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一词,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那么“十恶”指的是什么呢?
“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会招致地狱、饿鬼、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期的《齐律》(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并且规定绝不赦免。
此后,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的进一步修订,正式形成了“十恶”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谋反”,指企图推翻朝廷、颠覆国家的行为,历来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等;“谋叛”,指背叛朝廷、背离本国、里通外国等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的行为;“不道”,指杀非死罪3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等无视人道的行为;“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有偷盗皇帝祭祀或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车、衣、物等行为;“不孝”,指向官府告父母的状、不孝敬父母,对祖父母、父母等进行诅咒、谩骂或在守孝期间结婚、寻欢作乐等行为;“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违背义理的行为;“内乱”,指亲属尤其是近亲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或触犯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尊严,或违反了儒家的伦理纲常,直接侵犯了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统治秩序,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时期确立“十恶”之罪以来,历代封建法典皆将其列为不可赦免之重罪,认为“十恶”为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齿、王法所必诛。
历史上,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十恶不赦”这个词,是在元曲大家关汉卿的《窦娥冤》第四折里:“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