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水平,加强对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与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加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工程协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监督检查等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经工程协会认定的有关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依授权负责本辖区移民监督评估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和转报等工作。
第五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分为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总监督评估师实行岗位资格制度,监督评估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第六条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须通过工程协会组织的考试、考核、认定或评审。
第七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具备相应资格(岗位)条件。
一、申请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3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
(二) 已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证书》;
(三) 经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培训合格;
(四)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申请监督评估师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相关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从事移民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从事移民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移民工作3年以上);
(二)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申请表》(原件);
(二)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四) 总监督评估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 由移民安置监督单位及委托单位共同出具的,近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二、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考试,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申请表》(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工程协会组织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评审和监督评估师考试,经公示后向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岗位资格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岗位资格延续手续。
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1次由工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员,须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的;
六、为国家公务员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为日常工作。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可随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向所在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同意后,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报至工程协会;
四、工程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颁发《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同时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申请表(首次、变更、延续,原件);
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同意注册意见(原件);
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取得《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或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至少参加一次由工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在注册证书有效限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和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非法扣押和没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协会撤销或注销已批准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和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
六、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七、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八、未按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条文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
十一、依法应撤销和注销的其他情形。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和注册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和注册证书遗失的,应在工程协会网站上声明后,向工程协会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和注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资格(岗位)、注册申请材料由工程协会统一规定,人员资格(岗位)、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由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