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清
(河南农业大学 体育学院,河南 郑州450002)
高等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也使大学生的学校生活充满了活力与欢笑。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频频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往往伴随着社会上的极大关注以及家长的种种责难,因此,对于学校来说解决起来也具有很大的难度,进而演变成为各种学校体育伤害的纠纷,严重阻碍着学校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体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实务中如何具体处理学校体育伤害纠纷却存在着零散、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并不利于学校体育伤害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由于担心处理不好具有风险性的体育伤害事故,很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程都改变了教学内容,降低运动量,降低危险度,如此下去,高等学校学生的身体素质将难以提高,素质教育也难以开展。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特性进行研究,从而针对不同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稳定学校体育教学秩序,保证高等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学生、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体育伤害的法律特性,如何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来处理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受害主体是高等学校学生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包括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的幼儿和儿童、在全日制学校注册和在其他教育机构就读的其他受教育者。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 条。《侵权责任法》第38—40 条规定的学生,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学生当然在其中,已经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也在其中。〔1〕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就包含在此处的学生范围之内,是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受害人。
2. 有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学生在高等学校体育课堂上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性条件。〔2〕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生理的损害,即造成学生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受损甚至死亡,也包括因为人体的损害而导致精神损害事实。但是像拉伤、轻度扭伤、挫伤等因为运动自身特点而产生的伤害,不应纳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畴。
3.行为人存在过错
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在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在这里的过错可以是故意而为之,也可以是过失,并且行为人可以是单个主体,也可以是多个主体的共同过错。
4.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存在的过错行为,必须与学生遭受伤害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原因,造成的损害事实是结果。这个判断我们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这种前因后果的关系,行为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如果公民或者法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而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大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行为构成上就要求必须有行为人存在过错这一要件,所以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说是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也规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等侵害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责任承担上,要具体考虑高等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等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方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所承担的相应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事人都没有任何过错,但是法律却明文规定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5〕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列举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并不在其中。如果在体育课上无论学校和教师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必定会影响教师的上课积极性,同时也会使学校为了避免发生损害而不开设一些动作比较激烈的体育课如足球课、篮球课等,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所以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如果当事人都对所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但为了公平起见,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6〕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责任的承担主要适用于特定场合,为了符合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基于公平考虑,比较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体育竞赛活动中如果难以避免地发生了意外伤害,如果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无论是否尽到应尽的义务都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对学校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酌情考虑了不同的情况,对具体情形作出了一些区分。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相应职责,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尽管学校没有责任,却仍有保护学生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于是,该办法做出了此时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补偿学生一部分损失的规定。
造成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很多原因,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正确认定不同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对于最终的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一方存在过错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维护和管理等职责,从而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学校没有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尽到职责的案例较为常见,学校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
第一,学校的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因陈旧或者损坏后维修不及时或者管理不当而引起的体育伤害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 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3 条。可见,由于运动场地、器材等学校体育设施不安全而发生事故,是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二,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导致学生的体育伤害事故。比如学校组织管理不严,或者相关的制度缺失,包括学校体育的卫生管理制度、学生体育课的请假制度、学校体育课的管理制度等;或者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引发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作为管理者,有责任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教育和保护学生,如果制度不完善、不到位而使学生在参加体育运动时发生各种事故,主要责任就在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一方。比如,学校如果有游泳馆,就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救生人员,并且有一套可操作的游泳馆管理制度,如果由于制度不健全而导致学生在游泳馆发生事故,学校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由于体育教师的过错,在上课过程中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也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体育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 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 条。因此,体育课上由于体育教师的过错而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由学校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体育教师的过错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育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上课不认真出现走神甚至擅自离岗等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体育教师的教学手段和组织形式不当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内容应当符合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在学校体育教学中,很多在体育课上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都是因为体育教师没有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违犯教学规律或者教学步骤,采用的教法不适当,违反科学合理的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运动量安排不合适等原因造成的。
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是指对于学生损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一方不存在过错,完全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由学生自己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 条。。在校大学生一般都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体育教师按照正确的教学程序开展体育活动,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授课,并采取了合理的教学方法,讲解了学生在体育运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在教学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与帮助措施,应当视为学校与体育教师没有过错。受害人自身过错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 条。:第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具有危险的行为的,从而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第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履行了告诫、纠正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从而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第三,学校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学生也没有告知学校或老师,从而在体育教学和活动过程中出现伤害事故;第四,学生没有按照老师所教授的技术动作标准来进行体育运动,从而在体育运动中发生了伤害事故;第五,自甘风险。在不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明知存在危险并自愿承担,不得就该伤害请求赔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适用这个规则。〔7〕
第三方存在过错是指学生在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从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 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方造成的,第三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产生不是由学校或教师造成,也不是由学生自身造成,而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该体育伤害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就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方来承担。具体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学校的体育器材因为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则应该由体育器材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学校的体育场地正在施工,施工方却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则由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由于其他人的过错直接受到伤害,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一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多种原因混合在一起共同导致的,因此造成的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应由各个责任人共同来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 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种原因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满足一般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主体应为复数,即侵权人应为两人以上,单数主体则为个人侵权;第二,违法行为为数人共同实施,即数人均存在过失行为;第三,损害结果的一致性,即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的发生;第四,行为后果是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多种原因造成体育伤害事故较为复杂,这些体育伤害事故往往是由于混合过错引起的,最为常见的就是学校、教师和学生都有过错,因此他们都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8〕
现阶段的大学生虽然大都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由于长期在学校学习,缺乏生活经验,在家又被家长保护得过于小心,他们思想上往往过于单纯,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也很难去及时应对复杂多变的突发事件。这就非常需要学校和家长来加强对学生的责任意识教育,逐步加强他们的责任心和自我保护意识,让他们意识到不同行为有可能引发的不同后果。学校可以通过开设讲座、急救培训论坛等方式引导大学生增强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使他们在面对危险时能够冷静对待,并且学会保护自己。
我国目前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体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种地方性法规。当诉诸法律时,法院会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来认定责任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其次还会参考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进行具体认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体育伤害事故至今没有明确定义,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出台关于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与其他发达国家有非常详细的体育伤害规范法律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已经影响到学校体育的正常开展,只有通过立法对体育伤害事故及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才能更好地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纠纷。所以,现阶段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除了应当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相关的责任认定条款外,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快出台体育伤害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推动高等学校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由于没有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条文来处理和调解有关高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纠纷,在实践中一旦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往往不加区分地直接由学校或教师个人来承担,这就会加重学校或体育教师的负担,妨碍到学校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所以学校应拓宽救济渠道,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保险制度,针对学生参加多的体育项目或者是运动比较剧烈、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如田径、篮球、足球、排球、网球、羽毛球等,为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出现意外事故时的救济途径,为体育教师解决后顾之忧,进而确保体育课的质量,也可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落实。同时随着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逐步完善,保险公司也应该开发适合我国学校体育的体育保险,针对不同的体育运动项目的不同特性,设立与之相对应的不同类型的险种,从而满足学校的多样化需求。
1.加强体育硬件设施维修和保养
在多发的体育伤害事故中,有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体育器材或者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从而为危急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学校应对体育硬件设施进行认真负责的监督,确保体育设施质量安全。对于体育器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体育课上还可以进行人工讲解。对于场地器材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更新,当器材有损坏需要维修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并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甚至限制靠近。同时应定期对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力求做到危险及时发现,设施及时翻新,有问题及时解决。
2.规范各种体育教学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现如今,随着“三自主”教学模式在高等学校的日益推广,学生对于体育课的上课时间、运动项目以及体育教师都有了选择的权利,在高等学校体育教学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学校体育运动项目的新兴的体育运动项目,比如游泳、体育舞蹈、跆拳道、舞龙舞狮、抖空竹、轮滑、拳击、拓展训练等,而与这些新增体育运动项目伴随而生的却是不断增加的体育运动伤害类型。因此,加强对这些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也就成了当务之急。首先,体育教师应加强自我修养,学习一些紧急状态下的急救知识,同时要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体育教学计划,重视体育运动的准备环节,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并在教学过程中给学生做好保护措施,及时观察学生动态,以防危险的发生。其次,由于体育课上课班级人数众多,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大,因此,学校与相关部门也应当考虑到体育的特殊性,考虑到学生的健康状况与人身安全,在排课方面更注重科学性。比如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安排体育课等。同时,应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体育运动伤害由被动应对变为主动管理,从而降低体育教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运动风险。通过制定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体育教师和教学管理者的行为,使他们的教学活动沿着合法合理的轨道运行,尽可能减少各种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概率。
3.建立系统的学校体育事故处理制度
当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做出反应,对于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学生及时获得救助都非常关键。因此,建立系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制度,保证现场的人能够有条不紊地处理问题,也是避免体育伤害事故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在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应急处理:体育教师要按照规定,优先抢救受伤的学生;同时要及时收集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记录;积极做好体育伤害事故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能迅速了解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做好善后工作等。
为了保证高等学校体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学校应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去防范可能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保证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也要从容应对,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去防止损失扩大,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学校或者学生的合法权益。
〔1〕〔2〕〔3〕〔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5〕〔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庄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归责及预防措施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