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大龙 沈 帆 汪文鹏 胡 涛
(1.湖北省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 437100;2.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武汉430072;3.湖北省嘉鱼县环保局,嘉鱼 437200)
2013年7月21日至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湖北时指出: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决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幸福为代价,换取当代人所谓的富足。这一精辟论断充分阐明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那么在现实工作中如何使得两者相得益彰呢?这里就如何保证项目建成投产后,既能生产优质的产品,又能满足环保的要求,从项目环评、施工期环境监管以及“三同时”验收监测等环节,谈点初浅的认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用法律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就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具体说就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危害,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其实环境影响评价没有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一是有的企业业主环保意识淡薄。一些建设单位之所以自觉来进行建设项目的环评,其目的是为了发改委申请立项,到银行申请贷款,并非通过环评来规范指导企业自身的环保行为。二是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大量存在。有的项目是先建设后环评,“先上车后买票”,选址不合理,甚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样的环评本来就该否决。但现实情况是业主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生米成熟饭,加之有的行政干预,否决一般都很困难,于是就补办环评手续。鉴于环境监管的力度、项目场地的规划、人们的环保意识、以及资金等多方面的局限,企业补救环保措施行为往往很难到位。三是有的环评机构环评报告的编制质量不高。有的在工程分析上不全面,不透彻,环境现状的调查不翔实,环境影响特征物的分析和评价重点和等级把握不准,在环境影响预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环境措施、对策与建议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同一个环评单位就不同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中的同一种污染因子的环保处理措施和建议基本雷同。提出的很多措施建议没有考虑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的也没有做全面的综合分析和充分的论证,提出的很多措施和建议根本对企业治理污染就起不到指导作用。
那如何充分发挥环评源头“控制器、调节阀”的有效作用呢?一是要环评提前介入。建立健全环保同各级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发改、规划、土地、交通、经信、水利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上述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帮助业主提前了解制约环保审批的主要因素,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总量减排、不符合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公众参与要求等项目,及时提出意见,避免出现项目做了大量前期工作,而进入环评审批阶段时被否决的被动局面。对于通过环保提前介入否决的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项目信息告知所辖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察部门要强化对该项目拟建地点的日常监管工作,避免企业蛮干。二是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力度,规范环评文件专家的审查程序,确保环评机构能够真正摸清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科学分析环境容量,有针对性的提出科学、合理有效且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真正使环评在项目建设中起到指导性作用。环评专家的评审真正能够查找出环评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环评报告的质量。三是加强对环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稽查,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建非所批等违规、违法行为,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坚决遏制环评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国家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中就明确指出,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必须要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审批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然后在施工阶段要实施环境监管。而现实情况是往往是很多环保部门由于人员偏少,经费不足加之交通工具等条件的局限,很难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实行环保监管,所以很多项目在环评后环境监管环节基本是空缺,监管与环评分离。很多项目建设中基本没有环保措施,或者就是自行委托有关单位,甚至是没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来设计、施工,更没有按环评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来设计建设,敷衍塞责,建成也是摆设,根本解决不了生产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那么在项目施工中环境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首先是要探索建立环保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所有环评规定的项目实施的污染防治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治理方案专家审查程序,通过方案专家审查,确保环保工程方案的可行性,通过工程招投标,确保工程施工的可靠性。其次要建立环保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负责日常施工中的监督、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落实“三同时”的相关环保要求,并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评和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建设期间必须进行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是核准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但未开展、不能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还要进一步充实环境监察人员,加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和经费保障,提供基本的执法条件和交通工具。让这支队伍能够独当一面地开展现场执法,督促企业在建设中严格落实好环保措施,真正保证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所有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固然重要,然而最终目的还是要保证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的排放要达到国家的标准。检验的标准就是生产中的验收监测结果。在目前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是有些企业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能力没有达到设计能力75%的最低标准而弄虚作假,以减少生产负荷来降低污染,其次是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加大水的用量,进行废水稀释,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等。对此、项目验收监测的规范性尤为重要。监测验收是建设项目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首先要对验收项目的污染源进行全面的调查,找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因子。其次是要结合环评报告中提出的污染因子,制定科学的验收监测方案,对主要污染因子要重点加大监测频次。三是密切关注验收过程中是否达到设计生产负荷的验收标准要求,防止正常生产中的污染问题没有真正反映出来。四是查看有关环保设施建成以及运行记录,掌握企业平常生产中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五是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六是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监测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把好企业污染评判的最后一道关口。
结论:综上所述,在项目建设上,环评是基础,监管是关键,监测是手段,三者缺一不可,从而才能真正达到项目建设与污染防治同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2]张平,和丽萍,王瑞波,扬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环境科学导报,2013,(32)增.
[3]宋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几个问题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