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中关于“上下衔接,左右联动”的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工作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7月18日
附件: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工作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原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建立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全国联动、动态调整机制(即价格“左右联动”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中的产品,不包括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等按照特殊政策进行集中采购的产品。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以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发布的目录为准。
三、中标价格联动调整原则
1.采集法定公开的中标价格
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网、各省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公布的,或中标通知书等正式文件列明的中标价格作为调整的数据来源。
2.“取新、取省”拟定联动中标价格。
采集的药品中标价格须为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后,新近在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产生的中标价格,参照我市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办法重新核定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联动中标价格。
3.日常申报与定期调整相结合。
联动调整中标价格可由中标企业主动依日常变更流程向我中心申请;或由我中心定期核实省级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价格,集中组织中标企业申报调整。定期调整周期原则上每12个月集中组织一次。
4.采购周期和延长采购周期均须联动。
在采购周期内和延长采购周期内,遇到中标产品在全国省级项目中标价格低于北京市的,均须按本办法联动调整中标价格。
5.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价格相衔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中产品中标价格调整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相关产品须按“上下衔接”原则,同步调整价格。
四、定期调整价格的程序
1.我中心负责收集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数据,参照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报价上限制定原则,经比对整理,拟定《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产品目录》。
2.发布公告,公示《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产品目录》,接受企业质疑和举报。
3.核实企业质疑和举报。必要时,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小组予以核实确认。
4.组织有关企业登录平台,按照确定的《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联动调整产品目录》重新申报中标价格。企业最终确认的结果将在平台内公示。原则上不接受联动中标价格的产品暂停采购。
5.最终联动调整结果上报北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6.我中心将企业确认的价格维护至网上采购平台,暂停未接受联动中标价格产品,通知各单位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