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荣星,王辉霞,李晶晶,孙英杰
(1.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山东 青岛 266033;2.青岛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00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一种有效途径,利于生活垃圾的后续处理与处置,并且有助于提高生活垃圾管理的整体水平[1]。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通过制定详细的垃圾分类标准和法律法规,不断地宣传教育,垃圾分类观念已深入人心,垃圾分类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垃圾分类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2000年确定了北京、杭州、广州、南京等城市作为垃圾分类试点的先行城市[2],青岛市也早在2000年进行了垃圾分类试点,但试点效果不理想。通过调查了解青岛市垃圾分类实施现状及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实地勘察、问卷调查、现场访谈、文献资料等方法。在漳浦路小区共发放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54份。重点访谈了10位居民和7位垃圾分类指导员和5位垃圾分类督导员。
本次调查时间为2013年4—6月,以青岛市漳浦路小区为调查区域,主要了解青岛市现阶段垃圾分类试点区域的实施状况,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实施前的推行工作,以及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针对分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及对策。
垃圾分类试行前期通过一系列的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媒介进行垃圾分类政策及知识的宣传工作。在试点小区宣传栏内,设置了相应的垃圾分类宣传专栏,定期更新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及知识。为使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展开,在试点区域内置换了分类垃圾桶,向市民免费发放环保分类垃圾收集袋,设置专门分类垃圾收集车。
为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每个试点区域内还专门招募了大学生志愿者以及垃圾分类督导员、指导员,定期在小区内举行宣传活动。据统计青岛市在试点区域内招募了533名指导员以及15名分类督导员。
3.2.1 家庭分类
为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在试点小区内向家庭免费发放垃圾分类收集袋、分类垃圾收集桶以及垃圾分类收集指导手册。垃圾分类督导员还定期到居民家中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3.2.2 分类投放
为使居民将分类的垃圾正确投放,相关部门在各个试点小区内设置了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其中绿色表示厨余垃圾桶,灰色表示其他垃圾,红色表示有害垃圾。在分类垃圾桶侧面还生动形象地绘制了这类垃圾的主要组成。在居民投放垃圾的同时,分类垃圾指导员还专门在旁边将居民垃圾破袋,找出居民不正确的分类垃圾。
3.2.3 分类转运
分类垃圾正确入桶后,不同垃圾收运时间不同,上午收集厨余垃圾,下午收集其他垃圾。小区内收集的有害垃圾投放到专门的有害垃圾桶后由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统一收集处置。
3.2.4 末端处理
试点小区厨余垃圾运送到娄山垃圾中转站后,经过压缩打包处理后运送到青岛市小涧西垃圾填埋场做堆肥以及焚烧发电。其他垃圾运送到小涧西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有害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有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处理。
目前,青岛市试点小区内生活垃圾主要分为6类: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餐厨垃圾(堆肥处理)、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预约登记上门收集)、其他垃圾(卫生填埋或焚烧)及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通过现场对居民投放的垃圾进行调查,发现居民垃圾的正确投放率仅为79%,对现场未能正确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采访时发现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识仍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如何进行垃圾分类。调查结果显示,漳浦路小区居民对垃圾分类知识的获取途径由高到低依次是媒体(48%)、社区宣传教育 (19%)、分类标识(18%)、 他人告知(5%) 及其他(10%),但这些宣传教育主要集中在宏观方面,对具体某一种垃圾属于分类垃圾哪一类这样的细化教育仍略显不足。
调查结果显示,92%市民知道垃圾分类,80%的受访者赞成垃圾分类,91%的居民认为推行垃圾分类有助于小区的环境改善,具有环境正效应,这说明大部分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已经具备,但实际调查市民中一直分类的市民仅占45%,经常分类的市民占22%,偶尔进行分类的占24%,从来不进行分类的市民占9%,这也表明试点小区居民垃圾分类的习惯还未养成。
由于试点小区垃圾分类刚刚试行,垃圾分类对居民还是一种新事物,尚处于适应阶段。对不进行垃圾分类的原因调查中,45%的受访者认为小区垃圾分类投放但混合运输,32%的人认为垃圾分类难度较大,不清楚如何进行分类,另外23%的人认为相关政策不到位,垃圾分类无强制性措施。由此可见,习惯的养成受很多因素影响,如自我意识的高低、环境因素的影响、政策规范的要求等。在这些因素中规范性要求非常重要,如果居民不按照分类要求做,也没有惩处措施,这不仅会导致习惯无法养成,也会导致其相互影响,垃圾分类工作失败。
目前青岛市尚未颁布关于垃圾分类的强制性约束条款,垃圾分类工作基本靠居民的自觉行为及政府大力的推动。对不遵守垃圾分类的个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垃圾分类的先进个人及集体也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等都会影响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现场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认为无强制性措施是他们不进行垃圾分类的主要原因。可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居民的强制约束是青岛市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主要障碍之一。在垃圾分类立法这方面日本[3]、德国[4]等国家相关法规已经很完善,而我国像北京、广州等一些城市也正在尝试,借助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居民形成良好的习惯,这比仅仅号召居民实施这一行为的效果要好得多,但是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青岛市还没有专门的约束性条款,居民垃圾分类不受约束,使得垃圾分类工作困难重重。
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应以提高市民分类意识为目的,应以明确如何进行分类为目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垃圾分类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热情。
5.1.1 编制详细的垃圾分类手册
详细的垃圾分类手册是指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工作的必要前提,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在日本横滨市将生活垃圾分为10类,垃圾分类手册多达27页,共列518项条款,通过这样的严格分类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5]。
5.1.2 加强中小学生环境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可通过小学生的宣传教育达到引导家长的作用。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居民垃圾分类意识的提高和习惯的养成,在很早就对中小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并将垃圾分类写入中小学课本。由于小学生的学习能力强,习惯的养成较容易,而且他们喜欢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他们会将在学校所学的垃圾分类知识带入家庭,从而使他们的家庭成员如父母、爷爷奶奶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因此青岛市可直接借鉴日本这一经验。将垃圾分类的知识写进中小学课本,在中小学内开展定期的垃圾分类教育讲座,组织各种有趣的环保知识竞赛,使中小学生从小就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并带动他们的父母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5.1.3 举办各种有趣的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开展趣味有奖问答、小知识宣传,不仅可达到垃圾分类的宣传效果,还可带动广大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在垃圾分类前期可以借鉴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经验,倡导或强制实行垃圾袋(垃圾桶)制度,这样一方面可约束居民的垃圾产生量,进而慢慢的形成一种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鉴于青岛市垃圾分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垃圾随袋收费还有相当大的困难,前期可以向市民免费发放分类垃圾收集袋,在垃圾分类条件成熟的时候,采取垃圾袋收费制度。试点区域居民对垃圾收费调查统计显示有70%的赞成垃圾收费,反对的仅占8%,有23%的调查者对此不发表意见。同时对垃圾收费方式的选择上,75%的调查者选择随袋征费,20%选择按户收费,5%选择按人收费。可见青岛市垃圾分类收费已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全社会的参与,因此必须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保障,需要加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管理法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这包括居民垃圾分类指导细则、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方案、分类垃圾处理方案等。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能使良好意识转化成良好行为习惯。由于当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垃圾分类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垃圾分类收集利用尚无法可依。在垃圾分类的立法方面,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已经相当完善。日本是垃圾分类做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其成功得益于拥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早在197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2000年又颁布了《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民众在废物循环利用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德国也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废物分类包装条例》、《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来保障垃圾分类的开展。因此青岛市政府可出台相应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在垃圾管理包括分类收集、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各方行为,通过约束机制使公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作为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有效手段,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必然趋势。但垃圾分类工作的成败不仅与分类收集设施、分类类别、是否分类处理等技术因素有关,更与居民的环保意识、管理手段、政府投入、社会经济水平等社会因素相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在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边试点边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逐步改进,提高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效率。
[1]杨育民.浅析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及综合处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7(6):203-206.
[2]卢英方,孙向军.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对策探讨[J].环境卫生工程,2002,10(3):15-32.
[3]西伟力.日本垃圾分类及处理现状[J].环境卫生工程,2007,15(2):23-24.
[4]胡一蓉.从国外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看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发展方向[J].天津科技,2011(1):48-50.
[5]金熙德.极致的日本垃圾分类[J].世界知识,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