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逃策略概览

2014-04-06 02:39张润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嫌疑人司法犯罪

张润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100038)

境外追逃策略概览

张润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北京100038)

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完善,党和国家反腐肃贪的决心及力度空前强大,不少犯罪分子纷纷逃往国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惩。因此,境外追逃工作以及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同时,境外追逃是我们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正义、打击贪腐犯罪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追缴犯罪资产的一种有效途径。

境外追逃;国际合作;引渡;替代措施

引言

境外追逃,是指从我国境外地域追捕逃犯的简称,指侦查机关对在本法域犯罪后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在取得有关法域国家的同意并在其执法机关的配合下,寻找逃犯的逃跑路线、发现藏匿地点,将其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教授从追逃路径的角度,将“境外追逃”概括为“设法采用引渡或者其他替代手段将潜逃到或者藏匿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判刑人遣返回国”。

随着社会高速发展变迁、经济全球化趋势凸显,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闯荡世界,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心存侥幸地逃往国外。因此,公安机关和执法部门追捕的视野也必须从国内转向国际,展开境外追逃工作。

境外追逃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正义公平、惩罚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追缴犯罪资产、弥补财产损失。因为大多数有能力外逃和企图外逃的犯罪分子都涉嫌经济犯罪且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逃往的国家往往也看到巨额资产对本国经济的贡献,于是并不积极配合追逃工作,或者等犯罪嫌疑人钱财散尽才将其遣返。近十年来,我国众多逃犯都集中在贪污犯罪领域和经济领域,尤其是前者。因此,贪污贿赂罪犯是我国境外追逃的重点。

境外追逃追赃因涉及部门众多、追逃成本巨大,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此外还有法律体系、司法制度、语言壁垒、外交协调、国际警务合作、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等多方面因素会对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和实施抓捕造成很大障碍。每一个境外追逃案件的过程都十分曲折。近些年通过公安机关及多方部门的攻坚克难、通力合作,追逃工作已经大显成效,境外追逃策略也在不断丰富完善,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签订的条约或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是当前境外追逃最正式最常规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遵循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主要可概括为五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特定性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2]

自1993年我国第一次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已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虽然我国已签订了36个引渡条约,但是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会避开这些国家,逃至没有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使已签订引渡条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与外国建立正常引渡合作关系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我国未废除死刑和国际法的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问题一度成为影响我国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重大法律障碍。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的一个难解之结。经过多年的利弊权衡,2005年11月,我国在与西班牙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时首次突破“死刑不引渡”条款,扫除了障碍。受此推动,我国又相继与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引渡合作关系,外逃人员逃避法律惩罚的空间正被不断压缩。

在各国实践中,由于正式引渡具有程序性审查时间长、司法资源消耗量大等缺陷,“简易引渡”程序应运而生,即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接受引渡的条件下,省略一般的审查程序,快速将该人移交给请求国。“简易引渡”大大加快了国际合作进程并缩短了被请求引渡人的羁押时间。[3]我国在未来的追逃道路上也可以探索国际上“简易引渡”的合作方式。

2008年11月,我国司法机关成功将非法挪用4.2亿的“中国第二巨贪”陈满雄、陈秋园(以下简称“二陈”)从泰国引渡回国。2000年,“二陈”被泰国警方逮捕,并被泰法院以非法入境等罪名判刑。2002年,在泰服刑期间的“二陈”被临时引渡回我国受审。200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二陈”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4年。2006年,“二陈”被送回泰国继续服刑。2008年8月,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二陈”引渡回中国。“二陈”引渡案是我国根据《中泰引渡条约》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2007年5月,涉嫌挪用公款的袁同顺从日本引渡回国。这是中日两国十多年来的首个引渡案件,为中日双方追逃国际合作开辟了新的渠道和途径。

2009年10月,经公安部与阿尔巴尼亚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和多方协调努力,被中国警方通缉、涉及一亿元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沈磊被引渡回国。这是近年来中国警方从欧洲将外逃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又一成功案例。黄风教授认为此案在法律上蕴涵着两个重要意义:第一,它是我国近若干年来少有的、经过正式引渡程序(法院司法审查和政府行政审查)从欧洲国家遣返逃犯的成功案例。第二,它可以说是我国首个成功的“过境引渡”案例,而且过境国是法制严格的意大利。

二、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

实践中引渡程序的实施有不少困难和障碍,许多被引渡国还持有“条约前置主义”的立场,或者要求必须符合被引渡国的证据证明标准和取证规则等,而且现有的引渡合作关系也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执法部门努力寻求了其他可替代引渡程序、达到相同结果的追逃措施,解决了在无双边引渡条约可循或者无稳定的引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的境外追逃问题。以下几种替代措施都是在有关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适用的,并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实践中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属于“引渡的常规替代措施”。

(一)移民法遣返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作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被称为“事实引渡”。[2]

这种替代措施旨在借助他国打击处理非法移民的手段达到将本国犯罪嫌疑人递解回国的目的。遣返仅以一个国家的移民法为依据,引渡则是以多边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为依据,同时还要符合引渡的基本原则,因此相比较而言,遣返是一项便捷、务实和有效的方式,但有较强的政策性,有时反而更费周折。如邓心志、赖昌星案。

在移民法遣返程序中,当事人最常用的并且最容易奏效的两大杀手锏就是宣称自己面临“迫害”或“酷刑”。[1]因此,获取遣返国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信任是使用该策略的基本前提。

2007年7月,因涉嫌贪污的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宋士合在潜逃国外13年后,被美国将其遣返回国。

2008年8月被公安部通缉、潜逃加拿大5年之久的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邓心志,由加拿大执法部门强制遣返回国。虽然早在1994年我国就与加拿大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并成为我国与西方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作用甚微。犯罪嫌疑人利用加拿大法律上的漏洞无理缠讼,无期限拖延遣返时间。这次遣返表明了两国执法合作迈出了实质的一步。加拿大也不再是“逃亡者的天堂”。[4]

2011年2月,潜逃12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曾汉林被遣返回国。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曾汉林要求延迟执行遣返的申请,认定其关于回国后会受到迫害和酷刑的说法没有合理根据。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判例。

2011年7月,1949年以来我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加拿大本来也是无条约不引渡,但1999年以后有所调整,可以签署引渡的个案协议开展特定的引渡合作。

2013年8月,在泰国警方协助下,外逃泰国的特大跨境系列网银盗窃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永峰被成功遣返回国,涉案金额约2400余万元。

2014年1月,一起累计走私象牙制品120多公斤、案值达1000万元人民币的特大走私象牙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薛某在肯尼亚被抓捕并遣返回国。这是我国首次国际执法合作在境外抓捕濒危物种走私犯罪嫌疑人。

(二)劝返

“劝返”是我国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实践中,依据我国法律自首从轻处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托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在逃往国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由我国执法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进行说服教育、政策攻心、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规劝其放弃潜逃、自愿回国接受相关处理的一种追逃措施。

劝返的主要内容包括兑现自首政策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处理,返回后给予公正审判和人道主义待遇,以及促使其返回的其他从宽或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并在一定限度内满足其提出的返回条件等。[5]其中涉及的自首政策、人道待遇和宽大承诺等内容及程序都应逐渐透明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劝返是执法机关在境外追逃工作中摸索形成的经验,将传统的群众思想工作方法运用到办案实践中,解决了很多引渡和遣返的困难,是务实、便利、行之有效的追逃策略。劝返就像一剂良药发挥着奇效,近年来收效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超过半数以上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劝返后,自愿回国投案自首的。[6]

2007年4月,涉嫌4029万余元特大经济犯罪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外逃新加坡20多天后被劝返回国,审判中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本应判处死刑被判无期。

2007年9月,在历经3年的越洋劝说下,涉嫌私分燕山石化130万国有资产的李敏潜逃德国六年后回国自首。这是我国首次通过非外交途径成功劝返在逃国外的贪官,并认定为自首,从宽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9年5月,厦门特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之一、赖昌星的前妻曾明娜,在与加拿大的遣返程序顽固对抗10年后迷途知返,最终接受执法机关的劝说自愿回国。

2011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2.53亿的杨秀珠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杨胜华逃往境外,经劝返后回国向浙江省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2月,潜逃境外7年之久的中国银行涉及金额10亿元的高山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东哲,在中加两国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下,经我国公安机关劝返后,从加拿大自愿回国投案自首。

(三)异地追诉

当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遇到重重阻碍时,借助外国司法机关的力量,依据外国法律对本国犯罪嫌疑人进行缉捕和追诉的追逃策略即为异地追诉。

2009年5月,中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行长许超凡和许国俊被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入狱25年和22年,同案被判有罪的两人配偶分别被判刑8年。法官还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2011年9月,卷款4000万元、外逃澳大利亚8年的原广东省南海市置业公司经理李继祥,因洗钱罪和利用犯罪收益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高级法院判处监禁14年和12年。这是中澳警方联手追诉外逃贪官的第一案。

(四)多管齐下策略

2001年,中行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中余振东潜逃后的归国之路十分特殊。当年他在美国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被逮捕,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他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告,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最后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被内华达州法院判144个月监禁,于2004年4月被美国警方移交给中方,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犯。

然而,在各大媒体及各种学术讨论中对余振东究竟如何回国的说法各不相同,有引渡、遣返、劝返、驱逐出境等多种描述,定性措词十分混乱。我认为,该案是一种多种策略并行的特殊情况。首先,当时美国正在进行“异地追诉”,然而中方希望能将余振东遣返至国内接受审判,于是对余进行劝返,可余振东已被逮捕,无法自行回国,不能完全算是劝返。于是经过中方的沟通努力,最后通过辩诉交易,美方在中方承诺回国后不判处死刑的条件下,同意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因此这也不是简单的“遣返”。所以,余振东的回国不能简单划归于任何一种追逃策略,是多管齐下的结果。

三、引渡的非常规替代措施

非常规的追逃措施属于打“擦边球”的策略,未被国际社会所认同。通常采用的两种方式都游走于触碰他国主权和司法主权的边缘,在法律上也被认为是不正当或者有争议的。

(一)绑架

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捕回国。这种方式简单粗暴却有效,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无法保障,而且是对逃往国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的不尊重,甚至会触犯逃往国的刑事法律。

该方法主要是美国和以色列等国在使用,我国还没有先例。

(二)诱捕

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诱骗国境内、国际公海或者国际空域,然后由追逃国执法机关直接将其逮捕归案,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引诱到某一与犯罪隐藏地国家有着良好引渡合作关系的第三国,并从那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以其他方式实行遣返。[7]这是一种较为机智的方法,较绑架更为柔和巧妙,不过同样容易触碰到他国主权和司法主权的高压线。

2013年10月,被联合国称为“最臭名昭著、最具影响力的海盗头目之一”的哈桑兴冲冲地飞到比利时,来担任一部关于海盗犯罪记录片的总顾问,结果他一下飞机就被逮捕了。那部所谓的纪录片是比利时警方捏造出来诱他上钩的。哈桑曾在阿拉伯海到非洲东海岸的印度洋一带横行8年,劫持过多艘货轮,索取的赎金数以百万计。因为他很少出国,而国际逮捕令在局势不稳定的索马里也不会产生任何效果,比利时当局决定派出卧底去诱捕他,整个逮捕过程堪比好莱坞大片。

反面案例则有2007年9月发生在英国的美国司法人员诱捕中国公民的“袁宏伟案”,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强烈抗议。

四、总结和建议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在大力开展境外追逃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源头预防工作,努力构建预防腐败分子外逃体系,加强防逃制度建设。2011年9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启动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其中“裸官”成为首要监督对象。2014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官员不宜提拔任用。

对于裸官外逃,应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家属移居海外报告和备案等制度;严格掌控护照的审批、签发和管理,加大因公出入境监管力度,严防海上或陆地边境偷渡;进一步加强境内追逃工作,尽最大可能将嫌疑人控制在境内,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则可以借鉴“欧洲逮捕令”制度。欧洲在欧盟框架下通过在成员国司法机构间直接传递逮捕令,简化了移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程序。欧洲虽然是国家之间的案犯移交,但由于地缘优势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实施,可以省去很多繁琐的程序。我国内地与港澳台虽然属于四个不同的法域,但在语言、交通等方面有很多便利,可以效仿“欧洲逮捕令”的做法,加大两岸四地的司法合作力度。

当今世界是信息时代,我们可以想方设法借助网络的强大力量将逃往境外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例如,公安部已经设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境外追逃举报邮箱interpol.china@mp s.gov.cn,方便举报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线索。

总之,境外追逃工作要不断创新,不拘一格,灵活机动,宽严相济,恩威并施,在实践过程中将这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信息化、科学化。

[1]黄风,赵林娜.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报社,2008.

[2]黄风.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J].人民论坛,2011(11).

[3]艾明.论境外追逃合作中的案犯移交问题[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

[4]陈雷.加拿大不再是“逃亡者的天堂”[N].检察日报,2008-09-08 (004).

[5]陈雷.境外追逃:应当重视劝返的法治化[N].检察日报,2012-02-22(003)

[6]陈雷.李东哲案:中加执法合作的成功典范[N].法制日报,2012-0 2-14(010)

[7]黄风.关于境外追逃的若干问题研究[N].检察日报,2008-11-07 (003).

D631.2

A

1673―2391(2014)07―0022―04

2014-06-23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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