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关于我国国际贸易中补贴问题的探索与研究

2014-04-07 15:30印红旗
关键词:补贴出口企业

印红旗

(安徽工商学院 公共课学部,安徽 合肥 230041)

一、引言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新形势下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世界各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注重运用各种形式的补贴政策,来不断提高本国国际经济竞争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补贴制度,在不同时期,补贴的政策内容、重点和性质都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鼓励经济特区更好更快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对外贸易,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和措施。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而与此同时遭遇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升级。反补贴调查——这一原先并不对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适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也逐渐为中国的各主要贸易伙伴所采用。2004年以后反补贴越来越引起中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反补贴形势,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我们必须对补贴政策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加大研究力度。

二、我国现存补贴政策

(一)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世贸组织规定的禁止性补贴类别之一,自2001年加入了WTO之后,我国先后对出口贸易法规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像1986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如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对国产化率达到规定比例的汽车企业给予关税税率上的优惠;还有从1999年9月1日起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给予税收减免。这些政策明显违反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禁止性补贴,这些直接的出口补贴法规目前已经相继废止。

(二)进口替代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也属于禁止性补贴之列,但我国的部分法规中依然存在。如由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其中第22条第三款规定:“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构成整车特征,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种规定实际上对部分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制造了壁垒,从而间接鼓励了采用国产零部件的行为,属于进口替代补贴范畴。

(三)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不是指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而是指负责货物盈亏的企业。出口企业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委托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2)委托出口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有的则具有外贸经营权,有的自身没有外贸经营权。有的外贸企业为了组织货源或者出口经营的方便,委托别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有的生产企业为了打入国际市场,实行产销见面,在财务上直接承担盈亏,将过去与外贸企业的供货关系改为委托代理出口,并付给外贸企业手续费;(3)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始于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改革,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率政策。从1994年至今,根据中央财政承受力与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出口退税率几经调整。

(四)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分为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两种方式,是有关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由该国的出口信贷机构通过直接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或通过担保、保险或给予利率贴补等鼓励本国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中长期的贷款,以解决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国家干预外贸经济争夺国外销售市场的一种手段。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境外的借款人直接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商所在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由于出口信贷不是属于直接的出口补贴,这种间接鼓励出口的政策被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2001年,我国也建立了专门负责出口信贷相关事宜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三、我国当前国际贸易中补贴制度评析

当前,中国的补贴制度总的看来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作为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补贴措施对中国国内产业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中国补贴体系大多是为国内政治、经济目的服务,在相当一段时间为我国的招商引资,为我国企业的良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实施补贴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一是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和让利措施,扶持弱势产业和特定行业发展,实现产业协调发展和预定的战略目标;二是通过财政资助支持支柱产业的发展,实现预定经济增长目标。政府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出发灵活实施补贴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第二,中国的补贴制度为国际区域配置服务的作用还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在研发补贴、环保补贴等许多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方面,补贴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管理上、指导思想上的失误、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外,补贴制度效益低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未能建立有效的提高补贴效益的激励机制。出口退税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方面没发挥作用,突出表现为:出口退税结构,不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我国出口信贷工作在资本性货物出口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也还存在以下方面作用没发挥出来:我国进出口机构的定位缺乏立法保证;业务类型单一,缺乏创新;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且不稳定。

第三,入世后,中国不少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政策受到了严重挑战。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贸易摩擦也随之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下,中国虽然已经在补贴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历史较短等原因,尚不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总体立法层级不高、规制内容不全、权威性不高的问题,并且仍有不符合WTO规则要求之处。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期都曾长期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当中国进入和发达国家当年一样的工业发展阶段时,国际贸易规则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和许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极不公平地丧失了通过补贴等措施来促进产业发展的机会。中国虽然可以享受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补贴方面优惠的待遇,但是余地不是很大。一些相关的补贴措施根据入世承诺都被取消。具体到补贴问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第10条《补贴》的第一款就规定了中国政府对实行的补贴的通知义务,第二款就明确指出了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补贴,第三款就明确了中国不享有发展中国家在禁止性补贴上的例外待遇。

四、新形势下完善我国补贴制度的建议

加入WTO之后,按照WTO相关协定的要求完善补贴制度,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调整国内相关的税费政策,是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及SCM协议,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发展而来,与其他成员相比,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中国对自身经济体制的定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曾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困境、走向市场,包括银行提供的政策性贷款、直接的资金注入、债转股、注销呆坏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0条第2款规定:“就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为避免由于国有企业补贴引起的反补贴诉讼,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我国遭受的反补贴问题,要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形式、角度和力度等以WTO相关规则为依据进行有效调整和改革。

(二)要不断加大对科研,环保及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式而言,尽管我国年GDP增长率位居世界前列,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四,但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的那样:一是科技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较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突出表现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三是经济结构矛盾突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而根据SCM协定的相关规定,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补贴基本属于不可诉补贴的范畴,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补贴既可以改善我国经济整体运行状况,也不会引起和其它国家的贸易摩擦。因此,解决好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除了依靠企业自身的努力之外,政府也要加大对以上几个方面的投入显得非常重要。

(三)在SCM协定约束下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鉴于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减少税收对企业正常投资行为的非中性影响,极大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现金流,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而且,这一改革也同时有力地促进了试点地区产业结构的不断良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良性转变,从而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许多宝贵的经验。

出口退税,实际是退增值税。依据税制原理,政府征税的资格,建立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正是因为政府提供了包括维护和平安全的生活环境、明确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等在内的种种公共服务,商品才得以自由流通,并通过流通实现了增值目的,为此要收取一定税费,用以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使得各项公共服务不至于费无所出。

之所以要对出口商品退税,乃是因为商品在国外流通的过程中,各项公共服务由流通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相关税费也应由交易发生地政府征收,而不是由生产所在地政府征收。便是国门之内,在机场等地专门设立免税商店,也就是因为此。

因此,在目前世界金融危机爆发的前提下,“我国的出口退税应以完全退还商品生产过程中征收的增值税为目标,以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在SCM协定约束下不断完善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制度的研究和落实

为此,新阶段,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中国的进出口银行为官方的出口信用机构;加强对有关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制度的国际组织与国际协定的研究;加大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制度的业务创新力度,拓宽对外贸易的支持面;制定一系列与SCM协定相符合的补贴制度。中国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制度的完善应一方面接受和执行WTO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利用WTO现有条约所容许的空间来保护本国的利益。

五、结论

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了解并遵守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

为了给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要灵活调整现有补贴政策和补贴格局,掌握好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取消禁止性补贴,让企业减少对补贴的依赖,不断激发企业自身的活力与创造力,将补贴的作用由以前的维持企业生存转变为现在是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另外我国必须要遵守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断完善反补贴的立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国内的产业,更好地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

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只是大体上介绍了补贴对涉及各方的经济影响,如果用量化的方法证明补贴到底对进口国和出口国有多大影响,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可能会使本文更具说服力,本文在这个方面稍嫌不足。实际上目前为止,国际学术界对补贴的利弊争论依然很大。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调整国内经济补贴政策,使其真正能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按照SCM协定的要求制定补贴政策,遵守国际贸易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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