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化与亮点分析

2014-04-07 03:59
山西建筑 2014年30期
关键词:发包人价款承包人

岳 井 峰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0)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化与亮点分析

岳 井 峰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对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化和亮点进行了梳理,从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范围、术语、风险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指出新版计价规范弥补了旧版规范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为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奠定了基础。

工程量,计价规范,合同,风险

1 概述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计价规范是我国在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改革后的第三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对原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进一步修订,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过去一些年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的完善,必将推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向更高层次发展。

本文认真梳理了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变化和亮点,以供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参考。

2 2013版《计价规范》的变化与亮点分析

1)出台工程量计算规范,进一步明晰了工程量计算规则。新版计价规范将原有的几个附录分离出来,按照专业划分单独形成了《工程量计算规范》,提高了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的法规层次,使得工程量计算更加有法可依。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与定额计价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更加的接近和一致,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开展。

2)计价表格考虑了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更加完善。相比2008版计价规范,新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价表格上面更加注重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实际情况,便于日后结算工作的开展,除进行局部调整外也新增了必要的表格。将能够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合并,统一计价。从综合单价分析表增加“工程量”的细节上可以直观的看出在组价时采用的是正算法还是反算法。增加了“综合单价调整表”“工程计量申请(核算)表”,为日后的符合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提供了依据。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增加了费用调整的内容,材料暂估单价表和计日工表中增加了实际确认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计日工中考虑了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进一步细分了合同价款支付,分解成多个表格,便于不同情况使用。增加了不同合同形式下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为价差调整提供了不同的方法。

3)适用范围向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扩大。新版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扩大到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解决了2008版规范对招投标后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索赔、价款调整、价款支付等环节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逐步向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过渡,充分体现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思想和理念,并且不区分采用何种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方法,都应该执行该计价规范,覆盖范围更广、更大。新版计价规范中“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进一步呼应了该理念。

4)工程造价的组成发生变化。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都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这条规定与同步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1号)相一致,不再区分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不同的费用组成内容。

5)增加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内容。在工程实际中,物价变化是必然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公平合理的合同精神体现,如何进行调整才是技术问题,“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该方法能够充分考虑物价时点,对价格波动的影响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的计算分析。新版计价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的计算公式,并进行详细的解释,同时对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6)进一步明确术语,减少歧义。新版计价规范将工程量清单概念进一步细分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个内容,便于明晰合同管理。同时,针对工程造价计价过程具有动态性和多次性的特点,给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术语,体现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细化和深化的过程。

7)更加与合同原则契合,注重工程造价与合同的有效衔接。2013版《计价规范》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的重视程度,特别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在3个不同章节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计量及合同价款支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将施工索赔纳入到合同价款调整,为工程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互统一搭建了一个平台,将二者高度统一起来,便于合同管理及通过合同手段控制工程造价的实现。

8)进一步强化了过程结算,简化结算流程,更具可操作性。2013版《计价规范》更加注重过程结算,提高了对工程结算环节的重视程度,坚持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的原则。在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明确规定了应依据施工过程中在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的基础上办理竣工结算的原则,为今后的快速结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计量、工程价款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竣工结算款、解除价款、结清价款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结算工作的操作原则和流程,简化了结算的方法,更具有可操作性。2013版《计价规范》中新增加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的条文,这一规定简化了结算流程,明确了进度款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

9)进一步细分风险,明确风险责任。在2013版《计价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进行了细化。用强制性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风险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写进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并且强调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明确规定了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责任完全由发包人承担:a.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b.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c.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充分体现了保护职工切身利益的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应考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施工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完全由承包商承担。由发承包双方分担风险的情形主要为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具体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风险由各自承担。

10)对赶工补偿和误期补偿做了明确规定。2013版《计价规范》明确了赶工补偿的计算原则、方法,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再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同时应对合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的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2013版《计价规范》对于误期补偿也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从而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情况发生,承包人应当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已签订的合同工程发生误期事件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必要的误期补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补偿费后,仍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及履行合同的责任义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补偿费,并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补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中,并应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在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前,合同工程中的某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标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产生了工期延误的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时,误期补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在合同价款中的比例进行扣减。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保护职工利益。

11)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了明确规定。2013版《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及责任,为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处理提供了依据。a.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以财政部、安全监督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为准。b.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规定。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d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从资金上给予保障,也为承包方进行工程款申请作出了安排。c.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可以通过催告的方式让发包人支付;发包人经催告后在付款期满后的7 d内仍未进行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将发包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经费保障提供了依据。d.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以备查,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仍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以及延误的工期应该由承包人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的责任。

12)质量保证金对工程质量缺陷作出了保证。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时使用,作为发包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完成缺陷修复提供资金保证。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 d内,发包人应将剩余下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给承包人。

3 结语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使得规范条文更加合理、更加完善、可操作性不断增强,表格形式更符合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是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合同解除价款、合同价款争议等内容的进一步完善。在原2008《计价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11章、37节、192条,为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奠定了基础。

[1] 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 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3] 王建云.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与变化探讨[J].山西建筑,2013,39(12):258-260.

[4] 陈晓锋,宋晓刚.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改进与分析[J].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9):16-19.

The 2013 edition of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changes and highlights analysis specification

YUE Jing-feng

(LiaoningVocationalCollege,Liaoyang111000,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BOQ pricing norms alteration and merits issued in 2013, illustrates BOQ planning, application scope, terms and risk responsibilities, and points out that: new pricing norms avoids old norms defects including ambiguous, incomplete categories and operation failure and so on, which has laid a foundation for whole-process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BOQ, pricing norms, contract, risk

1009-6825(2014)30-0279-02

2014-08-15

岳井峰(1979- ),男,讲师

TU723.3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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