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铀、钍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参照执行。
HJ 652—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和闭坑矿山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
HJ 65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HJ 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HJ 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活动。
HJ 656—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进行监测的活动。
HJ 657—2013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规定了测定锑 (Sb),铝(Al),砷(As),钡(Ba),铍(Be),镉(Cd),铬(Cr),钴(Co),铜(Cu),铅(Pb),锰(Mn),钼(Mo),镍(Ni),硒(Se),银(Ag),铊(Tl),钍(Th),铀(U),钒(V),锌(Zn),铋(Bi),锶(Sr),锡(Sn),锂(Li)等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适用于环境空气PM2.5、PM10、TSP以及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的锑(Sb),铝(Al),砷(As),钡(Ba),铍(Be),镉(Cd),铬(Cr),钴(Co),铜(Cu),铅(Pb),锰(Mn),钼(Mo),镍(Ni),硒(Se),银(Ag),铊(Tl),钍(Th),铀(U),钒(V),锌(Zn),铋(Bi),锶(Sr),锡(Sn),锂(Li)等金属元素的测定。当空气采样量为150 m3(标准状态),污染源废气采样量为0.600 m3(标准状态干烟气)时,各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见附录A。
HJ 658—2013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燃烧氧化-滴定法。
HJ 659—2013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规定了测定水中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二价锰、6价铬、镍、氨氮、苯胺、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和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真空检测管法。适用于地下水、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2价锰、6价铬、镍、氨氮、苯胺、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以及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快速分析。其他污染物项目如果通过验证也可适用于该标准,验证方法见资料性附录C。
HJ 660—2013《环境监测信息传输技术规定》。规定了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模式、传输流程,传输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适用于国家各级环境监测站、各级自动监测站和有关单位之间环境监测信息的传输活动。标准不限制扩展本标准规定之外的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的相关内容,但扩展的内容不得与该标准的规定相冲突。
HJ 661—2013《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编码方法和编码规则。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噪声信息的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
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该标准中第7.2节的规定执行。
HJ 663—2013《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HJ 666—2013《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流动注射分析-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氨氮的测定。当检测光程为10mm时,该方法的检出限为0.01mg/L(以N计),测定范围为0.04~5.00mg/L。
HJ 667—2013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水中总氮的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氮的测定。当检测光程为30mm时,该方法的检出限为0.04mg/L(以N计),测定范围为0.16~10mg/L。
HJ 668—2013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氮的测定。 当检测光程为10mm时,该方法的检出限为0.03mg/L(以N计),测定范围为0.12~10mg/L。
HJ 669—2013《水质 磷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规定了测定水中可溶性磷酸盐的离子色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降水中可溶性磷酸盐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50μL时,该标准测定可溶性磷酸盐(以PO计)的方法检出限为7 μg/L,测定下限为28μg/L。
HJ 670—2013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磷酸盐和总磷的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当检测光程为50mm时,该方法测定磷酸盐(以P计)的检出限为0.01mg/L,测定范围0.04~1.00mg/L;测定总磷 (以P计)的检出限为0.01 mg/L,测定范围0.04~5.00mg/L。
HJ 671—201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总磷的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磷的测定。当检测池光程为10mm时,该方法的检出限为5μg/L(以P计),测定范围为0.020~1.00mg/L。
HJ 673—2013《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钒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钒的测定。该方法检出限为3μg/L,测定下限为12μg/L,测定上限为200μg/L。
HJ 674—2013《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规定了测定水中肼和甲基肼的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该标准分为2部分:第1部分为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测定肼,第2部分为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测定甲基肼。规定了测定水中肼的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适用于水和工业废水中肼的测定。按取水样50mL,采用5 cm吸收池计算,该方法检测限以肼计为3μg/L,定量测定范围为12~240μg/L。如采用1 cm吸收池,检出限为15μg/L,定量测定范围为0.060~1.00 mg/L。水样中肼的(质量浓度大于1.00mg/L时,可稀释后测定。
HJ 675—2013《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规定了测定火炸药生产过程排出的硝烟尾气中氮氧化物的酸碱滴定法。适用于火炸药工业硝烟尾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以及其他氮氧化物的测定。该标准方法检出限为50mg/m3,测定范围为200~20 000mg/m3。
HJ 676—2013《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苯酚、3-甲酚、2,4-二甲酚、2-氯酚、4-氯酚、4-氯-3-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五氯酚、2-硝基酚、4-硝基酚、2,4-二硝基酚和2-甲基-4,6-二硝基酚等13种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HJ 677—2013《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硝酸消解法》。规定了水中金属总量的硝酸消解预处理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20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硝酸消解预处理,包括银(Ag)、铝(Al)、砷(As)、铍(Be)、钡(Ba)、钙(Ca)、镉(Cd)、钴(Co)、铬(Cr)、铜(Cu)、铁(Fe)、钾(K)、镁(Mg)、锰(Mn)、钼(Mo)、镍(Ni)、铅(Pb)、铊(Tl)、钒(V)、锌(Zn)。其他金属元素通过验证后也适用于该方法。
HJ 678—2013《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规定了水中金属总量的微波酸消解预处理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20种金属元素总量的微波酸消解预处理,包括银(Ag)、铝(Al)、砷(As)、铍(Be)、钡(Ba)、钙(Ca)、镉(Cd)、钴(Co)、铬(Cr)、铜(Cu)、铁(Fe)、钾(K)、镁(Mg)、锰(Mn)、钼(Mo)、镍(Ni)、铅(Pb)、铊(Tl)、钒(V)、锌(Zn)等。其他金属元素通过验证后也适用于该方法。
HJ 679—2013《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顶空-气相色谱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当取样量为2.0 g时,丙烯醛的检出限为0.4mg/kg,测定下限为1.6 mg/kg;丙烯腈的检出限为0.3 mg/kg,测定下限为1.2 mg/kg;乙腈的检出限为0.3 mg/kg,测定下限为1.2mg/kg。
HJ 680—2013《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当取样品量为0.5g时,该方法测定汞的检出限为2μg/kg,测定下限为8μg/kg;测定砷、硒、铋和锑的检出限为10μg/kg,测定下限为40μg/kg。
HJ 688—201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氟化物的测定,以氟化氢含量表示,不能测定碳氟化物,如氟利昂。当采样体积120 L,定容体积200 mL时,检出限为0.03 mg/m3,测定下限为0.12mg/m3;定容体积500mL时,检出限为0.08mg/m3,测定下限为0.32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