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

2014-04-06 05:01赵正军
山西焦煤科技 2014年8期
关键词:矿权探矿权采矿权

赵正军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1)

山西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工作由来已久,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13号公告中设立的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山西省就占12个,足见山西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工作的重要性。2004—2006年,相关设计单位已完成了山西12个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并陆续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因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国家及省级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12个矿区内的矿业权数量和范围发生了变化,原来获准批复实施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实际情况不一致;根据国土资发〔2010〕42号文《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应该及时对山西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修编。2010年5月修编工作开始至今,由于种种原因,仅河保偏、西山古交、柳林3个矿区的矿权设置方案修编获得了国土资源部的批复,而大同、霍州、沁源3个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已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查待批中,其余6个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正待初审完成上报,历经4年时间仅完成了1/4工作量。可见,山西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权设置方案修编是个庞大的系统工作,今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完成。针对山西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过程的复杂特点,笔者对河东煤田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实践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可为山西其它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报批工作提供经验参考,以利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1 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意义

针对2007年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中对矿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程度、外部条件和开采条件等叙述过于简单、不全面,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资源整合调整不充分、不彻底等问题,结合矿区实际情况,通过与相关矿业权利益主体的沟通协调,对矿区探矿权、采矿权区块进行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矿区历史遗留矿业权重叠等问题均进行了合理处理,对矿区空白区未利用资源的矿业权进行了科学规划,进一步优化了该矿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有利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保障能力,保护了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对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

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山西省最早开始修编并通过国土资源部批复的矿区之一。该项目资料繁杂、任务急重,历时近两年。在此,笔者对河保偏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必须收集的资料进行了汇总归类,截止到2010年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 矿区地理范围所在市县公路、铁路、交通和供电外部建设条件,地形地貌、气象及地震、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矿区经济发展,矿区地质勘查程度,地质特征、煤层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煤炭资源储量等基础资料。

2)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乡镇以上居民地、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山峰)、标志点、水源地、文物古迹、城市规划区、各类保护区等基本地理元素和煤层零点边界、煤层露头线、煤层等深线、断层、褶曲等地质基础元素的矿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程度图。

3) 矿区内所有探矿权、国家及省级矿业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企业出资完成勘查项目情况,包括探矿许可证、勘查项目立项文件、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和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书等资料。

4) 矿区内所有采矿权情况,包括采矿权名称、矿区面积、资源储量、矿权人、批采煤层、规模、许可证号及有效期、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等数据库信息。

5) 国家有关部委、山西省各级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河保偏矿区有关矿业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和处理意见,矿区内保德县、兴县和临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文件,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能集团、神华集团等矿区勘查开发主体企业上报申请等文件资料。

6) 已经批复或正在报批的《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山西省河东煤田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2007年版)、《山西省离柳矿区总体规划》、《山西省河保偏矿区总体规划》、《山西省河曲煤炭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等规划资料。

上述资料收集工作繁琐,牵涉的部门多、企业多、人员多,因此,收集难度较大。

3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主要内容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本质上就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该矿区截至修编时上一年度的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既有矿业权设置情况、国家及省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分布和实施情况、地质勘查单位和煤炭资源开发主体企业申请和各级人民政府答复情况,参考第一次编制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复情况,做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衔接,按照“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对矿区内未利用资源的矿业权进行合理设置,对矿区内不合理的已设的矿业权进行调整或制定整改计划,编制矿区矿业权投放计划。

按照上述思路,结合河保偏矿区实际情况,完成了《山西省河东煤田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达到了保障和促进矿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结构优化的效果。因此,该项目得到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体审查专家一致好评,一次性通过评审。

4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中需注意的问题

4.1 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必备条件

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的原则,国土资发〔2010〕42号通知中规定,具备:1) 矿区2/3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2) 1/3以上已设采矿权涉及范围调整两个条件之一,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应进行修编。对于河保偏矿区已设采矿权数量由2007年批复实施方案中的42个减少到2010年底的15个,其中仅4个采矿权范围未调整,其余采矿权范围均有调整;同时神华集团、中国华电集团、华润电力集团、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能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山东鲁能集团等企业相继在矿区内进行了大量地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矿区内探矿权及采矿权区块勘查工作程度均有明显提高。河保偏矿区两个修编条件均已达到,符合国家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规定要求。

4.2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合理性调整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应涵盖该区域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和后备区;宜以煤层露头、地质构造、河流、地形地貌等自然境界分界线,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库等重要建(构)筑物和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城市规划区等保护区边界作为矿区范围边界。2004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公告确定的河保偏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由10点坐标圈定,由于当时矿区勘查程度低、基础资料缺乏,该矿区范围划分属于粗线条的,未包含该区域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和后备区,也未能按照上述原则划分矿区范围边界,并未做好与相邻矿区边界的衔接。

4.3 矿区探矿权、采矿权区块的合理划分

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要尽量优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应坚持“适度开发、协调发展、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相适应”的原则,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方案,实现整装勘查、集中规模开发,实现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积极保护矿区生态自然环境,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河保偏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时,按照上述总体要求,结合矿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地质资料为基础,以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等为依据,按煤田自然赋存特征、地质条件和自然地理条件,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并做好与离柳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设置方案修编具体原则:1) 若区块地质勘查工作提高至普查以上但未完成详查的,依据最新的地质勘查成果在该区块可设置探矿权,若区块地质勘查工作未达到普查的区域,可作为勘查后备区划定范围,由国家投资完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再行修编该区块矿权设置方案。2) 若区块地质勘查工作提高至详查及以上的,依据煤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等在该区块可设置采矿权。3) 因资源整合方案实施引起已设矿业权范围调整的,依据山西省已批准实施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调整矿区内已设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范围。

4.4 矿业权范围不得重叠

河保偏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中部分已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之间存在范围重叠问题,有的是错层重叠的“楼中楼”现象,有的是大矿套小矿的“矿中矿”问题,有的是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转换误差形成的沿边重叠,这些问题均在本次修编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处理,达到了“已设、新设或调整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得再存在水平或竖向重叠,同时拟设矿业权的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勘查开发主体”的修编要求。

河保偏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有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通过矿业权兼并重组整合调整,尽量减少矿业权数量,不增加新的开发主体,解决了矿业权之间的重叠问题,既保护了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又优化了矿区矿业权布局。这一成功做法值得山西其它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时借鉴。

4.5 矿区边角、夹缝空白区资源处理建议

在河保偏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中,已设的矿权之间或煤层露头线内仍然存在部分边角、夹缝空白区,为了科学合理、保护性开发煤炭资源,矿权之间应尽量做到无缝对接,建议按下述三种方式处理:1) 若边角、夹缝空白区为采(古)空区的,可不调整周边矿权范围该空白区按“采(古)空区”留设。2) 若边角、夹缝空白区为可利用煤炭资源区并达到了详查程度及以上的,该空白区应由周边的矿权增扩统一勘查开发。3) 若边角、夹缝空白区资源情况不明但又不具备整装勘查条件时,本次修编可暂不设置矿权也不划定范围,但提出进一步勘查意见,待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后根据市场需求公开出售并应由周边已设矿权增扩统一开采。

5 结 语

通过对河保偏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实践进行总结,可为今后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提供经验借鉴,以加快山西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的进展,为将来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的理论研究提供依据。

1) 有的放矢地收集整理资料,资料收集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后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修编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 按照国土资发〔2010〕42号通知中规定,当矿区满足“2/3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或“1/3以上已设采矿权涉及范围调整”的两个条件之一后,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应进行修编,这一点是今后其它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应当首先注意的。

3) 针对2004国土资源部等政府部门确定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对矿区范围进行了合理性调整和科学划分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这也是矿权修编主要工作内容。

4) 对于矿业权范围的重叠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理,山西其它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应在今后修编工作中引起重视。

5) 矿区边角、夹缝空白区资源处理要适当,既不能随意调整,又不能丢弃不管,要在保护开发资源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资源,保障矿权主体的既得利益。

参 考 文 献

[1]杨再兴.从合规性审查看矿业权设置方案优化布局[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1):49-52.

[2]易继宁,张福良,郭 佳.我国首批整装勘查区探矿区设置现状分析与优化建议[J].中国矿业, 2014(1):28-31.

[3]史登峰,曾凌云.关于加快落实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的思考[N].中国矿业报,2011-1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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