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相丽
(甘肃省永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永靖 731600)
学习《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体会
范相丽
(甘肃省永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甘肃永靖 731600)
我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己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动物防疫活动管理,促进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是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培训和自学《条例》,笔者感受颇深。
1.1 进一步明确了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动物防疫员实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1.2 加强了动物疫病源头控制
《条例》从推进健康养殖、建立禁养限养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三个方面,加强动物疫病源头控制。在推进健康养殖方面,鼓励动物饲养者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在建立禁养、限养制度方面,为解决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水源地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降低人畜共患病发生风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养或限养动物。在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方面,规定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四类动物生产经营场所,可以采取前置审查的程序,并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1.3 有效控制了活畜禽跨区域流动
为有效降低活畜禽跨区域流动传播疫病的风险,《条例》从设立指定通道、加强贩运户资质管理、实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动物防疫和检疫的需要,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指定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通道,在指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指定道口进入本省。《条例》规定,对于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条例》规定,对于从省外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24h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1.4 实施了动物疫病分类管理
着眼于我省特有的地理条件、自然气候、经济状况、养殖特点,按照区域化防控和差别化管理的理念,《条例》确立了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总体策略。这与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保持了高度一致。
1.5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条例》不仅对开展风险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对防范外省疫情的传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对从有疫情风险的区域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有疫情风险的,调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暂停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等预防措施,推进由被动防疫向主动防控转变。
1.6 进一步完善了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应当给予补偿。同时,对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也应当纳入补偿机制。
1.7 进一步规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不得污染环境。对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的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对饲养环节发现的病死动物,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
2.1 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畜牧生产的发展,关系到人体健康,关系到畜产品的质量和对外贸易,关系到农民增收,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领导必须站在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学习,努力使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领会、掌握《条例》精神实质。
2.2 依法强制免疫,建立防疫屏障,提高防制效果
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提高抗病能力,建立防疫屏障,是防止动物疫情暴发流行的主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管理相对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的要求,认真落实以强制免疫为首的“五强制、二强化”(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化动物防疫监督、强化疫情报告)的综合防制措施,彻底消灭免疫死角,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种用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动物报检制度,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工作,以检促防,全面提高综合防制效果,确保防检达到3个100%,即:强制免疫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检验率达100%。
2.3 加强协作,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促进防疫工作的规范开展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农牧部门要吃透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精神实质,全面提高执法水平,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化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