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SA谈判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新发展

2014-04-02 13:29强蔷
卷宗 2014年12期

强蔷

摘 要: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加深,经济的飞速发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也开始蓬勃发展。作为基础性协议规则的GATS在促进市场开放、促进贸易发展方面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通过WTO平台推动服务贸易继续开放的难度越来越大。为了促进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美欧等成员开始推动新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

关键词:TISA谈判;GATS;国际服务贸易

1 TISA谈判的产生

多哈回合谈判久拖未决,美欧等发达成员开始推动单独的服务贸易协定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简称服务贸易协定,是由少数世贸组织会员国组成的次级团体WTO“服务业真正之友集团”(RGF)展开的,致力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定。

RGF集团经过几轮谈判已经就服务贸易谈判发展出了许多新规则,这些规则与GATS相较,既是对GATS的继承也是对它的发展。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正确看待二者的关系对我国加入TISA谈判及未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能否与国际接轨有着重要意义。

2 GATS的局限与不足

2.1 GATS产生决定其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

国际服务贸易法的快速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然而随着各国服务贸易交往的日益密切,国际上并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或协定能够规范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应行为。与此同时,各国间的服务贸易存在的障碍,在服务贸易飞速发展的时候显得尤为突出。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谈判,最终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作为世界服务贸易发展的成果是由各个国家经过多年的激烈斗争和妥协所达成的协议,并且参与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参与者甚多而各个国家发展水平差距又非常大,各国利益所向也必然不会一致,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必然存在着诸多让步与各种妥协,这就导致了GATS在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所以GATS的不足之处从其诞生之初就已经存在。再者,GATS是作为一揽子协议为各国所接受的。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谈判方式采取“一揽子”承诺的方式,即将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开放、发展、服务贸易谈判、贸易规则等九大议题合并在一起进行谈判,谈判国要么不接受,要么接受全部的方式,因此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各方利益整合困难,这也是后期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的局限性

经过多哈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四种服务贸易模式,即跨国供应、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其中,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二款d项的规定,对自然人流动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在自然人流动的范围使用上,GATS对“自然人”的范围只承认中高级的技术人员的跨国流动通常不包括非专业人员的跨国界移动。由于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规则过于开放化,产生了许多贸易壁垒,而且各国水平存有差异,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很难像其他服务贸易模式一样达成一致,因此自然人的跨国境流动问题也是GATS目前存在的不足。

2.3 GATS部分规定模糊不清

GATS对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比较广,其一般义务和原则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服务部门及几乎所有的服务提供方式,成员方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际适用范围模糊且GATS只是一个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多边化和自由化的总体框架性文件,许多问题都留待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再通过谈判解决。这也就导致了GATS在具体规定和实践方面都存在着缺陷。

3 TISA规则相对GATS不足之处的新发展

3.1 TISA的产生及谈判中承诺方式的改变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在发展货物贸易的同时,服务贸易领域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最为服务贸易领域基础性规则的协议GATS在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今天已无法适应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情势,亦无法满足WTO各国发展服务贸易加大开放度和自由度的迫切要求,发达国际发起的多哈回合谈判多哈回合由于在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领域遭遇瓶颈而陷入僵局,发达国家在多哈回合谈判久拖未决的情况下不得不另谋出路。

与此同时,与多哈回合的 “一揽子承诺”不同的是TISA专注于服务贸易的谈判,因此不会出现因其他议题的失败而全盘告终的结果。TISA不同于WTO的“一揽子承诺”方式,更多的引入诸边谈判的方式,谈判国家间更多的达成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谈判各国在服务贸易利益问题上无需做出较多的让步,给谈判国更多的自由度,使各国能够更大程度上获得共同利益。

3.2 TISA对人员流动问题的新发展

自然人流动的服务贸易提供虽然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很小比例,但又是发达国家最敏感的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由于GATS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规则过于开放化,产生了许多贸易壁垒,而且各国水平存有差异,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很难像其他服务贸易模式一样达成一致,TISA谈判的诞生使得自然人流动问题得到了新的解决办法。同时,由于谈判方式的改变,原本在GATS下难以达成一致的自然人流动问题,而这些问题在TISA谈判都得以解决。

TISA规范了自然人的类别,提出了一个非穷尽性的“软清单”,包括商业访问人员、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合约服务提供者和独立专家、咨询人 员等,并表态要关注技术半熟练人员的流动。同时,强调要提髙签证的透明度,包括申请签证的条件、办理过程所需时间、在前往国居留时间和是否可以延期等问题。TISA谈判更加重视自然人员流动的自由化,促进各国服务贸易领域各类人才的交流,推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3.3 规则更加具体明确,成员利益具有一致性

TISA谈判目的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自由化,在谈判过程中总结GATS的不足,谈判所制定的规则更加具体明确,其涉及的主要领域有:自然人流动;实现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对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水平承诺下的国民待遇,采取有限限制即否定清单的方式以及约束对跨境服务提供的限制。这些领域是TISA谈判的主要领域,谈判中就这些领域各国更多的达成具体的明确的协议,使其能在实践中更好的发展以期促进各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TISA谈判成员的特点决定了其成员方利益较为一致,这也为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较好的条件。TISA谈判成员是发达大国和发达小国或发达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经济都较为发达,且服务贸易依存度较大,国家或地区之间关系也比较紧密,同时服务业发展迅速也是这些国家作为TISA成员国的特点之一。这些共同点使得TISA谈判能够比GATS更容易达成一致,共同利益的指向又使得TISA制定的新规则能够在成员国之间实施的更为顺畅,TISA规则在实践过程中较少出现规定缺失实施困难的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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