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对某调蓄水池工程索赔事件处理案例分析

2014-04-06 21:21高小军
山西水利科技 2014年2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计价

高小军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太原030024)

1 事件背景

中国水电某公司(下称承包人)于2009年9月1日与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了某调蓄水池工程施工合同,随即承包人开始组织施工人员设备进场,监理人于2009年9月27日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但由于征地问题,9月28日当地某单位阻止施工,工程只能暂停施工,2010年1月20日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暂时撤场;2010年11月8日,接发包人通知“征地问题已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完毕”,承包人再次进场,但由于征地问题再次造成阻工,工程11月15日被迫再次暂停施工,并于2011年1月1日再次撤场;2013年8月26日,阻工因素已消除,承包人第三次进场,本次开工后工程顺利进行。开工后,承包人就2009年9月28日-2013年9月5日期间两次停工造成的损失及延迟4年履行合同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成本增加提出了费用索赔(在此案例中仅对停工损失进行了分析),索赔的事项有:①两次进场人员、设备的进退场费用,②两次人员撤场至复工前的看守人员、设备闲置及管理费用,③两次暂停工期间人员窝工、设备闲置及管理费用。就上述3项申请索赔379万元。

2 监理人索赔事件的处理

监理人经认真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核查其支持性依据资料,组织多方沟通并召开某调蓄水池工程复工协调会,会议确定了原则性的补偿办法,依据纪要精神监理人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2.1 程序审核

(1)索赔事件的事由:经查阅施工过程文件,2009年9月28日前承包人已完成了施工前准备工作,但由于属于发包人义务范畴的征地问题尚未解决,施工无法进行,导致本索赔事件的发生。经审核,监理人认为:该事件事由属实。

(2)索赔事件的提出:经查阅施工过程文件,2009年9月及2010年11月两次停工时,均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索赔意向申请,监理人认为: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3.1项第(1)款之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于该事件发生后28天内上报了关于该事项的报告单,并且在本事件连续影响下,承包人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提交通知,故本事件的提出符合合同规定。

(3)索赔条件的最终报告:造成该事件的征地问题于2013年9月5日由发包人的基本解决得到终止(详见“×2013复工01号文件”),承包人于2013年9月28日在该事件结束后的28日内正式提出了最终索赔报告。经审核,监理人认为:参照合同第四章23.1项第(4)款的规定“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该事件的最终补偿报告的提出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2.2 补偿条件成立审核

(1)事件真实性审核:根据该事件的程序审核可知,承包人上报的2次索赔申请、2次暂停施工申请报告、5个报告单和监理人签发的两次复工通知以及《合同项目开工令》和《设备进场报验单》等均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签署了相关意见。经审核,监理人认为:其人员、设备闲置待工的事件真实存在。

(2)责任方的认定审核:根据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的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中的2.3.1条“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的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明确属于发包人的义务。

按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于2009年9月27日提供施工场地,而直到2013年9月5日才提供到位方不影响施工进行,在此期间造成损失,监理人认为:非承包人责任,也非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而属发包人的风险和责任。

2.3 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审核

2.3.1 索赔费用的原则及依据

按照《×调蓄水池工程复工协调会》纪要精神,“对前两次开停工实际发生的进出场费及人员、机械窝工费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尽快提交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发包人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但由于合同中并无人员、设备窝工等问题的相关费用约定,故计算依据主要以三方协商为主。

①进出场费:经协商,同意以实际进退场人员、设备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计算。

②人工停窝工及停工期间看护费用损失:由于《水利建筑工程计价依据》(2002版)并无明确的计算说明,参照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5版、2011版)第六章“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工人停窝工损失费=每工单价×停工总工日数,再以停工工资定额的30%、20%(“费用定额”2005版为30%、“费用定额”2011版为20%,因本索赔事件发生时段为2009年-2013年,所以按照两个版本有效时段分别进行了核算)作为管理费”作为计价依据。其中每工单价参照《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07]54号、[2008]115号)、《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1版)、《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71号)的规定,原人工单价分别由25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由36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由57元/工日整为70元/工日(每工日单价按照索赔时段内有效标准予以核算)。

③设备停窝工损失:参照上述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2011版)第六章“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停滞台班量”作为计价依据。停滞费采用《水利台时费定额》(2002版)中相应设备折旧费予以核定计算。

④上述人员和设备的停窝工损失及进退场费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2011版)第六章“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只计取税金。

2.3.2 承包人的计算依据分析

①人员进退场费:承包人的计算依据是采用本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的内部测算为基数,但合同投标文件中对人员的进退场费未单独列明,而是作为合价项目中的一项内容隐含在其中。作为索赔处理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实际损失补偿”原则,监理人认为按照实际进退场人员数和进退场的实际发生费用作为补偿额是合理和充分的,故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索赔法定依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②人工停窝工损失:承包人的计算依据是采用合同中的计日工人工单价和企业实际自身工资标准,监理人认为无法定的充分理由,因为计日工单价仅仅针对计日工项目予以采纳,而企业实际自身工资标准与企业管理水平及社会不同时期的平均用工工酬有关。况且针对人工停窝工损失的补偿问题,建筑行业计价依据均有明确的规定,完全可以予以引用且不容易引起争议,故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计算依据不予采纳。

③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承包人参照2002水利编规取费,初审给人的感觉并无不妥,容易造成错觉,但针对补偿的“实际损失补偿”原则而言,补偿不得产生利润,且根据建筑行业最新计价依据的规定,税金和管理费可以补偿,且有明确的计算数据,故承包人申报补偿的的计算依据不充分,且无法定的合同依据,监理人不予采纳。

2.4 索赔金额的计算

(1)工程量的确定:人员设备窝工、进退场数量和停工期间看守数量以监理人过程中现场签证数量为准,但人员数量中对管理人员数量应予以核减,机械停窝工台班和人员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2)计算过程:略。

2.5 处理结果

承包人申报索赔金额为379万元,经监理人审核承包人应得款项为223万元。通过监理人实质性审查后确定的的该索赔额,最终得到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认可。

3 建议

监理人对索赔事件应以预防为主,针对征地、场外交通、水电、图纸供应等属于业主范畴的开工前准备工作,应提醒业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准备妥当,避免因超前开工引起不必要的索赔事件,但真正发生索赔事件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施工过程记录,认真组织索赔的调查,严格审查索赔报告,加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沟通,独立、公正处理索赔,合理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以科学、公正地维护发包人和承包商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承、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责,对于发生索赔时的计算方法、标准有明确的约定,可避免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双方发生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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