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琴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关于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案例评析
王晓琴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具体形式之一,在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纲常伦理和道德意识基础。社会普遍心理是崇尚尊重和爱护老年人,但从立法上明确其地位和强调其效力还是首次。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也即精神赡养,不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加是各国立法明确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全国先后出现几起相关案例,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尽快出台配套细则和司法解释,确立审理原则、执行理念,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精神赡养;社区养老;政府责任
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条文。该法第18条对精神赡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伦理道德基础,有着源远流长的纲常伦理和道德意识基础,社会普遍心理是崇尚尊重和爱护老年人。我国古代历朝多以法令形式规定敬老爱老,如《唐律疏议》中这样写道:“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意思是父母还没有亡故时,子女不能离开父母,不能和父母分开居住,私分财产。而且还有相应的惩戒措施。[1]在一些考核考试中不乏以孝为标准,选拔人才,例如从汉武帝时开始实施的“举孝廉”,就是一种以孝为标准之一、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这些都从正反两方面说明我国古代对老人精神赡养的支持和鼓励。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和爱护也形成突出的社会问题。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类需求分成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五类从低到高的层次。他认为,与人的生理、安全等低层次需求相比,人的心理、精神需求是更高层次的需求,在低层次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以后,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更加突出。长期以来,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往往是集中在能否吃饱,是否安康,却不了解老年人的精神世界是否需要抚慰。既然随着经济发展,温饱和医疗已经能够整体基本得到解决,那么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就成为了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这就要求家庭成员,乃至整个社会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满足。
《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1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49 9亿,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188 3亿,占全球老年人口21.4%。[2]我国老年人口居世界首位,其中近一半是空巢老人,必须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但目前,还是仍然有相当多的子女单纯认为物质赡养是赡养老人的全部,误以为让老人不愁吃穿就是很孝顺,其实却忽略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这个更高层次的赡养问题。也有一些年轻人不理解老年人的孤独感、舐犊感。对很多老人而言,温饱其实已经不是难题,他们真正的需要是精神的关怀与抚慰。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新闻客户端,进行的一项有3277人参与的调查显示,66.9%的受访者支持“常回家看看”入法,11.7%受访者表示反对。63.3%的受访者表示“常回家看看”入法对自己探望父母的次数没有影响,21.2%的受访者表示法律实施后,他们会增加探望父母的次数。这项调查说明有些人不是没时间回家看望老人,而是没有意识到精神赡养是孝顺老人的一种方式和责任。
关爱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也有很多外国的法律也体现了精神赡养的层次要求。比如瑞典、芬兰等国家法律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下面是一些发达国家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3]
在1995年,新加坡就通过了《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新加坡政府出台的很多政策,明显带有倾向性,是为了让全社会知晓政府鼓励爱老敬老。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规定,从2008年4月起,凡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如果是与父母一起生活,可享受2万新元的公积金房屋津贴。最重要的是,如果违反政策买房后不与老人同住,将会受到严苛的法律制裁。这是我国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
在日本,很多老年人希望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同我国的传统相类似,日本的社会习俗也认为只有父母与已婚子女一起生活才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状态。即便是老年人与孩子们分开,独立生活,为保证儿女们能尽到关心探望老人之责,现在日本提倡“一碗汤距离”,也就是老人与孩子独立生活的最佳距离是“煲好一碗汤送过去刚好不凉”。可以看出,这种说法很形象,也很人性化。在国内,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家庭在购买住房时,愿意在同一小区内购买两套房子,目的是能使子女和老人之间的生活,既有独立的空间,又有相互照顾的可能。与日本的这一做法倒是异曲同工。
韩国同样强调儒家文化价值观,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赡养老人。对于三代同堂的家庭,如果赡养老人五年以上的,在其继承遗产时给予税收额90%的减免;每个家庭,每赡养一位老人即可免除三千万韩元的遗产税;对于需要赡养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以上直系亲属的纳税人,每年可扣除48万韩元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直系亲属老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能够享受政府优惠贷款的政策,可用于购置、改造、新建住房。对于老人和孩子各自拥有独立住房,仍选择一起生活的家庭,可以免除其中一方出租或出售其住房的所得税。
很多欧洲国家,在保障性福利水平已经很高的情况下,仍然在法律中规定关于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年人晚年幸福。[4]法国修订相关法律,要求子女给老人更多的精神关爱,让老人安心、放心、舒心。其中包括子女必须告知父母自己的行踪,随时掌握父母的身体状况等。
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子女必须赡养父母,在孝敬父母方面,更多人是选择每天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与父母联络感情,当然也有定期回家看望父母,一周或半个月回去一次陪父母吃饭、聊天。美国人纳税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国税局在计算各个家庭的总收入后,还要减去这个家庭因为赡养老人所应享有的减免额度。
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而足,同样都是围绕对老年人的精神关怀,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鼓励和支持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古今中外,孩子赡养老人是普世性的观念,过去是道德义务,现在已经是法律责任。法律属于国家制度范畴,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道德法律化,是一个国家立法的民主进程和社会的需要。在立法中确立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最好体现。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仅有原则性导向和粗线条的规定,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称之为老年人精神赡养、其权利又如何保障、具体实施措施如何等问题却并不具有明确性,况且各个家庭情况千差万别,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各异,法只能规范公民的行为,却不能规范公民的思想,更无法达到道德与法律、伦理与法律的融合。
2013年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5]此案的原告是一位七十七岁的老人,被告则是其女儿和女婿,2013年4月,由于女儿不管老人生活,不回家看望慰问,老人便将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当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该案一直无法判决。新法实施后,法院依据新法判令当事子女必须每两个月回家看望一次老人,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并处以拘留。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回家看望老人两次,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告诫老人的子女,如拒不履行看望义务,老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子女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2013年7月2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以调解结案,[6]这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山东省审结的第一起精神赡养案件。被告李俊(化名)父母在诉状中称:自己年老多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李俊并未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李俊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二原告每年的医疗费。原告方在法院庭审中陈述,二人常年在青岛市城阳区经营一家五金店,并且向外出租房屋,每年收入在一万元左右,这明显与诉求中无经济收入来源等事实不符。承办法官经过休庭后的沟通得知,儿子离开老人在异地独立生活,老人感觉异常孤独。常常希望儿子能够带着孙子去看望他们,但儿子李俊却以莱阳和城阳相隔太远为由,已经一年多没有到二老的家中进行看望,甚至过年的时候也没将二老接到家中。二老一气之下才将儿子起诉到法院。承办法官将上述情况告诉李俊,同时对李俊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一句关于精神赡养的规定。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依法负担二原告的医疗费;被告每季度至少到二原告住处看望一次或者接二原告回家一次,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日,至少看望二原告一次。
这两个案例的审理结果有个共同点,就是法院都要求被告(儿女)在法定节假日至少看望原告(父母)一次。所不同的是,前者以判决结案,后者以调解结案。新法刚刚实施不久,两个案例先后出现,笔者对此类案件的相关影响做出分析。
其一,该法第18条虽然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目前相关的配套细则并不完善。根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5月28日发布《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2012年仅外出农民工人数,就达到16 336万人。[7]另外还有各行业无从统计的外出打工队伍。目前无数外出打工的普通人,既要外出打工,又要孝敬父母,有些人可能连双休日这样最基本的休息权利都很难得到保障,更别说探亲休假的权利了。于是只能挤在五一、国庆和春节等小长假回家,再加上一票难求,路途拥挤,更增加了次类案件执行的难度。笔者认为让老人们通过司法方式实施该条款不是立法的本意,立法的本意应该是对赡养老人关怀老人的一种道德倡导和指引。而年轻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探亲休假的权利也许有更重要的意义。所以今后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探亲休假权利的案例。
其二,我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已经贯彻执行了三十多年,第一代独生子女正是目前各行各业的中坚力量。然而,在如此高压力、高竞争的社会环境下,要求独生子女有三头六臂照顾到每一位老人的精神层面,很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对于独生子女们而言,他们在家庭结构中也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两难的位置。在独生子女家庭中,老年人面对空巢状况空有叹息,独生子女想要尽到精神赡养的义务有可能是分身乏术,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对于第一代独生子女来说,一对独生子女夫妻,正常情况下要肩负起4位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该《保障法》第18条讲的是“老人”而不是局限于“父母”,那么,再过十几年,第二代独生子女又成家,如果把小夫妻双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纳入“老人”这个范畴的话,一个家庭最多可能会达到12位老人。一旦老人们生病需要专人看护,那个场面可能就会出现戏剧化的混乱。随着生活成本、教育成本的逐步提高,即使是放开“单独生二胎”的政策,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的年轻人选择放弃。未来人口老龄化问题加上三代独生子女问题,将会使得精神养老越来越成为稀缺资源。
其三,精神赡养立法后带来的判决执行难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需要细化的问题。首先,一旦法院判决子女定期看望老人,倘若子女不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将面临着重重困难。常回家探望老人,与老人谈心、陪老人聊天解闷,帮老人洗洗涮涮,这些都是一系列行为,是作为义务,以行为为标的,即便子女不履行作为义务,法院也无权强制把子女遣送回家看望老人。[8]此外,即便是子女服从判决,回家去看望老人了,也有可能是人到心不到,敷衍了事,这不仅不能使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相反会使老人心里更加难过。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无法让不孝的子女通过一纸判决突然变得孝顺起来。更有甚者,有些子女回家不但不给老人买东西,相反是一心惦记着老人的养老金和财产,子女们相互猜忌、争夺父母的家产。面对这样的儿女,老人们情何以堪,倒不如眼不见为净。所以,这里需要社会对该法条有正确理解,立法的本意是对赡养老人关怀老人的一种道德倡导和指引,而不是如果不执行判决就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作为一部普通法,该法也需要有各省出台相关配套细则来完善它的落实。法院审理的原则、判决的执行、民事责任的承担也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1]曾庆敏.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2-33.
[2]薛倩.《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7-18(3).
[3]各国鼓励常回家有法律更有细则[N].新华日报,2013-07-09(2).
[4]曹健,王云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56-58.
[5]张宽明,苟连.77岁老太诉请女儿“常回家看看”[EB/OL].(2013-07-02)[2013-07-07].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20084.shtml.
[6]樊友泉,滕彦龙.“常回家看看”山东首例精神赡养案调解结案[EB/OL].(2013-07-16)[2013-07-17].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3/07/id/1026251.shtml.
[7]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3-05-28)[2013-07-12].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shizhengyaowen/201305/t20130528_103939.htm.
[8]吴爱萍.谈精神赡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N].人民法院报,2013-07-05(4).
CasesAnalysisontheElderlySpiritualSupport
WANG Xiao-qin
(SchoolofLaw,Taiyu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TaiyuanShanxi030024,China)
Spiritual Support, with a long history of ethics and moral consciousness in China, is one of the specific forms of children's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Although it is a common social psychology to respect and care for the older, but it is the first time to clarify its nature and status in legislation. Family members' care for the elderly is not only a traditional virtue in China but also the law in many countries. SinceRightsandInterestsProtec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ElderlyPatientswas revised and put into implementation on July 1,2013, there have been several court cases. Rules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published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trial principles, implementation ideas and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e spiritual support; Community support;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2013-12-13
王晓琴(1980-),女(汉),山西原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及仲裁制度方面的研究。
DF552
A
1671-816X(2014)08-0795-04
(编辑:佘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