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现状及其解决路径初探

2014-04-03 08:58杜娟
关键词:儿童农村学校

杜娟

(太原师范学院 政治系,山西 太原030012)

留守儿童指的是与父母双方或一方分离并留守在农村的少年儿童,是农村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置在户籍地而产生的社会群体。[1]由于疏于监护、安全教育缺位等原因,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譬如2011年的 “澄溪镇溺水事件”,3名留守儿童被溺于无人看管的积水坑中;2011年甘肃 “11·16”重大校车事故造成十多名留守儿童伤亡;2012年河南光山县的 “光山之殇”更是留守儿童之殇,村民闵应军冲入陈棚村完全小学,砍伤的22名学生中绝大多数都是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而且,这些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近年来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伤亡和被伤害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早已是一个较教育、心理、经济等其它问题更加严峻、更加重要的课题了,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其它问题就无从谈起。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又是一个综合性议题,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支持,只有从多个维度加以考量,才能寻到最佳的解决路径。

一、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现状

留守儿童是经济大潮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工不断地向城市涌进,在农村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儿童承载着希望,是国家的未来,农村留守儿童同样如此。然而,在这个名称的背后所隐含的却是一个脆弱的群体,一种酸楚的生活状态。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整体情况和特点

从多项权威部门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到,我国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表现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据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留守儿童人数约为5800万,占全国农村儿童的28.29%,这也就意味着每十个农村儿童中就有近三个留守儿童。[2]而且这个数字还在逐年递增。二是农村留守儿童逐渐趋向低龄化。在近六千万留守儿童中,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就超过4000万,0~5岁留守幼儿约占全国农村同龄儿童的三分之一。三是农村留守儿童分布较集中。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大都分布于中西部人口大省。其中,四川、河南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大,占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比例最高。分别为11.34%和10.73%。[3]

(二)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现状堪忧

在这样大比例的农村留守儿童中,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忽视:一是留守儿童基数大容易诱发安全问题。2008年,全国2万名青少年非正常死亡中农村留守儿童占了很大一部分。2011年,全国各地接连发生数起重大校车事故,多数集中在农村地区。[4]二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力。据2008年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分析,在广大的农村留守儿童中,仅有24%的人“有时会注意”预防孩子发生意外,而8%的人则明确表示 “顾不过来”。而2011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6100万的农村留守儿童中,其中79.7%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抚养,13%被托付给亲戚,7.3%处于不确定或者无人监护状态下。[5]三是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多样化。由于疏于监管,在农村地区公共安全设施落后、安全隐患众多的生活环境中,留守儿童溺水、交通意外、被火烧、被水烫、被殴打、被拐卖、被性侵等事件层出不穷,致使留守儿童伤残、甚至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

不可否认,为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安全、心理健康等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提供保障,社会各界也通过多种方式表达关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家庭监护缺位、学校教育缺乏、政府制度建设缺失和社会保护和帮助缺少等原因,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依然异常严峻。积极预防各种侵害留守儿童案件的发生,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需要构建一个系统的网络,需要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二、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的政府责任路径

农村留守儿童能否远离伤害健康地成长,事关千万个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政府对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正如美国学者哈曼所言,政府的主要责任应当包括法律监管(法律和法规标准的制定和监督)、道德义务(伦理守则和舆论情形的调节和引导)和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来认为谁该为政策负责)。[6]因此在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保障上,政府应当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保障留守儿童获得公平待遇,减少人身安全遭受危险的诱因。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由此带来的城乡二元结构,是留守儿童产生的重要制度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使有能力又愿意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村人口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同时确保他们和其他市民在住房、社保、医疗、子女入学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上享有平等待遇,使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能够跟随父母一同进入城市生活,从根本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

(二)加大农村公共设施和学校资金的投入,全方位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资金缺乏、管理缺位,公共基础设施普遍落后产生了诸多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到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增加财政投入,首要解决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比如对桥梁、公路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建和定期专款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在经过学校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的路口设置减速带和限速标志;在池塘、水库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防护网或警示牌等。另外,政府对农村中小学校在资金上也应给予大力支持,通过改善农村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使留守儿童受伤害程度降到最低。当务之急就是切实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安全的住宿和生活条件,由学校对他们进行集中教育和监管,从而弥补家庭监管的缺位,避免和减少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主要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落实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留守儿童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安全屏障。但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特别是针对留守儿童自身的特殊状况实施保护的专门条款基本处于空白,导致很多与农村留守儿童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在未来 《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在强化与细化父母法定监护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乡规民约的方式实现对农村儿童监护人监督制度的建立,填补留守儿童监护缺位。同时,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制度,放宽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保证经济极端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能得到及时、高效的法律救助。

三、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的教育疏导路径

政府虽然在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上应负很大的责任,但是政府能做的仅是宏观层面上的管理和把控,要避免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伤害,还要看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看学校和家庭对孩子如何教育。这两大主体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着直接的关系。

首先,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的教育是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来看,留守儿童大都是中小学生,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学校和老师对其成长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然而,现如今农村学校大都存在资金不足、教师素质较低等问题。学校在平时的教学中,只关注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对生命安全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更是缺少有效的帮扶,这无疑对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要发挥学校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上的积极作用,首要的就是转变落后的教育观念,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状况开展深入的教育,包括人身安全和心理疏导两个方面。从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现状来看,急需的人身安全教育应该有:常见外伤的自我处置、遇到人贩子如何逃脱、如何躲避性侵事件、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如何应对等;而心理问题则主要是由于父母监管缺失而导致的自卑、自闭、抑郁、仇恨社会等心理疾病。有关调查研究显示,在心理成长上,留守儿童往往容易形成极度的自卑心理或极度的自我中心主义。在道德与情感发展上,留守儿童容易出现行为偏差,道德意志薄弱,价值观念扭曲,传统美德缺失。[7]心理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关注和疏导,势必会影响留守儿童的行为方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诱因。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要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可以在班主任上岗前进行专门的心理疏导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也可聘请一些专职人员面向学生开设心理学课程、专题讲座,通过多种方式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心理学支持。

其次,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之后的一种留守儿童安全教育方式。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儿童的监管人,对象则是农村留守儿童。通常而言,正常家庭的孩子是由父母双方来照顾、教育的,这类家庭教育的主体就是父母,而这种家庭教育也就成为了居于学校教育之前的一种教育方式。但是农村留守儿童要么从小没有父母在身边,要么是监护人忙于生计,责任意识不强,要么因年老体弱难以胜任监护责任,使得来自家庭的关心和教育不足以引导孩子产生恰当的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所以,先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进行教育,让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儿童安全现状的严峻和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而后鼓励他们通过打电话、书信、定期探望等方式与孩子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不仅帮助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安全意识,还要在情感上给予孩子理解和关怀。具体做法,比如印制相关的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有留守儿童的农户手中,组织专门人员在群众密集的地方进行宣讲;也可以在年前的一两天组织留守儿童、其父母、日常监管人进行一次联谊,在这个过程中将一些留守儿童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应对方法用游戏、情景演练等方式表演出来,一来这可以作为村里的一个节前活动,二来这种形式会使得安全教育更具趣味性,也更容易引起共鸣。

显然,要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根本上就在于引导他们健康、乐观、自立的成长,[5]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则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双方配合。

四、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的社会支持路径

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要重视农村 “三留守”问题,搞好农村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要得到保障,不仅需要政府的制度完善,学校和家庭的教育疏导,还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面对当前我国农村中专业的儿童托管和照看机构严重缺乏,以及农村教育资源的不足,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是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障上,一方面,要继续积极发挥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的作用,形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体系。通过积极开展诸如 “结对子”、“爱相连”等帮护系列活动,给农村留守儿童送去爱心和温暖。同时,积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民间力量的社会支持作用,鼓励社区热心人员、志愿者、退休教师等社会力量,定期深入农村,共同为留守儿童提供多种多样的帮助和服务,加深社会力量帮助与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活动的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网吧、游戏厅等对少年儿童成长可能带来不良影响的场所,通过修建公共阅览室、体育运动场所,提供健康向上的图书,免费使用的体育用品,经常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等方式,帮助孩子们远离不健康场所,树立乡风文明的新风尚。

除此之外,还有一条比较可行而且便捷的通道就是借助媒体的力量。媒体不仅是一个传播平台,它可以用电视、电影等群众更易接受的方式将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安全问题等公之于众,让全社会对这一弱势群体有更多了解和关注;同时,它也是一个反馈和监督平台,对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持续追踪关注,有助于敦促相关各方认真履责,推动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得到更好解决。

五、结语

温家宝在出席第四届夏季达沃斯年会时曾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政府的良心。”[8]而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儿童享有同样的待遇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是全社会的良心。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多、任务重,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加以思考,需要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社会基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潘璐,叶敬忠.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综述 [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5-17.

[2]宁静.中国留守儿童达5800万专家建言制度化解决社会结构断裂 [EB/OL].(2012-08-23) [2013-10-10].http://china.cnr.cn/xwwgf/201208/t20120823_510670357_1.shtml.

[3]全国妇联.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 [EB/OL].(2013-05-10) [2013-10-11].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305/10/t20130510_24368366.shtml.

[4]齐峰.试论留守儿童安全的政府责任——以校车安全为例 [J].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2(9):32-33.

[5]吴培贞.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 [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110-1112.

[6]Michael M Harmon.Action Theory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M].New York:Addison-Wesley Longman Limited,1981:5-6.

[7]廖鸿冰.农村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问题的思考 [J].当代教育论坛,2006(14):50-53.

[8]温家宝在第四届夏季达沃斯年会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答问 [EB/OL].(2010-09-14) [2013-10-11].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2714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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