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改为何要四审?

2014-04-03 10:04赵静明文
环境与生活 2014年5期
关键词:赵静环保法人民法院

◎赵静 明文

【举案说法】

环保法修改为何要四审?

◎赵静 明文

面对环境污染的司法规制,司法机关的热情一直是高涨的,这一点从全国成立的为数甚多的环境保护法庭就可见一斑。环保法庭集中受理特定地区的环境案件,有利于尽可能地实现同一类型、相近事实的环境案件的统一裁判,也可以尽量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事实上,设立环保审判法庭,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设置了约270个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建立环保法庭,可以说是我国在司法机构上与世界环境司法接轨了。但是我国大多数环保法庭都有“等米下锅”等诸多尴尬,“昆明市中级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近5年来,共受理各类涉环保案件106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仅6件。”这是《2013年度昆明中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绿皮书披露的信息。沈阳等地中院和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也面临着成立十五六年却是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实行了25年,很多人对它的修改翘首以待。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单项法律的修改一般采取三审原则,而环保法的修改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审,一方面可见立法的慎重,另一方面也能看出有关问题的争议较大,更体现出立法对民意的充分倾听,最后这一点在有关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上体现得最为明显。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太窄,不利于保护公众监督环保的积极性,不利于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行为。 此前的草案中,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被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环保法最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如果人民法院仍然不受理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者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

修订后的环保法被媒体称为环境立法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中社会组织范围的界定,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入门问题。

本栏目责编/郑挺颖 zhengtingying@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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