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芳婧,林 刚
(北京工商大学 艺术与传媒学院,北京 100048)
当今,媒体失实报道现象日益严重,为争夺所谓收视率、点击率而夸大事实的报道时有发生,导致媒体伦理严重失范。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媒体逐渐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媒体的宣传更是对大众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假如媒体自身都不能恪守新闻伦理道德规范,那么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道德建设。
社会责任论的思想最初产生于19世纪初,20世纪40年代逐渐趋于成熟。美国是最早实行新闻自由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滥用新闻自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新技术在大众传播中的应用,媒介垄断程度提高,出现了诸多滥用新闻自由所致的危害社会道德的现象,这与当初自由主义的崇高理想及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引起了社会的不满。社会责任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1]
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自由主义传播理论,并超越了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范围,它赞同自由主义传播理论“报业应享新闻自由”的理想,同意自由主义传播理论对媒介三大功能的阐述,即提高人民文化水平、服务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却不同意自由主义传播理论“人为理性动物,性善仁慈”的哲学基础,也反对自由主义传播理论放任自由的做法。
美国新闻传播学者西奥多·彼德森认为,自由与责任同时存在,大众媒介在宪法的保障下享有特殊的地位,相应的,它也须承担社会责任,并对社会克尽职责。[2]202媒介如能恪守自身的责任,并以之为经营的基础,则自由制度当能满足大众的需要。反之,若大众媒介无法克尽己责,其它团体便应该出来干预,使其社会责任得以履行。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对此也持相似的意见: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言论自由以人对他自己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如果一个人不负担起这个对于他自己良心的义务,如果他反而运用言论自由去煽动仇恨、诽谤、说谎,如果他故意利用言论自由来玷污真理的源泉,那么他就没有要求言论自由的权利。只有在他负起相应的道德义务时,他才有道德权利。[3]82
虽然我国的新闻体制跟西方有很大不同,并且在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上也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不论哪一种新闻制度,新闻媒体都要遵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以法律为底线真实、客观地报道新闻,进行舆论监督。中国的新闻媒体除了要遵守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新闻原则以外,鉴于特殊国情,还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做好党和政府群众的耳目喉舌。在我国新闻报道中应牢牢把握这些大方向,媒体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也绝不能出现任何导向性错误。但如今,各媒体为追求独树一帜,强化竞争力度,迎合大众猎奇心理,开始无所不用其极,出现了捕风捉影,胡编乱造,亦或是直接炮制假新闻的现象。我国新闻媒体已慢慢地从所谓的“第四权力”开始转变角色,报道内容也已开始更多地触犯甚至直接突破道德底线,越来越接近当初西方“黄色新闻”的性质。
新闻伦理主要指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出于自律的需求而拟定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它是由新闻界的伦理准则衍变而生,具非法律性质,只积极求诸于从业人员高度的道德感和责任心。[4]53
新闻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真实性,确保新闻的真实性也应是每一个媒体人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及发展,虚假失实、违背新闻伦理的报道日见增加,而这些失实报道的出现,也严重违背了新闻的真实客观性原则,既有损于媒体自身的公信力,又会在受众之中引起一定的恐慌。
2014年3月8日,一架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载有239名乘客的波音777-200飞机,在凌晨2点40分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该飞机原定于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早6点30分抵达北京。在马航MH370客机失去联系后,网络上陆续出现各种“马航MH370已经搜救成功”之类的假新闻。各大媒体信息更新速度之快让人目不暇接,但迅速更新的新闻信息却无法掩盖新闻伦理的严重缺失。
在马航事件事发当天,北京新闻发布会现场,焦急等待的乘客家属迎来的不是家人平安的消息,而是各路媒体的层层“围攻”,一些媒体不大去顾及家属们悲痛欲绝的心境,而是把那些痛哭流涕的画面、镜头发布出来,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人文关怀何在?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指出,一些记者报道失范还因为职业道德教育不足,他们以为只要能抓到新闻点采访就行,其他的事就极少去顾及了。[5]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程曼丽教授也指出,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发展,“新闻人”的概念已经从专业新闻从业人员扩大到每一个公民,因此人人都要培养“媒介素养”。每个参与报道的人要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要有“人之常情”,学会尊重人、保护人。[5]
除了对家属失态采访报道之外,新媒体环境下,各种谣言信息也是层出不穷。凤凰卫视记者闾丘露薇写道:“转发或者传播二手资讯不是问题,但是既然是专业媒体,和网友的区别在于,要确保信息的来源……这是放在所有媒体面前的考验:谁都想做到又快又准,但是如果要保证准确就会比别人慢,愿不愿意坚持呢?”[6]
面对重大新闻事件,例如此次的“马航失联”,新闻媒体在向外界发布新闻信息时,不仅仅要保证新闻的时效性,更应该谨慎地思考其报道是否符合新闻伦理,是否遵循媒体记者的职业道德,是否为受众真正传递了客观公正真实有效的新闻信息。
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新媒体的出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数量和传播速度,越来越多的信息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被传播发布给大众,每一个人都成了自媒体,网络具有虚拟性,我国目前对于网络信息的监督还不够完善,难免会出现信息失实以及把关人缺位的现象。
2013年12月3日早晨六点五十四分网络上一条标题为“女子自称被外国小伙撞伤无法行走获赔后离开”的新闻中描述说:“12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北京朝阳区,一名东北口音女子在经过骑车老外时突然摔倒自称被撞倒受伤无法行走,并死命抱住对方所骑车不撒手,急哭外国小伙。最后,女子要到1800元‘医药费’方才作罢自行离开。”新闻帖子首页里更是有一组网友的街拍照片。照片里那名身穿黑色棉大衣的中年妇女体格健壮,她坐在地上,表情夸张,声色俱厉地指着一个老外。不禁让人想到前不久四川那位讹人老太太。然而下午再翻开网页,这个早晨上头条的事件却换了题目,这位在2013年12月3日上午还被千夫所指的主角大妈,一下子就成了受害者,新闻的题目更改为“中国大妈冤枉,她确实被老外撞了”,舆论的矛头也立马跟着360度大转弯,转眼间就出现了众人把愤怒的矛头指向了那个撞人在先的外国小伙。随之更是出现了更为夸张的“老外中文粗口骂大妈”的标题。
这一前一后,短短半天的时间里,同样的新闻事件却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角色大互换。新闻媒体,是一个发布权威信息的平台,如此的反反复复,新闻的真实性何在?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何在?
真实,历来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受众对新闻的基本要求。这也正是新闻的魅力所在,而失实报道是新闻的大忌。[7]发布假新闻、假消息,不仅是给受众带来了负面影响,还大大降低了媒体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尽管,网络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但作为共同媒体,应该把握好自己把关人的职责,防止媒体伦理缺失,塑造良好的媒体形象。
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面包车三度碾压,路过的18人无一人救助,后被拾荒阿婆陈贤妹所救。此事一经报道便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反响,不少媒体更是站在道德高度来点评18名过路人,指责他们道德沦丧,太过冷漠。甚至“人肉”搜索到其家庭住址、电话、籍贯,更有网友拿摄像机上门边拍边骂,多名路人的生活被完全打乱。
尽管,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并未触犯法律,但其行为的确冷漠。不讨论他们对错与否,在此只是先分析媒体对这个事件在新闻报道方面上存在的道德缺失。在大众对路人一片声讨时,媒体是否应先冷静下来,思考为何会出现此种冷漠现象。
央视《夜线》曾经做过一期节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救了人反被诬陷”的事件其实并不多,可就因新闻媒体的大肆报道,十件事却好似被扩大到一百件,一千件,甚至更多。相反,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正面报道却越来越少,刚刚荣获“年度法治人物”荣誉的刁娜就是一个美丽高尚的救人者,可对她的报道力度却远远小于负面报道。
“小悦悦”事件中,救人的陈贤妹无疑要受到表扬,但搜集一下相关资料就会发现,对陈贤妹的赞扬远远少于对路人的指责;相反,甚至有不少媒体报道有人质疑陈阿婆救人的动机不纯,想出名。媒体记者是社会舆论和新闻的把关人,出现这样的报道是否当事人态度过于主观,尽管媒体在报道时强调说是“有人”质疑,不是“媒体”在质疑,但这些报道出现本身也说明了许多问题。公众已经因为媒体报道,错把“救人反被诬赖”当成了社会的常态,现在还要告诉他们,哪怕是见义勇为,也是会受到动机的质疑,试问,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几个人敢救人呢?
所以,所谓的“冷漠”不一定只是社会上大众的道德缺失,一定程度上也是媒体由道德缺失造成的。
新闻媒体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有着特殊重大而崇高的历史使命,他必须严守基本职业道德守则,忠实公正地报道新闻事实,不得通过任何非法途径获取、收集新闻信息,避免迎合低级趣味。新闻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获得最真实最有效的社会信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的生活。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必然代表公众良知,反映公众心声。违反新闻伦理、挑战司法、侵犯隐私权的一系列行为必须要受到谴责。[8]
新闻媒体对受众负责,尊重受众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体现在要为受众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受众所需与受众所好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其中受众所需就是指我们媒体需要去引导我们的受众需要做什么,很多现代人有偷窥他人隐私的好奇欲望,这种猎奇心理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所以,很多媒体为了迎合受众这种心态,就无所不用其极地去制造噱头、挖掘隐私、揭露私生活,甚至炮制假新闻也无所谓,只要能赢得受众就可以。可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必须分得清如何去向公众提供信息,我们要传播的是真实、客观、有利的信息,这才是受众真正需要的;相反,那些充斥着性、暴力和血腥的新闻则并非受众所需,传递这些信息不是对受众负责,恰好是置社会偷道德于不顾、不负责任的表现。
尊重受众除了履行传递信息的任务以外,还要尊重受众的隐私权、名誉权。作为一个有品格、负责任、重视社会责任建设的媒体,必须首先体现对采访对象的尊重。通常有些媒体记者掌握了话语权,总是用媒体固有的思维,以自身的立场、自己的认知模式去寻求自己想要的答案。而这个答案很可能是媒体已经预设好的,认为这样可以引起社会关注,对采访对象进行诱导,这样的报道出现以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会有很大的偏差,这就是对我们受众的不负责任。
在自媒体时代,全民微博,人人都可以快捷传播消息,声音多元、舆情复杂,记者的职业精神、自律意识、专业水准和公信力愈加显得弥足珍贵,所以媒体更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自律。
对什么是真的、善的、美的,什么是假的、恶的、丑的,媒体应有基本的价值判断。媒体应该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而不是再来一味地简单讨论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作为一个高素质、有良知、综合全面的媒体人,也应该对媒体的公信力、影响力和传播力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在正确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舆论报道。
新闻掌握着话语权,起着引导舆论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发表各类新闻、消息、网评、报道等等之前,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科学性进行论证,对严谨性进行把关,尤其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新困难不断涌现,社会管理更加复杂,更需要媒体人围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民生改革、解决矛盾、科学发展、转变方式等方面作正确的引导。
法律是底线,是准绳,道德是辅助的衡量工具,所以很多媒体在报道时候就尽可能钻空子,因为道德底线没有准确定论,记者只要秉承不触犯法律底线的原则去采访、报道新闻,就有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更何况,在我国,目前也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详细的新闻法规来约束我们,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有人说,新闻法的空缺,对记者、媒体非常不利,因为很多权利都无法保障。其实不然,没有法律的圈定,意味着新闻媒体也不受任何限制,有更多空子可钻。例如,没有法律告诉媒体隐性采访不能用,更没有法律限制媒体不能对采访对象人格侮辱,因此媒体的采访自由就更大,道德底线也就无限降低。所以,要想减少新闻媒体道德缺失的现象,就必须尽快完善新闻立法,有了法律的限制,新闻媒体、记者也就会有更多义务会更多地去承担社会责任,在法律范围内采访报道新闻。
1.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
新闻媒体形象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通讯社等新闻媒体通过自己的各种新闻活动,在广大新闻受众心目中所留下的一个整体印象。它包括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导向性、信誉度和品位度、亲和力和号召力等诸多方面。[9]是广大受众对于传媒的整体印象以及综合评价,又被称为传媒的社会形象。[10]加强新闻媒体队伍建设要求在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中,每项工作都有依据,需要媒体人参与完成;同时,良好的媒体形象,也同样需要每一个媒体人的共同努力,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传媒在受众心中形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形象影响。严格遵守新闻媒体记者的职业准则道德规范,做有依据有事实的报道,为大众提供真实新鲜的新闻报道是当下媒体的首要职责。新闻媒体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无疑是对自身形象塑造的最重要的努力。[11]
2.完善媒体监督机制。
目前很多媒体在进行舆情引导时处于十分尴尬的境遇,由于部分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背离新闻伦理,导致媒体自身公信力下降。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要真正落到实处,就需要媒体从业者要恪守新闻伦理,从而才能使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起到积极引导受众的作用。在网络传播盛行的时代背景下,各种信息通过网络各种平台传播广泛而迅速,而某些突发事件出现时,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网络上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由此引发社会恐慌,这往往对于突发事件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危害性加大。面对这样的状况就需要有公信力的媒体协助政府,负责任地、尽可能及时准确地把真情告诉民众,稳定社会、稳定人心。[12]
新闻伦理体系的构建仍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所有新闻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公众普遍认知的社会伦理为基础,人人从我做起,提升自身的道德良知水平,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以良好的新闻伦理引导社会伦理,最终达到社会伦理和新闻职业伦理的和谐统一。[13]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某些方面不但没有被很好地承担,相反在道德方面甚至有缺失下滑的现象发生。个别媒体不惜以忽视被害人感受,以侵害被害人隐私为代价吸引受众关注获取新闻,使得媒体的公信力不断下降,这对新闻界,对整个媒体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新闻报道不能伤害报道对象的权益,不管是被害人还是嫌疑人,都是如此。因为从报道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来看,报道权是由公民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如果道德缺失到一定程度,连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谈报道权,所以新闻媒体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承担社会责任。此外,在全新的传媒生态环境下,网络媒体也尽力做到努力实现真实客观,从而真正实现媒体人真正的责任和社会担当。
[参 考 文 献]
[1]康瑶,张爱娣.社会责任论和新闻工作者的自律[J].新闻世界,2010,(8).
[2]胡兴荣.新闻哲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3][美]西奥多·彼得森.报刊的四种理论[M].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罗国杰.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5]王佳宁.新媒体时代的“言责”——马航事件触发传播伦理反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3/09/C-119680653.htm.2014-03-09.
[6]徐静.与真相“失联”的背后——拨开马航客机失联事件信息传播迷雾[J].传媒观察,2014,(4).
[7]高新林.论网络媒体职业道德缺失[J].山西青年,2013,(18).
[8]苏玲,阳波.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与对策[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9]张志新.新闻媒体形象论[J].报刊之友,2001,(1).
[10]邢利平.浅谈如何强化广播电视媒体形象建设[J].新闻传播,2013,(6).
[11]何春晖,永红.论新闻媒体形象的确立与塑造[J].现代传播,1999,(1).
[12]张齐建.加强舆论监督与恪守新闻伦理[J].东南传播,2013,(3).
[13]鞠晓飞,王莹.新闻报道切忌人性的缺失——新闻伦理缺失乱象浅析[J].记者摇篮,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