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瀚,黄炎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屡屡发生,这种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电脑普及率的提高,QQ软件的不断升级,许多公民开始利用网络QQ、微信等软件来聊天、交流。很多网民危机意识不够,将个人真实的信息置于网上,不法分子趁机大量盗窃、销售公民的个人信息,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网络健康的发展环境。此外,许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利用QQ群作为他们的交易工具,利用QQ群招揽生意,为不法买家提供非法信息渠道。不法买家在QQ群中交流经验,互相交换手中的不法信息。
很多不法分子通过设立虚假公司,以数字营销、支付营销、市场调查、手机广告、招聘人才为幌子,收集或购买数量庞大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卖,为实施敲诈勒索、电话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一些机关、单位缺乏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意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用户信息保密程度不高,可以接触用户信息的权限较低,使得用户信息容易遭到泄露。一些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没有正确的理解。再加上,这类人员有着便利的条件,往往可以接触到机关、单位的数据信息,使其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引诱的对象。面对庞大的利益诱惑,放弃了职业操守,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用户个人信息。这类窃取的方式,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松江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中,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上家”竟是某电信行业的工程师。虽然他是“免费提供帮助”,但是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1]这类为了个人一己之私利,违反国家规定,将自己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出卖,置公民的安危于不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常见的作案方法,是特殊岗位的职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经手的个人信息,或者是自己能够管理的个人信息非法地复制和窃取。接着,将窃取的用户信息打包,转卖给“中间人”。“中间人”经过筛选后,根据买家的要求,提价后出售给买家。买家获取个人信息后,再进行其他非法活动,如短信诈骗、敲诈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主要有三个行为阶段。
第一阶段,“上家”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利用职务便利,直接在部门、公司非法复制个人信息;登陆专门招聘网站,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利用技术手段,寻找网站漏洞,窃取个人信息。这些利用职务便利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统称为“上家”。
第二阶段,“中间人”出场,招揽“生意”,联系买家。根据买家的要求,向“上家”提供目标。然后,向“上家”收购指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买家,便是产业链中的“下家”。
第三阶段,“中间人”将收购的公民个人信息,转手“下家”。“下家”收到公民个人信息后,再根据自己的非法目的,进行各类非法活动,如短信诈骗、短信敲诈、恶意倾销等。
在侦破的一些案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已经显露出了团伙化的趋势。犯罪团伙中分工明确,各部分合作密切。“上家”负责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中间人”负责寻觅“下家”,“下家”只需要通过搜索引擎、淘宝网、QQ群、论坛等方式,找到“中间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便可以获取想要的公民个人信息。
“下家”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根据不同的非法目的,实施下游犯罪。例如,利用相关信息,冒充熟人亲属借钱诈骗;利用关键信息进行敲诈等;部分非法公司打着寻人、追讨债务的幌子,从事敲诈勒索、诈骗、绑架、非法追债、欺行霸市等犯罪活动。这些下游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给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危害。
部分单位缺乏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概念,对于用户的信息甚至没有加密保存,或者使用的加密方法过于简单,导致犯罪分子窃取时没有遇到多少障碍。相较于成本,“上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益要大得多。“中间人”作为联系人,从中赚取的差价也十分丰厚。据调查,一般一条个人户籍资料购买40元,出售70元,中间人获利30元;车辆档案信息获利30元/条;宾馆住宿记录获利40元/条,手机号码机主信息获利60元/条等,而较高的如个人银行交易明细获利达200元/条。[2]
针对具体的下游犯罪,分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寻找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源头。当发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下游犯罪时,要深挖余罪,扩大战果。往往在这些下游犯罪中隐含着具体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分析下游犯罪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寻找其中较为特殊、全面、更新及时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其可能的来源。利用侦讯手段或技术侦查手段,分析其与“中间人”的联系方式。利用其联系方式,引诱“中间人”上钩,顺藤摸瓜,寻找“上家”,最终将整条产业链粉碎。例如,上海警方破获的“3·15”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专案组在抓获下游犯罪嫌疑人后,分析其传播的非法信息。经研究发现,其传播的非法信息内容涉及新生儿,信息量大,并且更新及时全面。走访上海市卫生系统,专案组发现负责开发、维护市卫生局出生系统数据库的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立即实施缉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其利用开发、维护市卫生局出生系统数据库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初至2012年4月,每月2次非法登陆该数据库,下载新生儿出生信息累计达数十万条,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3]
从作案流程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在于“上家”,“上家”与“下家”联系的关键在于“中间人”,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来自于“下家”。倘若切断了利益链条,那么整个犯罪链条便无法运转。资金的流转,主要依靠“中间人”与“下家”之间联系。倘若切断了“中间人”与“下家”之间的联系,那么整条产业链便失去了资金的供应,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无利可图。“中间人”与“下家”主要是通过QQ群、论坛等方式进行联系,其资金的流转主要是通过淘宝、网上银行等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相关QQ群、论坛的监管力度,增大“中间人”与“下家”之间联系的难度,提高非法行为的成本。此外,应关注可疑对象的资金流动,冻结非法的资金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团伙成员大多异地流窜作案,跨地跨行提款,利用网上购物洗钱,大大增加了破案难度和办案成本。有必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建立监控体系。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方式:(1)加强机关、单位的监管力度,明确机关、单位保密义务。因合法目的收集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机关和单位,应尽到保密的义务。因机关或单位的管理不善,导致信息泄露,相关机关或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加强网络的监管。充分发挥网络动态监控的力量,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监控可疑商家的广告信息以及交易信息。(3)加强对贩卖该类信息的限制,严格控制该类不法商家的产生。
[1]松江警方破获一起重大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EB/OL].http://www.shzfzz.net/node2/zzb/shzfzz/gjfs/node1816/u1ai211078.html
[2]警方揭秘网络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链条——QQ群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平台[EB/OL].http://sywb.10yan.com/html/2012050 8/248454.html
[3]上海警方侦破一起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EB/OL].http://www.mp s.gov.cn/n16/n1237/n1402/3358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