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德彪
(新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辽宁新民110300)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加强对水资源的计划与配置;而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经济机制运作中的各种手段被逐步引入到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其对于提高用水效率、增加供水量以及有效保护水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
现今,在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先后颁布或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关键性的法律,同时,许多地方也相继颁布了有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进一步保证对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对于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其首先表现在立法的理念上。法律的立法理念必须具有有效的科学性,这是制定科学法律的根本保证,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对于我国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保护方面,一直受“经济利益为先”思想的影响,过于追求经济的发展,从而忽视了资源和环境的价值,以致我国资源的大量浪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等。
再者,对于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其在执法层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而其与立法理念的偏差有着密切的联系,即立法理念的偏差是导致执法层面出现问题的根本[2]。并且,其还导致在地表水资源法律保护的执法过程中,也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现象。
最后,地表水资源法律保护的公众参与意识也不足,这对地表水资源立法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有着一定的限制作用。
现今,我国的地表水资源污染问题仍旧很严重,这与政府的责任缺失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①由于政府部门的过分的“人治思想”;②当前,我国地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政府责任规定的不明确;③司法制度中存在缺陷。现今,我国地表水资源的立法往往只强调对水资源保护的行政预防措施,而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3]。
水资源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中环境要素以及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只有对水资源,特别是我国的地表水资源进行合理地利用与保护,我们才能维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效满足我国人民生活、生产的基本需求。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我国地表水资源的保护,就要从我国的水资源立法、执法以及监督等方面确立有效的水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作为我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指导思想,以切实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并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现今,在我国水资源保护方面,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机制。这对于我国水资源,特别是地表水资源的立法保护工作的开展有着很大程度的限制影响。所以,要确保我国公众参与权利和决策权利的真正实现,并且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确立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程序以及法律保障体系,从而为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只有确立我国公众的有效参与机制,增强我国人民对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从而加强对我国政府的监督,并进一步促进政府水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以最终实现我国地表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以及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的[4]。
为了确保我国地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法律的监督机制,切实保证我国执法工作依法进行,并防止我国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再者,还可以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即执法机关对自身执法的有效监督。同时,我们还需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方面的外部监督,即其他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我国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有效监督与制约。
建立我国水资源保护执法方面的公众监督机制,对于公众监督渠道的拓宽也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能够使我国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执法工作,甚至是整个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既可以督促环境保护执法机关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执法工作,同时,对于我国人民群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现今,地表水资源的保护已经逐步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而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地表水资源的保护,还需对具体水域的水资源保护制定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现阶段,应该尽快填补我国地表水资源具体水域保护立法的空白。首先,要组织相关力量与队伍对具体水域水资源的水质以及农村饮用水资源等进行相关调查,以加紧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水域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切实提高我国地表水资源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要实现各地经济的有效增长,就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生态效益以及环保经济的社会经济发展理念。同时,还需充分地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在环境监督方面的危害性,并让地方各级政府充分分析当前地表水资源污染问题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在进行地表水资源污染问题的执法方面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以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我国的地表水资源。
地方政府在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地表水资源保护执法队伍的建设,并加强对这些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从而在强化执法人员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效益优先的水资源保护理念,以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为地表水资源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执法保障。
水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我国人口基数巨大,所以,对于水资源的需求量是十分庞大的,特别是地表水资源,当前,我国水资源供应量八成以上是来着我国的地表水资源,因此,要维持我国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就必须对我国地表水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于地表水资源的立法保护以上切实实现水资源保护的基础,但同时,我们还需加强对地表水资源保护的执行力度以及执法监督,从而切实实现对于我国水资源的保护。
[1]曾文革,余元玲,许恩信.中国水资源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4(06):92-95.
[2]王莹.浅谈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经济措施[J].地下水,2007,29(04):148 -150.
[3]杜江江.我国在跨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实践分析[J].法制博览,2013(11):303.
[4]陈开琦.我国地表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四川省委机关党校学报,2013(05):1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