智慧为最高美德;第二等级,担任国家护卫者或辅助统治者(军人、武士),以特别优秀武力护卫国家安全、辅助统治者治理国家,职业要求他们应以勇敢为最高美德;第三等级,担任国家物质生产者(主要是农工商人),负责为国家生产物质用品,职业要求他们应以节制为最高美德。因此,理想的即正义的国家应该是三个等级公民都担任适合其自然天赋的职务,守职尽责,互不越分,相安和谐。

现实中的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都不理想。柏拉图认为政体有五种,善的只有一种、恶的有四种。善的即理想的国家政体应该是王政或贵族政体,由极少数知识智慧最优秀者担当国家统治者(由一个最优秀者执政叫王政、由最优秀的一批人执政叫贵族政体),他(们)的灵魂中理性特别优秀,由理性主宰整个灵魂。柏拉图认为这种善的政体在当时希腊现实中已经不存在(后来的亚里斯多德甚至认为现实中已经完全失去实行这种王政的条件,因为已经找不到一个各方面都很优秀的完善之人)。他把现实中希腊各城邦国家实行的政治制度(政体)分为四类:一是荣誉政体,以斯巴达、克里特为典型故又可称为斯巴达政体或克里特政体,由极少数喜爱军功、荣誉的人(军人首领)执政,他们灵魂深处激情主导、支配着整个灵魂,以勇敢为最高美德;二是寡头政体,由极少数最富有金钱、物质财富的人执政;三是民主政体,由全体公民(所谓喜爱自由实际是为所欲为的人)执政;四是儹主政体,由个别无恶不作的邪恶首领分子执政。后三种政体的执政者灵魂深处分别是各种不同欲望支配整个灵魂。这四种现实城邦国家政体的统治者,灵魂深处三个部分错位,应该支配的被支配而不应该支配的却支配着,整个灵魂处于混乱、不和谐状态;因而在行为上他们都超越、离开了他们应有的社会职务本分,担当着他们所不应该担当的社会职务、从事着他们所不应该从事的社会工作,出现了种种不应该有的社会弊端。柏拉图还认为,人的灵魂状态决定人的性格类型,人的性格类型决定国家政体类型;人的灵魂状态及人的性格又是可变的,前者变化表现为后者。因此,即使一个国家的三种等级的人,在开始时所安排、担任的社会工作是合理的,如果有人由于灵魂深处状态发生了变化,导致人的性格发生相应的变化,他(他们)就不安于原来的本位本责、越分做他(他们)不应做的事情,就出现了社会混乱和各种弊端,尤其关键的是国家统治者变质了或者由本不配做国家统治者的人(军人或普通劳动者)担当了国家统治者,这是现实国家不理想状态和理想国家应有状态差别的根本之所在。所以,国家统治者任用适当与否、称职(保持本质不变)与否,是理想国家建立、建设之关键,因为:如果国家统治者称职尽责,仅是国家中下层出现弊端、腐败,那么国家仍有治理好的可能;如果国家三个等级都变质了或者哪怕仅是国家统治者变质了,那么整个国家就不可救药。

二、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三大根本立法”

为了建立、建设理想的国家,柏拉图认为应该从德治和法治两个方面使全体公民认识到自己的自然本性、安于自己应当的职责,通过教育与道德建设使人们自觉自律,通过法律使人们迫于强制,重点是包括国家统治者和辅助统治者的国家公职人员,关键是国家统治者。

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首先从教育抓起。柏拉图认为,对公民、尤其对从幼童开始的青少年的教育是国家政府的义务;国民教育的任务是把每个人都教育培养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作为国家治理者兼教育者,要善于发现受教育者(尤其从孩童时期开始)的自然天赋之优劣,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对不同天赋者给予不同的知识、技能、道德教育和训练,使他们将来能够担任与他们天赋相适应的社会工作,即:把智力与体力皆平平者培养为国家农工商等物质生产者、以节制为最高美德;把智力平常而体力优秀者培养为国家护卫者(军人、武士)、以勇敢为最高美德;把智力特别优秀者培养为国家治理者(统治者)、以智慧为最高美德。城邦的国民教育若如此,为每个人在国家中担任适合自己本能的工作提供了现实可能与基础保证;国家政体制度若是按此原则使每个等级各个工作职位上的人员都是称职的,那么这个国家的政体就是善的、正义的。

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三大根本立法”。由于人性是可变的,所以理想国的建立与建设,仅有德治是不够的,法制与法治是必要的、必须的。柏拉图的法制思想体系,在革弊图新问题上,尤其是社会公职人员保持本色、廉洁奉公、防止腐败问题上,不仅看到了当时人们认识到的问题、提出了当时人们已经提出和能够认可的措施,而且看到了当时人们没有认识到的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提出了当时人们没有提出甚至不能认可的独特措施。他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这些独特措施与当时社会传统道德和法律相抵触,会被人们斥之为“怪论”“荒诞”,招致嘲讽、攻击的险恶浪潮,但是它们恰是建设理想国的根本性立法,其中最根本的有三条,此即《理想国》中著名的“三大怪论”、会遭致嘲讽的“三大险恶浪潮”。

1.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第一根本立法:实行男女平等

当时的希腊社会,私有制、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及私有家庭已是道德和法律认可保护的普遍存在;在这种社会和家庭制度下,大量妇女被排斥于社会活动之外,闲置在私有家庭之中,尤其国家的第一二等级完全成为男人天下,女人无法涉足。柏拉图认为,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要使社会公职人员完全没有私有观念、完全不谋私利以养活妻子儿女是不可能的,哪怕是道德素质很好的人;因此,要使社会公职人员保持廉洁、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从根本制度上着手。根据柏拉图的思想逻辑和当时的社会客观逻辑:社会种种弊端←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私有制←私有家庭←男女不平等。柏拉图要从这个恶的社会逻辑链的源头上解决社会腐败问题,实行男女平等。对于这类“立法问题”,柏拉图通过一些设问句,以自问自答的形式来论证它们的合理性、可行性。这些问题是:“我所建议的是不是行得通”“是不是最善”,会不会受到“人家嘲笑”“被认为只是一种空想?”[1]179

实行男女平等,“要取得一致意见的第一件事就是,这些建议是否行得通”。柏拉图在论证、解决这个问题时指出:“在开始讨论建立理想国的时候,我们早已同意一个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做天然适宜于自己的工作。”[1]183据此,同样的禀赋应该有同样的职业,不同样的禀赋应该有不同样的职业。在当时的社会中,人们认为“男子与女子有不同的禀赋”,这几乎是再简单不过的常识、共识,因而实行男女平等的立法主张似乎与“每个人应该做天然适宜于自己的工作”的原则相矛盾。柏拉图认为“眼睛看来可笑的事物在理性认为最善的事物面前往往会变得不可笑。”[1]182解决这个所谓“矛盾”的关键是弄清:“不同样的禀赋究竟是什么意思,同样的禀赋究竟是什么意思,对不同样的禀赋给以不同样的职业,对同样的禀赋给以同样的职业,究竟是什么意思?”[1]184-185他指出:“我们所说禀赋的同异,决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只是关连到行业的同异。例如一个男子和一个女人都有医疗的本领,就有同样的禀赋”,“但是一个男医生和一个男木工的禀赋就不同。”[1]185所以“我们发现两性之间,唯一的区别不过是生理上的区别,阴性受精生子,阳性放精生子。”除了生理区别外,“各种的天赋才能同样分布于男女两性。根据自然,各种职务,不论男的女的都可以参加”。“在治理一个国家方面没有一件事是只有男子配担任女人担任不了的”,“没有任何一项管理国家的工作,因为女人在干而专属于女性,或因为男人在干而专属于男性”。[1]185-187所以,实行男女平等,“我们的立法并不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是合乎自然的”“是行得通的”。[1]188

实行男女平等,“要取得一致意见的次一个问题是:我们建议的是不是最好”。柏拉图指出,“为了培养护卫者,我们对女子和男子并不用两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尤其是因为不论女性男性,我们所提供的天然禀赋是一样的”。“男人们是有的好些有的差些”;“在我们正建立的国家里(引者注:指正在构想的理想国),哪些男人是更好的男人?是受过我们描述过的那种教育的护卫者呢,还是受过制鞋技术教育的鞋匠呢?”当然护卫者是最好的公民。所以,“这些女护卫者也是最好的女人”。如果像我们设想的那样,“一个国家里能够造就这些出类拔萃的女人和男人,还有什么事情比这个更好吗?”“那么,我们所提议的立法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对于国家也是最好的。”[1]188-189至此,“在讨论妇女法律问题上,我们可以说已经越过了第一个浪头,总算幸而没有遭灭顶之灾。”[1]190然而,这第一个浪头和后面将要遇到的浪头相比要小得多。

2.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第二根本立法:实行公职人员共产制

实行男女平等,仅仅是解决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一个重要前提性问题,还不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问题本身。柏拉图以犀利的哲学洞察力看到,当时社会一切弊端、“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1]201因此,要根除一切社会弊端、纠纷,就必须通过立法从制度上根本铲除一切弊端和纠纷的根源:废除财产私有、实行财产共有,废除儿女亲属私有、实行妻子儿女共有。

实行财产、妻子、儿女公有制对国家公职人员尤为重要。柏拉图指出,理想国“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他们“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它们从别的公民那里,得到每日的工资,作为它们服务的报酬,大家一起消费”。“他们……对什么叫自己的有同一看法,行动有同一目标,尽量团结一致,甘苦与共”。“这些规定,……是能确保他们成为更名副其实的护卫者,防止他们把国家弄得四分五裂,把公有的东西各个说成‘这是我的’,各人把他所能从公家弄到手的东西拖到自己家里去,把妇女儿童看成私产,各家有各家的悲欢苦乐。”[1]200-201可见,柏拉图的公有制、尤其是财产公有制主要是在国家第一二等级即公职人员中实行;实行公有制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消除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工作的后顾之忧,确保他们能够全心全意地为公、为国、为民服务,忠于职守不变质,治理好整个国家、保卫国家安全;实行公有制的前提,是社会第三等级(包括奴隶)安于本分生产物质财富、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消费品。

“妇女儿童如何公有”。妇女儿童公有是否可能、如何实现?柏拉图的思想及立法规定主要是:由于男女平等法律制度的实行,具有同样天赋能力的男女担任了同样的工作,这些男人女人同吃同住,没有任何私财;彼此在一起,共同锻炼,天然的需要导致两性的结合,这是一种情欲的必然。但是,在“理想国”里“是决不能容许”“两性行为方面或别的行为方面毫无秩序,杂乱无章”的,“婚姻大事应尽量安排得庄严神圣”。结婚生育是国家的大事,须由国家治理者负责,规定新婚假期,主持婚礼。实行计划配婚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结婚男女不得私自结合,须由国家治理者分配、指定或以抽签方式配对;对功勋卓绝者,国家治理者可以奖赏他(他们)更多与优秀女子结合的机会;“结婚人数的多寡,要考虑到战争、疾病以及其它因素,由治理者们斟酌决定;要保持适当的公民人口,尽量使城邦不至于过大或过小”。实行优婚优育政策:一方面实行优优配对,即“最好的男人必须与最好的女人尽多结合在一起,反之,最坏的与最坏的要尽少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生育只能在法定生育年龄内:男女身体最强壮精力最旺盛的年龄,即男子二十五到五十五岁、女子二十到五十岁。优优配对即“最好者的下一代必须培养成长,最坏者的下一代则不予养育;法定育龄内所生孩子予以养育,不到法定育龄或超过育龄所生孩子不予养育;合法婚生子女予以养育,非法私生子女不予养育,以保持国家人口的最高质量。严禁淫乱行为:未到法定结婚、生育年龄的男女严禁发生性关系及生育子女;超过了生育年龄的男女,同辈之间可以任意发生婚姻性关系,但不准生育后代,即:在五十五岁以上男子和五十岁以上女子中,一个男子可以与任何女子结合,但不得与其母、祖母及女儿、孙女发生性关系;一个女子也可以与任何男子结合,但不得与其父、祖父及儿子、孙子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合法结合、还是非法结合都不准生育后代。对违法结合的男女,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和神灵诅咒;对质量低劣的男女要尽量不让其结合,对坏男女所生子女及私生子女、非法生子女都不予养育,由国家治理者秘密处理掉,但不能让一般人知道。这些都需要国家治理者在处理婚姻生育问题上拿出“高明的手腕”“有时不得不使用一些假话和欺骗”。即便是合法的男女结合,也都是临时性、一次性的婚姻关系,不得固定长期结合,防止固定一夫一妻私有家庭的形成。于是,在同期结婚的男女中,所有女子是所有男子的共同妻子,所有男子是所有女子的共同丈夫,谁也没有、谁也不认识自己专有的固定的妻子或丈夫;他们所生子女是这些“共有”丈夫们和妻子们的“共同”的儿子或女儿,这些“共有”的丈夫们和妻子们是这些“共同”子女们的“共有”的父亲和母亲。这样,父亲们和子女们之间是无法辨认、形不成固定专一的父子父女关系的。为防止母亲和子女之间固定专一关系的辨认和形成,孩子一生下来就立即与母亲分离,由国家派专人集中抚养,同期生育哺乳的母亲们定期同时集中为婴儿哺乳,每个哺乳母亲每次为不同婴儿喂乳,这样就不会辨认、形成固定专一的母子母女关系。具有共同父亲们和共同母亲们的子女们是同辈兄弟姊妹。这样,在理想国中,任何一个公民:不会去伤害任何可能是他兄弟姊妹的同辈人,而把所有同辈人都当作自己兄弟姊妹同等看待对待;不会去冒犯任何可能是自己父母的父辈和母辈,而把父辈母辈的所有男人和女人都当作自己父母同等尊敬,对祖父母辈亦然;不会去虐待任何可能是自己儿女或孙子孙女的晚辈,而把儿女辈或孙子孙女辈的所有年轻人或孩童都当自己儿女或孙子孙女同等关爱。“因这种共有关系,他们苦乐同感”,“这是一个国家的最大的善”。而且“因为他们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这使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每个人都安于适合自己天赋的社会职务,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既是为自己、也是为他人为大家为整个国家,“他们将摆脱一些琐碎无聊的事情。……诸如,要去奉承富人,要劳神焦思去养活一家大小,一会儿借债,一会儿还债,要想办法挣几个大钱给妻子仆人去花费。所有这些琐琐碎碎,……不值得一提”。[1]180-212所有社会公职人员都会安心自己岗位、全心全意为全民全国而工作。所以,在男女平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在社会第三等级提供物质消费资料的前提下,社会公职人员实行财产共有、妇女儿童共有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益的。

3.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第三根本立法:哲学家治国

男女平等,国家公职人员共财产、共妻共夫共子女的公有制,这两项法律制度的真正实行都有赖于一个共同的最后关键:这两项根本法律制度靠谁制定、靠谁执行?于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最关键性的第三根本立法就是:哲学和政治结合,要么由哲学家治国、要么治国者懂哲学按哲学办事。柏拉图认为:“在哲学家成为城邦的统治者之前,无论城邦还是公民个人都不能终止邪恶,我们用理论想象出来的制度也不能实现”。[1]255要使以上设想都能实现,“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碌碌之辈,必须排除出去。否则的话,……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我们前面描述的那种法律体制,都只能是海客谈瀛,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已。”和前两个怪论之浪相比较,这是“最大的怪论之浪”,“因为一般人不容易认识到:除了这个办法之外,其他的办法是不可能给个人给公众以幸福的。”[2]214-215

哲学家治国的唯一合理性,是由国家治理的需要和哲学本性、哲学家天赋及其品质所决定的。根据柏拉图的思想,治理国家需要知识和智慧而不能凭意见或无知;无知的对象是“非存在”,意见的对象是“既存在又非存在”即感性世界的具体事物,当时社会绝大多数人、包括自然哲学家,自认为有知识其实无知识,而只是具有意见;知识的对象是一类具体事物的共性本质、本原“理念”(如美本身、正义本身),只有极少数真正哲学家才具有知识。国家二三等级的军人和农工商职业只需要关于国家具体事务的“意见”及其运用的技艺,这是由他们灵魂不很优秀的内在天赋所决定的;治理整个国家的职业需要关于国家一般事务的知识及其运用的智慧,只有极少数哲学家才配担任这种职务,这是由他们灵魂特别优秀的内在天赋所决定的。与灵魂特别优秀的天赋相联系,哲学家具有爱知识、爱智慧、爱真实,受过良好教育,“有良好的记忆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尔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等优良品质,[1]233没有普通人(社会二三两等级的人们)难以避免的爱财、爱虚荣、贪权、纵欲、偏狭、迟钝、健忘、胆怯、刻薄、粗暴、凶残等缺点和毛病。[1]229-257像哲学家“这样的人自然是很少的,因为,各种的天赋一起生在同一个人身上是罕见的”[1]257。因此,只有哲学家或像哲学家这样的人(国家统治者具备了哲学家的资质和品质),才配“把国家托付给他们”,否则让二三等级的人们担任了国家统治职务,“铜铁当道,国破家亡”。

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合而为一。即使是由哲学家或像哲学家那样的人担任了国家治理者,还需要至善的政治制度做保证;否则,在恶的政治制度和坏的社会环境下,原本称职的国家统治者也会腐败变质,哲学家也会腐败变质。柏拉图指出:如果不是“生活在一个合适的国度里,一个哲学家是不可能有最大成就的”[1]248。“哲学家的天赋,如果得到了合适的教导,必定会成长而达到完全的至善。但是,……天赋最好的灵魂受到坏的教育之后就会变得比谁都坏”,“巨大的罪行和纯粹的邪恶来自……天赋好的但被教育败坏了的人”,“对城邦和个人作大恶的人出自这一类;同样,造大福于城邦和个人的人也来自这类;反之,天赋平庸的人无论对城邦还是对个人都是做不出什么大事来的”[1]245-246。在恶的社会制度下,哲学家的智慧、正义等优秀自然天赋,每一个都能败坏自己所属的那个灵魂,拉着它离开哲学;还有美观、富裕、身体强壮、在城邦里有上层家族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所谓生活福利,也有这种作用。[1]239“现行的政治制度……没有一种是适合哲学本性的。哲学的本性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而堕落变质的。哲学的生长也如此,在不合适的制度下保不住自己本性,而败坏变质了”[1]248。这样,“大多数哲学家变坏是不可避免的”[1]237,只剩下“极少数的真哲学家全像一个人落入了野兽群中一样,既不愿意参与作恶,又不能单枪匹马地对抗所有野兽……所以哲学家都保持沉默。”[1]247-248哲学如果能找到如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是可以保持本性、不变质的;具有这种“最善的政治制度”的城邦,就是“理想国”[1]248-249。因此,在最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由真正哲学家出来主管城邦,公民服从他们管理,或者在正当权者、国王本人真正爱上了哲学,那么无论城市、国家还是个人就可能达到完善。[1]251就是说,哲学家治国和至善政治制度二者互为前提、合而为一:至善的国家须是哲学家主宰的国家,哲学家主宰的国家须是至善的国家,二者合而为一的国家是理想的国家。在这样的“理想国”里:哲学家可以不腐败,国家统治者可以不腐败,从而进一步可以使国家公职人员不腐败、整个国家不腐败。“虽然我们也承认,使他们免于腐败是件困难事,但是有谁能断言,……就永远不能有哪怕一个人能免于腐败吗?”[1]255只要有一个,就说明我们的理论是正确的,我们的立法制度是可行的、有益的。

三、柏拉图防公职人员腐败思想的当代启示

柏拉图的防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思想、尤其是“三大根本立法”设想,由于它远远超越了当时生产力发展阶段、严重脱离当时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构想内容十分具体细致,这就使它总体上只能是一种违背人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空想、怪论,必然会遭致当时人们的嘲讽、攻击;但是其中不乏合理因素、尤其创新性的远见卓识。在生产力、人、社会发展远远优越于奴隶社会的当代社会,尤其对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而言,柏拉图某些合理的想法,给现实的反腐败斗争还是有许多重要启迪的。

启示之一: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必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柏拉图提出,通过教育、德治,使全体公民、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能正确认识自己(自然本性)和正确认识社会(在社会上应该担任的职务),确立起自己应有的道德体系,形成一种内在的主动的力量自觉支配着自己安于本分、恪尽职守而不离位越分,做一个本职岗位上的称职人员,这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基础性工程;通过法治(立法、司法,法律宣传教育与实践),使全体公民、尤其国家公职人员能够认可接受一种外在强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约束,不敢有非分之想越分之举,这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最后防线、关键性工程。以上二者缺一不可。柏拉图这一思想极其深刻、价值极其深远,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事实上已被当时及其后的历代统治者认可接受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从而成为一种治国传统,是至今仍然普遍有效并且长期伴随国家社会的治国基本原则、基本方略。

启示之二: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必须从源头上根本解决。柏拉图的可贵之处在于,他找到了也找准了导致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包括一切社会弊端)的根源是私有制。这种认识,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才被尖锐提出来,到马克思主义中才达到了科学完善。柏拉图提出的消除腐败根源的对策(“三大根本立法”),在当时是空想、怪论,但社会发展到今天,柏拉图思想的价值日益显现:在一些文明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男女平等不仅成为基本法律制度,而且这种法律制度基本得到实施;哲学与政治的结合也基本实现,至于不同国家制度下以何种哲学何种理论指导治国实践那是另一回事。这些根本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还不很到位,正说明柏拉图思想仍有现实价值和意义,也正说明柏拉图思想意义之深远:不根本消灭一切私有制,在完善的共产主义实现之前要完全使社会公职人员不腐败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育与法制双管齐下防范与惩治腐败一刻也不能放松。可以预料,随着社会发展与高级共产主义阶段的逐步接近,柏拉图思想将越来越闪耀出其历史光辉。

启示之三:反腐败斗争固然主要是公职人员的事,也是全国公民的事。柏拉图的反腐败思想清楚地表明:任何人只要他做了超越本位本分的事都是腐败。因此,反腐败首先是所有公民的事,但重点是国家公职人员,因为:如果国家第三等级中出现了腐败,可以由一二等级加以治理;如果第二等级中出现了腐败,可以由第一等级加以治理;如果第一等级中出现了腐败,治理就极其困难了,除非由真正哲学家出来掌权,否则整个国家不可救药。反过来,包括第一二等级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保持本质不腐败又依赖于第三等级每个公民不腐败:安分尽责生产、为一二等级提供所需物质资料。柏拉图这些思想,在现实反腐败斗争中有重要借鉴意义:腐败现象不仅可以发生在国家公职人员之中,而且可以发生在普通公民之中,不过公职人员腐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故防止和反对公职人员腐败的问题更为重要紧迫、意义也更大;反腐败斗争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工程,但它不仅仅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事、更不仅仅是少数政府领导人的事,也是全体公民的事,也是社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尤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人人平等,反对腐败人人有责:一方面,一切权力的主人是人民,人民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公共权力的使用、防止和反对腐败;另一方面,每个公民也须防止和反对自身腐败。这样,每个公民自身不腐败、又反腐败,就形成了一种全国性的防止和反对腐败的强大社会力量;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又有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和先进的共产党领导,在这种强大社会力量面前就没有消除不了的腐败。

启示之四:防止国家公职人员腐败必须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柏拉图认为,防止和反对公职人员腐败的最后保证和关键是哲学家治国,即哲学和政治结合、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的合二而一。柏拉图这一思想的真谛在于“理论(知识)、人才(道德)、权力(制度)的三位一体”,即:治国需要科学的理论,需要掌握科学治国理论且真正一心为公的治国者,需要从根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上保证这种最优秀的人才担任国家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国家领导职务(尤其最高领导职务)的人具备这种要求。这一思想启示我们:防止公职人员腐败,必须坚持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相结合。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培养、选拔、任用国家公职人员,这是防止公职人员腐败的第一道关口;监督查处公职人员腐败的主管领导、专门机关不能腐败,否则如果反腐败机关和人员也腐败了,是最大的腐败,这是防止和反对公职人员腐败的重要关口;尤其关键的是国家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领导者不能腐败,他们必须真正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和运用科学治国的理论体系,具有高度政治责任心、职业道德感和高超的执政能力与艺术,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论何处何时何人出现了何种腐败,都能不姑息懈怠、不徇私枉法、不留情手软,予以坚决彻底的打击,这是防止和反对公职人员腐败的最后关口,否则如果连国家最高领导层都腐败了,那是整个国家的彻底腐败,其结局将是“国破家亡”。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孔令来.柏拉图《理想国》的男女平等观[J].理论界,2008(3):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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